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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李莉  石伟 《学术月刊》2015,(2):93-99
登记作为动产担保物权的公示方式后,担保物范围的扩大成为可能,同时却带来占有与登记公示效力冲突的问题。在承认冲突的前提下,构建清晰明确的优先顺位规则是解决冲突的必由之路。具体而言,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意定担保物权,购买价金担保权应当优先于留置权;意定担保物权之间的顺位需分情况对待,在权利同时产生的情形下,航空器、船舶、机动车等设定动产担保时,登记型担保物权优先于占有型担保物权,其余动产上设定担保时,占有型担保物权优先于登记型担保物权。  相似文献   

2.
担保物权是信用经济的基本保障。为迎合现代市场经济资金融通之需,担保物权独立性逐渐增强,担保标的日益扩展,担保类型不断多样化。担保物权的现代发展趋势对我国担保物权立法具有重要借鉴和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3.
曾铁山 《理论界》2006,(9):59-60
担保物权制度,由其自身发展的历史来看,无不是为配合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而次第建立起来的。当前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如何建立健全我国的担保物权制度,是一项我们无法回避的重要课题。我国目前担保物权制度的立法现状存在不足,本文对担保物权制度中的担保物权的定性不明确、担保物权期间可否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抵押财产的范围过窄、担保物权从属性理论滞后等问题进行了一定的分析与探讨,以期促进我国担保物权期间制度立法的完善。  相似文献   

4.
王娓娓 《理论界》2007,(8):111-112
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是指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财产的代替物上,担保物权人得就担保财产的代替物行使担保物权。《物权法》关于物上代位性的规定有所进步,主要内容包括物上代位物的构成、范围和实现方式。  相似文献   

5.
论完善我国现代担保物权制度的立法思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鹍 《兰州学刊》2002,(4):68-69
所谓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务清偿而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权利上成立的一种限定物权。尽管我国法律对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制度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 ,但是由于现代经济的发展、国际间经济交往活动的频繁等客观条件的要求 ,现有的担保物权制度存在明显的缺陷和不足。现今的物权担保制度不应只作为最佳的债权担保制度而存在 ,更应注重其融资功能 ,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故本文从历史现实角度考察我国担保物权制度 ,进而提出构建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立法设想和完善途径。一、传统担保物权制度的考察和结论(一 )传统担保…  相似文献   

6.
《民法(草案)》“物权编”采纳一些学者的观点,将让与担保权规定为担保物权的一个种类,由此,引发了有关让与担保是否应当“入典”的广泛争论。本人认为,从趋势看,让与担保应定性为独立的担保物权。但是,让与担保仍以其“转移所有权”之形式区别于抵押权、质权等典型的担保物权。这就决定了让与担保不可能采取与典型的担保物权相同的立法模式进入民法典的物权编,而只能采取单独制定民事特别法的模式解决其立法化问题。  相似文献   

7.
担保物权保障交易安全的手段是通过创设物的信用促进交易的发生并增强交易的可靠性,它随经济进步不断提出的社会需求而发展并有自己特有的发展规律.表现为:从所有权担保向非所有权担保演变;从移转占有型担保向非移转占有型担保演变;从确定的价值担保结构向非确定的价值担保结构演变;从担保物权欠缺流通性向担保物权自身流通性演变.担保物权现代化的目标是建立一个以非移转占有担保为主导地位的担保物权体系,以保障交易的便捷和安全.就中国而言,制定更多适合现代经济的、以交易为中心的新型担保物权仍是近期担保制度发展的方向.  相似文献   

8.
传统动产担保物权以占有为其公示方法,然而,占有剥夺了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对担保动产的使用、收益;而根据担保物权之价值权特性,担保物权人也不得对担保物进行使用、收益.因此,移转占有的公示方法不利于物尽其用,故应当改革传统公示制度.以登记作为动产担保物权之公示方法更能够体现物的利用效率,电子化登记系统的出现,克服了传统文本登记的缺陷,使动产担保物权变动登记成为可能.而动产担保物权电子化登记系统的建立则要求改变过去多头执政的现象,统一登记机关,这是实现动产担保交易高效率、低成本的关键之所在.  相似文献   

9.
彭志杰 《兰州学刊》2003,(4):130-131,34
担保物权发生竞合的现象已为民法理论及立法实践所承认 ,本文就我国三种典型担保物权之间发生竞合的情况做了详细的论述 ,并就各种竞合情况下应以何种担保物权优先进行了全面的分析 ,同时对目前我国有关担保物权的司法解释提出了几点质疑。  相似文献   

10.
《新学术》2007,(3)
我国的担保法对抵押、质权、留置权这三类抵押物权进行了较详细的规定,在现实中这三种类型的抵押物权确实也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担保物权制度的不足也渐渐显露了出来。担保物权到底是物权、债权还是中间权利是学界争论的问题,对担保物权的定性显然是影响到其制度体系的构建。当前,《物权法》又正式地向社会进行了公布,并将"担保物权"定为第四编。本文对担保物权法律及其司法解释沿革中的不足进行阐述,并阐述《物权法》对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及其存在的缺撼。  相似文献   

