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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对特定的人格要素可以进行商业利用并能带来经济利益,究其本质是人格要素及其蕴涵的影响力所产生,此种利益应属于主体自身享有.基于人格和人格权的非财产属性,此种附着于人格要素的经济利益应当纳入财产权的保护范围,此谓人格信息财产权.此种权利与人格权一起为人格要素提供了并行不悖的双重保护.  相似文献   

2.
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用是个混合型的问题,其既涉及到精神利益,也涉及到经济利益,因此,不能简单地套用已有的人格权制度,或者财产制度。基于其特殊性质,应兼顾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下,构建人格权财产利益制度。基本原则是构建人格权财产利益制度的基础,同时,其渗透了人格权财产利益立法价值理念和目的,从不同侧面体现目的和理念的体系。它向上迎接人格权财产利益制度的立法目的和价值理念,向下迎接人格权财产利益制度的具体制度,是理念基础和具体制度之间的"桥梁"。  相似文献   

3.
在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问题上,不宜构造出一个潜在地包含所有类型的人格利益的一元人格权.这种模式忽视了人格利益的特性,损害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来自德国民法的一般人格权理论,无法与中国民法理论和制度衔接,并且自身也存在过度限制法律对非典型人格利益保护手段的缺陷,不值得借鉴.比较合适中国的做法是确立人格保护的法律原则,当存在人格法益保护漏洞的时候,诉诸这一原则来实现对非典型人格利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4.
死者无人格权,但死者具有人格利益。为了维护社会利益和善良风俗,我国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死者人格利益保护也达成了共识。完善死者人格利益应在保护范围、行使主体、法律责任、免责事由及保护期限等方面给予立法规制。  相似文献   

5.
美国信息隐私法以隐私权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基础,而德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人格权为基础。我国法上隐私权的内涵与美国法上的隐私权不同,是人格权的一种。因此,美国个人信息上的隐私权保护模式不适合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所有体现于个人信息之上的人格利益,我国立法应以人格权为基础构建个人信息权利体系。  相似文献   

6.
我国现有的一般人格权制度与具体人格权存在矛盾,与人格权概念存在矛盾,与人格商业利用权关系复杂。所有这些一般人格权与人格权体系的矛盾都是由于我国的一般人格权制度尚停留在作为宪法价值在民法中适用的转介条款的阶段、没有实现民法制度化造成的。德国的一般人格权虽然也是对于抽象的宪法价值的实现,但是由于已经被构造为民法中的制度,因此不存在上述矛盾。由于我国的具体人格权制度已经吸收了比较法上一般人格权具体化的成果,因此我国的一般人格权制度应当以此为基础予以适当限缩。我国的一般人格权应当是对于具体人格权未予规定的意志针对其他非典型人格要素的决定自由予以保护的抽象人格权,它在人格权体系中具有补充具体人格权不足并促进形成新的具体人格权的功能。  相似文献   

7.
对于人格权客体的界定,学说上存在人格利益说、人格要素说、伦理价值说,但其均有明显的缺陷.从人格权概念的文义、发展以及<德国民法典>制定中的争议和相关做法来看,人格权的客体应当是人格,即权利人自身.将人格权的客体界定为人格,不仅避免了前几种观点指代不当、体系混淆的漏洞,而且直接展现了人格权的概念与基本特征及其正当性基础,也厘清了人格权的内部关系.  相似文献   

8.
试论人格权的商品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化,自然人的某些人格权中的经济价值日益凸现,其人格权的商品化已成为不可阻挡的趋势。比较当今世界范围内对人格权商品化问题的两种立法模式——美国法的双重权利模式和德国法的统一权利模式,我国应借鉴德国法,采取统一权利模式,承认标表性人格权中的经济利益并赋予其可转让性与可继承性,加强对人格权中的经济利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9.
和丽军 《理论界》2013,(1):65-68
形象权是自然人对由自身的一个或多个具有人格利益要素的可识别标性识的综合构成所享有利益的权利,对其权利客体的商业化利用可以带来直接的商业利益。通过对自然人形象权的保护进而对自然人人格尊严进行保护的同时,会影响到自然人对其形象的商业利用所产生的财产性利益。从形象权的性质而言,它应该是一种具体人格权而非财产权。对形象权的保护,从根本上讲是对自然人人格尊严的保护而非对财产权的保护。  相似文献   

10.
《东岳论丛》2021,(1):164-171
《民法典》人格权编对精神性人格权采权利规范与行为规范两种规制范式。姓名权及肖像权的规制范式系典型的权利规范,而名誉权、荣誉权的规制范式系典型的行为规范。从个人信息的角度观察,不同权利采不同规制范式的根源在于是否存在识别符:存在识别符的,则不特定人能明辨权利人的自由领域,有明确的行为预期,可采权利规范;反之只能采行为规范。因此,隐私权也应当采行为规范,不能将第1033条中的“同意”理解为一种积极权能,而是一种被害人允诺。两种规制范式区分的原理亦可贯彻到新型人格利益的保护中:私密信息的处理,特殊名称、声音的保护以及其他新型人格权益的保护也要因是否有识别符的存在而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11.
人格权的本质在于其伦理性与社会性,由此包含个体人格和社会人格的双重面相,既强调人格利益中的精神利益,也承认其中的财产利益。“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与继承”表现出权利专属性的特点,但其本质在于伦理性而非社会性。《民法典》第992条居于重要的体系地位,外在体系上衔接《民法典》总则编和人格权编,内在体系上提供人格权规范体系构建的价值指引。该项规范属于行为规范、效力性的禁止性规范,由此“人格权放弃、转让与继承”的行为效力需要结合《民法典》第153条做出判断,且在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的适用上存在分野。《民法典》第992条的适用范围及于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对人格利益的适用应当坚持以精神利益为主导的原则。商事人格权作为民法的人格权类型,其本质在于获得市场的公正评价,在权利转让和继承方面存在特殊性,但仍应遵循人格权的本质属性。  相似文献   

