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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离婚案件越来越多地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夫妻共同债务有其特定的含义和特征,可分为共同生活债务和生产经营债务两大类来进行判断。合理界定和承担共同债务对夫妻双方及债权人均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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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目前的民事案件审判实践中,案件量颇大的一部分就是离婚案件,其中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夫妻间财产划分和债务承担问题,这就使离婚案件的审理更添难度。然而,我国与此相对应的法律规定存在诸多缺陷,如立法过于原则致使缺乏可操作性、夫妻离婚时缺乏债务归属的科学标准以及具体制度保障、立法规范存在相互矛盾之处等。因此正确认定夫妻债务这个问题成为了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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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张老伯欠杨某的货款是否为张老伯与其老伴薛老妈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法律首先推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为共同债务,须按共同债务处理。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机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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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推定制"和"合意举债推定制"具有逻辑统一性,而"利益分享制"是对以往认定判断夫妻共同债务标准的否定。夫妻共同债务推定存在证明责任分配不公、日常家事代理权界定模糊、现行法相互冲突的困境,亟待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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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婚姻.家庭:养生》2020,(4)
正"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生活和经营而所负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夫妻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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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女士与王先生2004年登记结婚。婚前.王先生贷款购买了一套住房并办理了产权证.婚后二人用共同收入偿还贷款。今年初,双方因感情不和打算离婚,但是在协议时,双方就该套房产发生了争执。王先生认为,该房产是自己婚前购买的,自己婚前付的房屋首付款,产权证也是婚前办下来的,婚后虽然夫妻二人共同偿还银行贷款。但是马女士不应当拥有产权。马女士认为。该房产是婚后夫妻二人共同偿还银行贷款的.离婚时该房产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至少自己对婚后还贷部分的增值财产应当拥有相应的权利。那么,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马女士能否要求分割房产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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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侣(A版)》2017,(6)
问:
我拥有北京户籍,但工作地点却在上海,已经在上海待了两年多.丈夫吴先生不愿离开父母,不愿放弃稳定工作背井离乡,因此一直在北京.因为就工作地点和生活方式难以达成一致,我想要跟丈夫离婚.我听朋友说,双方分居满两年就可以离婚,请问是否有这样的规定?
答:
夫妻常年异地居住,不一定算作法律上的分居.目前,法院认定的分居,是指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分开居住,且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包括性生活等).虽然不在一起住了,但如果不是因为感情不和原因,而是因为其他原因,如工作地点或其他客观原因,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不过,如果异地生活的夫妻相互间感情不和,也可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但是必须要有夫妻双方感情不和的证据来证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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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秀爱 《大江周刊.城市生活》2011,(9):71-71
婚姻是上帝给人类的礼物,是乐园中的乐园。进入婚姻是夫妻双方实践爱的契机,家庭是夫妻双方实践爱的场所。但中国目前日益增长的庞大的离婚人群将许多人从乐园带进了痛苦的深渊。也给孩子及其他家人成员造成许多负面的影响,甚至演变成严重的家庭暴力和恶性犯罪事件。文中从离婚人群的现状入手,就社会工作的本质,提出社会工作者介入离婚人群的可行性及对策,以期社会工作能步入这个领域,社会工作者能介入欲离婚的人群的对策,减少草率离婚的行为,挽救更多草率离婚的人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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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会 《大江周刊.城市生活》2011,(4):114-114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