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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治意义上的司法解释是法官运用法律裁判案件的一项司法技术,与审判权密切相连。其功能在于实现由“静态法”向“动态法”的转化,以确保法律实施的效果。但是,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一直对司法解释的性质存在误解,并由此导致我国司法解释体制的机理性缺陷和功能障碍,法律实施的效果总是难以令人满意,而此状况在刑法司法解释中表现尤甚。有鉴于此,本文拟在分析我国现行刑法司法解释体制的结构特征和机理缺陷的基础上,对我国刑法司法解释体制的重构提出建议,以期有助于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目标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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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科学的发展,各个国家的法律对刑法司法的解释也存在着不同的适用范围,很多国家都会将法官来做为司法解释主体,然而我国刑法司法的解释形式却表现的很有特色。我国对于刑法司法的解释当前已经形成一种相对较为成熟的法律体系,对于刑事法治的建设有着很积极的作用,然而我国的当今刑法司法的解释同样还存在着一些缺陷,而这些缺陷对于刑法司法解释的目的,即为个案寻找出最为稳妥法律的实现是一种很大阻碍。因此本文主要进行对罪刑法定下我国刑法司法解释方面的问题进行研究,从而制定出完善我国罪刑法定下刑法司法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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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司法机关颁布的司法解释在保证刑法的正确执行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也存在明显的缺陷和不足 ,特别是存在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偏离的倾向。因此 ,研究刑法司法解释的规则和方法具有重要意义。当然问题的最终解决有赖于确立以法官解释为中心的刑法解释体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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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适用主要是通过刑法解释实现的。在司法中心立场下,刑法解释的主体为法院和法官,作为直接与个案接触的法官,其解释活动无法做到价值无涉,其"先见"势必会参与到对案件的事实认定与法律判断中。因此,要使法官在刑法解释限度要求内做出合法的司法判决,就必须树立解释者对法律文本的尊重,并对其价值取向进行合理的引导与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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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自身不具备充分的调查取证能力。在当事人希望通过律师的“特权”实现自己的调查取证权时,却发现律师与其权利相差无几。实践中被誉为“积极探索律师调查取证新途径”的律师调查令因为制度本身存在着法理上的硬伤,所以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律师调查取证难问题。应当重新定位律师的性质,认可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准司法性”,修改民事诉讼法,取消法院的调查取证权,将其权力直接转移给律师,从立法上赋予律师“强制调查取证权”,由律师帮助当事人完成举证责任,而法官则在举证过程中保持完全中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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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自1997年刑法制定以来,由于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法官个案解释的扩张,已经严重背离了刑法的基本原则,而且其旨趣与我国发展市场经济,反垄断的时代背景相违背,导致刑法理论的混乱,阻碍市场经济发展,甚至会撼动我国法治建设的基石,因此,必须废除非法经营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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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合同解除规范的冲突与矫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解除权的法律性质究竟是形成权还是请求权、究竟是当事人的私权还是法院的职权,我国合同立法与有关司法解释的解除规范给了我们不同的回答。形成权的实现无需请求,请求权的实现取决于司法程序的确信。司法解释对立法本意的篡改严重破坏了脆弱的法治基础,司法专权被堂而皇之地披上实质正义的外衣。我国合同法有关合同解除制度的规范汲取各国合同立法之所长,制度价值尊崇,应当被坚持。司法解释的解除规则严重违背依法裁判、私法自治原则,应当被坚决抛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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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下的刑法解释及其发展趋势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现行刑法是以罪刑法定作为其基本指导原则的 ,目前的刑法解释与其追求的终极目标是一致的。但是无论社会实践还是法律本身的发展都要求构建一种以法律条文为本 ,以立法解释为主 ,以法官为适用解释主体 ,以最高司法解释为辅的刑法解释体系。以此为前提我们展望刑法解释的发展趋势不难发现 ,适当给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将在保证刑法的权威性和相对稳定性的同时又尽可能地避免其不周延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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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霞 《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5(3):41-43,52
