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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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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罪刑法定原则下,刑法解释的界限介于被允许的扩张解释和被禁止的类推解释之间,换而言之,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分标准就是刑法解释界限的设定标准.从问题类型划分的角度来说,这个设定标准属于刑法问题中的价值判断问题,对此应该通过协调刑法的安定性与刑法处罚的必要性这两个价值取向之间的关系来解决,换而言之,就是要在刑法解释的明确性与妥当性之间实现均衡.  相似文献   

2.
顾乐 《学术论坛》2008,31(2):93-99
伴随着罪刑法定主义的立法化,罪刑法定原则全面覆盖了中国的刑法解释理论.罪刑法定主义其解释学理念在于:一则罪刑法定原则规定了刑法文本之本体论意义,从而即决定了刑法解释的目标与限度;再则罪刑法定原则对刑法解释提出"合法性"要求.然而,罪刑法定主义自身的价值困惑,罪刑法定原则带给刑法解释的"合法性"困惑,不仅阻却了罪刑法定理想的完美实现,亦使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解释领域的贯彻陷入困境.因而,反思罪刑法定主义之合理性、论证罪刑法定原则之可行性,就成为刑法解释理论探讨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起点.  相似文献   

3.
近年来,刑法学界在对我国刑法基本原则的讨论中,有一种对资产阶级的罪刑法定主义绝对肯定的倾向,并要求把它立法化,以实现“彻底的罪刑法定主义”。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妥当的。 一、对资产阶级的罪刑法定主义只能批判继承 罪刑法定主义,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它的派生原则有:正式的法律是刑法的唯一渊源,排斥习惯法、命令和判例:禁止类推;刑法不溯及既往;禁止不定刑;反对法官立法等等。  相似文献   

4.
刑法中类推适用与扩大解释的界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类推在刑法领域是被作为法律规范续造的手段加以禁止的,而不是被作为一种法律思维方式加以禁止,因此,不能以此否定在刑法领域采取类推(或日类比)的思维方式以完成类型化的构成要件的符合性判断.汉语词典及"可能的口语词义"都不能成为解释刑法用语的根据,也不能以之作为区分类推适用与扩大解释的标准.区分类推适用与扩大解释应同时考察三点:处罚必要性的强弱;普通国民的可接受程度;刑法用语的可能含义范围.  相似文献   

5.
1997年新刑法颁布 ,罪刑法定原则在法学界多年疾唤后终于在法典中确立 ,实行多年的类推制度也因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悖而被废止。可是 ,社会现实的纷杂与法律的滞后与不周延带来的问题仍然存在并亟待改观 ,故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提出建立刑事判例制度以弥补这一界隙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6.
鉴于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力量上的悬殊以及进入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事实上可能无罪,因此,刑事诉讼法目的主要在于保障人权,而非打击犯罪。但在刑法解释中,疑罪从无与有利于被告应只适用于对证据与事实存有疑问时,而不应成为刑法解释的方向。刑法条文是正义的文字表述,亦是刑法解释的对象。"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因此,刑法解释应以刑法条文背后的法益保护目的为解释目标。当对刑法解释存有疑问时,应在罪刑法定主义原则的框架内,根据刑法条文背后的目的,尽可能实现规范内的处罚正义。  相似文献   

7.
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方法,法律解释受到了日益广泛的关注,其发展方向之一是与部门法的结合,刑法解释就是其中之一。除了具有法律解释的一般特征,刑法解释还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可以从静态分析和动态运作两个层面展开:前者包括了对罪刑法定原则的遵循、重视客观性以及保护人权等内容,后者则对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等具体方法的运行产生了影响。只有准确把握刑法解释的特殊性,我们才能够提升刑事审判过程的水平。  相似文献   

8.
罪刑法定原则下的刑法解释及其发展趋势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现行刑法是以罪刑法定作为其基本指导原则的 ,目前的刑法解释与其追求的终极目标是一致的。但是无论社会实践还是法律本身的发展都要求构建一种以法律条文为本 ,以立法解释为主 ,以法官为适用解释主体 ,以最高司法解释为辅的刑法解释体系。以此为前提我们展望刑法解释的发展趋势不难发现 ,适当给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将在保证刑法的权威性和相对稳定性的同时又尽可能地避免其不周延性  相似文献   

9.
罪刑法定原则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刑法罪刑擅断主义的产物,已为大多数国家宪法或刑法确认并反映到一些国际法文件中,成为现代刑法最基本的原则。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刑事立法对罪刑法定原则长期付之阙如。新刑法在总结我国刑事立法经验的同时,顺应时代潮流,废除了类推制度,并对罪刑法定原则作了科学的明文表述,这对完善我国刑事法律及加强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均具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0.
医疗技术革命在给人类带来巨大的福祉的同时,也给刑法带来了挑战:通过对伦理的冲击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刑法,对罪刑法定原则的挑战。应探索在伦理背景下的刑事司法中罪刑法定的形式和实质侧面,寻求其实质正当性与实现平衡的手段。只有找到扩张解释的弹性与限度,并创造性地采用理论创新的方法,才能取得实质意义上的平衡。  相似文献   

