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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25 毫秒
1.
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办理登记离婚要求当事人提供单位、村委会、居委会介绍信的规定,当年采取登记离婚解除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就激增,再创历史新高,且登记离婚后又生新问题。这促使作者对完善我国现行登记离婚制度进行思考,并且提出修正登记离婚制度的方案。其一为,将法院作为登记机关,由其承担审查当事人离婚协议的责任,确保当事人、子女的权益;其二为,不改变现状,但是增加当事人登记离婚的限制条件,同时明确法院亦受理登记离婚。  相似文献   

2.
在我国,由于《婚姻登记条例》在制定时只注重了对离婚登记程序的简化而忽视了相关配套措施的设立,因此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被滥用的情况。本文通过对国外协议离婚的介绍、对我国协议离婚立法历程的回顾,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协议离婚制度的缺失及导致这种缺失的原因,并提出了完善的立法对策。  相似文献   

3.
《社区》2022,(8):62-62
案例:小张和小李在国外留学期间办理了结婚登记,两年后二人在国外离婚,持有国外的离婚证书。问题:持有国外的离婚证书,回到国内后需要国内法院承认吗?分析:民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规定:一、离婚的中国公民在国内申请再婚,如果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其离婚证件(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领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入民法院裁定承认,但须经其居住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  相似文献   

4.
《民法典》第1077条针对离婚登记设置了30日的冷静期。设立离婚冷静期,是立法对“闪婚闪离”社会现象的回应,对减少草率型、冲动型离婚,保障稳定完整融洽的婚姻关系,构建文明和谐美满的家庭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登记离婚冷静期制度实施以来,适用情况并不乐观。为了有效规避登记离婚冷静期,离婚双方当事人多选择到法院起诉快速调解离婚,造成登记离婚冷静期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形同虚设。为了推进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有效实施,可以通过设立诉讼离婚冷静期、构建登记离婚冷静期与诉讼离婚冷静期对接规则、区分设置离婚冷静期区间及适用条件等措施,不断探索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完善路径。  相似文献   

5.
莫特 《百姓生活》2010,(11):39-40
外出3年回到家,老婆却已嫁为他人妇。是老婆犯了重婚罪吗?可老婆却亮出离婚证,那上面白纸黑字地写着,老婆已与他登记离婚。原来,趁着老公在外之机,老婆“克隆”了个老公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很快和意中人结婚。为此,丈夫把办理离婚手续的民政局告上法庭。2010年5月,湘中某法院审理了这起离奇官司……  相似文献   

6.
洪毅 《社区》2009,(27):4-4
7月20日,四川省夹江县左先生夫妇去夹江县民政局婚姻服务中心办理离婚登记,工作人员让他们去旁边的办公室办理手续。左先生夫妇来到所指地,讲明原委后,工作人员拿了张《离婚协议表》,一边询问左先生夫妇俩姓名等情况,一边填写。总共填写了不到200字后要求左先生交200元服务费。  相似文献   

7.
离婚法作为指引和规制当事人离婚行为的制度性规范,其离婚立法原则不同,所产生的离婚成本与收益亦有分别,人们的离婚行为及当时社会整体离婚水平相应地也存在不同.当前我国破裂主义诉讼离婚标准以及相对简化的协议离婚程序,使离婚的法律成本降低,溢出效应反而增强,存在“自由充分,限制不足”之缺憾.我国离婚法的改革,应以保障离婚自由为前提,减少和避免轻率离婚为目标,实现离婚边际效用最大化.在分居与离婚关系结构定位问题上,无论登记离婚抑或裁判离婚,原则上需经过一定期间之分居,但在夫妻一方严重违背法定婚姻义务,他方不愿与其继续共同生活时,亦可不必受分居前置程序之拘束,而径自诉请离婚.  相似文献   

8.
夫妻别居是指夫妻双方不解除婚姻关系,但停止同居义务的婚姻家庭制度.我国现行法律对夫妻别居制度未有规定,是造成目前离婚案件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因此,尽快设立夫妻别居制度,以法律规范夫妻别居期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维护家庭和社会稳定,避免轻率离婚有很大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9.
韩国的协议离婚立法规定了离婚的考虑期、法院的离婚确认制度、离婚的户籍申告制度及对离婚的无效和撤消制度,相对于中国法律规定的协议离婚立法,更加严格与完善。由于中国与韩国都属于东方文化的国家,因此韩国协议离婚立法的规定对我国立法更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0.
今年情人节当天,重庆一对六旬夫妇手挽手去离婚。他们不同于其他分手夫妻离散时的不悦,相反两人看上去还有些恩爱,而且彼此都表示今后还是会生活在一起。他们为什么要离婚?为何又要做出"离婚后我们还会生活在一起"的承诺?2014年2月16日,记者跟随他们回到男方在四川广安的家中,了解到一对黄昏恋老人面对现实的无奈选择。一对闪婚闪离的黄昏恋老人2014年2月14日上午,既是传统元宵节又是西方情人节,重庆珊瑚公园渝中区婚姻登记处,前来登记结婚的新人排着长队,热闹非凡。上午10时40分,一对手挽着手的六旬夫妇打破了离婚登记处的宁静,也引得一旁等待领证的新人纷纷发出感慨:"我们忙着今天领证,他们却选择今天来离婚……”照相、办证……面对年轻人的唏嘘,这对老人沉默不语。  相似文献   

