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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32 毫秒
1.
秘密监听所获得的证据资料具备证据能力的法理性.如果通话一方具有一定的合理隐私期待,则侦查机关必须在合法监听下取得的证据资料才具有证据能力;如果附带性监听所获证据资料证明的犯罪为监听令状载明的犯罪嫌疑人之外的第三人所为,只有在附带性监听所获证据资料证明的犯罪为可以监听的犯罪种类的情况下,该证据资料才具有证据能力;如果附带性监听所获证据资料证明的犯罪为完全无关第三人所为,则该证据资料不具有证据能力.  相似文献   

2.
从程序正义的视角加以解读,非法监听主要有违反法定程序的秘密监听、他案监听、附带监听和一方当事人监听等表现形式.其中,违反法定程序的秘密监听与他案监听系两种典型的非法监听行为,其所获资料应予排除,不具有证据能力.附带监听和一方当事人监听在程序上也存在瑕疵,其所获资料是否具有证据能力,需要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相似文献   

3.
从程序正义的视角加以解读,非法监听主要有违反法定程序的秘密监听、他案监听、附带监听和一方当事人监听等表现形式。其中,违反法定程序的秘密监听与他案监听系两种典型的非法监听行为,其所获资料应予排除,不具有证据能力。附带监听和一方当事人监听在程序上也存在瑕疵,其所获资料是否具有证据能力,需要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相似文献   

4.
在司法实践中,监听这一侦查手段正越来越被广泛运用,但在打击犯罪的同时,监听也严重侵犯着公民的隐私权。长期以来,我国的监听立法处于近乎空白的状态,理论界对监听记录是否具有证据效力也存在着不同看法,这些都严重制约着监听这一侦查手段的运用。研究监听记录的证据效力,就在于解决司法人员在实施监听过程中面临的证据困惑,以达到进一步规范监听侦查行为之目的。  相似文献   

5.
网络证据认定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立法应把网络证据(电子证据)规定为一类新的证据,与原有的七种证据并列,从而解决网络证据的“合法身份”问题;非法秘密录制方式获得的网络证据不具备可采性,通过非法搜查、扣押等方式获得的网络证据,情节严重的一般不予采纳;法院在认定网络证据的真实性时,在证据契约方式、自认方式场合主要是审查这些方式的合法有效性,在鉴定方式的场合主要是审查鉴定的内容。  相似文献   

6.
监听对于侦查机关打击和惩罚犯罪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同时监听也是一把双刃剑,如对监听不加任何限制的采用又会严重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因此,各国大都对监听的采用规定了严格的法律程序,以防止侦查机关滥用监听。我国虽然在侦查实践中对监听措施经常采用,但在刑事诉讼立法上对监听缺乏明确规定。规范监听立法及在证据效力上对其正确定位业已成为改革与完善侦查措施以及刑事证据制度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7.
作为以电子形式存在并借助电子设备为人们所感知的、用作证据使用的材料,电子证据具备诸多独特的技术性特征,其收集程序有异于传统证据。多样化的技术类型使电子证据呈现出丰富的具体形态,而常见电子证据的收集主要包括:封闭计算机系统中电子证据的收集、网络电子证据的收集和通讯电子证据的收集三类。不同类型的电子证据对收集程序有不同的要求,只有采取相对应的收集手段,才能确保电子证据收集的即时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相似文献   

8.
网络时代的来临,给民事诉讼法和证据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电子证据以完全不同于传统证据的独特表现方式,成为了一种新型证据.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电子证据的规定尚不完善,导致在法学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对其收集原则、可采性和证明力等问题没有统一的标准, 需进一步研究完善.  相似文献   

9.
在大数据时代,挑战与机遇并存。从海量电子数据中去寻找那一丝与诉讼相关联的证据犹如海中捞针,使电子数据证据收集的成本增加,电子数据证据偏在成为难以解决的结构性问题。更为重要的是大数据的核心价值及数据挖掘方法对人们思维方式的改变,对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与司法应用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大数据时代催生了新的电子数据证据的采集方法,大数据挖掘技术也给电子数据证据的发现提供了新思路。在大数据时代最需要做的是努力使电子数据证据收集模式借助于大数据处理技术发挥更大的作用。应对大数据的挑战,把握大数据创造的机遇,完善电子数据证据收集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对应用新技术收集电子数据证据给予相应的证明力,才能有效保障当事人公平地接近证据,维持当事人在诉讼上公平公正竞争,以促进诉讼及发现真实。  相似文献   

10.
域外各国立法与司法均承认卧底侦查所获证据的证据能力,其共同原因在于卧底侦查付出的昂贵代价与证据本身的高价值性。在保障人权与侦查利益之间,域外各国通过各自的途径做出了倾向于惩罚犯罪与维护侦查利益的选择。我国宜以立法的方式解决卧底侦查所获证据之证据能力的问题。具体说来,可以采纳卷宗记录主义,将卧底秘密侦查情形完全记录于侦查卷宗。借鉴吸收德国的"证据转化"方法,以"二次替代"的方式解决卧底警察出庭作证问题,同时配合"侦查三段论"改造,以侦查开启刑事诉讼程序,以保证卧底侦查所获证据被纳入到刑事诉讼范围之内。  相似文献   

