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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学界和司法实践中时《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理解和适用存在着争议,“向第三人履行合同”不等同于“第三人利益合同”,《合同法》不排除“第三人利益合同”的适用,第三人是否享有直接请求权应由当事人约定。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对合同第三人的诉讼地位作了规定。该解释实质否定了合同第三人享有直接请求权,限缩了《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2.
有别于传统合同效力理论,合同效力并非始发生于合同的生效,合同成立亦发生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44条第2款与第52条第5项同为引致条款,当事人对前者的违反属于后者规范之情形,为其所包容评价;两相比较,后者在规范目的达成与功能实现上有过之而无不及,足可取而代之。法定申请义务的独立性成为突破“未经审批合同不生效,合同不生效则无从履行报批义务”恶性循环的关键所在。附延缓条件、始期合同中,合同具备履行效力,不代表一定要即时履行,也不因当事人约定不即时履行而消灭。当事人约定的延缓条件或始期无法决定合同产生履行效力与否,其合意的真实目的在于合法规避因自身不即时履行合同义务所引致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3.
我国《民法典》第580条关于当事人范围及违约方合同解除条件的规定争议较大,存在司法适用困境。基于比较法的视野,明确履行费用过高的判定标准及合理期限的设置,确定当事人主体范围,实现《民法典》第563条与第580条的联动解释,为违约方行使司法解除权提供理论证成。同时,在违约方未提出合同解除请求的情形下,明确法官在民事诉讼程序上的释明义务与法律问题指出义务,从而破解合同僵局。  相似文献   

4.
判断合同是否成立,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则对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表意行为进行认定和解释。我国《合同法》有四个条文提到“合同书”,其中第32条、第35条、第37条的规定可被视为一个规范整体,即“合同书规则”。合同是否成立与合同何时成立是同一个判断。因此,合同书规则是一项合同成立的判断规则。合同书规则主要是一项“裁判规范”,目的在于指引法官解释谈判过程中的表意行为并最终判定合同是否成立。合同书规则有其独立的适用范围与成立要件。法官应根据谈判方明示的意思和法律的规定来认定是否属于合同书规则的适用范围,也可以综合考量合同谈判方式、金额、期限、专业性、行业惯例等因素而推定适用合同书规则。《合同法》明确了合同书规则适用范围内一般情形下的签章要求与例外情形下基于履行事实的成立条件。合同书规则是一项完整的合同成立裁判规则,既不需要要约承诺规则充当解释性依据,也不需要它作为漏洞填补的工具,本身即足以解决适用范围内的合同成立争议。  相似文献   

5.
机票“超售”自引入我国航空业以来,相应配套制度的不到位致使很多问题没有得到应有的规范.航空客运合同应被认为属消费者合同的一种,优先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来处理争议纠纷.针对《旅客、行李运输总条件》等格式条款,航空公司未对旅客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不能订入航空客运合同;由于航空客运合同面向对象广泛且数量庞大,不能如一般消费者合同那样一一提示与告知,但应以广播、张贴、牌示、放映字幕、特殊字体等显著方式公告格式条款并能为旅客所知晓的,可以认为航空公司尽到了提示义务.在“超售”事实的告知义务方面,亦应采与格式条款类似的告知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旅客在办理登机手续时才得知机票超售的事实,乃航空公司告知义务履行方式不当,不应认定为对旅客实施了欺诈行为,不应有惩罚性赔偿之适用.此外,因超售拒载的延误赔偿应有相对确定的赔偿标准,可借鉴美国的作法,以实际损失为主、以延误时间为次要标准确立迟延履行的赔偿金额.  相似文献   

