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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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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汉代赎刑中的赎死可以区分为"独立赎刑"性质的赎死,以及"附属赎刑"性质的赎死。独立赎刑性质的赎死主要存续于西汉初期至吕后时期,执行方式主要有以金赎死、以钱赎死及以爵赎死。附属赎刑性质的赎死在西汉初期鲜有记载,盛行于汉武帝时期,后一直延续至东汉时期。附属赎刑性质的赎死执行方式则更为丰富、灵活。通过对《张家山汉墓竹简》《史记》《汉书》及《后汉书》的研究,两汉时期赎死制度的施行情况得以较为清晰的呈现。受特定社会条件的影响,两汉赎死制度不断发展变化,并对当时的社会产生了较大影响。  相似文献   

2.
艳红 《山西老年》2013,(9):17-17
商鞅:五马分尸秦孝公通过变法使秦国国力跃于各国之首,商鞅功不可没。但他由于执法严厉,得罪了不少人。秦孝公死后,曾被商鞅割去鼻子的公子虔告发他"欲反",秦惠王下令逮捕商鞅,施以"车裂"之刑(即五马分尸)。李斯:腰斩李斯不仅是辅助秦王横扫天下的政治家,也是小篆的发明人,现在泰山石刻据说好多都是他的手笔。同时他的文章水平也是屈指可数的,尤其是他的《谏逐客书》,鲁迅就说"秦之文章,李斯一人而已。"就这样一个大人物竟被  相似文献   

3.
周新城 《中华魂》2008,(5):52-55
来信《中华魂》编辑部:最近读到一篇文章《还纳吉以清白》(《炎黄春秋》2008年第3期),说:"匈牙利1965年事件的核心人物纳吉.伊姆雷在中国长期以来没能得到人们充分的了解,一直作为‘反革命’存留在众人的心目中。……然而实际上,纳吉是匈牙利一位深受人民爱戴的共产党领袖、  相似文献   

4.
两汉时期著名的经学大师郑玄,从小专注学术,遍注群经,注书时古今经文并用,以古文经為主,兼取今文经精华,对古今经文合流做出了巨大贡献,被当时人称為“经神”。后来在他的开创下形成了郑学学派,破除了以往古文经学一统天下的局面,统一了古今文经学,对经学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相似文献   

5.
顾炎武一生于酒,经历了年轻时的好酒善饮、中年后的即兴畅饮和晚年时的非礼勿饮.《日知录·禁酒》之意并非提倡禁止酿酒、买卖酒和饮酒,顾炎武在其中所提"先礼后刑"的酒政理念表明,他是继承了 自孔子以来的传统儒家"德治"思想,而主张"以德治酒":先之以酒礼之教,后之以酒刑之罚.其"禁酒"概念属于"后刑"范畴,是指当以酒礼教民无效或失效时对涉酒的悖礼之事所采取的惩戒手段.在顾炎武的酒政思想中,酒礼与酒刑在政治功效上是相辅相成的,它们构成王道酒政的两个方面:酒礼是防酒患于未然,酒刑是惩酒罪于已然.  相似文献   

6.
从本世纪初开始,迄至今天,在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研究中,买卖婚说与掠夺婚说一样,一直成为史学界一种颇为流行的观点。对后者笔者已有论路,兹对前者再作驳议,略陈管见。讹误之处,尚希望读者与方家教正。 一 据笔者所知,把我国古代以六礼为主要内容的聘娶婚说成是买卖婚之俗的较早的学者是刘师培先生。他在《中国历史教科书》一书中说:“俪皮之礼,即买卖妇女之俗也。后世婚姻行纳采、纳吉、问名、纳征、请期、亲迎六礼。纳采、纳吉皆奠雁,而纳征则用玄纁束帛,所以沿买卖妇女之俗也。”  相似文献   

