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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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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婚姻法>没有明文规定夫妻相互具有家事代理权或代表权,而仅是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有所涉及,这给实务运用带来一定的障碍.日本<民法>第761条是有关夫妻家事代理权的规定,然而长期以来,日本学界对该条是否是以夫妻家事代理权为理论根据,争论激烈,观点对立,而司法实践也各执一说.1969年,日本最高裁在判例中明确该条为夫妻家事代理权之规定,但该判例的理由部分依然存在模糊之处.从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之需求看有必要在<婚姻法>中增加类似日本<民法>第761条的规定,从而解决相关司法解释中存在的问题,有利于规范审判实践.但从日本<民法>第761条规定之沿革、日本学术界和司法界的争论来看,夫妻一方因日常家事与第三人所为法律行为时,夫妻双方不是代理关系而是代表关系.  相似文献   

2.
我国婚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条规定是当前我国各级司法机关在处理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法律根据。实践证明:这一规定因过于概括简要,又无统一权威性解释,故在适用时往往认识不一,因认识错误而导致案件错判者也屡见不鲜。随着商  相似文献   

3.
夫妻双方的利益与债权人的利益始终是夫妻财产立法上重点要平衡的两种利益.新<婚姻法>施行以来,尤其是<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确定的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在实践中遇到了诸多质疑.本文就夫妻双方利益与交易安全保护两种价值展开,对现行的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对我国婚姻法的进一步修改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4.
王勤芳 《兰州学刊》2007,(11):123-126
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一些诸如索要"同居权"、"空床费"的案件.从权利和义务的一般理论来看,同居即是夫妻双方的一种权利,同时也应当是双方的法定义务.但我国现行婚姻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夫妻同居的义务,只是在《婚姻法》第4条规定了夫妻有"相互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国外许多国家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夫妻有同居的义务,我国历史上也有夫妻同居义务的相关规定,但在我国目前的状况下,不明确规定夫妻间的同居权和同居义务是符合国情的.  相似文献   

5.
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存在适用《婚姻法》或《物权法》或《合同法》的冲突。解析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十九条可知,夫妻财产约定是所有权归属的约定,对夫妻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我国夫妻财产约定不适用《合同法》是基于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低于《合同法》及夫妻财产约定有别于赠与合同。我国夫妻财产约定不适用《物权法》是基于《婚姻法》与《物权法》法律效力处于同一位阶,各有其规范内容及夫妻财产约定理论界定为身份行为,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条的立法精神,是《物权法》第九条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解决我国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适用冲突,必须明确夫妻财产约定的生效时间、公示程序及变更与撤销程序。  相似文献   

6.
夫妻双方的利益与债权人的利益始终是夫妻财产立法上重点要平衡的两种利益。新《婚姻法》施行以来,尤其是《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确定的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在实践中遇到了诸多质疑。本文就夫妻双方利益与交易安全保护两种价值展开,对现行的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对我国婚姻法的进一步修改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7.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简称《婚姻法解释(三)》)中有关夫妻财产关系的部分规定体现了现代婚姻家庭法平等、自由、公平、安全与效率价值取向。但其婚姻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定事由范围较窄;双方父母赠与夫妻的不动产由夫妻双方按份共有;养老金期待利益及夫妻一方的工作单位为该个人补充缴付相应部分的养老金未纳入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范围;未区分个人婚前财产婚后所生孳息是否包含夫妻一方或双方劳动而一律规定为个人所有;未优先保护婚姻家庭的住房权而否定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家庭共同生活居住用房行为效力等,不符合现代婚姻家庭法的价值取向,应当予以修正。  相似文献   

8.
新的婚姻法是继续反封建的婚姻法,继续贯彻男女平等的原则。在这一原则指导下,新婚姻法第11条规定了:“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这比起旧婚姻法来,在贯彻男女平等原则方面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这一条规定的精神是:在取得结婚登记证书之后,即成为合法婚姻。此后共同居于何处,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居于男方家中或  相似文献   

9.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婚姻法的决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近年来在社会上引起较大争议的“包二奶”问题,今后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遏制。针对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此次修改的婚姻法在总则中增加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将法律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相似文献   

10.
高迎迎 《理论界》2012,(5):63-65
婚姻法对一方婚前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区分是以婚前还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该财产为分野的,笔者认为判断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的根本路径就是法律行为和权利变动,债权行为对于判断财产归属具有决定性作用,这一点体现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婚姻法释义的相关规定中,但从未得到明确。同时,夫妻共同财产推定原则指导下的个人财产形态变化以及不动产登记都可以作为判断财产归属的重要依据。  相似文献   

