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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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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合规的初衷是预防和监控单位内部违法犯罪行为,目前已经全面进入我国理论与实践的视野。企业刑事合规对于企业犯罪预防与治理具有重要意义,可以凸显企业在犯罪预防实践中的主体地位,有效缓解刑事法对企业犯罪惩治的不利影响。但是,刑事合规理论与实践面临诸多困境。从国际上看,存在着有效刑事合规标准不统一、无法满足全覆盖要求、刑事合规负面影响遭忽视等问题;从国内来看,存在着组织体责任冲击传统的单位刑事责任认定、企业合规刑事激励制度试点不顺畅等问题。当前,应当通过构建相对统一的合规标准、适当调整合规计划具体要求、切割单位与成员的刑事责任等措施,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合规不起诉制度。  相似文献   

2.
检察机关推动的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自实施以来,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在实际运行中,双不起诉的正当性一直受到质疑,检察机关内部推动合规化进程存在困难、第三方组织合规监管存在问题、以检察院合规监管为主导的模式缺乏监督。为了巩固改革成果、解决企业合规的有关问题,当前应当严格区分企业责任与个人责任、多举措推动检方突破内部障碍、推进检方主导监管模式和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的建立、确立法院对检察院合规的监督机制,以便切实发挥该制度在预防企业犯罪、实现企业自我经营与有效监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3.
在我国推行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具有深厚的刑法学基础。在犯罪论维度,企业刑事归责二元模式使企业刑事责任从个人刑事责任中脱离出来,企业刑事责任的判断依据不是企业特定个人的意志和行为,而是企业组织管理是否合规。从刑罚论上讲,经过合规整改,涉案企业既实现了有效的犯罪预防,也使遭受侵害的法益得到了全方位修复。我国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运行模式应当采用检察官裁量模式,并以其中的暂缓起诉协议模式为蓝本进行设计。在适用范围上,除了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对于法益不能修复或者难以修复的犯罪,也不能对涉案企业适用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至于能否将免受起诉的优遇及于个人,不能简单地看涉案企业规模大小,而应在对企业和个人刑事责任进行区分的基础上,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为目标,依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来判断。  相似文献   

4.
合规在企业自律上的治理淡化而导致风险升级,由此合规行政和解激励和合规刑事激励倒逼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企业去犯罪化而诚信经营,这是以一种合作式理念来替代传统的注重惩罚的对抗式理念。为了能让犯罪的企业起死回生持续经营,我国由检察机关首倡的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试点工作主要是在公诉环节引入企业合规激励机制,构建企业刑事合规的程序出罪路径。我国企业刑事合规的实践探索,多是在轻罪案件中采用与合规挂钩的酌定不起诉模式,有少数重罪案件采用附条件不起诉模式;企业刑事合规试点实践主要针对我国的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呈现“双不起诉”的现象。在试点推进和制度构建上,可以对重罪和轻罪案件分别采用不同的激励措施,要求大型企业、中小微企业分别采取相应的合规整改措施,准确界定检察机关介入企业合规的边界,制定完善合规监管人制度和合规考察期制度,将合规出罪纳入到更广泛的合规从宽模式之中,借助企业行政合规推进企业合规管理的常态化和经营正常化。  相似文献   

5.
企业合规作为一种全世界企业的治理方式,目前在我国仍处于探索阶段。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本土化探索需要实体法和程序法共同推进,合规不起诉作为程序设计上的刑事激励机制之一,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着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相衔接的问题。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两轮改革试点工作中,相关检察机关创造了两种不起诉模式:一是“附条件不起诉模式”;二是“检察建议模式”(又称“相对不起诉”模式)。企业合规不起诉的模式选择直接影响该项制度在实践当中的应用空间,如何借鉴现有经验,在此基础上构建我国的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是重点讨论的内容,根据案件性质及涉案企业的规模,我国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构建可采取上述两种模式相互结合的方法。  相似文献   

6.
基于企业现代化治理的现实需要与保护民营企业的考量,我国检察机关自2020年起已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的实践探索。从刑事激励的角度来看,对涉罪企业的合规不起诉能够帮助企业建立更为完善的管理制度。与此同时,对于该制度的具体适用还存在着涉罪企业规模大小、涉罪主体对象范围界定、企业犯罪类型界定等方面的争议。要完善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规定对各种规模的企业都适用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构建适用罪名正负面清单;加强对涉罪企业认罪认罚情况与企业合规意愿等方面的综合考量。  相似文献   

