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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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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时代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将面临新的任务和挑战,而生态治理越来越走向法治化轨道必将成为今后重要的治理方式,同时生态法治化也是推动国家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选择。通过梳理并阐释国家对西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发展的规范文本及其释义,透视国家对黄河流域发展的理念转变,进而指出新时代黄河流域生态法治发展存在的问题。其主要表现在没有充分体现生态法治体系化发展的理念,缺乏地方立法对生态保护政策的落实,环境政策没有与其他政策之间实现良性互动。再从健全黄河流域生态法治规范体系出发,实现法律与环境政策之间协同保障生态环境,达致环境政策一体化实施的目的,进一步完善法律规范与环境政策协同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实现黄河流域生态法治化保障进路。  相似文献   

2.
制定黄河法是促进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实现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科学的立法定位是黄河法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对于黄河法的制度选择影响深远。黄河法应当以全流域为调整范围,将黄河问题置于流域整体视野之下予以统筹考虑。黄河法应当遵循整体系统性的立法思维,以全要素为规制对象,实现流域内山水林田湖草沙的一体化保护。黄河法应当统筹流域内各生态环境事务,以水土流失防治、生态环境修复、自然资源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事务为核心实施整体管理。黄河法应当坚持以政府为主导、以公众参与为基础、以市场调配为动力,实现多主体协同共治。黄河法应当坚持多元规制手段,以科学的空间规划、严密的用途管制以及多样化的制度措施,确保立法目的的最终实现。  相似文献   

3.
大江大河立法的新时代任务和区域一体化发展的新时代背景给流域治理预设了全新的空间观.这种空间转向需要凝练新法理来定义流域治理的重大问题,塑造新的解决方案.空间观是流域治理法律体系发展的内在视角,对空间功能的识别也将是流域法治发展的基本逻辑.面向新空间观拓展流域法治,既需要以大江大河立法的形式开展法治创新运动,也应当围绕"政府一流域""中央—地方""地方—地方"三重空间关系推进流域法治一体化,还要根据新发展理念推进空间法治的现代化.其中,精准配置流域空间的多重权利体系,恰当安排垂直和水平两个维度的权力结构,系统化解流域空间的结构失衡风险、功能紊乱风险、生态失序风险,将是流域法治拓展的基本方向.为此,可以深刻把握"中央统筹立法—地方协同立法—地方共同立法—地方特色立法"多元多层的制度创新路径,形成从总体到地方的流域空间法治推进方案.  相似文献   

4.
中国《长江保护法》开启了流域立法的新篇章,《黄河保护法》也于2023年正式实施,两部流域立法具有重要的价值导向和制度创新内容。但流域立法涉及广泛而复杂的制度和实践问题,对中国流域立法的价值与规范体系仍需研究阐释,以对未来流域立法形成学理和制度引导。在制度设计上,两部法律以整体观作为流域立法的方法论基石,清晰界定流域的内涵、合理定位流域立法的属性、明确流域立法的价值取向,为流域立法奠定了基本的话语基础。在价值体系和基本原则上,流域生态安全是流域立法的首要价值,流域高质量发展是流域立法的根本价值;流域立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为生态优先与绿色发展原则、统筹协调原则和系统治理原则。在流域立法基本价值和原则的指引下,建构以“中央-流域-地方”不同层级事权体系为核心,以流域统筹协调管理、流域规划、流域污染防治和资源开发利用、流域生态保护和修复、流域多元治理机制为主要规范和构造脉络的流域法律制度体系,是新时代通过科学立法推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  相似文献   

