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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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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通过对构成串通投标罪的812个样本案例的分析可知,在我国,串通投标犯罪具有行为方式的复杂性、行为实施的隐蔽性、行为手段的腐败性和行为后果的严重性等突出特点.究其原因,主要有市场经营中经济利益驱动、招标投标制度不健全、刑法对串通投标犯罪惩治不力,以及社会管理型治理模式顾此失彼等.为有效预防与惩治串通投标犯罪,应适应正在转型的社会治理型治理模式,针对如此犯罪现象的特点及成因,将刑法相应规制纳入整个社会治理体系和法治体系中,进行串通投标犯罪现象的体系化治理.具体而言,应当在统合和创新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的理念、政策、立法、司法和运行机制的基础上,及时完善现行《刑法》有关串通投标犯罪的立法规定,并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完善刑法治理所依赖的司法机制,以优化刑法的内部治理机制;通过推行标底公开制度、取消资格预审程序及完善招标方式、评标机制与监督机制,以强化其他措施的治理功能.  相似文献   

2.
通过对构成串通投标罪的812个样本案例的分析可知,在我国,串通投标犯罪具有行为方式的复杂性、行为实施的隐蔽性、行为手段的腐败性和行为后果的严重性等突出特点.究其原因,主要有市场经营中经济利益驱动、招标投标制度不健全、刑法对串通投标犯罪惩治不力,以及社会管理型治理模式顾此失彼等.为有效预防与惩治串通投标犯罪,应适应正在转型的社会治理型治理模式,针对如此犯罪现象的特点及成因,将刑法相应规制纳入整个社会治理体系和法治体系中,进行串通投标犯罪现象的体系化治理.具体而言,应当在统合和创新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的理念、政策、立法、司法和运行机制的基础上,及时完善现行《刑法》有关串通投标犯罪的立法规定,并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完善刑法治理所依赖的司法机制,以优化刑法的内部治理机制;通过推行标底公开制度、取消资格预审程序及完善招标方式、评标机制与监督机制,以强化其他措施的治理功能.  相似文献   

3.
P3网络联盟事件引起了航运业界对航运联盟反垄断法的广泛关注。从航运联盟的含义及模式入手,结合航运联盟反垄断法的嬗变,分析中国现行有关航运联盟反垄断法律规定的产生背景和发展现状。阐释航运联盟反垄断法的组织结构、反垄断豁免的适用情形、反垄断的审查程序、反垄断的执法机构以及反垄断的法律责任。提出完善航运联盟反垄断法律规制的对策为明确界定航运联盟垄断行为的认定标准,严格限定航运联盟反垄断豁免的适用条件,完善运价备案制度,建立强有力的执法和监督机制以及探索航运联盟反垄断的国际合作与协调。  相似文献   

4.
恶意串通是我国民法上特有的法律行为效力瑕疵制度,在我国立法中分布散乱。《民法总则》规定的恶意串通不同于通谋虚伪表示,在要件构成上,恶意串通仅是民事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的联络,意在损害特定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与其保护权益性质相应的是设置相对无效的法律后果,并加以一年除斥期间的限制。以往司法实践中适用恶意串通规范的类型,要么不满足恶意串通规范的要件构成,要么法律已经设置了更加具体、明晰的规范,严格按照恶意串通规范的构成来将其应用到实践中,可以适用的范围极其有限。  相似文献   

5.
党内法规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与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之间的协同适用程度,是决定法治国家与法治政府建设进度的重要指标。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体系存在对应关系,但重要问题还是在于两者之间的衔接与协调。其中衔接包括主体限缩后的衔接与监督处理措施上的衔接;协调则存在于同类情况不同表述方面的协调以及同一问题相关规定方面的协调。在此基础上,需要确定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衔接与协调的映射关系,注重协调目标趋同而非盲目求同,以制度创新解决特别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与协调。  相似文献   

6.
反垄断法和价格法都对价格垄断行为进行调整,因此对这两部法律进行比较研究是非常有意义的。反垄断法和价格法之间既存在着冲突也存在协调关系。为协调反垄断法和价格法之间的冲突,应该明确两部法律各自的价值取向;在两部法律中规定相衔接的价格违法行为界定标准;在两部法律中规定相衔接的价格违法行为调整方式;利用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与价格法相关内容进行衔接。  相似文献   

