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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汉书·五行志》:“秦连相坐之法,弃灰于道者黥。”殷时也有过这样的禁令,“殷之法,弃灰于道者断其手。”(《韩非子·内储说上》)在路上撒灰小事,何至施黥或断手的重刑?古人有释。孟康说:“商鞅为政,以弃灰于道必玢人,玢人必斗,故设黥刑以绝其原也。”(《汉书·五行志》注) 《韩非子·内储说上》记:“殷之刑,刑弃灰于街者,子贡以为重,问之仲尼。仲尼曰:知治之道也。夫弃灰于街必掩人,掩人人必怒,怒则斗,斗必三族相残也,此残三族之道也,虽刑之可也。”它们所提出的原因是弃灰会坋人或掩人,因而引起被坋或掩者的不满,以致争斗,故而加刑禁止。其解释是不能  相似文献   

2.
<正> 《论语·颜渊》载孔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短短一句话,却一直众说纷纭。最先解释“无讼”的是《礼记·大学》。它在引用了孔子那句话之后说:“无情者不得尽其辞,大畏民志”,郑玄注云:“情扰实也,无实者多虚诞之辞,圣人之听讼与人同耳,必使民无实者不敢尽其辞,大畏其心志,使诚其意不敢讼。”按照这种解释,无讼就是借助于法庭的威严使无实者畏而不敢讼。《周礼·秋官·大司寇》则云:“以两造禁民讼,入束矢于朝,然后听之。以两剂禁民狱,入钧金三日乃致于朝,后听之。”郑注云:  相似文献   

3.
赎刑制度是中国古代重要的一种法律制度。古代的思想家对赎刑制度有不同的看法,持否定态度者认为应“重德轻刑”、“重义轻利”,因此反对“贫富异刑”。持肯定态度者以“明德慎刑”为武器,认为赎刑是宽恤之政,并且赎刑也是能防止犯罪,故主张赎刑制度。《吕刑》就认为“罚惩非死  相似文献   

4.
“赎刑”一词古已有之,始见于《尚书·舜典》:“金作赎刑”。赎刑何谓?《说文》:“赎,贸也。”又:“质也,以财拔罪也。”《朱子大全·卷六十七·舜典象刑说》:“赎刑,使之入金而免其罪。”可见赎刑非刑种之谓,它不同于作为财产刑的罚金,而是我国古代规定犯人交纳一定数量财  相似文献   

5.
西汉孝文帝十三年五月的除肉刑法,为汉初虚伪而怯慑的刑制改革划了一个并不圆满的句号。所谓除肉刑,实乃易刑。所易之刑惟墨、劓、刖三者,其它肉刑如宫刑依旧入律。易刑令后,被刑之人非死即残。被后人誉为“治世”的文帝朝真所谓“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犤1犦  相似文献   

6.
人们常用“刑不上大夫”说明中国古代法律的阶级性,这无疑是正确的;但由此认为中国古代既无适用于贵族的法律,贵族犯罪也不受刑罚制裁,便曲解了“刑不上大夫”的含义,违背了历史事实。 “刑不上大夫”出自《礼记·曲礼上》,原话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西周王朝为了维护奴隶制社会秩序,确认宗法等级特权制度,镇压奴隶和劳动人民的反抗,建国初期就制定了“礼”与“刑”。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就是对大夫讲“礼”,以礼“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礼记·曲礼》),调整贵族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治理庶人用刑,即所谓“刑以防其奸”,(《礼记·乐记》)用暴力镇压调整贵族与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由此可见,“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我国古代大夫以上的贵族在法律上所享受的特权,是西周宗法等级制在法律上的反映,也是西周统治者处理内、外部关系的总原则。正因为如此,几千年来它就成了法律面前不平等的代名词。马克思曾经把这种不平等的法称之为“特权的法”。  相似文献   

7.
“史子”、“学室”与“喜揄史”——读云梦秦简札记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云梦秦简《秦律十八种·内史杂》云:“非史子(也),毋敢学学室,犯令者有罪。”又,《编年记》载:“今(指秦始皇)……三年……八月,喜揄史。”把简文中“史子”、“学室”与“喜揄史”联系起来作一番考察,有助于  相似文献   

