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关于数据权利的定性学界存在分歧。数据权利的法律实现,应以数据中的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为基础,以利益平衡理念为导向,分别确定数据权利。数据中的人格利益来源于其所承载的信息,并体现为个人对于数据的信息权利。数据的财产利益由企业所取得,表现出不同于传统财产权的有限支配性。数据之上个人信息权与企业财产权的交叠反映数据权利的双重属性,也揭示两种权利支配数据时所产生冲突的必然。基于利益衡量的具体规则,一方面,个人信息权凭借其内在价值的优位性,优先于企业数据财产权受到保护。企业对数据的处理以满足个人信息权为前提。另一方面,阿列克西公式明确不同场域下数据的“匿名化”标准,为合理划定个人信息权与企业数据财产权的边界提供指引。  相似文献   

2.
企业数据权益的法律保护存在几种不同理论方案,可以概括为沿用现有法律体系保护和设立新型数据权利保护两种思路。文章综合评析几种代表性方案发现,企业数据权利化保护是可行的。设立企业数据财产权具有促进数据资源优化配置、保护范围广、保护门槛低等诸多优势,但也面临数据垄断、权利属性不明确等困境。文章提出了解决困境的理想方案,即以企业数据可以成为独立权利客体作为立论基础,将企业数据分类为基础数据和衍生数据。基础数据兼具财产属性和人格属性,宜采取行为规制方式;衍生数据仅具财产属性,可确立数据财产权加以保护,同时明确该新型权利并非具有绝对性,受到使用范围、主体资格、义务承担三方面的限制。  相似文献   

3.
数据市场中企业的数据利益应受到法律的积极肯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以及商业秘密条款,偏向于企业数据利益事后救济而非确权。在立法上肯定企业的数据财产权既符合自然财产理论亦能激励企业数据的开发。但因数据具备无形和可复制的特征,企业数据财产权体现出区别于传统财产权的“有限”排他性,属于新型财产权利。基于霍菲尔德权利分析框架,企业数据财产权的立法应围绕数据的控制权与复制权两项核心权能展开。一方面,企业基于收集事实取得对原始数据的控制并禁止他人的复制,但受限于个人的在先权利。另一方面,在对衍生数据产品“去识别化”后,企业能够享有对数据的独立支配权,但仍应受到公共利益的制约。  相似文献   

4.
我国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下,出台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并将碳排放权定义为分配给控排主体在规定期间的碳排放额度。针对碳排放权的属性界定问题,学界的准物权说、用益物权说、规制权说均难以很好地解释实践。碳排放权在二级市场交易过程中的存在形式是数据,所产生的货币价值决定了其具有新型财产权的法律属性。在权利理论体系中,应当将碳排放权界定为“数据产权”,明确其作为数据财产在交易过程中的收益,厘清“碳排放权”与“碳配额”之间的关系,实现碳排放权作为“数据产权”承载交易主体的生态利益和经济利益,满足碳排放权交易过程中气候正义的价值诉求。  相似文献   

5.
财产公示方法是一种公开的、旨在增强可识别性的、可持续存在的财产权利外观。财产公示并不是单纯为了公开财产状况而公示,财产公示方法是保护财产权和对财产权作出某种限制的工具与手段,体现了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衡平考量,是一种利益均衡的政策工具。公、私法上财产公示的对接主要体现为公示效力、公示方法和公示程序上的对接。  相似文献   

6.
财产是人类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人类社会进步的每一个阶段都伴随着财产权利的发展.财产权从最初对个人权利的强调,发展到对财产的社会属性的关注.在这个人权的时代,应当从观念上确立财产权在人权意义上的价值.财产权制度不仅要注重实现财产的经济功能,更要关注社会的自由、平等与正义价值.  相似文献   

7.
对数据权的性质有人身权和财产权两种观点。文章认为以人身权划定数据权的性质忽略了《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对数据与个人信息作概念分割的立法初衷。数据不同于个人信息,本质上不具有人格属性。以财产权界定数据权的性质不仅在经济上可能,在法律上也可行。可借鉴传统的财产权保护规则,构建数据财产权保护规则:其一,在数据主体的确定上,以增附原则判断数据竞争性利益的归属,刺激数据参与者的积极性;其二,在数据客体的界定上,借鉴“物权法定”原则,以“有限的公认形式”框定数据财产权的范围,防止数据上的权利人过多,而产生溢出效应;其三,在数据财产权纠纷的解决上,可遵循以非正式的私主体处理机制为主,正式的法律裁决为辅的纠纷解决机制,以维持数据各种关联利益的平衡。  相似文献   

8.
在大数据时代,传统的人格权、财产权两种个人数据保护路径不仅无法为个人隐私提供实质性保障,而且已成为制约数据利用的重要掣肘。借助经济学上的公共物品概念可以发现,所谓平衡个人数据的利用与保护实际上就是如何合理圈定数据流转范围的问题,应采用兼顾个人数据利用与保护的“资源准入模式”:第一,只有具备数据安全保障能力的企业才能收集、使用个人数据,且个人数据只能在适格企业范围内流转;第二,被收集后的个人数据以可逆转的方式在适格企业范围内成为公共物品;第三,应匹配相应的私权规则、激励规则、行政监管手段,并对接统一的数据资源平台。  相似文献   

