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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食品安全监管国际软法因能弥补相关硬法的缺陷,而为国际社会所关注和重视,并成为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主要治理形式。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国际软法在监管标准、主体、方式和路径等方面均无法达到食品安全全球治理的期待和要求,亟需变革。由于软法的作用和效力仍存有争议,且不同国家的利益差异较为明显,其变革之路必将困难重重。在人权规则的持续发展和南南合作与区域合作的深入推动下,食品安全监管国际软法的变革方向逐渐明晰,或将在理念、制定和实施上有所革新。中国已经开始探索并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管国际软法的国内转化路径及其范围与重点,在全球治理的框架下,为了食品安全国际法治的早日实现,建议进一步提升食品安全治理水平并扩大国际影响力。  相似文献   

2.
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对于保障全球食物安全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该领域国际软法的兴起,弥补了全球食品安全监管的软肋,WHO在这一领域有着尤为特殊的贡献,由国际软法构建的WHO食品安全事故的监测、应变和处理机制对防治全球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维护人类生命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具有明显的临时性、倡导性等“软性”特征.基于国际软法理论的发展及食品安全全球治理的现实需求,应当从完善WHO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国际软法的角度推动现行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3.
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是实施监管的依据,也是确保食品安全的基石。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存在广度不够、协调性不足等缺陷,食品安全生产标准不统一且相对陈旧。因此,相关部门应遵照国际先进监管理念,借鉴发达国家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4.
对食品安全法制建设的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下载免费PDF全文
食品安全是一个重大的公共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方面存在许多问题,这与食品监管立法体系和执法体系的不完善密切相关,我国食品监管立法体系缺乏系统性、完整性,条款笼统滞后,伸缩性太大,缺乏可操作性,法律责任体系中罚则较轻。食品监管执法体系呈现出“散”“乱”“软”现状。完善食品监管立法和执法体系的思路是:整合法律资源,制定统一完整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完善法律责任体系,整合执法力量,建立统一的食品监管部门并明确规定其职责,健全食品安全预警监控制度和奖励举报制度,消除行政执法与司法之间的断带,实行责任倒查机制。  相似文献   

5.
目前的全球金融货币监管体制主要采取完全不同的软法体系,IMF主导的相关贷款援助项目、外汇市场以及风险监管方面的制度均存在缺陷,IMF通过相关组织制定的国际金融监管标准虽得到了来自各国金融市场监控最基本层面的支持,但其源于IMF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其在全球监管视野的功效局限性.从最基本层面而言,布雷顿森林体系所构建的金融货币体系是诱发全球金融危机的首要原因.预防全球性金融风险及化解危机最具可行性的路径选择应是由IMF主导各国达成一项新的国际协定.  相似文献   

6.
新颁行的<食品安全法>将于今年6月1日施行.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相对不完善,给食品安全监管带来了困难,也使得食品安全存在较多隐患.通过对中外食品安全监管法律的比较,希冀找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不足之处,从而为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体系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7.
国内外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系比较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首先提出一个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系的整体框架,即从原则依据、实施主体、保障体系、监管制度四个层面构成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系。依照这个框架内容,在四个监管层面系统比较了发达国家与我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方面的差异,总结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问题和改进方向,并提出构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8.
国际社会出于解决主权财富基金跨境投资法律监管问题的需要,近年来出台了不少新举措。这些实践包括由部分发达国家制定,限制主权财富基金投资战略经济部门的国内法;由国际机构指定,被主权财富基金认可的国际软法规则。在对后者进行研究之后,认为在主权财富基金的监管领域国际立法软法化的原因在于:避免了主权成本、能够回应现实不确定性、允许政策偏好的分歧。软法在该领域起到了提供相对统一的国际标准与为持续磋商奠定基础的重要作用。通过这些分析,对进一步了解、研习国际软法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9.
我国会计准则国际化的问题已有很大的进步 ,但与国际水准之间仍存在相当大的差异 ,我们应采取具体对策 :建立合理的会计准则制定机制 ,加快会计准则制定速度 ;完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 ,加强公司信息披露监管 ;进一步开放注册会计师服务市场 ,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专业技术和职业道德水平 ;积极参与国际组织的活动 ,扩大在国际会计和信息披露准则制定过程的影响力  相似文献   

10.
《食品安全法》之监管体制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2009年6月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进行了创新和重建,实行统一的多部门分工负责与综合协调的全程监管体制,但仍然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为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需要加快与《食品安全法》相关配套的法规体系的立法,合理配置食品安全监管权,引入和培育社会监管机制,构建科学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相似文献   

11.
中国古代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包括统治指导思想、具体法律规范、民间行会监管等多个层次,这些层次共同形成了一个疏而不漏的体系。中国古代食品安全监管体现了顺天应时、敬天法地的法制观念,在监管规范中体现了“礼”的思想,成文法与民间法相结合,民间组织在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可以借鉴古人的做法,形成全方位监管体系,执法队伍应引进食品行业技术人才,建立严格的行业准入制度,注重社会诚信建设。  相似文献   

