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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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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是调整人类相互行为的一种社会秩序,是以强制作为制裁的手段来对付对立行为。国家创造或实施法律,亦即以国家机关名义来执行任务的个人在创造或实施法律;国家是一种中央集权他的法律秩序,构成国家这种社会的个人之间的关系是法律关系;但国家不是“法律的上帝”。纯粹法学说的任务在于分析实证法的结构,因此不能解答一种既定的法律秩序是否合乎正义的问题。正义与法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正义并没有客观标准,它是建立在人们的主观情绪因素上的价值判断。二元论者把法律分为真实法与实证法,如卢梭认为法律是表达“普遍意志”、德国历史法学派认为法律渊源于“民族精神”、社会速带关系说则认为只有符合“客观法”的实证法才有拘束力;但是他们对所谓“普遍意志”、“民族精神”和“客观法”究竟是什么以及如何确定的问题都没有提出答案,实际上只是以一种超级的法律来为实证法辩护而已。因此纯粹法学说坚持将正义与法律划分清楚。  相似文献   

2.
"彭宇案"给我们这样的讯息:江苏范围内,公民的权利意识感异常强烈,能够参与到法律事件中,用道德和法律的双重标准来评判事件,维护法的公正与正义;法官应当树立起真正的法律信仰,不仅相信法律还要信赖法律所维持的秩序,以追求程序正义为手段达到实质正义,妥善处理案件,确保定纷止争。  相似文献   

3.
法律哲学是围绕着某些一再发生的问题而演进的,其中以正义对法的关系最为重要。正义的法律是存在的,在其中具有团体意识的公民们的意志和谅解,超越利益冲突,造成了更高的“综合”。正义确是客观现实,它是超个人的,非主观的,但同时正义必须被理解为变化不定的现实。权威对每一种法律和社会秩序来说是有决定意义的。秩序不能单建立在权力上。法的权威是以它的合理性——即它的正义性——为基础,宪法、法规或决定底正统性是以它的正当性为基础,它的合法性是以它与实证法符合一致为基础。用刑法来强制对宪法的忠诚是以秩序和正义两种价值的同一为基础的。每一法律制度企求实现的秩序不应当被放在与正义时立的地位,好象它是一种敌对价值,更不用说放在正义之上。正义和秩序是相互依赖的。除了联合起来之外,它们不可能在法律团体中得到实现。建立世界宪政秩序继续在被提倡着。这种世界宪法将把建立在一切国家参予决定的基础上的最重要的一般法律准则,在一个具有普遍性的宪法中固定下来。只有在这种世界宪法范围内,才有可能把许多愿意参加这种秩序的国家底各种不同的法和正义的概念,在缓慢而稳定的发展中结合起来。  相似文献   

4.
追求正义是人类的普世性原则,是一切法律秩序的基础。司法权委由法官行使,实现司法正义应是法官根本的价值追求;理性裁判是法官实现司法正义的有效载体;发现法律是法官理陛裁判的科学路径;当司法正义实现不能之时,即为法官责任产生之日。  相似文献   

5.
环境法产生和兴起于环境危机的时代,在法律领域承载着应对环境危机的历史使命。建设生态文明的目标与完成环境法的历史使命高度契合,环境法是保障生态文明建设首位重要的法律部门。为了保障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环境法的价值追求应该以生态文明为应然目标、以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为基本理念。由此,环境法呈现出完全不同于传统法律部门的价值追求:环境法的正义价值表现为追求多面的正义,包括代内环境正义和代际环境正义;环境法的秩序追求是生态秩序;环境法的利益追求是在优先保护生态环境利益的前提下,寻求生态环境利益、经济利益和精神利益的协调与最大化。  相似文献   

6.
环境法产生和兴起于环境危机的时代,在法律领域承载着应对环境危机的历史使命。建设生态文明的目标与完成环境法的历史使命高度契合,环境法是保障生态文明建设首位重要的法律部门。为了保障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环境法的价值追求应该以生态文明为应然目标、以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为基本理念。由此,环境法呈现出完全不同于传统法律部门的价值追求:环境法的正义价值表现为追求多面的正义,包括代内环境正义和代际环境正义;环境法的秩序追求是生态秩序;环境法的利益追求是在优先保护生态环境利益的前提下,寻求生态环境利益、经济利益和精神利益的协调与最大化。  相似文献   

7.
依据法理学的概念范畴以及中国古代伦理型社会特质加以推演,生成中国古代法律伦理价值体系的核心要素——伦理秩序与伦理正义,这是伦理价值体系建构的基本路径,意在表明,中国古代法律与现代法律虽有不同的价值表现形式,但作为秩序与正义的综合体,中国古代法律同样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国古代法律内在的"仁、礼、法"的法理逻辑演化,对中国古代法律所反映的伦理秩序与伦理正义施以逻辑证成,这是伦理价值体系的衍生理路。  相似文献   

8.
自然法理论的演变是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发展的主要线索,该理论催生出近代正义理念。近代正义观的转型则孕育于近代理性自然法。《利维坦》对自然法和契约论的诠释,囊括了霍布斯正义理论的基本理念和基本内容。霍布斯将正义的评判标准转换为契约这种具体的规则形式。国家既不是至善的载体,也没有处于宗教权威之下,而它只是保护和平与安全的强大权威,这种权威来源于多数人的同意。在契约正义的理论框架下,霍布斯笔下的利维坦,主要包括利维坦的人性溯源、身份认同和法律向度三个方面。契约正义主导下的政治秩序建构沿循自上而下的建构路径,该路径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都有失偏颇。针对这一问题,后世诸多政治哲学家试图超越霍布斯契约正义观的局限,进一步探究正义秩序的形成逻辑。  相似文献   