5.
在国家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目标导向下,面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治理的整体性、复杂性和超大规模性,单纯依赖传统的以环境保护要素为对象的行政管制手段不足以充分达成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中流域大保护的既定目标和战略需求。根据国家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目标指向和战略定位,从黄河流域生态系统的自然属性、经济属性和社会属性出发,需要国家担当"高位推动"的流域宏观生态调控角色,运用全局性、系统性和协调性的引领、指导式调控手段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治理的手段、工具以及机制进行宏观层面的补强。黄河流域宏观生态调控是发挥国家对黄河流域空间整体性治理和法律管理空间系统性规范的调控功能,以"战略性需求—生态保护总体目标—国家职责"逻辑关系为基础,以"目标+规划+工具"为宏观生态调控机制创立的核心要素。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客观要求下,围绕着"目标+规划+工具"为轴线的黄河流域宏观生态调控机制应当将宏观生态调控行为的权力主体、调控程序、工具运用和实施用法律予以确认、保障和规范,并确立可一般化的规范性构造,以实现黄河流域国家宏观生态调控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并达致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战略目标。  相似文献   

6.
流域协调机制是现代流域立法成熟后的产物,长江流域协调治理与系统保护的整体目标之间存在不小差距,协调机制难以满足流域长期性管理的需求;协同立法机制仍有待完善以及环境司法与行政执法的合作不足等问题一直制约着长江流域整体的协调发展。推动流域协调制度完善,需要完成对流域协调机制的体系化建构,明确流域协调机制的法律定位和构成要素;要建立流域协调的实体机构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明晰流域协调的行政协作运行流程,确立流域协调的立法协作细化规则,加强流域协调法律实施的整体联动。  相似文献   

7.
建构整体性生态环境安全法治体系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和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内容和关键支撑,其中,以非传统安全为核心的"总体国家安全观"强调国家安全治理应当同等、同步建构生态环境安全等微视、可及领域的基本安全。在国家治理语境中的宏观生态安全与法治语境下的中观生态环境安全应当界定为同义概念,后者与同处法体系内的环境安全、资源安全与生态安全在内涵上相区隔,但在外延上相关联,共同构造出生态环境安全概念在动态和静态双重维度的一般法律解释。反观我国生态环境安全的法治实践,在立法上,包括对于法律概念确立的准确性和解释、法律原则设置的确定性与安排均存在不统一和不一致的情况;在执法上,包括监管制度的建立、监管体系的构建以及监管机制的运行方面都存在一定的瑕疵或漏洞,在面临生态环境治理的本土性、国家性与生态整体性间的冲突之时陷入治理困境。有鉴于此,构建整体性生态环境安全法治体系成为应对治理困境的进路:将生态安全从宏观的战略政策转变为中观的法律规范,明晰法学视域下生态环境安全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确立环境法生态环境安全的基本法律原则,形成"目的—原则—规则"密合的环境法律规范体系,并将生态环境安全原则的法律秩序追求辐射并渗透到相邻部门法中去,成为建构整体性生态环境安全法治体系的奠基石;将关涉生态环境安全中观的法律规范解构成微观的监管制度体系,逐步确立以生态环境标准为核心的预防、管控和治理制度体系,以生态环境数据为承载的监测和预警制度体系,以平台化为形式的沟通和协作制度体系;此外,健全以"生态环境风险"为中轴的预防性民事公益诉讼体系,探索以"生态环境主观(公)权利"为基础的行政诉讼体系,建构以"生态环境法益"为核心的刑事司法体系,成为整体性法治建构的屏障;对于域外、外生性生态环境风险的控制,需要依赖广泛、善意的国际合作和成文、严格的国际规则。这一过程,还应当贯穿法治牵制或抑制科技累卵性,最终满足生态环境乃至经济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  相似文献   

8.
政府作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中的核心主体,其环境保护责任的实现对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极为重要。黄河流域生态环境问题的复杂性,使得黄河流域政府应当形成完备的环境保护责任制度体系并有效实施;要明确政府的主体责任,协调企业、个人等各方的绿色发展法律责任;要避免用生态环境换取经济发展,逐步构建起绿色发展的新道路,采取完备的绿色法治体系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到黄河流域的各个领域。黄河流域政府生态环境责任的法律构造,需要结合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现状,从明确黄河流域政府环境保护的主导地位、全过程制度建构和社会宣传等方面,强化黄河流域政府生态环境责任的落实和实现。  相似文献   

