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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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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赵桐 《兰州学刊》2023,(7):94-107
财产性数据是指具有可被利用的经济价值且该价值能被市场客观化确定的数据,包括一般数据、大数据集合体、大数据产品、流量数据、数字货币、虚拟财产等。根据数据流通和集合的原理,一般数据和大数据集合体的价值来源于数据流通,无法确立财产权,而流量数据体现了企业的竞争利益,也无法被视为财物,故而这三类数据都不应被纳入财产犯罪中保护。数字货币和虚拟财产之上只能确立债权,可以被解释进诈骗罪构成要件范围,但仍有必要建立专门的计算机诈骗罪和数据变更罪予以保护。大数据产品的价值来源于知识产权,在与财产犯罪存在竞合的情况下,应当使用更为具体的侵犯商业秘密罪保护。除了财产犯罪之外,我国当前的计算机犯罪也无法完全覆盖对财产性数据的保护,因而应当转变刑法保护观念,从权利确认转为秩序维护,同时衔接《数据安全法》中的相关规定,规制非法窃取数据行为,落实交易秩序和安全保障义务。  相似文献   

2.
行贿罪的保护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本罪的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具有以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或便利的犯罪意思,这是区分此罪与彼罪以及罪与非罪的关键因素。应从二元行为无价值的观点出发,探讨犯罪意思作为一种主观的违法要素在犯罪论中的地位和价值,即特定的犯罪意思应当在犯罪目的和故意之外限制解释构成要件,发挥补充定罪的功能,应当完善行贿犯罪的相关立法,使犯罪意思理论和司法实践相协调。  相似文献   

3.
对犯罪构成要件应分为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在司法层面,犯罪客体不是成立犯罪必备的要件,犯罪的主观方面也不是成立犯罪的共同要件;而在立法层面,强调主观方面是一个重大的价值理念.  相似文献   

4.
当前,犯罪对象的研究是刑法学界的热点和重点,也是司法实务部门关注和探讨的重要问题。随着我国社会转型的快速推进,财产型犯罪对象的内涵与外延也已经突破传统界定,被赋予新的内容。财产性利益,具备抢劫罪对象满足需要性、可管理性、经济价值性、可移转性特征,反映了国家对公私财产权益的保护,能够体现抢劫罪的客体内容,应当将其纳入抢劫罪对象范畴。  相似文献   

5.
随着大数据逐渐成为一项具有深远影响的技术变革,人类开始进入了大数据时代。在大数据交易背景下,数据是具有价值性?独立性?稀缺性与可支配性的资源,符合财产本质的核心构成要素,具有财产利益属性。作为新型的数据财产不能归入传统财产权的范畴,应当赋予数据财产独立的民事权利地位,以保持财产权体系随着时代发展而与时俱进。数据财产权是一项纯粹的财产性权利,权利主体能够依法对数据财产享有控制?使用和获益权能。  相似文献   

6.
传统的违法性判断属于实质判断,借助于法益侵害说、规范违反说以及社会危害性说予以展开。但在环境犯罪领域,法益侵害说、规范违反说以及社会危害性说均难以提供具有实质性的违法性根据,环境犯罪对人类利益侵犯的非直接性和环境伦理的难以感知性决定了环境犯罪违法性的判断依据只能是法律规范,具有非实质化特点。传统的违法性判断属于价值判断,表现为对法益的侵害、对文化规范的违反以及对社会关系的破坏等负价值。但就环境犯罪而言,环境的非价值评价性、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事实上的对立关系以及环境犯罪的法定犯性质,使得环境犯罪的违法性判断不具有价值性,而具有非价值化特点。传统的违法性判断属于个别判断,借助于违法性阻却事由和轻微原则来完成。但在环境犯罪领域,难以存在违法性阻却事由,故不存在根据违法阻却事由的排除违法性的判断,环境犯罪的法定犯特点也不允许对环境犯罪根据轻微原则作出排除违法性的判断,所以环境犯罪的违法性判断具有非个别化特点。环境犯罪的违法性判断标准只能坚持法规范违反说。  相似文献   

7.
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该犯罪逐渐呈现上升趋势。为了正确认定和有效预防假冒注册商标犯罪,首先应明确该罪的立法演变过程;其次,要从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分析该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最后,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和服务商标的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8.
作为新古典犯罪论体系的主要代表,梅兹格的犯罪论体系具有以下特点:首先,梅兹格发现了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和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从而使构成要件发生了主观化、规范化的转变;其次,随着构成要件的转变,构成要件成了违法性的存在根据,而违法性也具有了实质化的倾向;第三,由于构成要件和违法性的变化,在责任层面规范责任论替代了意思责任论成为主流。总之,梅兹格的犯罪论体系是新康德主义二元论思想在犯罪论体系中的集中体现,反映了犯罪论体系的实质化倾向。  相似文献   

9.
长久以来,犯罪客体始终作为犯罪构成的要件之一存在于刑法理论当中。但是近年来,很多学者认为应该取消犯罪构成体系中的犯罪客体要件,认为犯罪客体对于犯罪的认定来说没有任何意义,甚至将其评价为巨大而空洞的价值符号。然而,犯罪客体不仅在司法层面对于认定犯罪来说具有不可忽视和回避的作用,在立法层面,犯罪客体亦是法定刑设置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只有从立法和司法两个维度去审视犯罪客体,才能全面揭示其所具有的功能和价值。  相似文献   

