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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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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与税收有一定的内在联系,合同中涉及税收的内容应当符合税法规范的要求,纳税人在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注意合同与印花税、合同的某些具体条款与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关系,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2.
相对于专业税务人员来说,企业会计人员因对税收法律、法规的掌握不够熟练,在准确理解掌握和执行税法上相对薄弱,导致汇算清缴时没有按照规定对取得的收入和支出项目进行调整、账务核算数据可信度不高、计算不准确,在汇算清缴中出现多缴或者少缴企业所得税,给企业带来一定的损失。不能及时向所属局提出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的申请,给所得税汇缴工作带来了不便。因此,促进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质量的有效提升,既是企业履行纳税义务的要求,更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需要。  相似文献   

3.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原有通知删除规则进行了科学修正,但事前保护缺位与事后救济程序失范的问题仍然存在。随着网络服务提供者完成角色转型和技术升级,其作为网络侵权风险的控制者和参与者,有必要且有能力承担未通知阶段的主动预防义务和已通知阶段的证明材料审查义务,以弥补著作权保护和用户利益保护的漏洞。双重注意义务应分别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危险的预期和控制能力以及材料审查能力相适应。未通知阶段之注意义务以技术措施为主要履行方式,其注意标准的认定应综合考量技术水平、服务类型、内容介入程度、是否直接获取收益等要素,未尽该注意义务仅为过错认定的考量因素而非唯一标准,并不必然导致侵权责任。已通知阶段之注意义务仅限于对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有限的实质审查,尽到此注意义务的,可以免于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4.
公办学校对其未成年学生的安全保护职责存在于公法的一系列法律规定中。由于公办学校并非国家机关,为此其所实施的过错行为并不适用国家赔偿,而需在其所履行的义务范围内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民法典》基于私法的考虑,规定了学校承担因违反教育、管理职责导致学生损害的特殊义务。学校的注意义务是一种基于先行行为而产生的作为义务,是依据特定关系、场所以及法律的特别规定而成立的对危及学生人身安全行为的防止和制止义务。应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知识、智力状况来判定学校应尽的义务,在确认学校是否已尽注意义务时,应依据学校行为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与事故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作出判断。  相似文献   

5.
保险法危险通知义务是基于最大诚信和对价平衡原则的法理基础,保险义务人怠于通知而产生保险标的损失核定责任承担纠纷无法避免,因保险人赔偿责任以承保标的危险程度为标准,而保险标的危险增加或保险事故发生使原保险合同权利义务内容发生变更,保险当事人履行此义务应遵循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应从保险合同规定性、风险增加程度、义务人过错衡量三方面确定危险增加类型化区分,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考察主体确认义务履行的责任和法律标准。  相似文献   

6.
论政府环境民事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规定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意味着政府承担环境安全保障义务。政府违反这一义务不仅应承担行政责任,而且应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类型包括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直接由于政府决策失误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导致环境污染或破坏发生或加剧时,政府应该直接对受害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若政府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污染者造成公民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政府应当承担补充责任,即当污染者无力承担或者找不到责任人时由政府承担赔偿责任,尔后政府对污染者享有追偿权。  相似文献   

7.
我国传统的合同法理论在责任承担的问题上只注重保护合同从生效到履行阶段 ,即规定了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忽视了合同尚未成立或无效时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而给对方带来损失时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为了更加全面和公正的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需要有一种新的责任形态来追究有过错方的责任 ,新《合同法》的第二章将缔约过失责任进行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即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合同订立的过程中 ,是违反先合同义务而承担的责任。从而确立了我国合同法上的这一制度 ,弥补了合同法学理论的不足 ,这是新合同法的贡献。  相似文献   

8.
在物权请求权行使费用负担问题上,学界提出了行为请求说、所有人责任说、容忍请求说、共同负担说等几种富有代表性的学说。这些学说之所以难以自圆其说,根源在于没有分清义务和责任的关系,进一步混淆了两者之间的界限。任何民事权利的行使,意味着相对人义务的负担。这是一种法定的义务,无论相对人有无过错。也不论其有无可归责事由,均不得免责,而责任则不同,在被害方的损失是由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相对方的原因所致时,相对方是可以免除其责任承担的。  相似文献   

