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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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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于法无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如何处理,在各国刑法中基本上有两种不同规定:一种是采取“罪刑法定”,原则不处罚;一种是实行“类推”制度。 罪刑法定要求法无明文规定的行为不为罪,不处刑。这是在反封建社会的君主专制中产生的原则。反过来也就要求刑法中明确详尽地规定各种犯罪构  相似文献   

2.
国外刑法理论中具有世界趋向性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古罗马至中世纪这一漫长历史时期,在国家与法的问题上,是朕即国家,出言即法;在罪与刑的问题上,是“获罪于天”,“刑罚自天子、诸侯出”;刑罚权的适用就必然专横与擅断。十七、八世纪的启蒙思想的法学家提出了刑法史上具有划时期意义的罪刑法定主义原则,从而产生了所谓法治国精神。直到现在,可以说世界性的刑法理论都与这一罪刑法定主义原则的刑法基本原则有着密切关联。  相似文献   

3.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渊源、发展及意义罪刑法定主义最早发源于英国1215年大宪章,到公元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著作中得到了系统、全面的阐述,形成一种思想潮流。其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者不处罚”。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罪刑法定这一思想由学说上升为法律,规定在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当中,该宣言第8条规定;“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罪前已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不得处罚任何人。”在《人权宣言》这一纲领性条文的指导下,堪称…  相似文献   

4.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在司法实践中须被贯彻和严格遵守。为了避免罪刑法定原则被司法虚置和K越,全面反映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要素和实践意义,要处理好罪刑法定和司法解释的关系,科学界定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正确理解刑法中的相关条款,避免突破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界限。  相似文献   

5.
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其基本含义有二: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简称“法外无罪,法外无刑”。它强调定罪量刑必须有一个客观的、为人们悉知的法律标准,从而更好地保护人民的合法权利,更好地打击和预防犯罪。1997年3月14日八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的第3条规定:  相似文献   

6.
我国以往对于国际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内涵的界定只涉及到实体意义,不涉及程序意义,是对罪刑法定内涵的误解。从其作为宪法原则的地位、本身内涵以及国际刑法二重性的要求来看,罪刑法定都应当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含义。国际刑法中实体意义罪刑法定的主要内容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程序意义的罪刑法定的主要内容是正当程序原则,包括程序的合法性和国际刑事审判机构的合法性。  相似文献   

7.
近年来,刑法学界在对我国刑法基本原则的讨论中,有一种对资产阶级的罪刑法定主义绝对肯定的倾向,并要求把它立法化,以实现“彻底的罪刑法定主义”。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妥当的。 一、对资产阶级的罪刑法定主义只能批判继承 罪刑法定主义,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它的派生原则有:正式的法律是刑法的唯一渊源,排斥习惯法、命令和判例:禁止类推;刑法不溯及既往;禁止不定刑;反对法官立法等等。  相似文献   

8.
刑事法律原则的确立,体现了现代法治精神,有益于“自由、秩序、民主、公平、正义”等法律价值的生成与实现。立法和司法应当理清刑事法律原则的含义、价值以及诸原则的冲突与制衡,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与法律价值的实现,需要相关法律原则的禁止适用加以保障;罪刑法定是罪刑相适应之“罪”与“刑”的法定,罪刑相当,则是刑法明文规定之“罪”与“刑”的均衡;刑罚应当以犯罪行为作为客观基础和基本依据,同时综合考虑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平等并不否定差异,考虑犯罪人个人情况并不排斥责任;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并重,两者互为制约、相互保障。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木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但是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就是我国刑法上的类推制度。所谓法律类推,就是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对刑法分则中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刑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的制度。我国刑法实行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十条明确规定,犯罪必须是“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也就是说,必须是法律有明文规定的行为。这是一般原则。但是,刑法第七十九条又规定,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刑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法律条文定罪判刑。因此,可以认  相似文献   

10.
李文杰 《兰州学刊》2014,(2):197-199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生命,它贯穿于刑法的始终,是法治在刑事法领域中的集中体现。刑法分则中的所有罪名都应该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从罪刑法定原则的视角看刑讯逼供罪的现行规定,发现刑讯逼供罪的规定有违罪刑法定原则的两项内容:明确性原则和禁止不均衡的刑罚。笔者以此为出发点探讨刑讯逼供罪的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11.
刑法基本原则作为一个理论范畴的确立,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刑法理论所独有的。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刑法理论中,虽然针对封建刑法的罪刑擅断、等级森严和刑罚残酷的特点,提出了公认的刑法三大原则:罪刑法定主义、罪刑等价主义和刑罚人道主义,但资本主义国家的刑法理论并未明确地将这三大原则概括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并将其作为一个理论范畴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12.
罪刑法定主义的核心是“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没有预先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所以,罪刑法定主义要求我们,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犯罪必须依据行为发生之前法律有否明文规定为犯罪,不能依其他法律条文类推定罪,也不能依新法律追溯既往的行为。罪刑法定主义同“罪刑法定”原则是有区别的,它除了涵有“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还蕴含着刑法内部关系的对立统一性。因此作为罪刑法定主义来理解反映的是法制建设与经济基础的对立统一关系,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国家、集体与个人权益的对立统一关系,刑法的改革与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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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法无明文规定的行为,是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认为是犯罪而不处罚呢?还是采用刑事类推原则定罪判刑呢?这个问题,在不同的国家中,不同的历史阶段上,采用了不同的原则。 对于法无明文规定的行为,我国早在秦汉时期就采用了“比附援引”的原则。列隋朝时期成为定例,一直延用到民国初期。 资本主义发展的初期,意大利刑法学家、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贝卡利亚,针对当时欧洲残酷专横的封建刑事制度,要求确定罪刑必须严格地根据法律明文规定,提出法无明文不为罪,不受处罚的原则。既反对类推的运用,也反对对法律的扩张解释。这个原则被一些资本主义国家所采用。现在,如法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仍然采用这个原则。但是,在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实践中或在理论上,都没有真正实行罪刑法定的原则,也从未完全否定类推的应  相似文献   