12.
我国民法的人格权制度及婚姻家庭制度通过对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的保护,从本质上保护、实现了人的尊严、自由、生命与身心健康等人格利益。婚姻家庭法兼顾个人与社会的双重价值决定其所确立和保护的人格利益必然具有双重性。无论是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人身关系,还是财产关系都与人格权及人格利益密切相关,对婚姻家庭关系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合理调整就是对人格利益尊重与公平分配,是实现人格权的有效途径之一。  相似文献   

13.
马克思主义"以人为本"的理论是对马克思主义人学思想的高度概括,体现了马克思主义人学的理论品质和精神气质。"以人为本"思想是对人的个体价值的关照,也是人类发展的诉求。20世纪以来,随着人权运动的蓬勃开展,在"以人为本"立法理念的指导下,我国在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将人格权制度放到了重要位置,从立法上完善对人格利益的保护。本文从阐述"以人为本"的科学内涵入手,简单分析了人格权制度与"以人为本"理念的关系,并结合我国人格权保护的立法与实践,对现代民法中人格权制度的新发展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14.
随着虚拟空间和数据交互技术的深入发展,人格数据的属性变化引发了在数据确权理论上的“权益论”和“权利论”的分歧,并由此导致当前数据跃迁、信息膨胀和数据价值失衡等现实问题。透过对前述两种理论的比较研究,人格数据权益相较于权利而言,存在权利归属限制和核心法益缺失等问题;而鉴于数据人格权符合主体性差异、立法例比较和独立性权利证成三要素之基本要求,亦可从“权利 行为”的规制模式中探索数据人格权与隐私权、个人信息权之边界,并在当前技术发展阶段内从主体规制与场域突破两方面协调数据人格权与传统人格权之间的关系,以数据人格权作为具体人格权规范的有益补充,在未来虚拟空间技术发展到人格拟态阶段和局域空间自制时,于虚拟空间内逐步取代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等部分具体权利。同时,在数据人格权的法律关系上又以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的划分为视角,结合数据场景化应用流通图示的方式,构建其基本权利和系统性义务的内容,而后围绕着构建人格数据产业系统,逐步探索和建立人格数据分类分级制度、人格数据库制度和以人格数据业务为代表的数据银行制度,实现人格数据规范、安全和享益的价值理念,以期构建多元虚拟空间数据信息交互平台背景下的人格数据保护规制体系。  相似文献   

15.
我国正在制定民法典分则,其人格权编应明确增设"性自主权",以克服我国现行立法对于性利益保护模糊、矛盾和不足的缺陷,而且不宜通过一般人格权概括地或通过其他人格权迂回地来进行保护。"性自主权"是指权利人为实现其性利益而在受法律保护的范围内自我决定的权利。在性利益的保护上,中外各国都经历了从"贞操权"到"性自主权"的转变,实现了从歧视女性到坚持男女平等的转变,我国学者现也多在"性自主权"的意义上使用"贞操权"的术语。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强奸行为、欺诈型性侵行为、性骚扰行为、猥亵侮辱型性侵行为、强迫卖淫等类型的侵害性自主权的行为。在我国人格权立法中增设"性自主权",有利于维护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也有利于我国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得到合法合理的解决。  相似文献   

16.
基于人是目的,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用受到严格限制,生命、身体、自由等内在于人格的权利绝对禁止转让。部分人格权商业价值的具备以及可载体化为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用提供了可能,但人格权付诸商业性利用的种类及程度仍然取决于伦理观念。  相似文献   

17.
著作人格权制度旨在加强对作者人格利益的保护。这样的制度安排是否能够达到逻辑的自足与价值的圆满,满足作者人格利益的需要,很多学者对此提出了质疑。社会生活的复杂多变也开始向该制度提出了挑战。运用逻辑、价值和实证的多重分析方法和比较法上的考察,分析著作权法作者人格利益保护的真实内涵,质疑著作人格权制度的合理性,对现行著作权法律制度进行反思,有利于该项制度的科学构建。  相似文献   

18.
人格是人格权的基础,人格权在突破"内在化"的伦理价值后,发展成包含生命、身体、健康等要素的自然人格权和建构在"外在化"的社会伦理价值基础上包含知情、信用、名誉等要素的社会人格权两种形态。人格与人格权的基础关系具有"同质不同形"特质。  相似文献   

19.
精神损害赔偿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人身权保护制度日趋完善的基础上出现的,在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公民的法律意识下,理论界对立法、司法的乐观要求及公民的滥诉行为,不利于对人格权的有效保护,也不利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公民因其人身权利或其他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的丧失,因此要求以一定的财产赔偿进行救济和抚慰的制度。  相似文献   

20.
法人应否享有人格权应取决于裁判利益冲突的实用考量。相较于财产权,法人人格权在人格利益的保护上更具优势,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的本质区别在于其与特定主体的不可分离。法律承认法人人格权具有正当性。现阶段立法仅应承认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等法人具体人格权,不宜赋予法人以一般人格权,但应以非财产损害赔偿救济法人人格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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