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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营业信托受托人的民事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云霞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26(10):59-63
信托制度被引入我国后,营业信托一直是其主要形式。营业信托中委托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护是发挥信托制度金融服务功能与资金融通功能的前提。通过规定营业信托受托人的法律义务并进而要求其承担因义务违反对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民事责任,既可以规范信托市场,又可以为委托人和受益人依法进行“自力救济”提供有力保障。 相似文献
2.
陈界融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81-84
信托的合并与分立属于信托变更范畴,具有降低管理成本、提升管理效率和实现规模经济等效用,在域外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由于信托的合并与分立关系到受益人、信托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比较法上多比照公司合并与分立时的规定,规定相应的通知公告、异议程序。中国《信托法》第5章不仅未规定信托变更的一般条款,也未在此基础上对信托合并、分立予以规范,未来应予完善,以适应信托效率化的需求。 相似文献
3.
张军建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5(4):148-154
在信托有效存续期限内设立多顺次的连续受益人,不但有利于委托人实现多数受益人受益的愿望、保障财产的安全和增值保值,而且还可以在课税环节上合法地节约一次以上的继承税,这是一般民法下的遗产继承无法实现的。信托连续受益人制度与我国现行法并无矛盾。该制度的引进,不但可完善我国信托法律制度,而且还将催生和发展我国的民事信托。 相似文献
4.
我国自颁布信托法以来,理论界的质疑和实务中的信托危机始终存在。本文比较两大法系有关信托制度的理论研究,分析信托的本质属性,得出的结论是通过对现有民法原则和物权制度的解释和改造,能够建构适合大陆法传统的信托制度。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经营管理权;在自益信托中,受益人亦是委托人,对信托财产及其收益享有所有权,在他益信托中,受益人享有信托收益的所有权以及对委托人的代理权。 相似文献
5.
家庭信托是最早的一种信托形式,是人们运用用益方法处分土地这种家庭财产的产物。在用益制的结构中,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者之间关联互动,构成土地用益关系的基本要素。在用益制发展的早期,普通法只承认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土地转让行为的法律效力,但受益人与受托人之间的用益关系仍属道德调整的范畴。衡平法兴起之后,才逐渐将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界定为法律关系,后又以判例形式确认了“双重用益”的有效性,家庭信托由此产生。基于信托的财产隔离功能,设立家庭信托的家庭财产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其他财产相区隔,避免了财产混同和损失。家庭信托早期主要用于家庭财产安排,而在当今社会的价值则体现在家族财富和事业的传承上。土地财产管理是家庭信托的一种原始基础功能,信托机构可将其应用于我国家庭土地财产的管理。 相似文献
6.
郭杨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7):50-53
所有权概念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是有极大的不同的,而具体到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上,英美法系国家规定受托人和受益人以不同的方式对该财产拥有所有权,然而,在严格的大陆法系的所有权概念中,二者都不对该财产拥有所有权,只不过各自对该财产享有不同的权益,这造成了大陆法系国家在移植信托法方面的困难。应建立不动摇民法物权基础的信托法所有权,民法上的委托人的所有权属民法物权范畴,在信托法上可确认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受益人享有受益权。 相似文献
7.
权能分割:论我国《信托法》之信托财产所有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英美法上信托财产的“双重所有权”与大陆法财产权制度的冲突引发了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争议。我国《信托法》中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实质是信托财产所有权权能的分割,是在借鉴英美信托财产所有权理论基础上,对信托制度进行的诠释与创新。 相似文献
8.
我国《信托法》在移植时便染上了强行法的色彩,与家族信托应当具有的自由品格相冲突,倚重委托人的立法设计从长远来看偏移了其"协调者"的角色。信托财产权的转移困惑、委托人与受益人的撤销权之争、受托人以消极被动的姿态承受强加的责任以及受益人之间的利益碾轧风险等实务中的乱象,可以说是定位冲突在家族信托中的具体映射,浸淫于权义背后的博弈。家族信托保护人制度和自由协商机制将有望实现家族信托各方当事人正位,为遏制家族信托中的权义博弈提供良好的契机,促进我国事务管理类信托的本土化立法探索。 相似文献
9.
信托是一种以受托人为中枢的独特制度设计,受托人在信托和信托法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因此,信托法常被视为“受托人规制法”。受托人义务是信托法规范课以受托人为实现委托人意愿和受益人利益而实施一定行为的法律拘束。其对象以受益人为主,还包括委托人,产生和存续则分别以信任关系和信赖关系为基础,履行以信托财产为中心。 相似文献
10.