10.
论环境犯罪的构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环境犯罪是刑法学和刑事司法领域的新型犯罪 ,环境犯罪构成由环境犯罪主体、环境犯罪主观方面、环境犯罪客体、环境犯罪客观方面四个要件构成。从总体上把握环境犯罪的构成 ,对于准确地确认和追究环境刑事责任具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1.
企业数据是新型无形财产权益客体,承载着用户人格利益、企业财产利益和公共利益,具有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和自由流通性。财产权劳动理论、额头流汗原则及激励理论可以证成企业数据财产权益的正当性。绝对性财产权与企业数据的基本特征相抵牾,难以调和企业数据承载的多重利益。可以在类型化基础上并依据比例原则确定企业数据财产权益内容及边界。对公开型企业数据,企业有权获取收益,其他主体有权访问、获取和使用,但与企业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不得进行替代性使用;对具有保密性的非公开型企业数据,可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用户人格利益保护、数据业者商业创新需求、公共利益保护共同构成企业数据财产权益保护的边界。  相似文献   

12.
犯罪客体是犯罪论体系中非常重要的内容之一,现在学界不少反对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的学者对犯罪客体抨击甚重,认为应当将犯罪客体排除在犯罪构成之外.犯罪客体作为一个独立的犯罪构成要件,没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而且具有独立的功能,应坚持其在犯罪构成中作为独立要件的地位.  相似文献   

13.
论犯罪客体不是犯罪构成要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中,犯罪客体被作为了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作者认为这种把犯罪客体作为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来处理的理论极不恰当,犯罪客体的价值在于说明犯罪行为为什么要被规定为犯罪,而不在于说明犯罪是如何构成。因此,犯罪客体不应该成为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  相似文献   

14.
网络“原始数据”反复交换聚合为价值丰富的“大数据”。我国《数据安全法》虽明确规定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各个环节,但刑法多聚焦于数据的获取与提供,对收集、存储、使用、传输、公开等其他流动环节仍欠缺有力规制。数据犯罪所侵害的法益非常容易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商业秘密罪、虚拟财产等犯罪所侵害的法益产生重叠或者混淆。刑法对数据的保护并不是以数据背后的代码逻辑为依据,而是以数据的具体法益为基础。数据作为载体本身与其反映的信息内容明显不同。数据安全所包含的确保数据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成为数据犯罪保护的法益。建议增设“侵犯数据安全罪”,充分涵盖数据从产生至销毁的全生命周期,以覆盖动态流动全流程,如将非法收集、处理、传输、使用、销毁数据的行为作为“侵犯数据安全罪”的构成要件,从而最大化地对数据安全法益进行保护。建构数据动态流动的公益与私益双重保护,明确数据出罪情形以兼顾数据创新。强化数据跨境流动的刑事治理,以完善数据动态流动的刑事治理体系。  相似文献   

15.
费尔巴哈与施就贝尔将“构成要件”由诉讼法意义上的概念变为实体法上的概念,为犯罪构成理论的探索奠定了基础;贝林格以构成要件为核心构建犯罪理论体系,首创行为成立犯罪的明确性、精确化判断,建构了犯罪构成理论的基本雏形;迈耶确立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归责可能性的犯罪论体系,提出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观念,有力地推进了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麦兹格首倡“不法”概念,确立“行为、不法、责任”犯罪论体系,提出主观构成要件要素的观念,形成新构成要件论;威尔哲尔提出开放构成要件理论的观念,创立“人的不法”的违法性评价,强调构成要件中的主观要素,进一步将犯罪构成理论推向深入。  相似文献   

16.
被害人承诺是一种超法规的排除犯罪性事由,在我国犯罪构成体系中应该将其定位于犯罪客体要件之中;基于被害人承诺行为的正当化根据在于刑法的保护法益机能最终是为了实现个人的自由,而个人自由的实现在此主要表现为对个人自己决定权的尊重;被害人承诺的成立要件为具有承诺能力的被害人在侵害法益行为发生时就个人能够处分的法益作出明确的承诺以排除侵害法益行为的犯罪性.  相似文献   

17.
本文主张应准确理解贿赂犯罪中的利益要件,“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应成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行贿罪构成要件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应修正为“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谋取利益”。同时对贿赂犯罪中的几个相关问题进行了法理分析并提出了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8.
牛忠志 《江西社会科学》2021,41(10):132-146
适应《刑法》第13条的要求,犯罪构成四要件的每一个要件及其整体都应有定性和定量的测算功能.由此,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犯罪客体要件是国家预防、控制"甲类"传染病法律秩序及其所承载的法益的统一.其实行行为需有一定的强度,并且能够产生法定的具体的危险状态:其主观要件也具有质和量两个方面的规定性,即以行为人对"妨害行为会产生危险结果"这一因果关系为认识和意志之对象的犯罪过失(即属"不纯正的犯罪过失").司法解释对本罪罪名的概括不准确,应称之为"过失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罪".  相似文献   

19.
《江西社会科学》2013,(12):177-183
财产是指具有金钱价值的财物或利益。合法财产是刑法的保护对象,对合法财产造成的损失无疑具有刑法上的意义。然而部分非法财产也属于刑法的保护范畴,因此侵害此类财产的也能构成刑法上的财产损失。财产损失并非单纯形式上的占有侵害或权利侵害,而是实质的经济损害。只有以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为侵害对象的,才能造成财产损失。财产的经济价值是客观价值和主观价值的统一体。财产损失的判定不仅需要衡量金钱价值的减损,而且需要考量权利人或占有人的主观意识。  相似文献   

20.
污染环境罪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栗相恩 《兰州学刊》2012,(4):150-155
污染环境罪刑法第338条经刑法修正案(八)修正之后,犯罪构成要件发生极大的改变。本罪的法益应该是复合性的,其主要法益应当是环境权,次要法益应当是国家关于环境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其主观要件只能是故意。只要"污染环境"达到具有危害国民的身体健康的危险或者有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危险即构成"严重污染"。"后果特别严重的"情节理应包括修正前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公民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和"后果特别严重的"情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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