11.
熊敬 《江西社会科学》2022,(11):162-172
作为一种以担保物权为信托财产的特殊类型信托,担保权信托是担保制度与信托制度融合的产物。担保权信托导致被担保债权与担保物权在形式上分离,故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其设立和管理会受到《民法典》担保物权从属性规则的影响。虽然担保权信托发源于英美法系,但也有采用担保物权从属性规则的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引入了担保权信托,其经验值得借鉴。我国消除从属性规则对担保权信托的影响,宜采用《民法典》和《信托法》联动修改的方案。《民法典》担保物权分编可设计担保与信托相衔接的条款,以特别授权的方式允许担保权信托的设立。《信托法》宜改造信托设立规则,并根据不同的担保权信托设立方式设计配套规则。  相似文献   

12.
陈祥健 《东南学术》2005,(2):169-174
让与担保的法律构成从早期的“所有权构成说”占主流地位,演进到现在的“担保权构成说”占主流地位,这加快了让与担保物权化的趋势。因此,从趋势和个性上看,让与担保应定性为独立的担保物权。但是,担保物权的定性并不改变其“非典型性”和“非定限性”的特征,让与担保仍以其“转移所有权”之形式区别于抵押权、质权等典型的担保物权。这就决定了只能采取单独制定民事特别法的模式解决让与担保的立法化问题。  相似文献   

13.
动产上担保物权并存之效力顺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动产上担保物权并存可分为同类担保物权之间的并存和不同类担保物权之间的并存.其基本样态有抵押权与抵押权之间的并存,转质、留置权与留置权的并存,抵押权和质权的并存,抵押权和留置权的并存,质权与留置权的并存.解决其效力顺序的基本规则为登记优先、直接占有优先、善意第三人担保物权优先.  相似文献   

14.
优先权刍议     
童超  侯宇 《广西社会科学》2005,(5):81-82,88
优先权不是一种物权,它与抵押权、质权一起构成所谓的担保权,是一种技术性权利。应在民法典中对优先权进行统一规定,可将其与抵押权、质权一起放入债编中,专设债之担保一节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15.
关于担保物权设置的立法选择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几年来,民法学界对我国民法的物权种类、体系等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这对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物权制度是大有神益的,但对我国未来的民事立法中如何设置担保物权问题尚缺乏深入的研究。本文就我国未来民事立法中关于担保物权设置的立法选择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以期对制定我国物权法乃至民法典有所帮助。一、外国民事立法关于担保物权设置的简要分析物权制度在古代罗马法时期即已存在,罗马法将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在他物权中,罗马法历史上先后产生了信托、质权和抵押权三种担保物权。然而,由于受当时社会历史、经济等条件的限制,罗…  相似文献   

16.
信用交易的最大功能是降低交易成本,而降低交易成本的关键是降低信用成本。银行信贷是信用交易的核心,信贷中各种交易的成本与风险对交易双方合约的选择具有决定性影响。信贷关系中借款人与贷款人是否选择担保物权来保障信用是由创设信用的成本和风险规避两个因素所决定的。由于个人信用在交易中地位的不断强化,导致了担保物权信用基础的变化,这种由物的信用和人的信用共同构成的担保物权,更具有克服金融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这种新型担保物权预示了担保物权制度未来发展的走向。  相似文献   

17.
关于担保物权立法定位的争议与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 ,学术界对担保物权的立法定位问题存在着较大争议。笔者认为 ,在立法定位问题上 ,从晚近学者的研究看 ,“物权说”已成为一种通说 ,并被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所采纳 ,我们对此应给予更多尊重 ;同时 ,将之定性为物权并纳入物权法中加以规定 ,更符合该项权利的本质特征 ,更有利于我们把握担保物权与其他债权担保方式之间的区别 ,也更符合大陆法系大多数国家担保物权的立法实践  相似文献   

18.
张燕 《理论界》2007,(7):77-78
物权法将担保物权制度作了重大的修改,增加了一些新的制度,本文探析了主要新增的物权法律制度,探讨了担保物权制度的价值取向和新动向,对立法的一些不足也发表了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19.
杨宁  吴惺惺 《理论界》2013,(7):93-95
担保物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其如何简易快捷的实现对于该制度自身现实认可也是另一种担保,原有的物权法虽然在实体法上规定了实现程序,但是没有程序法的配套规定,使得实践司法中担保物权的实现困境并未得到改善。此次民事诉讼法修订中增设了担保物权实现特别程序,在程序法上实现与物权法对接,使得民事实体法能够在程序法中得以保障,实现程序与实体的跨越。  相似文献   

20.
《民法典》对所有权保留作出了重大修改,所有权的担保功能化进一步增强。所有权保留买卖具有多维性,具有担保构成、所有权构成和合同构成的不同面向,这决定了所保留的所有权既不是完全功能化的担保物权,也不同于动产所有权。所有权保留在担保功能实现的条件和程序上有别于动产抵押,在适用"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抑或适用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上也可能存在分歧。所保留的所有权属于特定目的所有权,无法依照所有权规则自由处分,即使未产生物权变动仍要求"登记"。所有权保留属于买卖合同的附款,但买卖合同的解除权、风险负担规则、物上代位以及出卖人的所有权移转义务等,都会受到所有权保留特性的影响。无论是内部体系还是外部体系,都不应简单化地将保留的所有权视为担保物权或所有权,而应根据相应制度目的的不同分别考虑所有权保留的何种特性起决定性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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