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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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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众立法参与权利的实现和公众立法参与行为的真实有效都需要完善的立法参与制度来保障。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制度的运行由一系列行为规则、规范和具体制度维系支撑。代议制民主制度、授权立法制度、立法信息公开制度等为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制度的建立与运行提供了制度基础。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制度体系由程序性参与制度、非程序性参与制度、基础性制度等三个层面构成。建构完善的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制度需要明确制度目标,科学定位制度功能,要有利于发挥不同主体立法参与作用。  相似文献   

2.
为探讨地方立法公众参与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运用归纳分析法、实证分析、比较、价值分析等方法界定地方立法、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公众参与和公众主体,论证了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价值.认为地方立法公众参与是指作为公众的自然人、自然人体现的法人、社会团体直接参与地方立法的制度,其具有地方法规正当性、适应性、权威性的价值.  相似文献   

3.
公众有效参与立法活动能够促进立法的民主性,提高法律规则的可实施性。2018年12月,美国《国家生物工程食品信息披露标准(实施细则)》公布于世。除具体条文外,另有详尽的公众参与制定该规则的全过程记录同时发布。通过对美国公众参与立法的全阶段进行分析发现,其公众参与立法程序较为完善且公众参与性强。结合我国公众参与立法的现状,提出引入“立法预先公告”程序,扩大公众参与主体范围、增加公众参与立法的途径、适当延长公众评议时间、完善公众评议反馈制度、进行充分的立法信息公开等具体建议,切实保证公众在参与立法过程中获得现实参与感,以促进立法民主化、科学化,为我国法治国家建设助力。  相似文献   

4.
运用实证分析方法对我国行政立法公众参与进行了系统分析和论证。行政立法公众参与有利于提高法律实施的效果,有利于避免行政立法权的滥用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当前,我国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存在诸多问题,表现为引导公众参与的激励机制尚未建立,立法机关组织公众参与的约束机制有待规范、公众参与的意见反馈机制和有效保障机制亟需健全。应该通过相关立法进一步完善行政立法公众参与机制,从而保证行政立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相似文献   

5.
在理想与现实之间:地方立法中的公众参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就理想层面而言,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是直接民主的体现,有利于弥补代议制民主的不足,提升地方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促进地方立法预期目标的实现.然而,在当前社会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实践中,公众参与的主体资格、事项和过程均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导致公众参与的范围较窄,公众参与的意愿较低、程序不够规范、组织化程度不高,公众参与的实效性不显著.因此,我们需要重新审视一些地方关于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地方立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拓展公众参与的普遍性,提升公众参与的实效性.  相似文献   

6.
地方立法工作影响着公民权利意识的培养、法治观念的加强与公民素质的提升,这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人文基础与精神底蕴。目前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制度的建设已日益紧迫,就美、日两国公众参与立法的制度予以分析比较,以期对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制度的完善起到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7.
运用归纳分析、实证分析、价值分析等方法,论证了地方立法调研的公众参与价值。认为地方立法调研具有立法民主和科学统一的价值、道德上的善与真统一的价值,因而具有道德的正当性。立法调查研究使立法从立法时机、立法内容两方面更准确回应社会的需要,具有满足现实需要的正当性和提高立法质量、确保法律实现的价值。但现行地方立法调研制度供给不足,影响了地方立法的民主性、科学性。因此,应当加大地方立法调研适用、调研主体、调研方式选择、调研程序、调研的立法效力等方面的立法调研制度供给。  相似文献   

8.
作为代议制民主的重要补充,公众参与立法是实现公民权利的重要形式。淮南市公众参与地方立法起步较晚,在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因此,有必要结合实际,转变立法机关的观念,加大宣传力度,丰富公众参与的方式,由法律保障公众参与的效力,扩大公众参与的范围,完善立法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立法信息反馈机制。  相似文献   

9.
专家参与地方环境立法是被普遍认同的解决地方环境立法中存在的问题的良好方式,但专家参与立法的实际效果却并没有达到最理想的效果,其原因在于专家没有很好的实现角色与功能的转换.通过专家参与珠海市地方环境立法的实践,探讨了地方立法中的专家身份、专家功能、专家工作等问题,对专家参与地方环境立法的基本同题进行了总结.  相似文献   

10.
地方立法是我国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反映出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和地方法制建设的热情,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和表征。尽管我国的《立法法》等相关法律都不同程度的体现了扩大公民参与地方立法的思想,但实践操作过程中仍有许多现实问题亟待解决。如何在立法程序提案阶段和审议阶段建构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机制,以及完善起草阶段的参与制度,将是公民全方位参与地方立法的重中之重。  相似文献   

