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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加入WTO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影响是全面而深刻的。司法改革是我国加入WTO,履行国际义务的需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本文认为当前的司法改革应该着重从增强司法独立、加强司法权威、强化司法统一、改革审判方式和程序及提高法官素质等方面入手。  相似文献   

2.
法官高尚的司法人格具有促使法官努力上进,形成科学法治理念,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维护人民法院司法权威等多方面作用.因此,要重视对法官司法人格的研究与培养.法官司法人格具有个体性与司法道德的社会性相结合的特点,它由司法理性、司法情感、司法意志、司法信念、司法习惯和司法技能六个要素组成,培养法官司法人格要从个人机制和环境、集体机制和环境、社会机制和环境三个方面有目的、有计划、有目标地系统推进.  相似文献   

3.
由于我国基层社会本身具有的强烈的"乡土性"与"本土性"特征,现代法律制度下的基层司法必须以更加灵活的方式将现代法律理念适用于乡土社会的法律纠纷,基层司法也因此具有了与规范式司法相差甚远的"乡土特征"."陈燕萍工作法"根据基层司法的实践情况,总结出个案实体优先、法官主动调查等经验,其核心在于基层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的"适度能动",对我国当前基层司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4.
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是推进法治体系建设的坚实保障。院、庭长审批制改革关系到审判权尤其是定案权的归属,是法院去行政化改革的主要抓手,对实现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具有深远意义。当今法治环境下,院、庭长审批制的存在有现实因素和体制背景,其存废将是一场渐进式的改革进程。因此,在承认审判权和审判管理权相对分离的基础上,设定院、庭长审判管理权的行使范围和方式、合理设定审判权和审判管理权的相应责任,是院、庭长审批制改革的阶段性策略,建立主审法官责任制并赋予其新的内涵,则是法院定案权去行政化的长远目标。  相似文献   

5.
吕明 《学术界》2007,(6):185-188
在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在坚持"法治"理想的同时,必须从完善立法和司法的衔接机制出发,对"立法'粗细'"问题、"规范性司法解释"问题、"司法审查"问题、"法官自由裁量"问题进行整体的考察与反思.  相似文献   

6.
李雅琴 《理论界》2009,(8):87-90
认为传统社会不存在职业法官阶层、法官勿须依律裁判是一种误读.传统法官的职业化、专业化对应于法官的层级,统一的中国与区域性多元文化的需求产生了中央法官与基层法官层级和职能的分化.对于他们而言,司法知识结构也表现出差异.中央法官体现出较高的法律专业化程度,基层法官则更关注地方性公共知识,而两者统一于经学的基本精神.经学知识以法的指导思想和法的基本原则的方式影响着司法,甚至直接成为司法裁判的依据,从这种意义而言,法律是传统法官最核心的司法知识,传统法官是一贯秉承法的基本精神的.  相似文献   

7.
经过近十年的司法改革,中国法院始终没有摒弃那种通过行政审批来进行司法决策的惯常作法。这既造成审理权与裁判权的分离,也使得合议制度变得难以实施。这种司法裁判的行政审批机制之所以盛行不衰,首先是因为法院普遍存在着司法裁判职能与司法行政管理职能的混淆问题,使得具有较高行政级别的司法官员难以与普通法官平等地行使司法裁判权。另一个原因则是在现行司法程序中没有建立一种"通过诉权来制约司法裁判权"的机制,使得控辩双方无法对法官的裁判权产生有效的制约。  相似文献   

8.
"第四权力"与司法权力的运行存在从属律、阶段律、复杂律和敏感律,其中的阶段律最具统摄作用.不同的政治模式项下,两权的运行规律各不相同.发掘规律与设定规则,不能忽视或超越历史阶段,否则只能陷入盲目与混乱,对法治与宪政秩序的建构有害无益.  相似文献   

9.
法官职业化与司法民主化是学理上所争论的焦点问题之一,二者在实践上也时常存在冲突和矛盾。法官职业化建设是中国法治进程的必然要求,更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必经之路。但是,鉴于职业法官自身固有的局限性,法官职业化又不能太过绝对。在这个问题上,应该跳出要“法意”还是要“民意”的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思维模式,一方面坚持职业化道路不动摇,另一方面也要重视利用非职业化元素为法治建设服务。  相似文献   

10.
目前在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成为党的奋斗目标,"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业已成为人们普遍认同的观点.但事实上在许多行政领域,强权主义如--以权代法、以权压法、违法行权、依令行政的现象仍十分突出,以至于"依法行政"常常被沦落为一句空洞无力的政治口号.因此对于如何"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等问题,仅凭主观臆断或浅尝辄止式的一般分析是完全不够的,必须通过理论研究和实证考查,正确理顺行政权与司法审查权的关系,完善我国各方面的制度建设,才能有助于问题的根本解决.  相似文献   

11.
司法权威具有状态、结构和要素三个层面的含义,与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重点和起点三个关节点正好相互对应。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应当以确立法官独立、造就具有魅力型权威要素的法官为起点,以赋予法院完整的司法审查权、构建权威型司法结构为重点,才能达到高效而理想的司法权威状态这一司法体制改革的总目标。  相似文献   