12.
反不正当竞争法自颁布施行至今,其立法体系形式上已相对完善,但仍有必要优化:一方面,处于该立法体系中的上位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部分条款可操作性仍有待进一步增强;另一方面,处于该立法体系中的下位法反不正当竞争地方立在部分地区尚未制定,影响并阻碍反不正当竞争法律适用效果。在遵循基本地方立法规范前提下因地制宜制定反不正当竞争地方立法确有必要。湖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法律适用在统一执法权界定、相关管辖权划分、某些具体行为认定、处罚标准自由裁量等问题上仍存在适用困境,亟需通过制定反不正当竞争地方立法增强其可操作性以适应地方治理现实需求。具体而言,其制定共涉及立法规范包含18个方面共计30多个具体问题,其中涉及相对方存在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措施有7个方面,涉及管理方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措施有11个方面。  相似文献   

13.
亚洲金融危机暴露了国际金融体系的内生性缺陷:1- 虚拟经济与实物经济的严重脱节;2- 金融的过度膨胀使得国际游资已构成巨大的破坏力;3- 缺乏国际金融合作与监管。而任何改革都是各国利益均衡的结果。本文提出如下主张:金融全球化与自由化是大势所趋;加强国际监管与合作,制定出一些可由各国接受、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并逐步建立全球性或区域性的金融监管与合作组织。  相似文献   

14.
食品安全风险是具有或然性的损害源,防控法律制度要着眼于食品"从农田餐桌"周期中的风险存续规律,以保障公众食品安全这一社会利益为本位。针对我国现行食品安全立法中存在的防控制度构成部分缺失、制度因素间协同水平不高、风险信息保障机制不健全以及国际合作机制缺失等不足,在制度的顶层设计上遵循系统性指导思想,通过确立法律监督权保障公众利益的中心法益地位,调整食品安全监管权力配置模式,提高监管权行为的科学性、有效性,完善风险信息保障制度和风险责任追究制度,积极开展国际法律合作,利用国内国际两种法律资源提高我国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制度的系统性水平。  相似文献   

15.
问题与对策:从食品安全到《食品安全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存在诸多问题,就法律层面而言,主要表现为缺少食品安全基本法,现有处罚力度不够,监管体制存在结构性缺陷,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不完善等.为有效应对食品安全危机,我们需要构建以<食品安全法>为核心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加大处罚力度,重视处罚实效,创新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并完善食品安全相关体系与制度建设.  相似文献   

16.
关于建立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监管体系的思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本文从法律监管和组织监管角度探讨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国际经验,认为我国应着眼于建立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法律体系和组织体系,完善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等相关法律,合理分配监管责任,从而促进整个基金业的规范发展。  相似文献   

17.
监管是监管者和被监管者共同服从规则治理的行为,监管权限规范是控制监管权力的法律之笼。从规范与事实两个认定基准出发,根据监管权限规范的不圆满性及被动执法的现状,足以认定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权限规范存在严重漏洞。监管权限漏洞具有五种类型属性、四种具体类型形式。其中,监管时限漏洞为其核心漏洞。填补监管权限漏洞要遵循从立法到司法的方法路径,体现规则的正义,根本出路在于建立完善的监管权限规范体系。随着大部制的建立,监管者处在新监管体制与旧监管规范的矛盾和冲突之中。修改我国《食品安全法》,填补监管权限漏洞,已刻不容缓。  相似文献   

18.
食品安全是天大的事.近年来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折射出我国的食品安全规制体系仍存在很大的提升空间。文章在时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及规制问题判断的基础上,结合国际食品安全治理现实,总结了我国食品安全的规制趋向,即理念转变、信息透明、操作规范、责任明确、激励有效。  相似文献   

19.
通过对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政府监管部门、食品行业生产企业和社会组织等主要行动主体进行博弈分析,发现:政府与生产企业的“监管—被监管”关系一直处于变动状态,主要表现为政府增强监管力度,促使生产企业规范生产,保障食品安全监管效果;而高昂的监管成本让政府不得不降低监管概率,从而为生产企业机会主义行为选择提供了空间,导致食品安全事件频发,政府继续增强监管力度。此时,政府选择与社会组织进行合作监管的概率决定了社会组织选择合作的演化稳定结果,影响了食品安全共同监管体系的建立;政府与社会组织在监管过程中的沟通协调成本以及对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需要在多元主体参与的协同共治中不断探索和明确。  相似文献   

20.
新的政府监管模式更多地强调社会组织在监管中的作用。"三方代表制"理论和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实践,充分证明了社会组织在食品研究、标准制定、风险评估和检测、产品认证、企业信用评估等方面具备独特的优势。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社会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远未被充分认识和实现。解决这一问题首先需要我国加强相关社会组织的培育,然后在此基础上,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做法,进一步探索建立和完善代理、第三方认证、听证以及团体诉讼等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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