9.
新《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1款对原《税收征管法》第56条第1款作出了修改,但是,新《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1款在修改时忽略了对经济困难、没有能力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并且忽略了在此时对税务机关对他们的征税行为的监督。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新《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1款必须再作修改,应当允许经济困难、没有能力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提交经济困难说明,然后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相似文献   

10.
公司清算义务人的清偿责任是公司清算义务人所应当承担的四种民事责任之一,是指当导致公司自行清算的解散事由发生后,因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其清算义务、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以虚假的财务报告骗取注销登记等行为,致使公司无法进行清算时,清算义务人对公司的所有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制度。一般情况下,公司清算义务人与公司均具有独立的法...  相似文献   

11.
适当性义务的本质是诚实信用原则在金融产品销售领域的具体化,过失相抵制度是一项以责任分担为核心的独立制度。金融消费者的过失并不影响善意信赖的产生,只影响信赖程度的认定,属于责任分担阶段的判断,因此过失相抵制度可以适用于适当性义务案件。从“投资者”到“金融消费者”的分类转变,不仅差异化了金融消费者注意义务的安排,同时也关涉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履行的判断标准。在具体适用过失相抵制度时,以比较过错方法为主、比较原因力方法为辅,根据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的行为类型分别确认双方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和承担比例。  相似文献   

12.
临时工作人员在用人单位受到人身损害,是否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决定其采取请求工伤保险赔偿抑或民事侵 权赔偿两种救济途径。劳动法律关系的确立对劳动者的保护更为全面,而成立劳动法律关系往往需要多种实质条件, 这排除了大量游离于正常用工之外的临时工作人员,临时工作人员被侵权之责任认定问题尤为重要,被视为保护劳动 者的最后一道防线。用人单位对临时工作人员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定义务,消极不作为导致他人遭受人身损害是违 反法定义务的行为,若不作为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就其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民事法律关系在现实生 活中表现形式多样,增加了认识侵权之责的难度,探究临时工作人员被侵权之责任认定,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对侵权 责任认识的统一。  相似文献   

13.
中国《公司法》中股份公司发起人责任的规定存在很多法律漏洞,集中体现在公司成立后发起人的法律责任方面。《公司法》应该对以下方面作出规定:第一,出资人或者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以拟设立公司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应当由公司享有该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第二,公司有证据证明出资人或者发起人冒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他人签订合同,向公司转嫁债务,且合同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行为人自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发起人在公司设立阶段从事的行为,如果超出设立上必要行为范围的,构成无权代理,应该由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无过错的发起人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进行追偿。但是,由于无权代理有可能构成表见代理,因此如果交易相对方并不知公司并未成立,可以认为该行为有效,能够约束成立后的公司,但公司可以对发起人进行追偿。第四,对于设立费用,如果公司创立大会不予认可或者予以削减,则应该由发起人承担。第五,发起人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而怠于履行其义务时,应对第三人负损害赔偿责任。第六,发起人对公司所承担的责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免除。  相似文献   

14.
《民法典》第566条第1款后半段分别规定了以“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为内容的请求权。作为原权的“恢复原状”请求权是返还清算关系中独有的返还请求权,“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请求权和“赔偿损失”请求权则系“恢复原状”请求权的救济权。基于“恢复原状”之规定,返还清算债务人负有以返还原物(价款)及其孳息(利息)为内容的恢复原状义务。基于“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之规定,返还清算债务人须根据违反恢复原状义务的不同场景,承担不同责任形态的广义的继续履行责任。基于“赔偿损失”之规定,在恢复原状义务陷于履行不能时,返还清算债务人须承担价值偿还责任。  相似文献   

15.
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当事人一方对此有过错,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依法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合同法第42条、43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情形分别是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泄露商业秘密;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原因在于:在缔约阶段,当事人由原来的一般关系进入特殊的依赖关系,基于该依赖关系彼此间联系更加密切,因而任何一方的不注意,都可能给对方造成损害.为了使当事人都能极为审慎地缔约,法律对缔约当事人的注意要求加以提高,也就是在缔约过程中扩大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通情况,保护对方等义务.为保护合同成立前相互接触磋商的当事人利益,法律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  相似文献   