12.
在扈佳佳案中,军事权与行政权发生了混同和错位,应归属于军事权的征兵政治审查权力以行政权的模式配置,并以行政权的运行机理运行,造成了对公民权利的侵害并导致权力的合法性遭受质疑.对"权力分立"与"权力分类"的混淆性认识是军事权混同于行政权的原因.军事权应该是一项独立于行政权的国家权力,其权力结构和运行方式都有其独特特点.军事权的法律规制与行政权的法律规制有类同之处,如都受到来自公民权利界限、法律保留原则和比例原则的限制;军事权的法律规制也有其特殊之处;宪政架构下军事权的配置有独特的特点;军事权的程序控制具有特殊性;与行政权相比,军事权应受到更多的国际法上的规制.  相似文献   

13.
美国和德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虽然在审查方式和制度功能上存在差异,但二者已出现了"合一化倾向";欧洲国家在违宪审查制度的模式选择上,并没有像美国那样将违宪审查权赋予普通法院的法官,而是另外设立了宪法法院,其原因在于,欧洲和美国在司法观念上和法官制度上存在很大的不同。不论采取何种类型的违宪审查制度,法官只有觉悟到自身的捍卫宪法、拥护人权的使命,独立正确地进行价值判断,才有可能赢得国民的信赖,树立起自身的权威性。  相似文献   

14.
柳岳武 《天府新论》2005,(2):112-115
近代法官制度改革是地方司法改革的主要内容 ,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晚清司法改革结果。法官多元主体结构的存在以及传统封建法律意识都对晚清司法改革产生巨大影响。从法官培养、法官考试、任用、编制四方面对清末地方法官制度改革进行分析 ,可以看出 ,清末地方司法制度改革不成功的原因在于 :法官群体非常复杂 ,法官的主体改造没有完成 ;所任用的法官中具有近代化司法意识的法官太少 ;司法改革软系统中的封建因素太多 ,其影响太大。  相似文献   

15.
《江西社会科学》2013,(10):169-174
法官与律师的冲突会引发法庭秩序失范,律师的失范行为主要表现为:打乱法官庭审引导节奏;不当行使程序异议权;侵犯法官诉讼许可权;侵犯法官诉讼制止权;挑战法官庭审秩序维持权。当然,从律师的角度来看,律师权利被侵犯后救济途径不畅、救济效果不佳,律师跨地域集体维权易导致其与法官之间的冲突加剧。反过来,一些法官不尊重律师权利、个别法官对自身角色定位不准、程序性辩护的兴起都可能是激化法官与律师关系的诱因。律师遵守法庭秩序、法官平等对待律师、积极树立司法权威,才能构建良好的刑事法庭秩序。  相似文献   

16.
凌斌 《中国社会科学》2013,(1):151-166,208
西方法治理论的职业主义存在局限,中国法治理论要深入理解法民关系的理想类型和一般原理。法民关系是法律人与普通人围绕法律解释权分配形成的主体间关系。法民关系的两个"理想类型",是以法官和律师为核心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主导的"消极法民关系"以及以当事人和法官为核心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与普通民众主导的"积极法民关系"。二者既在具体案件中围绕法律解释权的分配形成了不同的"微观司法环境",又在总体上基于司法公信和法治信仰构成了不同的"宏观法治状况"。应从植根国情的法民关系出发,探索中国法治的发展道路。  相似文献   

17.
司法变更权限定与扩大的博弈——以司法权界限论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变更权作为对行政权的有效控制手段,对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起着重要作用,但过分扩大司法变更权的范围必将影响权力分配结构的合理与平衡。从司法权界限理论来看,改革和完善司法变更权制度并不在于将其适用范围扩大至一般行政行为,而在于厘清《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4项规定的立法原意,明确界定"显示公正"与"行政处罚"的内涵与外延,严格限定司法变更权适用的范围,以此界分并平衡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在法治建设中的制度角色。  相似文献   

18.
法官审判独立之现实障碍及其实现方略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当前在我国,一方面对法官审判独立的社会需求日趋迫切,另一方面法官审判独立尚存诸多现实障碍,如司法体制积弊、公众观念误区、行政管理特质、法官素质参差、保监机制缺乏等,惟有对障碍因素进行全面、深入剖析,方能对症下药,有的放矢,主要可从更新司法理念,加强立法工作,推进司法改革,打造职业法官以及构建保监机制等方面着手,努力探索法官审判独立之实现方略,从而促使和确保法官审判独立真正意义上较高质量的实现。  相似文献   

19.
规范意义应当是在立法者、规范文本和规范接受者的理想沟通语境中获得的.但由于威权主义法治观的局限性,行之有效的理论应是恢复、提升法官和社会公众在规范意义建构方面的地位和作用.从制度设计而言,法官不该是立法者而应当是法律解释者和富于创造性的造法者.而从事实阐释角度来看,法官不仅要是事实构成的有力建构者,更应该是生活事实的深刻理解者.社会公众是当然的(法律)规范接受者和意义建构者.  相似文献   

20.
《江西社会科学》2016,(4):177-183
司法话语权是针对法院司法审判的过程中各主体所拥有的言说行为权。司法话语权是类似于"法权"的权利与权力的统一体。当前我国司法话语权的语境还有不完善之处,法律适用受到来自内外非法律因素的诸多牵制,司法的法律属性功能尚未充分发挥。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目标下,必须基于交往理性建构政治合法性与法律合法性两者之间互为主体性的良性互动,健全司法话语权的法律保障机制、表达保障机制、参与保障机制、协商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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