7.
反垄断法和价格法都对价格垄断行为进行调整,因此对这两部法律进行比较研究是非常有意义的。反垄断法和价格法之间既存在着冲突也存在协调关系。为协调反垄断法和价格法之间的冲突,应该明确两部法律各自的价值取向;在两部法律中规定相衔接的价格违法行为界定标准;在两部法律中规定相衔接的价格违法行为调整方式;利用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与价格法相关内容进行衔接。  相似文献   

8.
企业合规作为一种全世界企业的治理方式,目前在我国仍处于探索阶段。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本土化探索需要实体法和程序法共同推进,合规不起诉作为程序设计上的刑事激励机制之一,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着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相衔接的问题。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两轮改革试点工作中,相关检察机关创造了两种不起诉模式:一是“附条件不起诉模式”;二是“检察建议模式”(又称“相对不起诉”模式)。企业合规不起诉的模式选择直接影响该项制度在实践当中的应用空间,如何借鉴现有经验,在此基础上构建我国的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是重点讨论的内容,根据案件性质及涉案企业的规模,我国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构建可采取上述两种模式相互结合的方法。  相似文献   

9.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和数字平台的崛起,隐私保护与反垄断开始产生交集。对于如何处理二者的关系,存在着分离模式与统一模式两种争论。分离模式基于二者在法律目标与实施方式上的差异,主张数据隐私不应当纳入反垄断;统一模式则将数据隐私类比于产品质量或纳入产品质量的分析中,主张反垄断应当考虑数据隐私。由于数据隐私保护提升与市场竞争强化之间可能存在不一致,且反垄断将隐私保护纳入其中也存在分析方法上的困难,统一模式的适用应当慎重;相比之下,分离模式更具可执行性,也更符合数据隐私保护的实践需求,是更为可取的选择。在我国数据隐私保护相关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背景下,分离模式也是我国的应然选择。  相似文献   

10.
刑法规定串通投标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但由于“情节”一词笼统含糊,缺乏可操作性,造成司法适用中的分歧。本文以犯罪情节的一般理论为基础,将“情节严重”界定为串通投标罪的构成要件,并对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情节严重”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1.
酌定不起诉具有将刑事制度稳定性与刑事政策应变性融于一体的特性,具有包括刑法第37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在内的其他刑事法律制度不可替代的程序性出罪功能,是实现规模化出罪的基本刑事法律制度。大幅度提升酌定不起诉的适用率并使其长期稳定在合理的水准,最关键的现实方案,是从根本上解除实体规范对起诉裁量制度的不当束缚,消除违背起诉便宜原则实质精神的实体障碍。《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的“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独立于《刑法》第37条的规定,实质意义为“根据刑事司法政策不需要判处刑罚”。“免罪免刑”的酌定不起诉与“定罪免刑”的公诉和裁判,所适用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实际控制标准,具有根本不同的法律属性。酌定不起诉是附加适用刑罚替代措施的独立前置条件。轻微犯罪规模化出罪时代的刑罚替代措施,应以附加适用为原则,以不附加适用为例外,对“免罪免刑”的酌定不起诉,应尽可能扩张附加适用刑罚替代措施。  相似文献   

12.
董桂武 《东方论坛》2014,(3):115-121
刑法第390条第2款规定的行贿罪特别自首制度的设立目的主要在于通过对行贿人行贿行为的轻打击以换取行贿人揭发受贿人的受贿行为。我国司法实践存在轻打击行贿罪重打击受贿罪的现象,同时存在着不合法的对行贿罪潜规则不起诉。囚徒困境原理揭示在行贿罪被免予起诉的情况下,行贿人较优的选择是揭发受贿行为。行贿罪与受贿罪互动规制中,应引入辩诉交易,且行贿罪特别自首制度应改为行贿罪特别自首、坦白制度。  相似文献   

13.
公司内部制度对国家法既对接又自治,具有从属和自主双重属性。公司治理制度和各职能部门管理制度受到不同程度的法律影响,并根据管辖事项对市场和社会基本秩序的关联度,大致可分为紧密型、适度型和松散型三种衔接模式。作为商事自治规则的公司内部制度与正式规则的法律之间的这种勾联性,突破了传统民间社会规范与国家法的二元结构,形成了社会规则大系统中各自独立而又互相联动的纵向一体化新范式,折射出法律与社会互相作用的双向效果。  相似文献   