7.
谈"刑"说"罚"     
<吕氏春秋·君守篇>说:"奚仲作车,仓颉作书,后稷作稼,皋陶作刑,昆吾作陶,夏鲧作城,此六人所作,当矣."文中所说的皋陶(音gāyāo)是舜的臣子,掌管刑法.<史记·五帝本纪>记载舜命令说:"皋陶,蛮夷猾夏(侵乱中原),寇贼奸轨(由内为奸,外起为轨),汝作士(即后世的大理卿,管司法的官),五刑有服."可见,我国有记载的"刑",在舜时已经有了.东汉许慎的<说文解字>说:"刑,罚罪也.从‘刀'‘井’.  相似文献   

8.
董仲舒针对汉初因袭秦朝"刑治"所带来的弊政,提出了"任德不任刑"的政治法律主张。概括起来,董仲舒"任德不任刑"的思想主张主要包含了两个方面的思想内涵:首先,是以"天人感应"说来总结德刑关系,提出"阳德阴刑"的主张,认为"德"与"刑"都是调整社会的重要手段,两者相辅相成。其次,董仲舒提出"任德不任刑"的主张是在社会管理模式的层面要求施行儒家的"德治",德与刑的关系是本与用,而非主与辅。自汉武帝复古更化之后,儒家"德礼为本、政刑为用"的思想逐渐成为主流,并且深刻影响了大一统时期社会治理模式的特点。  相似文献   

9.
纪元前167年,西汉孝文帝将"断肢体"的劓刑和刖刑,"刻肌肤"的黥刑"易"之为劳役刑、笞刑和生命刑.关于这一事件,两千多年来争论一直未停止.本文就其中的焦点问题提出了自己意见,认为汉初内刑有三种,汉初存在宫刑;汉文帝并未废除宫刑.  相似文献   

10.
齐夫 《中华魂》2014,(11):32-33
正前不久,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平谷支行原行长、党委书记韩立锋,因受贿1300余万元被送上法庭。他悔恨交加地说:"今天开庭恰恰是我的生日,这个生日会成为我一生中永不磨灭的记忆。"他承认所有指控并认罪,称因为"我没听母亲的话,贪念冲昏了头脑还是收了。"(2014年2月19日《新京报》)"世上只有妈妈好",贪官的妈妈也是一样,为了孩子的成  相似文献   

11.
"刑期于无刑"的思想源于三代,后来被历朝历代奉为最重要的刑事策略,成为始终指导着中国古代法制发展的最基本刑事政策.对"无刑"的追求,法家主张"以刑去刑",而儒家则主张"以德去刑"."以刑去刑"的政策最终导致重刑主义,而"以德去刑"的政策却具有轻刑的趋势.历史证明,"以刑去刑"的政策实施的社会效果并不理想,后被"以德去刑"的政策所取代.我国当前的刑事政策有重蹈"以刑去刑"政策覆辙的危险.构建和谐社会的刑事政策,应当吸取和借鉴"刑期于无刑"刑事政策化进程中的教训和经验.  相似文献   

12.
作为被后人誉为"千秋金鉴"的著名谏臣魏征,辅佐唐太宗成就了名垂青史的"贞观之治"。其"慎刑恤典、力戒任刑"的民本主义执法思想对唐代"法良政善"的贞观盛世局面之形成,有着不可忽视的贡献,而且对现阶段我国行政、刑狱等法制建构与完善具有重要镜鉴价值。  相似文献   

13.
谈"刑"说"罚"     
<吕氏春秋·君守篇>说:"奚仲作车,仓颉作书,后稷作稼,皋陶作刑,昆吾作陶,夏鲧作城,此六人所作,当矣."文中所说的皋陶(音gāyāo)是舜的臣子,掌管刑法.<史记·五帝本纪>记载舜命令说:"皋陶,蛮夷猾夏(侵乱中原),寇贼奸轨(由内为奸,外起为轨),汝作士(即后世的大理卿,管司法的官),五刑有服."可见,我国有记载的"刑",在舜时已经有了.东汉许慎的<说文解字>说:"刑,罚罪也.从‘刀'‘井’.  相似文献   

