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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62 毫秒
1.
论代位执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霞 《兰州学刊》2001,(6):71-73
为了缓解执行难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称《意见》)第 30 0条首次确立了我国执行程序中的代位执行制度 ,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 ,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 ,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 ,通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 ,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代位执行制度建立后深受当事人欢迎 ,在执行实践中的运用效果十分明显 ,解开了不少债权债务的锁链。为了增强这一制度的可操作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  相似文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首次规定了妨碍、抗拒执行行为的制裁措施制度,其中包括拘留、罚款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从而突破了传统民事执行领域中强制执行措施固有的类型化结构。在传统法学理论中,此类措施被定性为间接强制执行措施,因此,基于制裁措施的法律定位的转变,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面临的最大问题是缺乏明确的适用规则、欠缺判断适用民事强制执行制裁措施的标准、威慑功能不明显等。在肯定民事强制执行制裁措施制度独立地位的基础上,需以阐释民事强制执行制裁措施的原理为前提,通过明确民事强制执行制裁措施的适用要件、将“相对性合理”作为适用民事强制执行制裁措施的判断标准、设置多元处罚手段彰显民事强制执行制裁措施的威慑性等方式,畅通民事强制执行制裁措施的妥当适用程序,充分发挥民事强制执行制裁措施的作用。  相似文献   

3.
健全民事执行程序中执行不能应对机制的若干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进入民事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经强制执行仍不能满足或不能全部满足执行名义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情况,称之为执行不能。实践中人民法院针对执行不能的情况,主要有两种应对机制,一种是执行中止制度,另一种是再执行凭证制度。执行中止应对执行不能违背了程序独立价值观,导致弊端丛生;再执行凭证这一形式没有突出的实际功能,其存在不具必然性和必要性。舍弃再执行凭证,完善执行终结制度,是应对执行不能的可行之路。  相似文献   

4.
当前我国政府性公共机构强制执行制度存在执行程序偏离预算法治轨道、司法实践与法律规范冲突、直接执行措施损害公共利益、间接执行措施效果不佳等问题。政府性公共机构强制执行需要遵循如下法律制度逻辑:生效裁判确定的政府性公共机构债务属于“公债”范畴;预算法治要求所有公共支出必须通过预算程序进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权本质上属于“行政权”,理应受到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约束。完善我国政府性公共机构强制执行制度,需要着力做好如下几个方面:坚持公益与私益平衡的原则;构建政府性公共机构强制支付预算特别通道;直接强制执行措施需遵循比例原则;严格控制间接执行措施;构建执行法院向各级人大提出司法执行建议制度。  相似文献   

5.
我们选择的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主,行政机关自行执行为辅的强制执行模式。所以,在强制执行程序的设定上也应包括两个方面,即行政机关自行执行的程序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行政机关自行执行的程序包括告诫、行政强制执行的决定、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声明异议程序和行政强制执行的救济等阶段。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包括申请、保全、审查、告诫、执行和救济等阶段。  相似文献   

6.
法律设定非诉行政执行期限的目的是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行政非诉执行期限属于义务型期限,期限届满的法律后果是行政机关丧失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权利,逾期提出申请属于程序违法。程序违法的性质和非诉行政执行中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不一致,决定了行政机关不因逾期申请而免除执行生效行政决定的法律义务。非诉行政执行制度所指向的客体是公共利益,将"不予受理"作为行政机关逾期申请的法律后果,不仅没有对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机关起到任何惩罚效果,反而进一步损害了公共利益。为兼顾公共利益和惩罚行政机关程序违法行为,法院可以在受理行政机关逾期提出申请的同时,采取将行政机关逾期情况予以公告、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等措施,构建将行政机关责任作为不利法律后果客体的制度设计,还能够一并解决行政机关在非诉行政执行期限届满后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不作为问题。  相似文献   

7.
行政执法预期效果的实现,既体现在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上,更体现在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实现上。相对人自动履行义务实现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方式存在局限性,使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不可缺少。我国目前行政强制执行体制既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同时,我国现行通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存在适用上的局限性和理论认识上的误区。建议在行政强制执行体制上,将目前由法院承担的审查和执行职能分开,审查职能继续由法院承担,执行职能回归行政机关;在执行方式上,吸收和借鉴撤回受益行政行为、拒绝给付、公布违法事实等。  相似文献   

8.
财产发现制度是对物执行制度的核心.我国被执行人财产发现制度缺乏对被执行人责任的规定、缺少社会财产登记公示体系和社会协助执行体系作为配套效率不高.针对上述原因,应建立和健全强制执行财产发现制度,解决"可执行财产难寻"的问题.  相似文献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未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做明确规定.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在现实中的兴起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提出了挑战,能否将其纳入强制执行的范围,如何构建针对虚拟财产的强制执行制度,是司法实践中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前提是明确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具有物权属性,从财产历史层面、社会实践层面、法律制度层面考量,可以将其纳入强制执行的范围,在现有执行理论和法律制度范围内对其强制执行进行制度构建.  相似文献   