11.
公众参与立法的广度和深度是评价一国立法民主化水平的重要指标.从《物权法》制定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来看,中国当前立法的公众参与,在显现出参与广度扩大化、参与深度增强化和参与主体群体化趋势的同时,也存在制度化建设不够、组织化程度不高和参与能力不均衡等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有赖于相关制度建设的加强、利益表达渠道的拓展和公众参与能力的提高.  相似文献   

12.
公众的界定和识别是公众参与程序设置中首先应当解决的问题。中国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立法以“有关”和“可能受影响”来界定“公众”,公众的范围狭窄,具体的识别规则过于原则和单薄,不利于公众参与功能的实现。2019年施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虽进一步明确了公众的范围,增加了“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界定标准,但未有实质性突破,也未建立起系统的公众识别规则。对此,应当以“感兴趣”和“受影响”作为公众界定的核心要素,明确各类公众特别是邻近居民和特殊群体、不同类型的专家以及环保组织的地位和作用。在识别特定公众时应当以环境决策的质量和效率相统一为目标,针对公众参与的不同阶段吸纳不同的参与者,为自上而下的方法提供指引以限制裁量空间,为自下而上的方法提供便利以鼓励参与,并细化随机抽样、自我选择和选择代表等选择策略对最终参与者进行选择。  相似文献   

13.
中国环境法治发展40年,也是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发展和建设的40年。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建设从无到有、不断发展完善,逐渐形成由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构成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权利体系和公众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规则。总结经验,公众参与是我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公民环境权利的题中之义,是提升环境决策质量的重要保障,是调动公众环保力量的必然路径。面向未来,广义层面的公众参与应当注重提升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狭义层面的公众参与应当通过完善主体界定、推动信息流动、推进协商参与和加强社会监督等实现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4.
立法程序作为立法民主的逻辑起点,对于理性型构立法意志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在地方立法领域,由于保障不同,地方立法主体参与立法活动、立法听证、立法审议、立法表决等立法环节的程序设置存在明显的瑕疵,地方立法的民主程度有待提高。对地方立法机关活动程序及公众参与程序的民主化修复,有助于地方立法民主的实现。  相似文献   

15.
公众参与是环评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程序正义。对于公众参与法律法规等虽有明文规定,但由于许多事实因素和法律因素,致使其规范密度不足而无法达到立法旨意。面对这一现状,在对环评中影响公众参与的相关因素分析的基础上,建议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的细节规定;对专家学者、专业人士和环保团体等人群的参加可以不受"存在利害关系"或受项目直接影响标准的限制;强化环评机关主动向公众征求意见的功能;将公众参与这一程序性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调整公众在风险决策中的地位,增进公众的实质参与。  相似文献   

16.
论我国政府绩效评估之公众参与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众参与政府绩效评估有其政治的和行政的理论基础,故随着政府绩效评估主体的多元化发展,公众也在发挥着其独特的参与作用。政府的公共性、公众作为政府工作的关键利益相关者及公众参与的价值功能,使公众参与成为有效政府绩效评估的必然要求。同时,公众参与自身的比较优势和我国目前的社会条件使其更具备现实的可行性。  相似文献   

17.
行政立法公众参与是一种典型的集体行动,其效果取于行政立法机关与公众两个方面。运用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分析了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存在的困境,认为只有通过"有选择的激励"来约束行政立法机关依法组织并激励公众积极参与,才能实现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基本目标。  相似文献   

18.
文物保护事业是一项全民参与的事业,然而,我国的文物保护事业由政府主导,公众作用难以发挥。我国应当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经验,构建并完善我国文物保护的公众参与制度。具体措施包括:设置社区、民间团体和企业多元主体参与模式,构建公众参与的权利保障机制,引入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19.
对国内外环评公众参与机制不断地进行探索与比较,有利于我国环评公众参与机制的完善。中欧环评公众参与机制在法律背景与依据、在"公众"的定义与范围上存在差异,在公众参与环评的范围、内容、阶段以及信息公开方面也有不同。欧盟环评公众参与机制给我国的启示为:我国公众参与机制应遵循国际原则,积极履行国家义务;立法明晰公众环境参与权;完善"公众"主体机制;完善公众参与环评的范围、内容、阶段;加强信息公开与知情权保障;完善公众参与环评专项立法。  相似文献   

20.
环境保护属于公共事务、公益事业,政府在环境保护中发挥着主导作用,政府环境管理成为环境保护的主要手段。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将"公众参与"作为我国环境保护的一项基本原则,并明确赋予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为此,政府在环境管理过程中应主动吸纳公众参与,将公众参与贯穿于环境管理的全过程。吸纳公众参与政府环境管理不能单靠政府自觉,关键是要建立公众参与政府环境管理的约束与保障机制。因此,应通过专项立法的形式就公众参与政府环境管理事项的范围、参与公众的范围、参与方式与程序、参与的救济与保障等作出明确规定。这既是严格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表现,更是落实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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