9.
受还原主义观影响,在传统立法过程中通常将环境分解为环境或资源要素并以其为调整对象单独立法。在新时代生态文明法治思想推动下,迈入从“分割治理向整体治理异质转向”时期,即以尊重和维护生态系统原真性为出发点,以流域、自然保护地、生态功能区等地域为新的调整对象。面临环境法治观这种转向,在同一时期形成行政的空间、生态的空间和整体的空间三种空间形态,以及各治理规则并行的法律结构。但因新旧思维碰撞以及制度惯性作用,导致诸多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冲突、重叠等一系列问题。为从根本上化解这些遗留难题,需从认知上同步跨入“从整体治理向空间治理同质转化”这一新的阶段,即在环境法立法当中明确强调空间性关照,实现空间思维普遍化、规范化。  相似文献   

10.
"黄河流域发展会议"讨论的高质量发展是体现绿色发展理念、包含生态保护内容的绿色高质量发展,是作为整体的黄河流域的绿色高质量发展。以黄河流域为依托的环境单元遭遇了自然资源损害、环境污染损害、生态损害、气候与自然地理环境损害四类环境损害。这些环境损害只有在把黄河流域当作整体来实施治理时才能得到救治或减缓。要实现黄河流域绿色高质量发展,需要为绿色发展法建设流域环境协同治理制度、流域环境协同治理规划制度、流域环境总行为控制制度和流域生态补偿制度。  相似文献   

11.
当代中国法治的蓬勃发展,我们看到立法事业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有必要回过头来审视这段法律、立法与法治的历史。该文以"国家—国家主义—国家主义法律观—国家主义立法观"为逻辑线索展开研究,通过对自由主义和国家主义等概念的剖析,揭示了国家主义立法观的内涵、特征、理论和实践表现,并在结合哈耶克自由主义立法观的基础上,开示国家主义立法观与哈耶克"内外规则"学说之间存在的契合与冲突。  相似文献   

12.
为实现“双碳”目标,我国已初步形成自上而下的国家政策体系与制度安排,启动法律规制体系的气候变化应对转型。流域是社会经济生态的综合系统,在减缓与适应气候变化中具有重要功能。目前流域生态修复形成基于环境保护义务的行政修复与个体担责的司法修复两条进路,但受还原主义规制逻辑影响,流域生态修复法律规制体系不仅与流域整体性特征冲突,行政修复与司法修复也相互割裂,且司法修复有倒置成为主导的趋势,忽略了行政机关的核心修复职责。为契合“双碳”目标对过程与结果的双重要求,明确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功能定位,流域生态修复需要从立法目的、规划目标、修复标准以及规制逻辑等方面转型,激活流域气候变化调节功能,实现绿色低碳发展。未来应通过行政主导、司法补足的地位分配实现流域生态修复与固碳增汇的衔接,进行气候变化适应性调适,并协调生态修复与发展权的关系,积极回应气候变化损失与损害,打造气候变化背景下流域保护的中国方案。  相似文献   

13.
法治是法律之治,法律之治是以司法活动为中心而展开的,没有完善的司法就没有良好的法治。司法活动的主体实际上是法律共同体,司法改革成功与否,关键看是否能够建构中国的法律共同体并使之成为司法的决定性力量。中国的国情决定法律共同体建构的中坚力量是法学家,司法改革应使法学家阶层成为法治的中心。司法改革为法律共同体的建立提供了契机。  相似文献   

14.
流域治理的整体性为“空间思维”指导流域法治的重塑提供契机。黄河流域特殊的生态环境问题、复杂的环境社会关系、落后的管理体制机制、突出的法律供需矛盾构成黄河法的生成背景,黄河流域的“自然—社会—管理—法律”空间属性成为黄河法的生成动力,循此所生成的黄河法应当具有独立性、系统性、非凡性和中观性特征。在基本理念上,黄河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在管理体制上,黄河法应当修正流域治理与区域治理相结合的主辅关系;在事权配置上,黄河法应当按照“中央—流域—地方”的三维层级界定权责;在制度设计上,黄河法应当对流域基本制度进行体系化。  相似文献   

