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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对赔偿主体的认定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直接关系到受害人能否得到及时、合理的赔偿.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给受害人人身、财产带来的损失.现实当中,事故车辆的情况非常复杂,所有人和使用人往往是不一致的,需要根据不同的所有与使用之间的关系,进行详细研究,做出正确的认定.应当力图避免把不该承担责任的人当作责任方,更不应使真正的责任人逃脱法律的追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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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六章用数个条文具体规定了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交通事故责任赔偿范围的确定应遵循完全赔偿原则和过失相抵规则,既要赔偿直接与间接财产利益损失,也要赔偿精神利益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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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实施对解决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切实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其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需要相关部门不断地在实践中完善这一制度。本文仅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中的赔偿责任进行探讨,主要针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原则、赔偿范围及没有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情形下的赔偿规则等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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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要涉及归责原则、赔偿主体和赔偿范围等三个方面的问题。在归责原则方面,我国实行的是分段责任制。在赔偿主体方面,我国实行的是保险公司和运行支配者相结合。在赔偿范围方面,我国实行的是全部赔偿和过失相抵相结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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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为交通事故行政处罚、刑事诉讼以及民事诉讼的重要讧据,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影响巨大。为了提高交通行政部门行政行为的公正性,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当被列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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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包括保险责任限额外机动车保有人的侵权赔偿责任和保险责任限额内保险人的保险赔偿责任.前者以公平与效率价值的平衡为基点确定责任归责原则利于各方利益均衡;后者乃保险人之保险义务,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一旦交通事故发生,保险人即依照限额无过失主义赔偿原则履行义务.该险以利于受害人迅速、有效并且得到基本保障为目的,实效上却因该险的缺陷而减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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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方对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与财产损害相比,具有如下特点:损害后果的严重性和对受害人影响的深远性;损害范围的普遍性和损害后果的复杂性;损害表现的隐秘性和损害程度衡量的困难性。在处理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时,应注意处理好普遍与特殊的关系;应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出发;应坚持适当补偿、限制适用的原则;应赋予法官适当的自由栽量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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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玉龙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1,13(7):62-63
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所作的责任认定,其性质、地位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对责任认定能否提起行政诉讼、责任认定能否在损害赔偿诉讼中直接采用的问题.对此,在理论上争议较大.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行为是一种可诉行政行为,即行政确认行为.它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仅是一种普通证据材料,相当于专家的证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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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基本责任方式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基本责任形态为替代责任和自己责任.如果构成共同侵权,则形成连带责任,出现的责任形态是自己责任的连带责任和替代责任的连带责任.应当根据侵权责任形态的基本原理,确定机动车交通事故基本责任形态的一般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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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峰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28(6):44-49
我国新修订的《证券法》对内幕交易损害赔偿额的确定未作规定。由于立法政策、利益冲突平衡、法律体系等诸多原因,各国内幕交易损害的确定方法相差较大。我们应借鉴各国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对其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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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翕明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32(5):44-50
自动驾驶汽车是指在没有驾驶员操作的情形下,能够自主、安全地行驶车辆。对其交通肇事后刑事责任的分析应当区分为纯自动驾驶和有条件自动驾驶两种情形。纯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后,基于“成本收益”的考量,不应当由车辆本身作为刑事责任主体,但由于此时的驾驶者相当于乘客的角色,自始不参与车辆操作,故而设计者成为责任主体,对于肇事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宜采用“可能性”的概率论。有条件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后由驾驶者作为主要的责任人,依据“合法则条件说”对肇事结果承担罪责,设计者、生产者或销售者依其预见可能性,在可能的范围内承担产品过失的罪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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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一贯采取的填补性赔偿,是对机动车交通事故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考虑欠妥的结果。主观因素方面,机动车交通事故应当区分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即区分故意与过失、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在归责原则上应全面坚持过错责任原则,符合个人就自身行为所肇致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的基本观念。客观因素方面,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不应固守类型化区分,而应进行程度化区分,即轻微损害、一般损害、重大损害。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相结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应当引入惩罚性赔偿,搭建填补性与惩罚性结合的赔偿架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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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7条明确规定了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其中"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为主观构成要件,本文认为,这里的"明知"指明确知道行为必然或可能导致产品缺陷,而不包括对人身损害结果的明确理解。同时,"明知"不仅包括恶意和一般故意(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还包括"准故意"即重大过失在内。此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6条的规定,生产者和销售者对于缺陷产品违反召回义务的,亦可构成上述"明知",并在造成他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时承担惩罚性赔偿的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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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通肇事逃逸与交通肇事罪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张雪梅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2,14(2):62-63
通过分析交通肇事逃逸在新刑法交通肇事罪中的量刑规定 ,提出必须及如何正确认定交通肇事逃逸 ,并根据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危害 ,提出追究交通肇事逃逸者交通肇事逃逸罪的新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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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责任来源于英美法,大陆法系国家基于民事责任的补偿性功能定位以及公法责任与私法责任的划分,民法未规定惩罚性赔偿责任。我国民事单行法中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责任,但在适用条件、赔偿限额等方面规定不一。我国惩罚性赔偿责任适用于侵权行为,侵权人主观上应为故意且实行限额赔偿,以限制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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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责任法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侵权责任法在产品责任中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这对于完善我国产品责任,维护产品使用者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具有严格的条件。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产品缺陷造成的责任,在主观要件上要求"明知",即故意和重大过失,在损害要件上要求具有"严重的人身损害",即死亡和健康严重受损,从而排除了财产损害;责任承担上仅要求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金,对于惩罚性赔偿金的确定应当考量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加害人的主观过错、获利情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受处罚情况等因素。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