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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在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制度的实施中,由于“正当理由”含义的不确定、规范性文件识别标准及依据关系认定标准的过于严苛等原因,许多规范性文件没能进入合法性审查程序。由于审查标准不明确,进入审查程序的规范性文件很少被认定为违法。这些问题使得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制度几乎形同虚设,未能实现该制度建立的初衷。对此,应当从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司法监督、及时纠正违法规范性文件的立场出发,进一步校正和完善一并审查制度。校正的路径包括:科以法院释明的义务,以解决“正当理由”的模糊性和解释的随意性问题;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分类识别,以防止将众多规范性文件排除在审查程序之外;以宽松的标准来认定规范性文件与所诉行政行为间的关联性;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标准作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标准,以解决审查标准过于宽松的问题。  相似文献   

2.
新《行政诉讼法》确立了规章以下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第五十三条对规章以下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作了具体规定,即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我国目前存在规章以下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失范现象,行政系统内对规章以下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界定范围较广、种类较多,且地区间存在差异性规定,与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不符,不利于该制度的顺利施行。化解该困境可以通过修改现行有关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部门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结合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专门制定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管的行政法规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3.
目前,学界对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已基本达成共识,却鲜有对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方式的专门探讨。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在这一问题上均采用了具体审查方式,同时对抽象审查方式的适用予以限制。我国宪政体制和司法实践现状将行政法规排除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外,推行抽象审查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时机尚不成熟。未来应通过修改《行政诉讼法》以授权法院在个案中拒绝适用违法规章,宣告违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无效。  相似文献   

4.
论法院参照规章判案制度的合理性——兼论司法审查模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在对行政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可以参照规章或援引规范性文件。从法律逻辑、司法独立的要求以及权力本性的视角审视,“参照”机制存在一定问题,其实施效果也受到质疑。然而司法审查权的赋予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个问题。  相似文献   

5.
学界对行政程序的关注与研究局限于“法定行政程序”,一般行政程序也具有行政程序的价值,大量的游离于法规范以外的一般行政程序正沦为恣意行政的借口,侵害着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毁损着诚信政府的形象,一般行政程序也应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司法审查的着眼点在于程序合理正当。一般行政程序违背了程序合理正当的,也应视作严重违法,是无效的行政行为,法院应作出撤销判决。  相似文献   

6.
《南都学坛》2017,(4):70-76
规范性文件在开发区改革发展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新《行政诉讼法》首次将规范性文件纳入附带审查的范围,开发区管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属于行政诉讼附带审查范围,在审查中面临哪些疑难问题等是审查所要面对的问题。在具体的实践中应做到:一是对开发区管委会规范性文件的可诉性予以探讨,包括开发区管委会不属于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应属于所在地政府依据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组织、开发区管委会规范性文件的外延界定;二是对开发区管委会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标准予以探讨,包括制定权限方面的合法性审查、制定内容方面的合法性审查、制定程序方面的合法性审查;三是对开发区管委会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与异议审查之间的衔接等予以探讨。由此达到进一步规范开发区管委会规范性文件,不断推动立法与改革相协调的目的。  相似文献   

7.
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制度在我国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发展过程,现行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存在规范性文件界定不清及缺乏统一明确的程序、内容与标准等困境。通过是否增设权利义务可以有效区分行政立法与规范性文件。重新建立统一、明确的审查程序,将审查过程划分为审查启动阶段和具体审查阶段,审查启动阶段包括起诉要件和附带性要件,具体审查阶段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部分。按照难易顺序,先审查启动阶段的起诉要件、附带性要件,再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前一要件不成立,则无须审查后面要件,成立则按上述顺序继续审查。  相似文献   

8.
“乙肝歧视案”引起了人们对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合宪性的普遍关注。宪法作为根本法,其最高法律效力应贯穿整个法律体系,尤其应包括数量多、等级低、透明度差的规范性文件。我国一方面应加强对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审查,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审查机制;另一方面亟待建立宪法诉讼机制,以使被侵犯的宪法权利得到有效的救济。  相似文献   

9.
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中涉及许多程序问题,为此,本文结合具体案例,从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请求的提出、审查过程、二审程序等各环节中的疑难程序问题进行梳理和理论分析,并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10.
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是地方政府为实施法律、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用以规范行政主体或不特定相对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反复适用的决定、命令、办法、指示等。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施,有效弥补了制定法的缺陷,促进了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提升了地方政府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和水平。但同时,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多样性、制定程序的随意性、监督机制的缺失以及制定过程中的以权谋私行为,容易侵害当地民众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地方政府的公信力和权威。为实现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法治化,应当通过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保障民众参与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权利、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以及健全“问题”规范性文件的惩戒机制等措施,有效提升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相似文献   