8.
明代赎刑制度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赎刑或赎罪,是我国古代法制史上统治阶级规定犯人可用财物折抵刑罚的制度。它由来已久,《尚书·尧典》有“金作赎刑”的记载。《吕刑》中规定,墨刑“其罚百锾”,劓刑“其罚惟倍”,大辟“其罚千锾”。《国语·齐语》载管仲“制重罪赎以犀甲,轻罪赎以(?)盾”。秦时广泛适用赎耐、赎黥、赎迁等规定。汉承秦制,亦允许以钱赎罪。魏、晋、南北朝至隋,赎刑逐渐形成制度。唐初实行“明德慎刑”政策,赎罪进一步法律化,经宋、元至明代,赎罪的规定更为详尽。《明史·刑法志》称明代“赎法比历代特详”。本文拟就明代的赎刑制度作一初步的探讨。公元1368年,朱元璋建立明朝后,为巩固新王朝的统治,重视立法工作。洪武三十  相似文献   

9.
“刑不上大夫”辨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古代是否有“刑不上大夫”之制?古今学者众说纷纭:东汉许慎曾提出过异议,但从郑玄至今,学者们都认为确有其制。八十年代初,学术界曾就此展开过讨论,但分歧很大。目前许多权威性的著作仍持肯定态度,因事关对某些历史人物的评价与治史的方法,故不可不辨。一、周代无“刑不上大夫”之制虽然有人认为“刑不上大夫”是奴隶社会(甚至整个古代社会)的阶级原则,但大多数学者只将它看成周代的法律特点。因此,下面仅对目前较流行的后一种观点加以纠正。  相似文献   

10.
《礼记·曲礼》中“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一语古今说者多以为是庶人不用礼,大夫不用刑之意。如《礼记》郑玄注于“礼不下庶人”条下说:“为其遽于事,且不能备物。”于“刑不上大夫”条下说:“不与贤者犯法,其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便以为《曲礼》原意是指庶人不用礼,大夫不用刑。郭沫若同志主编《中国史稿》(第一册)亦持此说。最近的例子,尚有一九七九年出版的刘泽华、王玉哲等著《中国古代史》(上册),云:“礼只适用于奴隶主阶级,刑则专门对付和镇压奴隶大众,所以说‘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其实这是误解。周代庶人用礼的记载显见于经传。在《礼记》中,有《王制》:“诸侯无故不杀牛,大夫无故不杀羊,士无故不杀犬豕,庶人无故不食殄。”《内则》:“凡接子择日,冢子则大牢,庶人特豚,士特豚,大夫少牢,国君世子大牢;其非冢子,则皆降一等。”又有:“大夫燕食,有脍无脯,有脯无脍。士不腻羹胾。庶人耆老不  相似文献   

11.
华夏“和”文化与民族美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中国古代是宗法社会。宗法社会以家族、家庭为本位,最终形成了“中国是伦理本位的社会”特色,形成了包含一系列做人说教在内的“人教”文化,“礼教”便是其重要的构成部分。“礼之用,和为贵。”(《论语·学而》)华夏“和”文化即是由“礼教”派生的一种子文化、这种“和”文化表现为一个多维的行为文化系统。 首先,古人为了给人间之和找到一个本体论依据,便把“和”设想为宇宙天地的根本法则,这便构成了“天地之和”。《中庸》曰:“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董仲舒《春秋繁茂·循天之道》曰:“中者,天下之所始终也;而和者,天地之所生成也。夫德莫大干和,而道莫正于中。中者、天地之美达理也……和者,天(地)之正也,阴阳之平也,其气最良,物之所生也……举天地之道而美于和。” 其次,作为“天地之和”必然反映的“人间之和”体现为“天人之和”与“人人之和”两大形态。“天人之和”是人们在处理与天的关系时必须遵循的行为原则。在中国古代的宇宙生成图式中,天与人是  相似文献   

12.
对于《左传》"妇人无刑"之语,绝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历史上实有其制,从而有不为妇女制刑、妇女无黥刖等内刑、妇女无宫刑、对妇女不妄施公开刑罚等不同见解。然而,这些说法都是难以成立的。传世文献与出土的秦汉简资料证明,不论在先秦,还是在秦汉,皆不存在"妇人无刑"之制。"妇人无刑"是作《左传》者对齐庄公杀戎子并陈尸于朝之事的议论,只能反映议论者的个人理想,而无任何事实依据。  相似文献   

13.
<正> 在王夫之伦理思想中,把“正志”、“务义”、“造命”,看作是人生最高价值的表现,是为人处世的言行准则。他自己按这个准则立言,也按这个准则行事;以此要求别人,也以此要求自己;对历史事件和历史人物的是非功过,也用这个准则加以评论。 1 “心之所期为者,志也”。这是王夫之对志的解释。志是人生所追求的有预定目标或理想的心理活动。每个人都应有自己的志向,他说:“人之所以异于禽者,唯志而已矣。”然而立什么志,则是人生的重要问题。王夫之认为要“正其志于道,则事理皆得”。这里指的道,即他所说的“道之所在,义而已矣”  相似文献   