11.
《山西老年》2008,(11):61-61
编辑同志:去年,我通过中介公司得知陈某有一套登记在其名下的旧房要出售,我与其经过洽谈签订了买卖协议,付清房款后办理了过户手续。前不久,陈某与妻子周某闹离婚,在分割夫妻财产时,周某方知丈夫背着她把共有的旧房卖掉了,  相似文献   

12.
民政部发布的数据显示,自2004年以来,我国离婚率连续10年递增。2012年全国共有310余万对夫妻办理离婚手续,离婚率增幅首次超过结婚率增幅;2013年攀升到350万对,比上年增长12.8%。①以上数据说明我国离婚率正处于不断上升的趋势,而这一趋势是在多种因素,如社会的、道德观念的甚至是立法方面的共同作用之下产生的。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人们的一项权利,因此,结婚和离婚都是人们可以自由选择的。但是,这种权利的形式或多或少的会给家庭以及社会带来一定的伤痛和危害,尤其那些离异家庭中孩子们,给他们带来的伤害可能是长期的、持续性的。本文结合我国目前有关离婚时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确定的相关立法以及实践中法律的实施情况,针对离婚后父母不执行法院对于子女抚养的判决、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如何进行补救谈一些个人想法。  相似文献   

13.
数字新闻     
《山西老年》2012,(9):68-68
中国出生人口男女比例为118:100,严重失衡。民政部发布数据,2011年全国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夫妻共有287.4万对。至此,我国离婚人数已连续9年递增。我国对外国人工作类居留证件有效期进行了修改,由最短180天缩为90天。  相似文献   

14.
离婚债务清偿,是离婚效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解构离婚债务清偿制度,并从夫妻债务性质认定、夫妻财产性质认定以及夫妻债务承担责任认定环节加以法律规制——充实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确立夫妻共同财产的推定规则、明确债务清偿的顺序规则和追偿规则等,才能逐步完善我国的离婚债务清偿制度,实现离婚债务清偿制度的立法设计与司法适用的伦理关怀——性别关怀、德性关怀和生存关怀。  相似文献   

15.
文章阐述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历史演进,检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历次婚姻法修订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不同规定及立法导向,进一步分析现行婚姻法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家庭共同生活目的论和利益分享推定制法理基础,以及推行家庭共同生活目的论,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诸如,夫妻日常事务代理制、非常法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登记公示制、个人婚前财产婚后自然损耗补偿制、家事审判诉讼制度等.明确界定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维护妇女权益,避免在离婚诉讼中男方利用虚假债务侵害女方财产权益.  相似文献   

16.
文章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律在规范离婚后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关系方面的不足之处,从确保未成年子女仍处于父母共同亲权保护的角度,对夫妻离婚后的亲权行使原则提出三点构想.  相似文献   

17.
邢江峰 《社区》2011,(23):41
湖北一位读者来信咨询:我与孙某于1985年登记结婚,2007年12月我们协议离婚,离婚后不久,孙某持借条向我索要款项,称我在与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向其借款100余万元人民币,有我签字的借条为据,借条为打印形成,后面有我本人的签字。经我仔细辨认,借条的签字确实均为我所写,但我实际并未向孙某借款,出具借条的行为是我与孙某夫妻之间游戏的结果,且在经婚姻登记机关备案的离婚协议中并未提到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的事实。  相似文献   

18.
世界上采用裁判离婚的国家中,许多国家都把破绽主义作为裁判离婚的标准。破绽主义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得以婚姻关系破裂,夫妻共同生活不能且无法继续维持为由诉诸离婚。我国婚姻法中采用破绽主义,这与世界离婚立法发展的大趋势保持一致,但把破裂的实体规定为感情而非婚姻关系却与其它国家不同。  相似文献   

19.
《社区》2009,(31):53-54
海南一位读者来信咨询:我与前妻侯某结婚后生育一女儿,2006年,因为感情不和,我们双方协议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女儿由侯某抚养,我每年支付2.4万元给侯某作为女儿的抚养费。离婚后,侯某带着女儿生活,我按时支付抚养费,但是今年我在准备给女儿上一份商业保险时发现,侯某未经我同意,擅自将女儿的姓氏改姓了侯。  相似文献   

20.
本文介绍和评价了韩国、日本协议离婚无效和撤销的立法。分析了我国现行协议离婚无效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我国应该依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登记离婚的效力纠纷,同时借鉴韩国和日本的立法,引进协议离婚的证明人制度,建立严格的协议离婚无效和撤销的请求权期限和违法责任追究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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