7.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两批合规指导案例出现诸多“双不起诉”现象,引发了学界和普通群众对合规不起诉正当性与合理性的质疑。这一现象出现的原因在于办案机关未严格区分企业和员工个人的责任,未厘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合规不起诉之间如何合理并入的问题。随着全国范围内企业合规试点工作的展开,有必要为“双不起诉”正名。西方暂缓起诉协议固然有其适用背景,但这种实用地对待国外理论的态度很难形成本土化法治理念。我国的企业合规改革制度立足于本土实际情况,是充分体现对中小微民营企业关怀的一项新兴制度,因此更需要区分单位责任和个人责任,需要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有机结合,从而推动我国企业合规向纵深发展。  相似文献   

8.
资金是困扰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的瓶颈,借鉴科技发达国家经验,强化法律保障机制是解决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资金瓶颈的有效手段。我国虽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若干政策》、《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法律和政策文件,但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法律保障机制方面仍然存在法律位阶不高、操作性差、缺乏多元化资金融资渠道、融资信用担保体系无法律保障等问题。应该从提高法律位阶、增加具体而有操作性的规定、拓宽融资渠道、设立统一规范的担保机构等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企业合规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当前对于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探讨,呈现出研究视角片面化、碎片化的固有局限,亟需以更具整体性特征的预防性司法理念为视角,对制度运行的理论基础进行理性追问,剖析面临的多维困境。基于预防性司法理念所蕴含的社会本位和事前积极预防特征,刑事立法与司法当以制度本体的合规化再造为要旨,在适用范围上祛除涉企案件类型限制,在考验期限上延长合规建设时间跨度,在监控主体上构建合规协同监控体系。同时,以内生议题的统筹性安排为依托,助推刑事司法理念的范式更迭,发挥刑事激励机制的实然功用,明定不同程序之间的顺畅衔接,从而构建出中国式企业犯罪治理模式的基本轮廓。  相似文献   

10.
对涉案企业做出暂不起诉决定契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要求,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企业发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于企业合规案件提供了制度空间,同时企业附条件不起诉也作为一种非罪化处理方式给企业提供了更好的制度保护。实践中附条件不起诉已普遍适用于企业合规案件,但仍存在适用条件不明朗、附条件的性质和内容各地均有差别、暂缓起诉期间不明确等诸多问题。因此需要结合各地司法实践的经验,讨论该制度入法的具体设计,从案件适用的罪名、主体、类型等条件,结合附带条件的性质与内容、社会调查的必要性、暂缓起诉期限的确定以及合规考察等具体方面做出初步立法构想。   相似文献   

11.
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中小微型企业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动力所在,是我国市场经济体系中最具创新活力的经济细胞,在促进市场竞争、推动技术进步、增加就业等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现阶段中小微企业面临诸多困境,发展基础仍然薄弱。为促进中小微企业规范科学发展,需要优化和改善市场环境,规范和完善创业风险投资体系,加快发展创业风险投资,扩大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  相似文献   

12.
青岛市中小微企业因规模偏小等原因,在科技创新过程中存在着创新能力、创新投入、科技创新团队结构等方面的不足,且面临着不利的科技成果转化内外部环境,自主知识产权成果少、科技信息获取手段落后等困境。为解除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困境,一方面,在研究中小微企业创新驱动因素的基础上,构建青岛市中小微企业创新驱动层次关系模型,为企业有效组织科技创新提供理论依据;另一方面,建立政、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协同创新云平台,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智力支撑和科技依托作用,以及中小微企业的主体作用。  相似文献   

13.
当前企业合规的刑事激励依赖检察建议、认罪认罚从宽等程序的补充,难免有意犹未尽、浅尝辄止的不彻底感。从刑法理论重新审视企业犯罪,企业自身责任论体现出与企业合规更强的契合性,应当肯定合规计划既能作为减刑依据,也能作为出罪事由,为企业合规出罪提供更加丰富的实体法支撑,最大限度地释放企业合规的刑事激励效能。  相似文献   

