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0 毫秒
1.
2.
3.
官玉琴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6,(6):29-35
文章阐述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历史演进,检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历次婚姻法修订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不同规定及立法导向,进一步分析现行婚姻法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家庭共同生活目的论和利益分享推定制法理基础,以及推行家庭共同生活目的论,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诸如,夫妻日常事务代理制、非常法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登记公示制、个人婚前财产婚后自然损耗补偿制、家事审判诉讼制度等.明确界定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维护妇女权益,避免在离婚诉讼中男方利用虚假债务侵害女方财产权益. 相似文献
4.
彭黎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1,23(1):21-26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首次尝试在不动产物权流转法律关系中援引夫妻共同生活的理念,此做法值得肯定,但由于未充分认识到该理念的价值而使得征求意见稿不尽完善。事实上,夫妻共同生活之用意不仅可以作为不动产物权归属的判定依据,而且可以作为限制配偶一方擅自处分个人财产的正当理由。 相似文献
5.
楼笑梅 《广西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5,15(4):14-16
学会共同生活是高校德育工作的基础,也是大学生思想素质的基本要求。由于社会经济体制改革对高校德育工作的影响,基础教育阶段没有完成学会共同生活教育,独生子女的亲和需要强等原因,大学应注重学会共同生活教育。为此,高校应从丰富高校德育内容、建立健全育人机制、加强师德师风建设、重视班集体和寝室文化建设等四个方面,加强对大学生进行学会共同生活教育。 相似文献
6.
7.
8.
9.
夏江皓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2(4):116-125
《婚姻法》第3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父母离婚后子女与父或母共同生活的规定存在不足之处,在司法实践中导致了一定的问题。中国婚姻家庭法中应当明确规定儿童最佳利益原则,同时将子女本位的立法思想渗透到亲子关系的各项制度中。结合儿童最佳利益原则的细化标准与中国现有经验,确定离婚后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时,应当根据个案事实综合考量各项相关因素。相关法律术语应当由“抚养”改为“共同生活”。基于此,在立法论层面,中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编纂时应当对现行法律规范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正和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