9.
在私法上,数据利益的分配是通过数据确权来进行的。与传统资产不同,数据使用和流通中牵涉的利益错综复杂、变化无常,传统私法因存在方法论上的缺陷,难以进行有效规范。现代分析法学的权利束理论可以为数据权益的分析提供方法论上的支持。利用霍菲尔德的法律关系形式理论,可以通过四组法律关系元形式的变化组合,罗列出数据权益可能存在的所有基础形态,形成数据权益的谱系。以该谱系为基础构建数据权益配置的基本“模型”,并将之灵活地运用于具体场景,可以实现对数据权益的有效配置。  相似文献   

10.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财产权制度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一个社会确立的基本财产制度框架内,财产权制度作为规范和协调主体在财产占有行为及利益关系方面的规则、准则,它是形成人们经济行为合理性和经济生活有序化的重要的法权基础。传统体制中社会主义社会的财产权结构具有财产关系较为简单,公有制财产关系的主导性,公有制“虚设”问题突出的特征。中国的市场化改革过程,是一场涉及社会成员之间利益结构调整和财产权利重新配置的深刻的社会变迁。改革20多年后,社会财产权结构发生了一系列新的变化,当居民个人的私有财产已成为社会财产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时候,建立起一种以保护私人财产利益为基础的财产权制度就成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必需了。构建与社会主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产权制度,其涵义包括有效保护公有财产、保护合法的私人财产权,以及确立现代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财产权制度的构造必须充分考虑到国家权利的存在和影响。必须理顺产权、市场与政府的关系。  相似文献   

11.
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立法应平衡个人信息控制保护与促进利用的关系。当前国内外个人信息立法的既有路径未协调好这一关系,出现知情同意机制失灵、个人信息出售机制乱象、匿名化制度遭遇技术壁垒的困局。破除既有路径困境的关键是从应然目标、理论基础和规则重建三个方面,对个人信息“控制—利用”二元立法路径进行体系化重构。二元路径的目标是通过划清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界限,以平衡个人信息控制保护与利用流通的关系;理论基础是承认个人信息的人格与财产双层、个人与公共的双重价值属性;通过构建个人信息直接识别、个人信息利用促进、利用规制和信息财产权属制度,重构个人信息控制保护与促进流通利用的规则体系。  相似文献   

12.
目的/意义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和数据经济的发展,数据的财产价值逐渐凸显,数据信息资源的争夺也随之愈演愈烈,但迄今为止我国立法上并没有明确的应对之策,面对普遍的数据侵权现象,传统的数据信息保护思路不仅未能对个人信息安全进行有效保护,甚至阻碍了数据的商业发展活力。设计/方法随着大数据的发展,合同法保护路径以及侵权法保护路径必定会难以应对复杂多变的数据利益关系,在数据财产权具有优化市场资源配置和发挥数据优势的积极意义的局面下,一种新型的财产权保护理论呼之欲出。结论/发现随着网络运营商对推动数据经济发展发挥的作用越来越不可替代,网络用户和网络运营商都应该作为数据财产权的主体,数据财产权应在双层结构的前提下构建,网络用户同时拥有个人信息利益和数据利益,网络运营商应配置数据经营权和数据资产权。  相似文献   

13.
现代信息技术推动社会数字化转型的过程中,明晰的数据权属是数据经济健康发展的逻辑前提,也是构建数据财产权益法律制度的首要环节,但是我国现行立法未对其作出明确规定,现有学说亦未形成理论共识。数据权属分为两个层次:一为人格权益归属;二为财产权益归属。个人数据保护立法的具体规范和人格权的一般理论表明:在划分个人数据与非个人数据的场合下,(个人)数据的人格权益归属于个人数据所关联的已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数据的财产权益归属作为当前争议焦点尚无定论,既与数据权属的研究角度不同有关,更与缺乏有力的数据权属分配标准有关。解决该难题的关键在于全面考察财产权益分配的理论基础与实践线索,从理论依据、法制标准和裁判立场三个维度辨析数据权属的配置标准。具体而言,判定数据财产权益归属,在理论依据维度上:需从法哲学层面考量并入理论、投射理论、劳动理论和公约理论的可适用性,明确何者对数据投入了劳动和资本、归属于何者较能满足社会共识;从法人类学层面梳理财产权益分配的社会历史脉络,明确何者需要保障其数据生产积极性以增进社会整体生产力;从法经济学层面分析财产权益分配的经济考量因素,明确何者对出产数据具有激励必要且能有效率利...  相似文献   