11.
<婚姻法>修正案虽取得了良好的立法效果,但仍有不足.以逐步完善<婚姻法>第32条的立法设计为契机,进一步思考和实现婚姻立法的系统化,将有助于婚姻制度的完善与科学.为此,我们应从司法解释和完备立法的角度探寻婚姻制度的科学化,以保障婚姻法的有效操作.  相似文献   

12.
毛义莎 《天府新论》2005,(Z1):195-196
夫妻的人身权利关系中是否应该包括夫妻同居的义务和权利呢?国外的亲属法中大多规定同居是夫妻互享、互负的权利和义务,而我国新<婚姻法>虽确立了夫妻之间忠实和扶助的义务,却回避了对夫妻同居权的规范.但夫妻同居的事实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是客观存在的,法律不能对其采取回避态度.同时,确立同居权利义务能够使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加清晰,并有利于与其他法律制度相协调.应在婚姻法、民法、诉讼法、刑法等部门法中相应设立有关夫妻同居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  相似文献   

13.
长期以来我国立法界和学术界多认为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夫妻共同财产只能由夫妻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权.其实共同共有同样是有份额的,夫妻双方应当均等行使占有使用权.当一方独占共同财产时,另一方可以采用两种救济方式:一是民法上的救济方式--恢复占有使用权;二是婚姻法上的救济方式--采用非常财产制,进行婚内财产分割.但是这两种救济方式目前在我国都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通过解释<物权法>第97紊进行婚内财产分割.  相似文献   

14.
<婚姻法>修正草案向社会公布以来,人们对法律的关注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尤其是修正草案中关于禁止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遏制家庭暴力,重构夫妻财产制度,明确离婚标准,补充法律责任等问题的讨论,更是见仁见智,热闹非凡.综观各媒体对众多讨论观点的撒道和点评,笔者似有这样一种感觉(也许是错觉),人们对<婚姻法>总则所抱的热情远不如对其他具体制度和规定表现得那么浓烈.是因为修政草案总则的规定比其他章节都科学、完善,更符合大众愿望呢,还是其他原因呢?笔者以为,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最起码,修正草案的总则,尤其是对基本原则的规定并不是无懈可击的.故而也斗胆谈两点浅陋之见.  相似文献   

15.
自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颁布以来,在过去的二十年的贯 彻 实践中,婚姻法对维护和巩固我国社会婚姻家庭制度起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 和社会生活的变迁,婚姻法的不完善之处已日益明显,值此对婚姻法进行修订之机,就婚姻 法第21条的有关规定作一粗浅的探讨,以就教于方家学者。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21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 和 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中华人 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草案对此条文未作修改…  相似文献   

16.
在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共同债务偿还问题处理得好坏,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的保障。现行婚姻法所规定的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共同债务的做法不妥,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易产生多种问题。事实上,像财产可以分割一样,共同债务也可以分割给离婚双方,由其各自单独承担相应债务。  相似文献   

17.
夫妻财产制是婚姻家庭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其规定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到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的保护,能否真正体现男女平等的原则。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现行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在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上存在的缺陷,提出了完善夫妻财产制立法的若干具体意见。  相似文献   

18.
根据<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男女双方是否完全自愿,首先得看男女双方是否有意思能力.精神病人在精神病发作期间和在无意思中所作的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为无效.即精神病人具有一定的智力障碍,不能或完全不能辨别结婚行为的后果.没有结婚能力.但由于各种原因,精神病人又确实是婚姻关系一方当事人.因此,应对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即离婚权采取特殊保护.  相似文献   

19.
试论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离婚之精神损害有离因精神损害和离婚精神损害两种.前者是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构成侵权行为而导致离婚,从而给一方造成精神痛苦,受害方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我国新的<婚姻法>确立了这一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填补了我国婚姻制度的一个空缺.而后者是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并无侵权行为,离婚本身即为构成精神损害之直接原因,如由于第三者插足、婚外恋、夫妻一方被判处徒刑等.这种离婚同样使一方受到精神损害,自然也应得精神损害赔偿.遗憾的是,新的<婚姻法>并未作此规定.因此,要完善我国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不仅要使离婚之精神损失赔偿的权利义务主体进一步扩大,把第三者也作为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而且还要将离因精神损害赔偿扩大到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将因婚外恋、第三者插足、因配偶一方犯罪而被判入狱和其他原因导致离婚的情况作出规定,使精神受害者得到应有的经济救济和补偿.  相似文献   

20.
佟曾 《理论界》2009,(8):195-196
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作为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是婚姻家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合理地设置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无论对夫妻个人、家庭还是对社会来说,都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根据夫妻财产关系发展的需要,全面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夫妻财产制度,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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