15.
生物多样性是一国社会经济发展最重要的物质基础之一。中国现有的生物多样性法律体系存在“主流化”规范缺失、对生物安全保障回应不足等问题。在生态文明的语境下,应基于生态发展观、生态协同观和生态合作观,实现多元价值协调,遵循整体主义的生物多样性法治路径,推动全球生物多样性治理。为此,应充分利用环境法法典化的契机,推进生物多样性法律体系化;以风险预防为原则,健全和完善关键制度;健全协调机制,完善生物多样性管理体制。  相似文献   

16.
面对法治这一法哲学的核心概念,拉兹与哈贝马斯的研究路径各有千秋。拉兹以实践理性为法治的理性论基础,秉承传统分析实证主义的形式法治观,并引入法律权威概念来阐明合法性问题。哈贝马斯则以交往理性为理性论基础,在批判形式法治观基础上提出了程序主义法治观,认为只有经过特殊的民主立法程序,法律才具有合法性。  相似文献   

17.
地方流域立法是国家流域立法的重要补充,是实现地方流域生态环境一体化保护的重要举措。审视地方流域立法现状,其存在立法结构松散失衡,尚未形成流域立法规范体系、立法目的各有考量,无法满足流域立法现实需求、流域管理体制受限,地方流域协同立法进展缓慢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地方流域立法路径不成熟,流域利益冲突制约着地方流域协同立法进程。为促进流域生态环境整体、协调保护,地方流域立法应实现体系化、协同化发展。为此,应以流域综合保护为原则搭建地方流域立法规范体系,以流域整体利益为依据明确地方流域协同立法路径,以流域协同治理为目标完善地方流域协同立法机制。最终,以协同性理念为理论基础,以国家流域立法实践为指导,深入推进地方流域协同立法进程,为流域环境的高质量发展提供立法保障。  相似文献   

18.
法律逻辑并非单纯的形式逻辑,而是建立在非形式逻辑基础上的应用逻辑或论证逻辑,从西方法律思维和法律论证中生长出来的法律逻辑未必适合中国法律实践,所以西方法律逻辑有必要在中国落地生根,即进行本土化和实践化转向。为了证成"法律逻辑"本土化的可能性,我们首先要建构一种特殊而自洽的新型法律逻辑,它包括立法逻辑、司法逻辑和法学逻辑三个逻辑分支。法律逻辑的本土化既是顺应法律逻辑"实践转向"的要求,也有助于回应裁判文书说理、智慧法院建设等法治改革。在法律逻辑本土化过程中,我们应在新兴学科的基础上,建构一种兼容多元逻辑工具的新型法律逻辑;增强法律逻辑对于法律方法的渗透,塑造面向法律人的法律思维规则;聚焦法治中国建设,为法治改革提供法律逻辑支撑。  相似文献   

19.
"指导性案例制度"在制度与法理层面是冗余的。在制度的"指导性"分析上其无法回应作为实证主义的法律体系理论的挑战,在法理及案件裁判效果上亦无法摆脱作为"裁判可接受性"的理论硬伤。法条主义的延续与"解释学循环"则在制度的"方法一阐释学"意义上重创了作为立法/司法哲学的指导性案例理论的展开。另外,法治体系理论无法容忍案例指导制度实施后的规范繁杂、琐碎与"非融贯性"。在法理论意义上,指导性案例制度是冗余进而亏空的。  相似文献   

20.
法律确定性论题关心法律争议有无唯一正解。随着古典法治在司法实践中遇到挑战,法律确定性的内涵与法治理念一同经历了深刻的嬗变。哈贝马斯提出新型的协商民主以及程序主义的法律确定性,以解决法律裁判确定性与正确性之间潜在的张力。当代法律方法论则致力于建构法律确定性的理论模型,寻求其司法实现的通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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