10.
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行为的重要内容之一,但对于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归属与分配在理论界争议颇大。笔者认为,要消除我国现行行政强制体制的弊端,应当实行“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主,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为辅”的强制执行体制。  相似文献   

11.
卓炜 《山东社会科学》2012,(Z1):212-213
近年来,随着执行案件的逐年增多,当事人依仲裁裁决书申请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案件也逐年增多。特别是对于涉案标的额较小的仲裁裁决案件,该类案件往往因涉案标的额小而被中院指定由基层法院执行(以下简称指定执行案件),而该类案件,被执行人绝大多数会提出不予执行申请书,以此来  相似文献   

12.
王海洋 《理论界》2007,(3):79-80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世界各国行政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其中以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研究为焦点之一。本文首先对世界各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进行了比较,从世界范围来看,对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规定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是大陆法系模式,强调行政机关拥有大部分行政执行权。第二种是英美法法系模式,强调行政强制执行权绝大部分被司法机关享有。第三种模式是日本模式。其次介绍我国学者关于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相关争议观点。在实践中,我国已经形成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为主,以行政机关自主执行为辅的模式,这种模式存在许多难以克服的理论缺陷以及棘手的现实问题。  相似文献   

13.
自1994年初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由执行应移交行政庭受理以来,各地人民法院行政庭都积极开展宣传工作,认真受理执行这部分案件.但由于种种原因,个别法院对这类案件还没有实现军的突破,有的虽有突破但案件仍寥寥无几。为什么会形成这样的局面呢?笔者通过调查,发现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思考:一、现行行政诉讼法律的不健全、不完备,是法院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主要障碍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屈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纪人民法院强既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相似文献   

14.
英国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的立法模式较为特殊,受到遵从先例原则、涉及特定事项的立法模式以及经验主义和保守主义的深刻影响;英国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民事间接强制执行措施有着深刻的历史渊源;由于和“藐视法院”牵连在一起,英国的民事间接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更为自由,不一定非为补充直接强制执行措施而存在;由于市场化的早熟以及保护弱势群体等原因,英国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实施机构二元化及执行机构市场化的运作模式.  相似文献   

15.
从实证的视角,比较分析强力型司法和兼容型司法两种不同执行模式在实践中的运行状况,提出了构建中国兼容型司法模式的思路,即调动本土资源,构建兼容型执行体系,发挥自动执行的基础性作用。同时"硬化"强制执行技术,促进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发现。改进执行结案方式,鼓励执行和解,强化对执行标的额到位率的考核要求。  相似文献   

16.
陈国欣 《天府新论》2022,(3):94-107
我国司法实践中,借名买房和离婚协议所导致的所有权名实分离等情况,使强制执行中执行标的认定出现困难。而对被执行人责任财产的认定,直接影响司法执行的效果。要回应现实中此类问题,需要从程序法和实体法双重视角,研究强制执行中债务人责任财产的认定。在程序法方面,案外人异议之诉的争议核心是争议之执行标的是否为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因此,从案外人排除执行的标准的角度,可以从反面界定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外延。在实体法方面,责任财产的功能是清偿债务。因此,从债务清偿的角度,分析财产如何清偿债务,可以从正面对责任财产的内涵进行界定。综合程序和实体两方面的分析,可将债务人责任财产界定为债务人拥有处分权的可变价的财产,以此解决现实中的难题。  相似文献   

17.
改革与完善我国民事执行制度的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执行是指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将生效的法律文书付诸实施以实现债权人权利的诉讼活动。我国现行民事执行存在较多的问题:实体法保障的缺陷,包括诚实信用原则适用范围偏窄,违反该原则时责任追究乏力,债务履行保证手段和措施不完善;程序法保障的缺陷,包括民事执行制度功能把握欠准,没有制定单一的民事执行法;执行制度的结构缺陷,债权确保机制及功能不全。因此,应从制定单独的民事强制执行法和健全民事执行机构两方面着手改革和完善我国民事执行制度:包括制定单独的民事强制执行法;完善执行体制,健全执行机构。  相似文献   

18.
通过诉讼、非讼等程序获得执行依据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债权人尚需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实现对担保财产的优先受偿。我国现行法及最高院的批复、裁定等虽对实现担保物权强制执行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但仍有诸多问题悬而未决。对此,需依民事实体法和强制执行法基础理论结合担保物权案件的特殊性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19.
执行难是人民法院普遍面临的问题,可以概括为:难以发现执行线索,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物难寻,协助执行难求,执行款难查,应执行财产难动。产生执行难问题既有社会意识的原因,也有制度的原因和执行人员的原因。破解执行难问题,相应也应当从这几方面着手。  相似文献   

20.
我国对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法律规定条文甚少。《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185条规定了四种抗诉条件。第18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第1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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