14.
从越地"剑文化"衍生出的反抗复仇的独异精神与越地"书文化"衍生出的个性觉醒意识构成了现代鲁迅生成的内源性因素。在青少年时期,特别是在家道中落后的现实境遇中,鲁迅很易于接受越文化中代表反抗和复仇精神的"剑文化"的影响;而当他受到西方文化的洗礼后,便又唤起了他对越文化中代表人之觉醒的"书文化"的自觉发掘。在有意识地从越地"剑文化"向"书文化"开掘的转变过程中,鲁迅逐渐形成了内"剑"外"书"的精神结构,而这不仅决定了他兼具"战士品质"和"文人情怀"的两面性,也使得他在创作中表现出亦"剑"亦"书"的文学风格。  相似文献   

15.
睡虎地秦墓竹简有多处关于"赎"的规定,虽不及张家山汉简系统、完整,但正因为它的具体和零散,却承载了大量的历史信息,对于理解秦汉以前的赎刑有关键意义。"刑疑赦从赎"是赎刑产生的基础,但作为法定刑的"赎"并不必然具有"代用"意义;其法律后果不具有身份内容,属于整个刑法体系中比较轻的一个序列。"赎"的执行方式比较灵活、开明,更表明"赎"作为法定刑是一种比较单纯的财产刑。"居赎"解决了赎刑适用对象的贫富差别问题,使其成为一种周密可行的、可以普遍适用的制度。  相似文献   

16.
对于诗书理论上均有建树的姜夔,学界却绝少注意到其书论与诗论的相通性。他认为诗、书之意格须高,而主体的人格精神决定了诗书之格,故需提高主体"涵养"。他主张诗须含美刺之义理,书须依点画施设之情理,形式变化多端而尚"义理"之古法不可乱。对重形式之今法,他主张在诗、书创作中应不被其所缚,"精思"、"自得"而成一家风味。他还提出"自然高妙"说,追求诗、书中和平淡的美学风格。而他的诗书相通的文艺思想明显受到当时理学文化思潮的影响。  相似文献   

17.
《史记·魏公子列传》"遍赞宾客"一句的训释历来多有分歧,教材及文选注释常相龃龉;本文对这一问题详加考求,以释前疑。  相似文献   

18.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贯穿于中国古代社会的始终,体现了不同阶级身份之人在法律地位和权利上的差别,使他们不平等地位合法地公开化。准确理解"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须从亲亲和尊尊的角度出发,得出"礼下庶人,庶人有礼;刑上大夫,大夫用刑",以及礼与刑的等级性与阶级性。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必须彻底抛弃等级观和阶级观,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相似文献   

19.
西北汉简中有一种人的身份称"施刑",与史书中出现的"弛刑"相对应,他们是经皇上诏书恩准后的一种囚徒。前贤已有的研究受资料所限仍存在一些不完整的认识,得助于金关汉简和悬泉汉简资料的补充,有关"施刑"的来由、征发派遣、使用管理和回归故里等一系列"来龙去脉"的环节就很清楚了。金关汉简中记录了"施刑"屯作居延有"一日当二日"的优待,且服役期满后者还可以归原籍。  相似文献   

20.
1997年刑法修订时并未明确规定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具体认定标准,随后司法解释对该罪中的"情节严重"设定了一系列标准。由于"情节严重"在四要件下犯罪论体系地位不明确,司法解释采用了混合认定模式致使其认定标准设计不合理。这导致实践中预防刑要素和责任刑要素功能异化、责任刑要素与预防刑要素混同化、司法实践认定标准机械化、罪的界限模糊化等问题。"情节严重"不仅是犯罪构成要件,而且是违法构成要件要素。基于此地位,在对"情节严重"认定标准进行重构时应将主观要素、预防刑要素、恶劣社会影响要素剔除,同时增加商品流通与否、市场失序的原因、对象受害程度、行为性质边界等要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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