14.
论我国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冲突及其衔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与法律之间应当协调统一而不应冲突,但我国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却存在明显冲突,具体表现在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等三个方面.这些冲突必须加以解决,否则会影响新律师法的实施,会阻碍律师依法行使新律师法规定的相应权利.解决二者冲突的途径应该是使他们实现衔接,具体衔接方案可以是适用新法方案、法律解释确认方案和修改刑事诉讼法方案.  相似文献   

15.
新加坡与中国在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建构上,同为后发型国家。新加坡开展刑事司法改革已四年有余,除在“高盛案”中适用过“有条件警告”制度外,新加坡当局始终保持着谦抑审慎的态度,迟迟未激活暂缓起诉制度,其背后的原因在于伴随着暂缓起诉而存在的“两极分化的司法体系”以及缺乏司法制衡的检察裁量权对于该国法治有着潜在威胁。鉴于新加坡的相关经验,我国在后续的企业合规改革中,在警惕刑事合规万能主义之余,还须回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实观照,加强对检察裁量权的制约。具体来说,应作好行政监管与刑事合规的模式选择与协调衔接,审慎推进以检察机关为主导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并明确法院在刑事合规中的角色定位。  相似文献   

16.
中国式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对于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仅具备框架性的法律依据,是导致农村集体经济领域支持起诉制度适用不足、效果不彰的根源。应从顶层设计完善民事诉讼法,明确支持起诉制度中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细化诉讼规则。具体路径为:(1)明确支持起诉中检察机关定性限度;(2)完善支持起诉方式;(3)改变支持起诉启动模式;(4)支持起诉制度衔接相关法律,构建“诉前支持、诉中参与、诉后监督”的三阶递进民事支持体系。  相似文献   

17.
消费者反垄断民事诉讼在当下中国有着重要的存在价值和意义。尽管反垄断法为消费者反垄断民事诉讼奠定了基础,但由于我国长期存在着对国家公权力救济的偏重,在消费者民事诉讼原告资格、损害赔偿和实施程序上都规定得不尽合理,消费者反垄断民事诉讼遭遇困境。反垄断消费者民事诉讼困境的突破,有赖于相关法律制度的协调,寄希望于明确原告资格、完善举证责任、妥善安排诉讼费用承担、完善损害赔偿制度、确立实施协助机制、健全集体诉讼制度等一系列的制度创新和完善。  相似文献   

18.
国外反垄断法中的宽免制度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宽免制度滥觞于1978年美国司法部制订的针对反托拉斯法行为的宽免政策。目前,约有20个国家(地区)规定了宽免制度。虽然各国适用宽免制度的目的大都是为了通过垄断组织内部成员的揭发举报行为,降低各国反垄断实施成本,提高效率,但是,对于宽免制度的具体内容各国规定在适用主体、实施主体、宽免幅度等方面略有不同。我国200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亦规定了宽免制度,2009年7月1日出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中也包括涉及宽免制度部分内容,但是我国对宽免制度的设计仍有不足之处,亟待完善。  相似文献   

19.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发挥国家发展规划的战略导向作用。就经济运行的整体而言,经济治理既包括宏观上的调控,也包括微观上的反垄断。宏观调控与反垄断是政府调节经济的两种基本方式,宏观调控措施易造成资源分配不均、规模经济及过度干预等问题,会与追求经济高效与自由的反垄断手段产生冲突,这种冲突若不能有效协调之,必将成为影响宏观经济稳定发展的不利因素。反垄断与宏观调控相协调的前提在于必须正确看待和处理市场机制与政府干预的关系,并以正确适用反垄断豁免制度、合法行使宏观调控权和提升政府经济治理能力为路径。  相似文献   

20.
基于企业现代化治理的现实需要与保护民营企业的考量,我国检察机关自2020年起已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的实践探索。从刑事激励的角度来看,对涉罪企业的合规不起诉能够帮助企业建立更为完善的管理制度。与此同时,对于该制度的具体适用还存在着涉罪企业规模大小、涉罪主体对象范围界定、企业犯罪类型界定等方面的争议。要完善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规定对各种规模的企业都适用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构建适用罪名正负面清单;加强对涉罪企业认罪认罚情况与企业合规意愿等方面的综合考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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