11.
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是经历了长期而又艰难的考验与争论后,在中国立法史上取得的阶段性胜利。然而,罪刑法定原则的真正最终实现却依赖其在刑事司法领域中的适用。目前,罪刑法定原则在刑事司法适用中还存在着种种缺憾,为了克服罪刑法定司法化的障碍,其理想设计即是规则与解释和裁量的平衡适用。塑造其坚持在罪刑法定原则实际代价中的人权保障与罪刑法定原则框架下的社会保护相统一的刑事司法品格,从而树立起罪刑法定原则在刑事法治领域内的权威,使其名符其实地成为刑事法律中的帝王规则。  相似文献   

12.
最高司法机关颁布的司法解释在保证刑法的正确执行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也存在明显的缺陷和不足 ,特别是存在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偏离的倾向。因此 ,研究刑法司法解释的规则和方法具有重要意义。当然问题的最终解决有赖于确立以法官解释为中心的刑法解释体制  相似文献   

13.
李文杰 《兰州学刊》2014,(2):197-199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生命,它贯穿于刑法的始终,是法治在刑事法领域中的集中体现。刑法分则中的所有罪名都应该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从罪刑法定原则的视角看刑讯逼供罪的现行规定,发现刑讯逼供罪的规定有违罪刑法定原则的两项内容:明确性原则和禁止不均衡的刑罚。笔者以此为出发点探讨刑讯逼供罪的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14.
人权价值是宪法的目的价值、核心价值,这决定了刑法目的是保护包括犯罪人在内的全体公民的基本人权。目前,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存在片面理解人权、忽视人权甚至侵犯人权等问题,破解问题之通途在于,建立保护与保障统一,情、理、法融合及以罪过原则为本的人权刑法解释观。目的解释作为这种解释观的根本方法,寓于法理与情理、规范与事实的类推过程之中。  相似文献   

15.
罪刑法定主义的核心是“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没有预先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所以,罪刑法定主义要求我们,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犯罪必须依据行为发生之前法律有否明文规定为犯罪,不能依其他法律条文类推定罪,也不能依新法律追溯既往的行为。罪刑法定主义同“罪刑法定”原则是有区别的,它除了涵有“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还蕴含着刑法内部关系的对立统一性。因此作为罪刑法定主义来理解反映的是法制建设与经济基础的对立统一关系,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国家、集体与个人权益的对立统一关系,刑法的改革与稳定…  相似文献   

16.
对于法无明文规定的行为,是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认为是犯罪而不处罚呢?还是采用刑事类推原则定罪判刑呢?这个问题,在不同的国家中,不同的历史阶段上,采用了不同的原则。 对于法无明文规定的行为,我国早在秦汉时期就采用了“比附援引”的原则。列隋朝时期成为定例,一直延用到民国初期。 资本主义发展的初期,意大利刑法学家、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贝卡利亚,针对当时欧洲残酷专横的封建刑事制度,要求确定罪刑必须严格地根据法律明文规定,提出法无明文不为罪,不受处罚的原则。既反对类推的运用,也反对对法律的扩张解释。这个原则被一些资本主义国家所采用。现在,如法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仍然采用这个原则。但是,在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实践中或在理论上,都没有真正实行罪刑法定的原则,也从未完全否定类推的应  相似文献   

17.
对于法无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如何处理,在各国刑法中基本上有两种不同规定:一种是采取“罪刑法定”,原则不处罚;一种是实行“类推”制度。 罪刑法定要求法无明文规定的行为不为罪,不处刑。这是在反封建社会的君主专制中产生的原则。反过来也就要求刑法中明确详尽地规定各种犯罪构  相似文献   

18.
面对非法经营罪的“口袋化”趋向,应当首先对其中心词“经营”通过整个法规范体系的实质要求来限定其为中性,以达致其保护市场秩序的立法目的;然后对其所“非”之“法”进行具体引用,以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于“空白罪状”.但是此处前置之“法”显然不足以呼应信息时代罪情的发展,这倒逼着司法解释以解释法律之名,行类推“国家规定”至准“国家规定”之实.通过立法解释等最高立法机关的“决定”适当提升部分部门规章的“规格”,补足刑法罪刑规范中的构成要件要素,应当是复原刑法目标中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和谐共生”关系的尝试性通道.  相似文献   

19.
刑法的立法解释作为刑法解释的一个分支,带有明显的中国特色的标签,是指最高立法机关对法律条文和法律事实所作的有权解释。在运作过程中,需要对其从三个方面加以梳理和细化:一是巩固刑法的立法解释的法理基础;二是弘扬刑法的立法解释的合目的性原则;三是界定刑法的立法解释的扩张解释方法。由此,以期达刑法恰如其分的适用之目的。  相似文献   

20.
扩张解释与限缩解释的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们需对扩张解释与限缩解释展开必要的批判性反思.就其性质而言,与其说扩张解释与限缩解释是制定法解释的方法,毋宁说它们是制定法续造的方法或法律类推的方法.就其操作功能而言,扩张解释与限缩解释尚需依赖其他实质性或权威性论据的支持,因而并不能称其为相对独立的"解释"方法.必须谨防法律适用者打着"解释"的旗号,错误扩张或限缩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扭曲、破坏法律."公鸡啄眼案"和"非法占用农地案"就反映了扩张解释与限缩解释之误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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