14.
有关"以刑制罪"的理论纷争及其引发的刑法冲突,均源于对"以刑制罪"之刑法实质缺乏合理认识。事实上,一直被学界普遍忽视甚至否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定罪意义,在理论根基和核心内涵上与"以刑制罪"理论有着高度契合。从内在关系看,二者具有同质性——"以刑制罪"之刑法实质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定罪意义的要求和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定罪意义为"以刑制罪"理论划定了合法性界限并提供了规范根据。基于此,"以刑制罪"理论之适用在根本上应当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指导定罪的基本精神,具体应当通过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定罪意义的刑法立法之适用来指导定罪。  相似文献   

15.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过去就有各种不同的疏解,近来在讨论孔子“礼”的思想中,各家也有不同的解释,这两句话究竟反映什么社会的礼制,其实际内容如何?是值得探讨的问题。《曲礼》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刑”是指的刑罚,“礼”是指的礼制。刑罚是统治阶级压迫敌对阶级的工具,是有鲜明的阶级性的。这里“大夫”与“庶人”对举,显然是两个不同的阶级,“礼”与“刑”对举,当然也是阶级的“礼”。  相似文献   

16.
《红楼梦》第五回,作者借警幻仙姑之口提出一个有关“好色”的命题——“好色即淫”说,而司马迁在《史记》卷八十四有“《国风》好色而不淫”论。“好色即淫”还是“好色而不淫”,似乎成了一桩有待了断的“公案”。  一、“好色而不淫”论与先秦文化中的“好色”观  其一,先秦儒家承认“好色”是人的一种天生“情性”、自然人性。上博战国楚竹书《诗论》第14简:“以琴瑟之悦,拟好色之愿。”①《孟子·万章上》:“好色,人之所欲。”《荀子·性恶》:“目好色,耳好声……是皆生于人之情性者也,感而自然,不待事而后生之也。”其二,先秦时期…  相似文献   

17.
姜亮夫先生说:“然以本篇细绎之,则山鬼乃女神。而其所言,则思念公子灵修之事。灵修者,楚人以称其大君之谓也,则山鬼岂亦襄王所梦巫山女神也耶?……则山鬼为神女之庄严面,而神女为文士笔底之山鬼浪漫面矣。姑说之以待世之好楚辞者。”(见《屈原赋校注》263、264页)郭沫若先生说:“‘采三秀兮於山间’,於山即巫山。凡楚辞兮字每具有於字作用,如‘於山’非巫山,则於字为累赘。”(见《屈原赋今译》32页注语)马茂元先生说:“象《离骚》、《九  相似文献   

18.
对于士大夫来说,庄子哲学中的“心斋”,即“虚”“静”“明”观念,无疑是极富于吸引力的。苏轼对庄学的吸收,莫过于对“心斋”的心领神会了。 “心斋”,据《庄子·人间世》的解释:“回曰:敢问心斋?仲尼曰:若一志。无听之以耳,而听之以心;无听之以心,而听之以气。听止于耳,心止于符。气也者,虚而待物者也。唯道集虚。虚者,心斋也。”心斋是虚,即指人的精神主体必须摆脱一切欲念,从而  相似文献   

19.
《史记·货殖列传》云:“朱公……乃治产积居,与时逐而不责于人。故善治生者,能择人而任时。”唐司马贞《索隐》曰:“谓择人而与,人不负之,故云不责于人也。”此解义甚含糊,故今人晏炎吾解“责”为“债”,谓:“‘不责于人’者,谓不贷子钱。”“‘择人而任时’即‘释人而任时,。亦即‘与时逐而不责于人’,言异而实同。”(见《华中师范学院学报》1981年第1期)今按,以“债”释“责”,以“释”释“择”,似嫌迂曲。《说文》:“责,求也,从贝束声。”“责”之本意为“求取”,《左传·桓公十三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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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刑”一语最早见于《尚书》《尧典篇》中的“象以典刑”和《皋陶谟篇》的“皋陶方祗厥叙,方施象刑惟明”。因辞义简奥,遂使说者纷纭,莫衷一是。近几年来,由于考古新发现,引起了人们重新研究、解释“象刑”的兴趣。如唐兰同志在《陕西省岐山县董家村新出土西周重要铜器铭辞的译文和注释》一文中说:“战国以后人上了儒家的唯心主义的胡说的当,把唐虞时代的‘象刑’(把刑法画成图象来公布)解释成为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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