11.
在美国规章制定程序和行政裁决程序中,行政机构不将其意志强加于利害关系人,通过规章的正式听证、协商程序、生效等待期、国会审查,以及行政裁决程序中的行政法官、ADR等制度,保障利害关系人的民主参与和决策权,相应达成行政机构与利害关系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相似文献   

12.
作为一个制度创新,我国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尚处于探索阶段,在司法实践操作中,法院仍然面临着不会审、不愿审等问题。究其原因,审查路径不清晰、审查标准不明确对制度的落实和推进造成了严重阻碍。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并非一个单一的审查标准,而是一个可以在司法实务中进行运作的系统的审查体系。应构建一个从权限到程序再到实体内容的自上而下的审查机制,在三个层面确立相应的审查标准,最终形成一个具有操作性的审查体系,实现《行政诉讼法》第53条从应然到实然的衔接。  相似文献   

13.
中国司法实践面临着生物多样性相关立法分散、规制目标不明确的现实困境。法院在审查生物多样性行政不作为案件时,对生物多样性损害的审查欠缺针对性;在对行政不作为是否违法的判断中,法院的司法审查内容不全面、审查强度不一致,通常倾向于采用结果标准,以生态环境损害的实然结果作为判断行政不作为是否违法的标准,这种高强度审查方式客观上违背了职权法定原则。因此,对于生物多样性行政不作为司法审查的完善,应将生物多样性指标纳入司法证据,以保证全面且有针对性地审查生物多样性损害;应采取过程性审查方法,对行政不作为中的裁量行为进行全面检视来判断行政不作为是否违法;同时以司法尊重原则为导向合理调整司法审查的强度。  相似文献   

14.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制面临有限资源无法充分满足日益增长需求的瓶颈.我国法律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程序有具体的规定,但审查建议的受理缺乏较为明确的标准和程序.美国最高法院和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制度实践中,形成了一套遴选机制,起到了一定的效果,值得我国借鉴.我国应明确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功能定位,形成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的遴选标准,细化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的遴选程序,增加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遴选的透明度,以完善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的遴选机制.  相似文献   

15.
WTO与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改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行行政诉讼制度离WTO司法审查原则的要求尚有相当的距离。从行政诉讼的目的之一即人权保障着眼,行政诉讼需提供具有完整性和实效性的权利救济制度;从行政诉讼的手段即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出发,其转变关键在于正确理解“合法性”的丰富蕴涵。WTO规则在国内的实施,迫使我们建立完备的司法审查制度,主要是建立两种可行的审查机制:一是推行行政诉讼体制改革,确立对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机制;二是建立违宪审查机制,负责审查违宪或违法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  相似文献   

16.
规范性文件依据的普遍不明确给司法审查中的"上位法依据"判断带来了困难,法院往往采取极为宽松的审查标准,认可行政机关可依据上位法中的宽泛授权,乃至在上位法空白的情况下根据行政管理的现实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面对这种情况,坚持授权明确性的进路和运用上位法原则性规定进行审查的进路均存在局限;区分权利限制程度进路更加符合现代行政的发展特点,且与我国行政立法体制和《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相契合.在具体判断方法上,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运用比例原则进行审查,将无助于实现行政目的和过度侵害相对人权利的规范性文件认定为不具有上位法依据的做法,这为我国后续的"上位法依据"审查提供了启示.而在比例原则的运用下,"上位法依据"亦可获得更加具体的内涵.  相似文献   

17.
试论国家标准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家标准作为裁量基准,在具体行政行为中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但国家标准属何种性质的规范,学术界尚无定论。本文从如下两方面进行了论述:就形式性判断标准而言,国家标准更接近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指所有行政机关制定的除行政立法(即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就实质性判断标准而言,强制性国家标准与法律规范(本文特指部门规章)无异,推荐性国家标准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表现出不同的法律属性。  相似文献   

18.
行政立法主体,不仅包括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政机关,还应当包括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其他行政机关。因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可以、而且有必要把某些立法权授予其他行政机关行使;其他行政机关依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质上就是一种立法行为。认识和肯定这种行政立法主体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19.
关于行政立法主体补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立法主体,不仅包括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政机关,还应当包括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其他行政机关。因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可以、而且有必要把某些立法权授予其他行政机关行使;其他行政机关依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质上就是一种立法行为。认识和肯定这种行政立法主体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20.
在美国规章制定程序和行政裁决程序中,行政机构不将其意志强加于利害关系人,通过规章的正式听证、协商程序、生效等待期、国会审查,以及行政裁决程序中的行政法官、ADR等制度,保障利害关系人的民主参与和决策权,相应达成行政机构与利害关系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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