14.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经过两年试点,取得阶段性成果,目前已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铺开。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创设,是决定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成败的关键。实践中,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存在成员单位职能落实需黏合、合规案件适用标准有分歧、合规监管经费来源不统一、异地协作对接不流畅、行刑衔接待加强等问题。借鉴改革试点经验,结合检察工作职能和工作特点,从第三方机制的权责分工、适用标准、区域合作、基础保障等角度探索解决实践难题的途径。  相似文献   

15.
大数据时代,网络平台面临的安全与法律风险愈发凸显。基于法益保护有效性及承担主体责任的要求,引入刑事合规治理网络平台有其必要性和正当性。网络平台刑事合规具有从刑事实体和程序法层面给予减、免刑责以及不起诉、暂缓起诉、认罪认罚从宽的激励功能,亦可构建能够判定主观间接故意、过失以及客观不作为犯罪的归责功能,因而能在网络平台风险内控、犯罪预防与刑责规避中发挥重要作用。网络平台刑事合规应立足于我国刑法的现有罪名和基本框架,由司法机关推动建立外部安全预警、第三方监督机制,并和企业规章进行有效衔接。此外,还要引导网络平台构建内部安全风险预警、风险消除和举报监督机制等刑事合规内控制度,具体落实刑法义务,从而形成国家和企业的协同共治,实现对网络平台的风险管控、归责和出罪机能以及对网络犯罪积极的一般预防。  相似文献   

16.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是当前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合规改革理念纠结不清、合规展开方式尚未统一、合规整改后续处理程序缺位是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亟待解决的问题。不同于域外“放过企业,严惩责任人”的合规理念,我国开展企业合规试点改革暗含“通过放过责任人,从而放过企业”的理念。尽管“放过责任人”是实现企业合规制度本土化的必要路径,但需要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进行。目前试点改革中,合规展开方式的运用各不相同,对此,应以合规有效性为核心选择合规方式。在合规整改后续处理中,可以将合规考察结果作为考量标准,通过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双重考察,确保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从而发挥涉案企业改革的制度效能。  相似文献   

17.
现代国家治理企业违法存在严格处罚模式、裁量不罚模式与和解合规模式三种.中国目前属于严格处罚模式和裁量不罚模式的二元共治,存在执法的社会负效应大、执法的后期效果不佳、难以适应国际经贸发展要求这三大主要问题.中国的执法理念正在经历由报应性正义到兼容恢复性正义的转变,引入和解合规模式能够更有效治理企业违法.在制度层面,应当建立企业犯罪暂缓起诉程序,全面推行企业违法的行政和解制度,明确合规在和解中的核心地位.  相似文献   

18.
算法时代已然来临,算法技术的发展为经济全球化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同时也带来了许多隐形的风险。目前,算法治理面临困境,增强数字企业算法合规意识,强化算法合规治理已刻不容缓。企业算法合规有利于改善算法治理困境、最大化规避数字企业风险、遵循保护人权的国际标准、优化传统合规治理方式,是符合时代要求的专项合规计划。企业算法合规应有明确的指导原则并建构系统规程。未来,我们可以从构建企业合规风险评估及信息传达机制、优化企业算法合规方案的监督完善机制、强化企业算法合规的外部激励机制、构造尊重人权的“道德基础设施”等方面优化企业算法合规路径,完善企业算法合规的中国方案。  相似文献   

19.
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下,企业应对国际国内新形势实现转型发展要以创新为本.小微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推动小微企业创新发展对于扩大就业、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阻碍了小微企业创新发展.当前,有关融资和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相结合的研究还十分缺乏.文章利用中国小微企业调查(CMES)的数据,实证检验了来自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的正式融资和来自民间借贷的非正式融资对小微企业研发创新的影响.实证结果表明:来自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有助于促进小微企业开展研发创新活动,提高小微企业研发与创新投入;来自非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小微企业的研发与创新投入.基于此,从金融机构和小微企业两个方面提出了缓解资金约束以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20.
中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运行的基础,但我国目前中小微企业生存困境重重,数量虽然庞大,但平均寿命只有三五年,既有外在的原因也有其内在的不足。中小微企业要发展壮大,必须摒弃急功近利思想,以诚信为本,加强自主创新,注重产品差异化,同时要优化企业股权结构,实现现代企业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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