14.
大数据是海量数据的集合,本质上是数据信息,其信息意义带来经济价值.因此,大数据客观上具有财产性,这种财产性在法律上并不必然违禁,法律应当有条件认可大数据财产性的正当性.简单认定大数据财产权客体为邻接权、所有权或信息财产权客体皆有缺陷,大数据的财产权为集合权,客体具有复合型和复杂性特征.因应大数据财产权具体权利形态的多样性和其客体的复合型,大数据财产权法律保护方法可分属特殊权利法保护、合同债权法保护、侵权法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等.  相似文献   

15.
刑法上的“虚拟财产”概念边界模糊,缺少与其他数据形式的区分,凭空造成罪名适用的混乱,应当予以限缩。“虚拟财产”的价值单边性决定了其不可能是一项对世性的物权,虚拟财产与真实货币价值的对应性决定了其只能作为“财产性利益”来评价。网络账号不属于虚拟财产,而属于用户个人信息。刑法上,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本质上不过是“利益型”财产犯罪,定罪难点不在于数额计算,而在于构成要件定型性的调适。应通过“僭权+债权实现可能性转移”的双重标准,明晰“利益盗窃”的行为构造,并据此认定符合“利益盗窃”的侵犯虚拟财产的具体行为方式。进而,以“人格—财产—数据”的三重权利体系的位阶安排为参照,妥善处理保护个人信息、虚拟财产以及数据载体的各罪之间的优位关系和竞合关系,能够改善当前虚拟财产问题中三类犯罪混同适用的局面。  相似文献   

16.
健康数据虽涉及个人敏感隐私信息,但由于具有公共性和社会性,在数字化时代开放共享成为必然趋势。以往单一权利保护模式已无法应对挑战,通过构建新型治理模式协调多方主体的多元利益,才能促进健康数据的流通开放。健康数据开放利用中存在产权配置权利不对称、健康数据来源者隐私利益保护不足、企业健康数据商业利用场景合法性问题、政府多重角色导致治理边界模糊等治理困境。因此,应重塑健康数据利用权益配置的公共价值,确立“个人、企业、政府”权益合理配置的健康数据整体性治理模式,构建责任与权益相一致的治理责任结构,形成对主体权益的软法与硬法协同保护,最大限度实现公共利益且最小限度利用个人隐私。只有确立明晰的产权制度,充分保护个人隐私,并建立公平的利益分配机制,健康数据开放共享才能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17.
数字经济时代,商业数据成为企业的核心资产之一,是重要的社会生产要素。我国现行立法并未对商业数据的法律地位作出明确回应,学界对此也存在争议,企业的数据财产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商业数据与知识产权客体具有极其类似的特点,可以知识产权的权利演进历程为参照,以洛克财产权劳动学说和宪法财产权理论为基础,通过立法明确规定数据财产权具有正当性。在具体的法律定位上,应当将数据财产权归入无形财产权体系中,其权利主体应为对海量商业数据进行分析、整理的企业,权利客体应为具有合法性、公开性、价值性的商业数据,权利内容包括控制、利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同时应当根据商业数据控制者所属领域的不同,在1至5年内规定不同的权利存续期限。最后,应当建立数据财产权单行法律,并实现其与公共利益、人格权及其他权益的制度衔接。  相似文献   

18.
在大数据时代,数据的经济价值越来越凸显,数据已然成为数据经营者竞相争夺的对象。然而,在数据产业发展的同时,数据权益却未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而我国现有立法缺乏对数据保护的具体规定。对于数据的法律保护,首先应当明确数据的法律属性,基于数据的双重属性,可将数据划分为个人数据和数据产品。同时,还应当明确个人数据与数据产品的权利边界,确定数据的权利归属。此外,数据保护应当遵守合理使用原则、数据授权原则以及利益平衡原则,并构建数据保护制度,从而切实保护数据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数据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相似文献   

19.
财产权是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共享的价值理念。两者都强调政府对财产权的保护。两者的区别体现在:自由主义以财产权保护为政府的根本目的,视财产权为个人权利的核心;共和主义以公共利益为政府存在的根本目的,对财产权的保护关键在于财产和人们的公民美德具有同一性。美国宪法共和主义发现了公民美德的脆弱性与公共权力的扩张性,主张以更加制度化的财产法确定人们的财产权,同时强调财产的责任,从而走向个人与集体利益的平衡。  相似文献   

20.
个人数据处理牵涉诸多利益攸关者,引发权益冲突。提出一种有效的逻辑思维实现冲突和解是本文的目的。通过类型化表达分析个人数据权益冲突是本文研究的一种方法。利益上升为权利,获得法律的强制力保护。个人数据权益冲突发轫于其使用价值,有严密的内在形成机理,又表现出多种样态。通过利益衡量方法论的指引选择正义论作为本文推导出“利益——权利”逻辑思维和解路径的理论基础,并在此基础之上,提出不同的个人信息权利观、数据财产权利观,形成个人信息权、数据财产权、数据合理使用、公共利益等多角度思维模式架构,是对现有研究成果的一种发展和创新。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