信托是一种以受托人为中枢的独特制度设计,受托人在信托和信托法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因此,信托法常被视为“受托人规制法“.受托人义务是信托法规范课以受托人为实现委托人意愿和受益人利益而实施一定行为的法律拘束.其对象以受益人为主,还包括委托人,产生和存续则分别以信任关系和信赖关系为基础,履行以信托财产为中心. 相似文献
11.
12.
侯宇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30-37
昊英案引发了人们对司法和民意关系的探讨。许多学者坚持“司法的归司法,舆论的归舆论”,即民意不得干预司法审判。其实,这一司法伦理规则仅适用于立法公正、司法独立的情形。从历史发展的维度来看,司法并非与民意天然隔绝,随着民主化、法治化的进程,司法伦理规则是逐步确立并完善的。中国目前仍处于形式法治初创时期,不应一味机械地模仿成熟法治国家的司法伦理规则。 相似文献
13.
陈金钊 《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15(3):30-42
纯粹的法治论者在我国并不多见,因为我们无论是对待宗教还是法治,都是采取实用主义的态度。法治命题或理论的矛盾表现得特别突出。这不仅是因为专制与法治长期较量,而且政治始终绑架法治,权利一直屈从于权力。形式主义的法治理念很难在中国这块土地上生根,实质主义的思维方式却大行其道。因而,在思维方式上总是政治压制法治、克制屈从于能动、情感抑制理性、法律依顺道德。后现代法学打着法律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的旗帜,对法治不断的解构,人们似乎已经失去了对法治的信心而表现出绝望,尤其是激进主义和保守主义在思想意识形态中位置颠倒等等,使得法治论者只能在痛苦的思索中挣扎。社会需要一批捍卫法治的卫道士来弘扬法治的基本理论。 相似文献
14.
崔凤生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6(5):132-134
基于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之目的,从政治学理论和实证分析的视角,研究自然法学与政府权力形成之间的逻辑关系,提出政府权力来源于个人权利的让渡、"同意"是合法性的前提以及政府权力必须有序运行三个内在法则,目的是使政府提高对正义、公平的认识,建设真正代表民意的法治国家,并且保证代表民意的法律能够得到如实的执行;限制政府的权力,使公民的自然权利受到宪法的严格保护;以限制政府权力为目的适当分权,并且在横向和纵向两个维度上合理结合。 相似文献
15.
刘德林 《盐城师范学院学报》2000,20(3):67-69
中国共产党是"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国家的一切工作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是路线、方针、政策方面的领导,党的领导权应当是属于政党的政治权威和权力,不是直接国家权力.党在国家法治化进程中的领导方略是"依法治国",这是党在新时期领导方式的根本转变.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法律实质上是党的政策的条文化、规范化、定型化.严格依法办事,保证法律的实现,是坚持党的领导的具体体现,坚持党的领导与严格依法办事是有机的统一. 相似文献
16.
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秦甦 《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6(4):33-38
对于我国《信托法》的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目前学术界尚乏一致意见。本文认为,应当承认信托财产权转移的行为,将信托财产所有权归于受托人,使我国信托法能完整地继受英美信托法之精神实质,通过对财产所有权的移转和灵活安排而实现简便、安全、高效的财产管理。 相似文献
17.
论法治意识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肖海军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15(3):92-96
法治秩序与境界的确立,有赖于法治意识、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三个层面的一体椎进与彼此互动,其中公民法治意识,是公民对法律有充分认知、信任、依赖且以法律信仰为最高境界的国民精神状态,它作为法治主休内在的素质和精神动力,在中国传统人治社会转型现代法治社会的历史性进程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因之,加快培植口民的法治意识,是决定法治国家能否实现的重要条件。 相似文献
18.
王礼贵 《广东培正学院学报》2006,(3)
我国立法明确规定:刑事简易审判程序的适用必须经被告人同意,被告人有选择适用简易审判程序的权利。同时我国法律也规定,被告人可以选择变更简易审判程序。但我国关于刑事简易审判程序变更权的立法规定存在诸多不合理处,为了赋予被告人完整的程序选择权,急需完善刑事简易审判程序的变更权。 相似文献
19.
张淳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3(1):32-36
本文认为,对物上请求权是否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研讨应当仅针对返还财产请求权来进行,存在于不同国家与地区的法律中的关于对返还财产请求权是否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不同规定各有其合理性,在我国对由未经登记的物权所派生的返还财产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对由已经登记的物权所派生的这种请求权则不应当适用这一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