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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25 毫秒
1.
准确界定电子证据的内涵对电子证据立法具有重大意义。目前要解决电子证据证明能力的问题 ,当务之急是确立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的证据种类的法律地位。如何运用证明规则判断电子证据的证明力 ,我们可以借鉴推定规则和交叉询问规则。  相似文献   

2.
电子证据是指借助电子设备展现的、以电子形式存在的可在诉讼中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所有证据材料.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证据具有技术性、依赖性、不稳定性和可恢复性等特质.电子证据的证明能力是其证明力的前提和基础,证明能力关乎电子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资格,而证明力则关涉电子证据证明效果的大小,两者在性质、表现形式、要求和适用规则上存在诸多不同.  相似文献   

3.
书证的证明力由两部分构成:形式证明力和实质证明力,前者指书证与某人存在特定的联系,后者指书证的内容对案件事实产生某种效果.电子数据在很大程度上和书证一样,都是由载体和内容构成,且都以其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因此,可以参照书证证明力的分类,将电子数据的证明力也分为形式证明力和实质证明力.电子数据的形式证明力,是指电子数据真正成立之时所存在的证明力,主要解决的是电子数据的真实性问题.电子数据的实质证明力,是指电子数据的实质内容对案件事实证明作用的大小,主要解决的是电子数据的关联性问题.电子数据的形式证明力、实质证明力与其证据能力都有着本质的区别.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主要经过三个阶段:证据能力—形式证明力—实质证明力.  相似文献   

4.
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认定,实务中出现了证明责任分配混乱、证据资格认定标准不统一、证据证明力难以准确把握的窘境。对此,应以规范说的基本理论为出发点,由主张积极事实或者积极权利的一方,承担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结果意义层面的证明责任,明确区分“抗辩”与“否认”。在真实性的认定上引入直接认定、间接认定、推定和当事人自认等规则,结合案件具体情形进行综合判断;在合法性的认定上注重运用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关联性则要求电子证据与借贷法律关系之间存在形式和内容上的关联性。电子证据证明力大小的认定,着重考察可靠性和完整性,对复制件的认定不必恪守原件标准。  相似文献   

5.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计算机的广泛运用 ,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活动和证明过程中占有日益显著的地位。作为对新生事物的关注 ,我国法学理论界对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种类归属及证据力等问题的研究在近年内也缓慢起步。因此 ,当前有必要从电子证据的收集与提取、资格与归属、认证与证明力各环节出发 ,对电子证据进行更加深入的理论分析和探讨 ,从而作出新的立法构想与安排 ,以弥补旧有制度的缺陷 ,并适应社会进步和国际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6.
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地规定了"电子数据"为法定独立的证据形式,肯定了电子数据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证据能力和法律地位,然而并未对其认定规则作出详细规定,从而导致在认定方面存在较大的分歧。对于电子数据的认定,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证据审查认定的一般性规定,同时也应当针对电子数据的独特性作出特殊性规定,肯定CA认证、EDI中心、DRM、数字签名和时间戳等新型收集手段的合法性、变更对其原件的要求、肯定单一电子数据的证明力、明确数个电子数据证明同一事实时各电子数据证明力大小的认定原则。  相似文献   

7.
间接证据作为民事诉讼常见的一种证据形式,其依据经验法则和推理构成间接证明方式,该方式是民事诉讼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手段。间接证据因为证明对象多元化、证明力不确定和证明事实方式复杂化,使得法院对其采取了谨慎、怀疑甚至是排斥的态度,法院对其运用或是简单滥用证据排除规则、证明力较小规则将其排除,或是以证据不能证明案件事实直接适用证明责任规则裁判定案,使得原本能够认定的事实得不到科学证明。因此,对于间接证据,首先应明确法院仅能依据宽松的证据能力制度对其作有限排除,同时应限制常识性的间接证据证明力较小和真实性规则滥用以及要求法院对矛盾间接证据证明力问题进行合理分析。更重要的是,在间接证明分为证据环、证据链等几种具体类型基础上,应明确间接证明对推定基础的经验法则之要求,确定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多样化模式,并且赋予间接证据在证明欺诈、胁迫等主观事实方面的重要作用。然后法院面对间接证据时才能依赖自由心证来认定事实,使民事裁判建立在规范、严谨的证据审查基础之上。  相似文献   

8.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计算机的广泛运用,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活动和证明过程中占有日益显著的地位。作为对新生事物的关注,我国法学理论界对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种类归属及证据力等问题等问题的研究在近年内也缓慢起步。因此,当前有必要从电子证据的收集与提取、资格与归属、认证与证明力各环节出发,对电子证据进行更加深入的理论分析和探讨,从而作出新的立法构想与安排,以弥补旧有制度的缺陷,并适应社会进步和国际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9.
民事证据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民事证据证明力制度则是民事证据制度的核心。我国学术界对民事证据证明力问题关注较少,理论的匮乏导致了我国民事证据证明力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简单且缺乏合理性,使法官在判断民事证据证明力方面拥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司法实践中也产生了诸多问题。为防范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有必要重新构建我国的民事证据证明力制度。  相似文献   