14.
罪行法定原则 ,乃是刑法的基本原则。用近代刑法之父费尔巴哈在其刑法教科书中的表述 ,即是“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 ,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1] 其固有含义是 :对行为人的定罪与判刑必须以刑事法律的明文规定为限 ,如果刑事法律中对某种行为或不行为未加以规定 ,即便该行为或不行为对社会有严重的危害性 ,也不能对其定罪判刑。该原则的产生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法中“适用刑罚必须根据法律实体”的规定 ,但法学家们并未将其视为罪行法定原则。一般认为罪行法定的早期思想渊源应是 12 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 ,该宪章第 39条规定 :“对于…  相似文献   

15.
古代复仇、中世纪峻刑、近代博爱与科学、当代折衷是刑法嬗变的不同时代。古代刑法以神意、复仇、酷刑为特征 ;中世纪刑法以神学、罪刑擅断、峻刑为特征 ;近代刑法又分为博爱时代、科学时代 ,分别以罪刑法定、刑罚人道和刑罚救治、预防犯罪为特征。当代刑法以个人与社会并重、相对罪刑法定、刑罚与保安处分并存为特征 ,规范责任、新社会防卫论、人格责任论、报应主义与目的主义相结合等思想理论居主导地位。未来的刑法将趋于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并存、刑罚更为轻缓、刑法刑事政策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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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刑法罪刑擅断主义的产物,已为大多数国家宪法或刑法确认并反映到一些国际法文件中,成为现代刑法最基本的原则。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刑事立法对罪刑法定原则长期付之阙如。新刑法在总结我国刑事立法经验的同时,顺应时代潮流,废除了类推制度,并对罪刑法定原则作了科学的明文表述,这对完善我国刑事法律及加强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均具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7.
实体刑法视野下的有利于被告原则,是指在刑法适用过程中出现刑法无明文规定、刑法规定模糊不清和规定相冲突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的解释.该原则可以从刑法的制定、刑法的机能和价值、罪刑法定原则、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协调统一等方面找到理论根据.  相似文献   

18.
传统的罪刑均衡与刑罚个别化都是一元的罪刑关系理论,其立论基础是一元的犯罪观和刑罚观.随着新旧两派观点的逐步融合,对犯罪和刑罚的理解由一元走向二元,这也导致罪刑关系论由一元向二元演进.现代刑法理论中的罪刑均衡与刑罚个别化都是二元的罪刑关系论,均将报应和特殊预防纳入考量视野.二元的罪刑关系由“巴然之罪—报应”和“未然之罪—特殊预防”两个维度组成.在兼顾报应和特殊预防的前提下,罪刑均衡强调刑罚要与犯罪相对称,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刑罚个别化强调刑罚要与犯罪人的人格状况相适应,是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就两者的关系而言,罪刑均衡是刑罚个别化的上位原则,刑罚个别化是罪刑均衡在刑事司法中的体现.  相似文献   

19.
刑法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定,其中刑期是刑罚的重要内容。但刑法及刑法学对凭什么规定“犯X罪判处Y年”并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根据和理由。时间的性质决定了时间可以成为刑罚的手段,具体表现就是刑期。刑期应根据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等因素去规定,尤其应根据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规定,具体包括犯罪类型、犯罪情节、犯罪结果、社会危害性、犯罪成本、刑罚价值观、司法实践、改造罪犯的时间、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时间等因素来规定。此外,刑期应该遵循罪刑相当、刑罚公平、刑罚效率等原则。为此,要致力于建立一门“时间刑罚学”或“刑期学”乃至“数理刑法学”,只有这样才能使刑法成为“最精确的刑法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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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罪刑法定原则在保护人权和限制滥用刑罚权上的核心价值,国际社会首先在一些国际人权公约中确认该原则,并在涉及国际刑法规范的国际公约中融入该原则的理念和内容.后经过前南斯拉夫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在国际刑事司法活动中的实践,<罗马规约>最终以专门条款规定罪刑法定原则,这标志着该原则在国际刑法中得到完整的体现和深入的接纳,成为国际刑法的基础或核心原则.由于国际刑法在法律渊源、执行机制等方面与国内刑法存在很大的差异,并须兼顾罪刑法定原则在两大法系的不同表现形式和内容,国际刑法在确认和适用罪刑法定原则时,并非简单地等同于国内刑法,其具有自己的特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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