<立法法>中关于法律解释的规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的合法性问题提出了挑战.文章认为<立法法>中的法律解释等同于立法解释,<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的相关条款为司法解释的合法性提供了法律依据.学界当下的关注点不应再对司法解释的合法性存疑,而应将重心放在如何合法行使司法解释权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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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党中央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形势下提出的一项重要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结合这一新形势政策的要求,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针对性地对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酌定量刑规定的新精神陆续出台了相关文件。结合刑事司法审判实践,在督促被告人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方面如何构建律师为主导的赔偿协调机制进行探讨,促进律师更好地发挥好作用,使被害人得到及时、合理的赔偿,以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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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荣胜 《河北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75-78
解释刑法用语的含义,不能超出普通民众能够理解的、可以察觉到的范围.无论是司法解释,还是立法解释,在解释“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时均未表示可以涵盖“调解书”.结合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谦抑性、期待可能性等理论,应当认识到仅凭行为人拒不执行调解书而对其行为进行刑法上的归责,是欠妥当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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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发生在商品流通和服务行业等的商业贿赂行为非但未得切实有效根治,反其触角逐步伸入社会许多行业和领域,情势严峻、危害严重!为此,“两高院”先后公布、印发《罪名补充规定(三)》及《适用法律问题意见》,以“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替代原来“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贿赂犯罪”,并就当前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提出意见。然而,此举仅是有关罪名改变和部分法律适用,尚未完全彻底有效解决问题。为完善刑事立法,统一罪名应用,规范执法行为,还需进行法条内容调整与犯罪要件修正、入罪门槛降低与法定刑度提高、刑罚幅度协调与刑种机制完善及借鉴英关法系信义义务理论,打造刑民法律之间制度接口,构建我国商业贿赂犯罪体系,健全惩防职(业)务犯罪长效机制,开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局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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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说理机制是刑事诉讼尤其是刑事审判中的关键一环,它不仅关系到被告人的知情权,更是一国刑事法治运作公开公正的体现。但是,在现有关于刑事判决说理机制的研究中,缺少以实证方法作为指导的研究。有鉴于此,本文选取了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六个指导性案例,通过对判决理由部分字数的统计分析,认为判决说理的程度与案件的复杂性以及控辩双方对抗程度有关,而与犯罪的严重程度、审级的高低无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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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公典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7(2):32-37
自2013年9月9日“两高”出台《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来,学界对寻衅滋事罪的司法扩大化适用问题颇有争议,对《解释》进行合理解读,有利于防止寻衅滋事罪不当扩大。《解释》肯定了信息网络属于公共场所、公共秩序不限于公共场所秩序,具有合理性,但为防止寻衅滋事罪的滥用,只有具有公开属性的信息网络才属于公共场所,同时仅破坏网络秩序的行为不属于网络寻衅滋事。实践中应严格认定“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要求司法机关严格举证行为与“严格混乱”的因果关系,处罚上做好刑行衔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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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芬 《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6):109-112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对于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司法信息公开制度以从制度上遏制司法腐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学术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虽然都一直强力推动司法信息公开,但是我国司法信息公开制度仍然存在诸多不足.因此,有必要检讨我国司法信息公开制度存在的问题,以便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司法信息公开制度提供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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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军男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3,(6)
刑法解释方法一直是刑法解释学中的核心课题。在刑法解释方法中,文义解释方法作为传统的解释方法之一,其承诺法律自身中存在客观性,只有严格按照语义进行解释才能保证刑法解释的客观性。目的论解释方法主张对刑法条文的解释应遵循一定的目的,未必要机械地按照语义来进行解释,其关注的是在个案中法官如何理解、解释和应用刑法条文才能实现刑法的目的。因此,在目的论解释方法中,刑法解释的客观性是指“合法性”与“正当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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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由裁量权负效应及其克服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刑事自由裁量权能够克服刑法局限性,但同时此种权力也有一定的负价值,这种负价值主要体现在此权力容易造成司法随意性和司法腐败。为了克服刑事自由裁量权的负面价值,必须对其进行静态控制和动态控制。其中静态控制包括完善刑事立法,完善刑事司法解释,加强刑事判例编纂。动态控制包括完善对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强化判决理由,强化媒体监督。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因素是司法官员的个人素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