6.
航空公司是否就“超售”情事向消费者履行提示与说明义务,从而决定航空公司的格式条款能否有效成为合同组成部分;告知义务的违反是否构成欺诈从而消费者可主张惩罚性赔偿;航班运输合同项下违约责任的承担与《民用航空法》规定的“承运人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无法避免的风险”所造成的责任免责的关系问题,是航空运输业与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通过分析现行法中的请求权基础,阐述不同合同义务违反类型下的权利救济,主张“超售特别补偿机制”作为最低标准,补偿机制衔接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7.
<正> 近几年来,由于贷款方没有严格按《借款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借款合同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认真审查借款方及保证人的条件,使银行贷款难以收回,借款合同纠纷不断增加,并经常出现涉及保证无效问题。司法机关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在确认该保证条款无效之后,对该保证条款的保证人的无效保证行为,是否仍应按《民法通则》第89条(一)之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  相似文献   

8.
由于“网上履行”合同的履行发生在网上,不存在物理交付,使得在依“合同履行地”特别管辖规则对此类电子合同案件确定管辖权时,因合同履行地难以寻找而遭遇困境。在网上履行的情况下,合同履行地管辖规则适用的重点在于:根据合同交易的内容和方式,确定其交易性质,以确定合同履行地;需兼顾诉讼各方利益,在运用信息传送地、接收地方法的同时,考量网上行为与管辖地的关联度,合理确定管辖权。  相似文献   

9.
我国《民法典》第533条在情势变更制度中引入了再交涉义务,但其具体内容十分单薄,易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困难。再交涉义务是否具有正当性是理论界争议的肇端,争锋焦点集中在再交涉义务的性质和构成要件两个方面。无效率的民法规则会导致交易成本提高,以法经济学的视角论证再交涉义务的正当化理据、构成要件、适用障碍,并就此提出完善建议,将开辟一条新的研究路径。再交涉义务是情势变更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再交涉义务的引入可以有效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降低社会总成本。应当将再交涉义务定性为合同双方的法定行为义务,明确再交涉义务的履行时限、中止履行抗辩权以及相应不利后果等,细化再交涉义务规则,更好地兼顾公正与效率。  相似文献   

10.
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效力问题经历了合同效力解释论向越权行为归属论的转变,从依据《公司法》第16条直接判定担保合同效力,到根据表见代表规则区分相对人是否善意认定越权代表行为效果归属,相对人的善意认定问题最终成为判断越权代表行为效果归属的关键。因理论界及实务界对善意实体认定标准及程序认定标准存在分歧,导致同案不同判的司法乱象依然存在。应明确相对人善意的实体认定标准为“不知道且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代表权限,重大过失的判断应以类型化的外观事实为基础;善意的程序认定标准为通过履行合理审查义务实行有条件的善意推定,并根据相对人审查能力的不同综合认定,合理审查的内容为外观事实是否适格。  相似文献   

11.
附随义务的法律适用标准问题,是司法审判实践中较为突出的难点问题。由于在合同履行和法律层面上缺少完整认识,因此适用规则的认定标准不一而产生的裁判纷争并未消除。附随义务的适用应在其他合同义务履行之后,其兜底补充作用可弥补任意性规范约定的瑕疵,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构成要件与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相较具有特殊性,因此可认定为承担特殊的违约责任,而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则要以法律对此义务所要求的严格程度以及对各方面利益保护的公正均衡为考量。  相似文献   

12.
继《民法典》明文规定禁止性骚扰条款之后,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5条、第80条针对职场性骚扰防治做出了详细规定,但是用人单位防治性骚扰的劳动法责任制度构建仍然存在明显不足,用人单位防治性骚扰法律责任的可诉性不强亦是其印证。我国《劳动法》应当将用人单位的性骚扰防治义务定位为劳动基准,进一步界定用人单位防治性骚扰的保护对象、保护类型、处置措施等;根据防治义务的公法属性,应当规定用人单位未尽防治义务的劳动行政法律责任;根据防治义务的私法效果,应当将劳动合同相关制度与性骚扰防治相衔接,使得性骚扰事由能够适用于当事人行使劳动合同法定解除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情形,便利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中维权。  相似文献   