11.
秘密保护是人权保障的重要一环,而证据调查却与之产生了微妙的张力。本文集中就民事证据调查收集中的秘密保护制度与程序做了详尽的阐述,为解决信息公开和秘密保护的冲突提供了解决的路径和方法。   相似文献   

12.
当前证据规则的立法已成为法律界关注的焦点,但在认识上不统一,迫切需要从理论上予以解决.为了强化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需要对公共权力加以制约,保证司法公正;同时诉讼过程有客观规律可循,亦需制定规则以统一证据的运用,这就给证据规则的制定提供了理由和理论根据.而证据规则与自由心证原则相违背,因而证据规则的制定宜粗不宜细,以保障人权和保证适当的心证为限.  相似文献   

13.
电子监控证据的开示既触及社会公共利益,又涉及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探究电子监控证据开示制度对于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基本权利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规范分析和比较研究,揭示出电子监控证据的生成机制具有封闭性,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可能会以“公共利益豁免”为由拒绝开示电子监控证据;同时,因遵循最后使用原则,电子监控证据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具有决定性作用,拒绝开示必然会影响公民的基本权利。从“目的”或“动机”看,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名,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并非不可,但在同等实效下,应当选择不限制基本权利或者限制程度更小的其他手段。直接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由,拒绝开示电子监控证据违背了必要性原则的要求,因此,有必要探索适当的电子监控证据开示方式。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电子监控证据开示的是纳入监控卷宗,准备作为指控依据的卷宗材料和关联电子数据,开示的方式均为查阅、摘抄和复制。此种制度安排的缺陷在于:一方面,对于纳入监控卷宗的电子监控证据,刑事诉讼法没有区分卷宗材料和电子数据,缺乏精细化规定,进而导致电子监控证据开示局限于开示与不开示的二元模式;另一方面,对控诉机关不准备作为证据使用,没有纳入案卷的材料,辩方难以获得查阅、摘抄和复制的机会,因而对其无从知悉,即便知悉后申请司法机关调取,也难以获得支持。事实上,监控卷宗和电子数据承载的内容不同,监控卷宗和电子数据的开示方式应当有所区别。而电子监控获取的海量电子数据可能包含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有决定性意义的材料,故未入卷材料具有开示的必要。有鉴于此,需按照入卷证据和未入卷证据的二元框架,建构差异化的电子监控证据开示制度。对于入卷证据的开示,可以要求辩方签署保密协议,准许其查阅、摘抄、复制监控卷宗,以及查阅、摘抄监控电子数据。然而,基于保护技术侦查方法的目的,对辩方复制监控电子数据的申请可不予准许。对于未入卷材料的开示,控方应当向辩方提供数据清单和数据选择的标准,同时辩方享有提出异议、申请调取关联数据的权利。  相似文献   

14.
刑事诉讼证明论中,涉及举证、证明、提证等概念。由于对这些概念的理解不同,难以取得较一致的认识。举证,重点在举,提出、拿出;证明是证实、查明,侧重于结论;提证是收集、调取及审查核对.司法机关、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不同诉讼环节上,在这些不同的方面职权、职责、权利、义务是不同的.简言之,可用“谁主张,谁举证”,“谁结论,谁证明”,“谁审查,谁提证”的公式来概括。明确这些概念及其区别,对于深入研究刑事诉讼证明论是必要的,对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结构也是有益的。  相似文献   

15.
"疑罪从无"原则的证据学之维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疑罪从无”以人权维护理念为价值导向 ,从证据学维度 ,其本质是一项刑事证据规则。“疑罪从无”原则从宏观上表征一种“以人权为本”理念的刑事证明责任 ,同时 ,它在刑事证明活动的技术层面上 ,也面临一个证明标准的确定问题。只有从程序的角度来审视“疑罪从无”原则的运作和“疑罪”的界定 ,以程序为依托 ,以证据为依据 ,才能引导法官“疑罪”心证的合理形成并导演一个“看得见的正义”的过程 ,为我国刑事证据制度改革提供宏观指引。  相似文献   

16.
对非法证据概念进行梳理,阐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反映了刑事诉讼中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博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无论是理论上的争议,还是实务中的操作,在社会上都引起极大的关注,从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促进司法公正、体现法治尊严方面,探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17.
大数据时代已经到来,其对我国现有民事证据禁止规则提出了新的挑战。大数据的诞生引发了学界以及实务界对其侵犯公民隐私权、知情权等权益的争议。为了契合民事证据禁止规则,大数据的挖掘和预测必须以合法的方式来进行。在学界对我国民事领域证据禁止规则的确立已经达成共识的前提下,为了使民事证据禁止规则更好地发挥作用,建立民事司法数据库、严格规制数据收集和使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18.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法理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非法证据即违法取得的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指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得的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为法庭采纳。非法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以及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是否应当确立,集中体现了刑事诉讼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这两大价值目标之间的冲突与协调。在世界各国人权保障思潮高涨的时代背景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对于保障公民的个人权利,防止国家权力过度扩张给公民权利造成侵害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9.
电子数据的保全,要遵循普通证据的保全规则。电子数据的特殊性令其保全方法具有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公证保全上。电子数据的即时性和易逝性对电子数据公证保全的程序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尤其是对网络证据的公证保全,其在操作主体、操作环境、操作过程和操作要求等诸方面均有体现。随着电子技术的进一步发展,未来电子数据的公证保全可以建设网络公证中心为基础,发展出一套不同于传统证据公证保全的特殊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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