16.
《商标法》第57条第(六)项以商标间接侵权为规制对象,并将规制对象限定于行为人主观故意支配下的帮助侵权行为.这种规制方式限制了商标间接侵权制度所能调整的行为样态,导致该条款在面对形态多样的间接侵权行为时,无法提供足够的制度供给.侵权形态多样性与法律规范调整范围过窄之间的矛盾较为突出.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承认注意义务但否认过失侵权责任、混淆行为人主观“明知”与“应知”、以行为人具有“过错”替代法定的“故意”要件等困境.应当在立法上确认商标间接侵权的多元过错形态,将商标间接侵权规制条款的调整范围由“故意”侵权拓展至“过错”侵权,区分“明知”与“应知”,引入“推定明知”规则,实现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方式的多元化.  相似文献   

17.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行为人和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该条文以一般条款的形式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导致公平责任原则滥用,使公平责任不再公平。《民法典》第1186条对公平责任原则进行了修正,明确公平责任原则仅是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的损失分担规则,而非归责原则;采纳与大陆法系国家相同的特别规定的规范模式,将公平责任的适用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因自然因素引起的紧急避险、完全行为能力人无过错使自己陷入无意识或失去控制的状态致他人受损害、高空抛物无法查明侵权人时使用人的补偿三种情形,使得公平责任不再被滥用。  相似文献   

18.
随着人工智能的迅猛发展,自动驾驶汽车已经成为了现实。一方面,自动驾驶汽车能够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缓解日常交通拥堵的压力、扫除部分驾驶人员的驾驶障碍、提高生态环境的质量;另一方面,自动驾驶汽车在行使过程中并不是绝对安全,引发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承担难题。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中自动驾驶汽车对交通事故责任存在主体缺位或难以确定、过错标准认定困难和保险赔偿机制不畅等。因此,在兼顾技术发展与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之前提下,可以根据不同驾驶模式,区分并明确自动驾驶系统与所有人、使用人的义务和责任。引入黑匣子技术判断事故发生时是处于自动驾驶模式还是人工驾驶模式,更有利于维护各方主体利益。同时为了有效的救济受害人,促进自动驾驶汽车的发展,需重塑自动驾驶汽车的保险机制。  相似文献   

19.
在高压触电侵权案件中,在无过错归责原则下,高压电设施经营者承担了较重的责任。依据《民法典》第1240条,高压触电侵权案件受害人对损害发生具有过错的,高压电设施经营者可以免责、减责。目前,在高压电设施经营者的免责事由中,受害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但实务界处理高压触电侵权案件时存在对受害人故意内容的认定不统一、受害人是否构成故意的判定标准不统一、对受害人故意和过失的界限认定不统一等问题。今后,应不断完善高压触电侵权案件办案思路,判定受害人是否构成故意时,不能仅以受害人存在违法行为为由认定其主观存在故意;在判断受害人的过错状态时,除非有特别事由,否则仅应在受害人过失范围内依据其违反注意义务的等级判断其过失程度;对于受害人有预谋的自伤自杀、不顾明显警示和他人反复劝阻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  相似文献   

20.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7条首次确立了个人信息泄露通知制度,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发生信息泄露后向有关部门与个人履行通知的义务。个人信息的泄露往往给个人信息主体带来持续性、衍生性的危害,涉及人身、财产安全以及精神损害等方面,故而及时有效的泄露通知能够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在涉及履行个人信息泄露通知的义务上,处理者被赋予了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即采取措施能够有效避免相关危害的,可以不通知个人。基于此,该自由裁量主要存在两个挑战:一是损害了泄露通知引发的声誉制裁有效性,企业在预见到泄露通知带来的巨大商业风险与社会责任时,往往选择内部“消化”处理已经发生的泄露事件,破坏声誉制裁的运行机制;二是个人信息处理者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基于显性监管指标的“规制捕获”,导致企业以最容易实现合法外观的方式来满足监管要求,降低合规成本。关于如何规制该制度的自由裁量空间以及如何构建监管部门与商业组织之间协调机制的讨论并未停止。妥当地规制“自由裁量”空间,是个人信息泄露通知制度有效运行的关键。通过借鉴欧美等国个人信息泄露通知制度中关于触发标准、阈值分布等方面令人瞩目的立法政策,基于行政法中第三方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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