10.
论文从电子证据的可采纳性、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及其审查判断规则等方面对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进行了初步的探索。  相似文献   

11.
域外各国立法与司法均承认卧底侦查所获证据的证据能力,其共同原因在于卧底侦查付出的昂贵代价与证据本身的高价值性。在保障人权与侦查利益之间,域外各国通过各自的途径做出了倾向于惩罚犯罪与维护侦查利益的选择。我国宜以立法的方式解决卧底侦查所获证据之证据能力的问题。具体说来,可以采纳卷宗记录主义,将卧底秘密侦查情形完全记录于侦查卷宗。借鉴吸收德国的"证据转化"方法,以"二次替代"的方式解决卧底警察出庭作证问题,同时配合"侦查三段论"改造,以侦查开启刑事诉讼程序,以保证卧底侦查所获证据被纳入到刑事诉讼范围之内。  相似文献   

12.
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时代的来临,给民事诉讼法和证据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电子证据以完全不同于传统证据的独特表现方式,成为了一种新型证据。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电子证据的规定尚不完善,导致在法学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对其收集原则、可采性和证明力等问题没有统一的标准,需进一步研究完善。  相似文献   

13.
电子数据证据可采性是电子数据证据认定中最为棘手,也是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颇具争议的一个问题。新修民事诉讼法中正式确立电子数据证据为一种法定证据形式,但遗憾的是只确认了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未对电子数据的可采性及其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在借鉴有关国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践需求及发展程度,应制定包含最佳证据规则、鉴真规则与传闻证据规则的电子数据证据可采性规则。  相似文献   

14.
由于网络环境里的商业秘密的记录和存储方式有别于传统的物理空间的商业秘密的保存方式,因此,当网络环境里的商业秘密遭遇侵权时,权利人或被控方不仅要承担传统的物理空间里的证据种类的举证责任,还需承担信息社会里的一种新类型的证据——电子证据的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15.
电子档案是信息技术不断发展的产物,将逐步成为档案管理的主要对象。在分析我国电子档案管理现状的基础上,文章着重探讨了保证电子档案的凭证性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同时讨论了如何科学、有效地提供电子档案利用。  相似文献   

16.
本文所提出符号学的证据观,认为证据学的研究任务不是证据背后的事实本身,而是考察证据的符号性问题,即证据与事实之间复杂的不对应关系。通过对语言学"言据性"研究成果的分析,肯定了该研究对证据符号学的理论价值。借助于阐发"言据性"所体现的证据符号学内涵,本文进一步指出:证据仅仅是一种真实关联度,即:证据不是事实,而是形成事实的符号化方式和逼进事实的过程。  相似文献   

17.
據由助詞標示訊息之來源,從而表達說話者對陳述內容真實性的相信程度。作為一個語法類別,許多語言衰的據由用法已受到廣泛研究,但至今尚未引起華人語言學家的注意。通過觀察生活中使用的粤語,筆者發現粤語至少有兩個據由助詞,即"(?)"和"嚟"。"(?)"是"引述據由"助詞,表示提供的訊息屬於轉述,說話者不保證它的真實、準確性。"嚟"是"推理據由"助詞,表示所述事情是憑據跡象推理出來的。本文除了分析這兩個據由助詞的語法特點,還綜合比較了兩者的用途和句法。  相似文献   

18.
文章以Ivanka Trump和Chelsea Clinton在2016年美国总统大选前两党代表大会上的助选演讲为例,分析所使用的各种言据手段及其信度和态度介入程度特征,比较两位演讲者使用言据手段的偏好和倾向,进而基于言语行为理论,结合民意调查数据和权威媒体评论等,探讨言据手段选择可能带来的言语效果。   相似文献   

19.
诉讼中的证据推理是建构司法裁决三段论小前提的推理,它是事实裁判者在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为发现或确认证据以及基于证据确认案件事实所进行的推理活动,它包括关于证据的推理与运用证据的推理两个层面,其本质特征在于逻辑上的可废止性.论证模式与叙事模式构成了证据推理的基本模式,这两种模式在证据推理过程中具有不同的特点和作用.  相似文献   

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了举证时限制度,标志着我国民事诉讼从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向证据适时提出主义的嬗变。为实现举证时限制度的功效,举证期限原则上应当限定在审前准备程序阶段,具体期限的确定包括法院指定和当事人约定两种方式。当事人逾越举证期限时,除非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或者其所提出的证据构成新证据,否则将发生证据失权的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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