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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集体协商是广大工薪阶层的劳动者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现实体现,也是建立新型劳资关系、实现劳资双赢的需要,但这项制度在推进过程中却阻碍重重,甚至流于形式。工资集体协商是帮助提高全体劳动者劳动报酬"水涨船高"的有效手段之一。近年来,各地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努力一直没有停止,并且在维护劳动者劳动经济权益上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但在部分地区和企业中,依然存在着企业不愿意协商工资的问题,工资集体协商流于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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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2016,(12)
当前我国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展顺利,成果显著,但是笔者发现,当前我国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主要存在着四个方面的偏差:(1)简单地认为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就是涨工资";(2)简单地认为工资集体协商就是"劳资博弈";(3)简单地认为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就是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4)简单地认为工资集体协商仅仅为实现经济目标。四种观念偏差的成因主要是对当前我国集体协商制度所处的发展阶段认识不清,对我国集体协商制度的特点认识不清,新任工会干部比重太高,工会干部人数太少,任务繁重。对于观念偏差的纠正,本文提出了三点建议:(1)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2)创新各级工会培训工作;(3)运用唯物辩证法来认识当前的集体协商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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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会论坛》2015,(4)
集体劳资争议容易酿成群体性事件,危及社会的安全与稳定。在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创新的新常态下,在劳动者利益需求多元化的背景下,集体劳资争议呈现出了数量多、规模大、形式多样、诉求多样、组织性强等新特点。针对这些新特点,集体劳资争议的解决应着重考虑畅通诉求渠道,发挥各级工会与仲裁、审判机构的作用,达到可协商、可调解、可仲裁、可审判的目标。当前建立和完善劳资争议解决机制的主要思路是:一是完善集体合同立法,提升劳动者在集体合同签订中的主体地位。二是发挥工会的作用,推动集体协商工作,使集体劳动争议通过调解得到解决。三是积极推进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可裁可审,畅通仲裁、诉讼的渠道。四是明确各级政府在集体劳动争议事件中的角色定位,推动集体劳动争议的协调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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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会论坛》2016,(3)
中小微企业是我国劳资纠纷的高发企业,也是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推行的难点。在全球经济衰退和"三期叠加"的新常态背景下,我国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处境困难。为规范企业用工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迫切需要提高工资集体协商的实效。当前,全国具有代表性的中小微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模式,基本上可以分成企业自主推进模式、政府主导模式和政府服务型三方协调模式,但持续性和实效性都显不足。要提升中小微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实效,政府就要切实发挥其公共服务职责,提升中小微企业政策执行力,为中小微企业营造一个公平的发展环境;在中小微企业中实施差异化劳动保障制度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明晰工会职责,提升工会服务效率,使其真正成为企业和雇员之间沟通的桥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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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会论坛》2016,(2)
工资集体协商直接关系到劳动者切身利益和企业的持续发展,深刻影响着经济社会稳定,在经济新常态下的重要性尤为凸显。本文梳理了我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与西方国家的集体谈判制度的发展历程和主要特点,总结了我省工会积累的成功经验,也指出了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和制约因素。经济社会转型、形势任务发展和广大职工的期盼,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工作重点正在从"扩大覆盖面"转向"提质增效"。因此,在当前要推动工资集体协商提质增效,就应该牢牢把握好工会组织的角色定位,着重从抓住良好政策机遇、明确工作思路、推动完善有效的工作格局和工作机制、加快推进立法进程、建立工资集体协商专职指导员队伍、突出抓好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深入做好基础性工作、加强履约监督、建立科学易行的工作评价体系、注重发挥产业工会的作用等十个方面做好文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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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2018,(8)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动关系矛盾定位为人民内部矛盾,探索形成了既兴市场化之利又除市场化之弊,既有激励又有约束,既体现效率又促进公平的劳资利益协调与平衡体系。中国特色劳动关系调整的实践路径与内在逻辑是:以市场化为基,释放劳动和资本等要素的活力;以法治化为本,平衡劳动关系灵活性与安全公平性;深化工会改革,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和企业民主管理;优化行政治理,督查激励地方政府与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升社会参与,推进劳动关系网络化、精细化、专业化治理。其中,政府发挥了"劳动关系的改革者""劳动契约的规范者""劳资集体自治的推动者""和谐劳动关系的引导者""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的促进者"的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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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企业集体协商工作进展较快,但也出现了企业集体协商流于形式,集体合同内容空泛等问题,这与企业工会势单力薄、协商代表身份尴尬有很大关系。因此,建议拓宽企业集体协商的路径,规定在多数员工同意授权的条件下,可以委托代理方式进行,以提高集体协商的质量和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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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有集体协商的法律法规中缺少必要的强制性规定,集体协商仍然要依靠政府行政力量的推动,难以做到依法正常启动。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应加入对集体协商的强制性规定,要坚持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对等原则。为确保集体协商依法正常启动,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必须对回避和拒绝集体协商的责任方规定必要的处罚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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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推进共同富裕是当前国家发展的基本任务之一,工资集体协商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之一。与西方的集体谈判相比,我国的集体协商制度起步较晚,但依靠“国家主导模式”,通过国家“自上而下”的强力推动,发展相当迅速,同时,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尤其是从共同富裕视角看,还需要对其进行适度改进,以适应共同富裕的进程。具体而言:首先,要基于量子思维来创新工资集体协商的制度理念,以解决企业“不愿谈”所导致的集体协商“形式化”问题。其次,要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进行调适以提高其质效,即:实践上,逐步由“国家统合”模式转向“协约自治”模式;构建制度运行全过程的张力平衡机制;对新型组织形态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之间的工资集体协商进行制度空间的拓展;借力企业数字化转型,实现工资集体协商相关运行环节的数字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