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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律人格是民事主体制度的灵魂.生物性意义上的人能成为法律上的"自然人",是法律对由人类意识所支配的具有社会性、伦理性的人类成员的主体性的尊重,也是对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尤其是商品生产交换所阐发的主体独立、平等等权利要求的法律肯定.没有天生的"自然人",所谓"私法上的人格地位与生俱来"实是一种主观错觉.人格权虽然与主体存在具有同期性、无意识性,但人格权仅是由自然人人格派生的民事权利之一种,由法律进行抽象或具体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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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的人格权制度及婚姻家庭制度通过对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的保护,从本质上保护、实现了人的尊严、自由、生命与身心健康等人格利益。婚姻家庭法兼顾个人与社会的双重价值决定其所确立和保护的人格利益必然具有双重性。无论是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人身关系,还是财产关系都与人格权及人格利益密切相关,对婚姻家庭关系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合理调整就是对人格利益尊重与公平分配,是实现人格权的有效途径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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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人格权是对人格权商事化的一种特定描述,它不指代一种具体的独立权利。如果将商事人格权独立化,会导致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包括权利的归属、区分、行使以及法人的人格权等等。事实上商事人格权是传统人格权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的商事化表现,通过人格和人格权的分离、人格权的有限让度、人格权的经济利益凸现,人格权与其他民事部门法一样实现了商事化的过程。大陆法系讲求概念清晰和逻辑严密,因此在法律设计上应当以扩张传统人格权的方式而不是建立独立的商事人格权方式应对该法律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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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关于人格权的研究中,许多学者将人格权的理论基础追溯至哲学中的理性人格。通过对理性与身体在人格中的角色变迁的研究发现,哲学中的理性人格为平等的法律人格奠定了理论基础,但缺失了对人的全面关照,不能为内容丰富并处于不断发展中的人格权提供理论支持。哲学中人格的身体向度将活生生的身体作为主体性要素,并赋予其丰富的内涵,可以成为人格权的根,人格权的产生和发展均可以从中吸取养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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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人格权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合理建构人格权法律体系的前提。人格权是自然法层面人格伦理价值外化的结果,是以人格为客体并兼具宪法权利与民法权利二元属性的“私权利”,非财产权属性是人格权的基本特征,财产权属性是人格权的第二性特征。人格权独立成编是理想与现实权衡的较佳选择,将使民法的重心从“财产”转向“财产和人身并重”,引导人们在尊重自己和尊重他人的人性关怀中捍卫自由和平等;以“一般条款”代替“一般人格权”,采取“具体列举+兜底条款”的立法模式,不仅有利于克服法律规定的不周延性,弥补法律“漏洞”,完善人格权体系,而且能比较好地适应社会生活变化,给法官以自由裁量权,公正处理各种案件,维护新型的人格伦理要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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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伦理人格走向法制人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一个伦理的社会中造就的是伦理化的个人,而一个法制社会造就的则是法制化的个人。与个人的存在状态相应,个人人格也表现为伦理人格和法制人格。社会从伦理化走向法制化的过程,同时也是伦理化的个人向法制化的个人、伦理人格向法制人格转变的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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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企业主体法律人格确认的问题研究,主张法律人格是前提,它决定了企业主体享有权利的范围,即权利能力,并且得出如果法律赋予某类企业以独立的法律人格,使之能够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将会增强其在市场上竞争能力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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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有的一般人格权制度与具体人格权存在矛盾,与人格权概念存在矛盾,与人格商业利用权关系复杂。所有这些一般人格权与人格权体系的矛盾都是由于我国的一般人格权制度尚停留在作为宪法价值在民法中适用的转介条款的阶段、没有实现民法制度化造成的。德国的一般人格权虽然也是对于抽象的宪法价值的实现,但是由于已经被构造为民法中的制度,因此不存在上述矛盾。由于我国的具体人格权制度已经吸收了比较法上一般人格权具体化的成果,因此我国的一般人格权制度应当以此为基础予以适当限缩。我国的一般人格权应当是对于具体人格权未予规定的意志针对其他非典型人格要素的决定自由予以保护的抽象人格权,它在人格权体系中具有补充具体人格权不足并促进形成新的具体人格权的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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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定的人格要素可以进行商业利用并能带来经济利益,究其本质是人格要素及其蕴涵的影响力所产生,此种利益应属于主体自身享有.基于人格和人格权的非财产属性,此种附着于人格要素的经济利益应当纳入财产权的保护范围,此谓人格信息财产权.此种权利与人格权一起为人格要素提供了并行不悖的双重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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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军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4(3)
在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问题上,不宜构造出一个潜在地包含所有类型的人格利益的一元人格权.这种模式忽视了人格利益的特性,损害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来自德国民法的一般人格权理论,无法与中国民法理论和制度衔接,并且自身也存在过度限制法律对非典型人格利益保护手段的缺陷,不值得借鉴.比较合适中国的做法是确立人格保护的法律原则,当存在人格法益保护漏洞的时候,诉诸这一原则来实现对非典型人格利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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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以人为本的理论是对马克思主义人学思想的高度概括,体现了马克思主义人学的理论品质和精神气质。以人为本思想是对人的个体价值的关照,也是人类发展的诉求。20世纪以来,随着人权运动的蓬勃开展,在以人为本立法理念的指导下,我国在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将人格权制度放到了重要位置,从立法上完善对人格利益的保护。本文从阐述以人为本的科学内涵入手,简单分析了人格权制度与以人为本理念的关系,并结合我国人格权保护的立法与实践,对现代民法中人格权制度的新发展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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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存在着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诉讼资格分离的观点,而民事诉讼资格又存在着实体当事人与形式当事人之分。由于民事诉讼主要还是解决实体性的争议,所以民事权利能力问题实际还是主要与实体性当事人的概念相关联,继而民事诉讼中的主体问题与民法中的主体问题争议就转化为民事权利能力与当事人能力问题了。从团体人格的角度而言,民事权利能力不没有与当事人能力发生分离,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与立法中的存在的所谓分离现象并不是真正体现二者的关系,只是反映了人们对于团体人格认识的偏差,继而也凸现了程序法与实体法的互动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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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前所使用的"法律人格"概念,不仅与Personality相对应,Persona、Person甚至Caput等词也常常被翻译成法律人格。然而上述词语在使用中其内在意涵并不相同,不加区分地被翻译成法律人格造成了我国当前对该词理解上的混乱。事实上,Persona在罗马法并不是用于指称主体资格的专门概念,Personality与人格权客体意义上的"人格"相对应,具有"人格要素"之意涵,而Person更多地用于表达主体意义上的抽象人格。目前学界在翻译时对不同的用词的不同涵义未进行区分,从而导致"人格"一词的使用混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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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0,(1)
民法典人格权编应继续坚持《民法总则》所确立的人格利益保护一般条款+具体人格权立法模式。同时,应以民法典体系的科学性为标准,继续完善草案的具体规定。对此,一方面,考虑到《民法总则》第109条已经明确宣告了一般人格权的价值基础,所以应删除草案中一般人格权条款与第109条重复的表述;另一方面,考虑到人格权编一般人格权条款与侵权责任编一般侵权条款在功能上可能存在的重复,所以草案应仅保留人格权请求权中关于绝对权请求权的规定,而将相对权请求权部分交由侵权责任编规定。另外,由于民法典中已经将人格尊严等宣告为一般人格权条款的价值基础,所以法院在通过一般人格权条款进行法律涵摄时,毋需再通过引入宪法一般人格权条款内涵的一般法律思想进行正当性论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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