13.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4条就要约的构成要件作了规定,其中关于要约内容的确定性的规定,引起了很大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一项要约是否必须包含货物、数量和价格三个要素才算明确?特别是对价格要素而言,在缺乏价值条款的情况下能否有效订立合同,以及第14条与第55条的关系.对此,公约第14条应和第55条结合起来加以理解,只要当事人的订约意图很明确,价格条款的缺省不会对合同的有效成立构成障碍.  相似文献   

14.
涉及运输时标的物风险的转移是比较复杂的,《合同法》第145条、第147条分别对标的物风险的转移、风险的转移与未交付单证资料的关系进行了规定,但规定的不够明确。本文通过对第147条的分析,指出第145条存在的不足以及建议增加相关的条款。  相似文献   

15.
在投资基金治理结构中,托管人负责基金的保管和对管理人投资运作进行监督,是投资基金运作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尽管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属投资人的受托人,但系分别受托履行不同职责,不属于信托法意义上的“共同受托人”,故通常情况下对投资人的损失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托管人责任纠纷案件的司法审查中,如果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对托管人义务范围有明确约定,应以合同或协议约定作为判断托管人应否承担责任的依据;除合同义务外,基于托管人受托人的法律地位,还应对其是否尽到法定的信义义务进行审查。  相似文献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正式确立了违约方合同解除规则,然而,现有司法实践反映出该规则仍存在若干不足,有必要对其进行反思。该条款适用范围局限于非金钱债务与立法初衷背道而驰,不利于双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金钱债务同样存在排除继续履行的可能,为有效化解合同僵局,将金钱债务纳入适用范围更为妥当。基于合同僵局案件特殊性,为进一步节约司法资源,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应在司法解除程序中明确法官释明义务,即对违约方解除合同及守约方追究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进行释明。违约方解除合同存在道德风险,为制约双方当事人滥用权利,鼓励通过自由协商化解合同僵局、定分止争,建议增设重新协商程序。  相似文献   

17.
2005年6月1,威尔斯(原告)受聘担任法国A集团设立于中国的外商独资某汽车制造公司(被告)的总经理职务,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份。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威尔斯的工作内容、工作制度、工资、奖金、补贴以及违约责任、合同解除等内容。对于法律适用,合同第6条约定:“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美国怀俄明州法院管辖并适用美国怀俄明州的法律处理”。合同签订后,因威尔斯不尽职守,严重违反工作制度,该公司于2005年10月10日通知威尔斯离开公司,又于10月30日发出了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2006年1月10日,原告向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因超过仲裁申请期限,仲裁委员会于2006年2月2日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2月10日,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工资、奖金、保险等损失56万美元(折合人民币463万元)。  相似文献   

18.
夫妻约定某财产"归一方所有"是现实中的常见做法,该约定应依《婚姻法》第19条认定为夫妻财产制契约而非赠与。其物权变动,依《婚姻法》第19条第1款第1句之文义,亦不以交付或登记为必要。至于因无需交付或登记而带来的第三人保护问题,则可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入手,适当地运用类推适用的方法,并佐以善意取得等制度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19.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指出买卖双方对价款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即时效起算点始于交付货物之时,该时点也是形成请求权之时。该规定在理论上有争议,在实践中存有明显缺陷,导致诉讼时效起算点的计算错误。法释(2008)11号规定亦没有解决此不足。将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定于始于形成请求权,则圆满解决了此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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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价格不明合同的价格确定问题,我国新合同法和各国民商法的规定,在许多情况下无法适用,出现了立法上的缺漏,造成了实务上的无法可依,建议对新合同法第62条作三点补充解释1.没有相同产品的,可依争议产品之同类产品或者近似产品在合同订立时履行地市场类似交易中的正常销售价为可比价,确定争议产品的公平价格;2.争议产品之同类产品,在合同订立时的履行地市场未曾销售或者虽有销售,但销售数量、价格,不能作为公平价格进行比较的,可依该同类产品在适当的其他地区正常销售时的可比价格确定争议产品的公平价格;3.如果上述规定均不宜适用,可以争议产品之同类产品或者争议产品本身的生产成本加税费、合理利润和其他费用之和为其公平价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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