9.
哈耶克是20世纪西方著名的政治学家和经济学家,当代新自由主义思潮的代表人物。他毕生视自由为永恒之理想,一贯坚持古典自由主义观点,将自由界定为"独立于别人的专断意志之外"。哈耶克主张在法治下实现自由,哈耶克对法律的思考是紧密地与个人自由、自发秩序、正义、民主、法治等相联系的。哈耶克的理论极为宏大,本文仅试图从法律与自由、法律与秩序以及法治这三个方面来基本的把握哈耶克的自由主义法律思想。  相似文献   

10.
法律适用必须以追求一定的法律价值为诉求。正义与秩序是法律价值的基本内容,正义在司法中的判断原则应该以符合事物的本质和平等为基础。在法律价值的位阶中,正义是居于首位的。  相似文献   

11.
法律适用必须以追求一定的法律价值为诉求.正义与秩序是法律价值的基本内容,正义在司法中的判断原则应该以符合事物的本质和平等为基础.在法律价值的位阶中,正义是居于首位的.  相似文献   

12.
作为法之本体的法的理念 ,不仅为存在于自然法中的法理念 ,也为存在于现实法律中的法律理念。前者是道德上的法的理念 ,后者则是政治、经济及社会性的 ,但是两者的内涵都为正义、秩序和利益。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 ,它们必然逐渐趋同 ,这是实行法治的前提和基础。  相似文献   

13.
人民正义是毛泽东法律观的价值基石,它提供了我们窥视毛泽东法观念的一个重要视角,亦有助于我们弄清社会主义法律秩序危机的症结所在。人民正义作为法律价值的标准有着先天的局限,只有用法律本身的价值来规约人民正义的价值诉求才可能有依法治国。  相似文献   

14.
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应关注正义所含括的一些基本范畴:自由、平等、安全、秩序、公益、社会福利,并对它们做全面统筹考虑,以免导致无政府主义的自由、绝对平均主义的平等及以义务为本位的公益。但不会有以不变应万变的绝对理想的法律制度,由于各国历史、政治、经济、文化、传统、地理、人口因素、自然环境、发展状况差异很大,法律的自由、平等、安全、秩序、社会福利、公益的安排与侧重也不尽相同,因而不能静止、被动地看待法律的正义  相似文献   

15.
关于政治合法性,每一门学科都代表着一种解释政治合法性问题的范式。伦理学以道德理念为逻辑起点,形成政治对正义等基本价值的信仰,成为衡量现实政治制度和政治秩序是否具有合法性的终极价值标准;合法性在法学中保留“与法律一致”的涵义,因而法律实证主义将合法归结为合乎法律;社会学家认为,在符合一定价值规范基础上的支持和忠诚或依据于被统治者是否相信或赞同某种统治,来确认政治统治的合法性。从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角度看,合法性的主要意义在于建立和保持一定的、和谐的政治秩序,同时克服合法性危机对社会进步和发展带来的消极影响。  相似文献   

16.
通过生活中发生的诅咒现象,我们发现内藏在纠纷中而独立于利益之外的报应系统,称之为民间报应正义。民间报应正义既是一种社会观念,又是一种隐性的社会秩序。它主要包括善的报应和恶的报应,这些因素既是报应正义诱因,又是报应正义的主要类型。民间报应正义与法律报应正义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它们分属不同的秩序系统。法治应对民间报应正义高度重视,辩证对待。  相似文献   

17.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为我们描绘了一个充满正义与和谐的社会,即一个完美的理想国。柏拉图认为,正义、国家、个人是相辅相成的关系。正义就是和谐与秩序,是各个等级的人各守其位、各司其职;正义是对法律的服从。研究和运用柏拉图的正义思想,对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8.
转型期弱势群体具有实用主义的法律价值观,偏重于从个人利益出发认同法律的功能价值,法律意识水平尚处于朦胧的、自发的意识阶段,权利意识不明确,法律权利价值观处于较低水平,通过法律实现其正义、获得正义的观念意识较弱。他们更倾向于选择个人正义的法律价值观,对法律的社会正义持一定的非支持态度;对法律的公正性认同感不高,对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的公正性理解也较为客观、实际。在建立社会支持和帮助网络时,要落实宪法精神,在体制内使弱势群体有正规的、合法的利益表达机制和需求表达渠道。  相似文献   

19.
人类对和谐安宁生活的追寻实质上是渴求人间的正义。一个稳定秩序的形成源于当时当地人们所公认的正义。侠是一个几乎被滥用的词汇,从正义追求的视角为其正名,侠尽管是法律在场后的产物,但却是法律社会秩序形成的一个有机补充,是正义的私力救济符号。  相似文献   

20.
法律意味着秩序,宗教意味着信仰。没有法律,人类便无法维系当下的社会;失去信仰,人类则无以面对未来的世界。在所有已知文化当中,都存在着法律价值与宗教价值的相互作用,都存在着宗教神性和法律理性的相互影响。西方宗教神性与法律理性互动先后经历了由契合到冲突再到和谐的历史轨迹:远古时代,西方宗教神性与法律理性往往是混同合一的,法律理性借助于宗教神性得以展开;到了中世纪末期,宗教神性与法律理性不断冲突,法律理性从宗教神性中分离出来;然而两者的长期分野却使西方人陷入了空前的精神危机,迫使两者重新融合,并达到全新和谐,来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正义和推动法治进程。西方宗教神性与法律理性辨证互动的历史轨迹为当代中国的法治发展提供了借鉴:中国的法治建设不仅需要进行制度上的建设,而且需要对整个政治文化、法律文化进行重构,只有二者相结合才能取得良好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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