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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级差土地收入与级差地租级差土地收益同社会制度没有关系。无论在什么样的社会,都有土地肥力大小、地理位置好坏、农业生产投资多少的差别,形成级差收入的客观条件都同样存在。从某种意义上讲,它是和人类社会从事农业生产同时发生的,如果撇开在不同的社会具有的不同性质这一点不说,级差土地收入是永远存在的。那么,在社会主义社会,土地级差收入,究竟属于级差地租范畴,还是属于级差土地收入范畴呢?  相似文献   

2.
人民公社的级差土地收入,有它的形成和分配两个方面。级差土地收入既是生产范畴,又是分配范畴。生产决定分配,处理好分配关系,对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和巩固人民公社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仅就级差土地收入在国家、大集体与小集体之间的分配关系及其发展规律性试作探讨。级差土地收入主要归谁所有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级差土地收入,就其实质而言根本不同于资本主义制度下的级差地租。资本主义的级差地租为农业雇佣劳动者所创造,经由农业资本家而归不事生产经营的土地所有者所占有,因而它所体现的分配关系的实质,是农业资本家和地主阶级之间如何瓜分农业劳动者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的问题。而社会主义的级差土地收入,则为基于互  相似文献   

3.
汪旭庄、顾存伟、夏顺康等同志在《学术月刊》1962年第1期发表的“农村人民公社级差土地收入的形成问题”一文,对拙作“论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级差地租”提出许多宝贵意见,使我得到很多启发。但其中有些论点尚值得商榷。拙作“再论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级差地租”一文,曾对某些争论的问题,有过一般的论述,现在专就商品价值关系与级差地租的关系、经营管理好所获得的额外纯收入是否全属于级差地租Ⅱ、级差地租Ⅱ与级差地租Ⅰ的相互关系等问题,粗略地提出一些商榷的意见。  相似文献   

4.
在国家建设征地中,土地补偿问题,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本文拟就这个问题,淡一点粗浅的看法。一、对两种观点的商榷多年来,我国经济学界,特别是有关实际部门的一些同志,对确定土地补偿费的问题,提出过不少主张。其中有两种是主要的:一种主张用级差收入“资本化”来确定土地补偿费,另一种主张根据土地价值来确定土地资源的补偿费。我们认为这两种主张都是行不通的。主张用级差收入“资本化”的方法,来决定土地补偿费的同志,认为我国农业中存在的级差收入,与资本主义条件下存在的级差地租,仅仅是反映的社会关系不同,而在量上则完全一致。因而认为:按照资本主义土地价格决定的方法,通过级差收入“资本化”来决定土地补偿费,是完全可行的。我们认为,说级差收入与级差地租反映的生产关系根本不同,当然是正确的,但是,如果认为它们在量上完全一致,那就错了。  相似文献   

5.
导论:土地收益与地租 耳濡目染许多辩论,好多文章说及差额收益,收益差额,必称级差收益,转而必称级差地租。这似乎不无道理:地租是收益,级差地租自然是级差收益,级差收益是差额收益,自然一切收益差额就是级差收益,就是……  相似文献   

6.
马庆泉同志在《“土地级差收益”形态刍议》(见《江汉沦坛》1983年第7期。以下简称《刍议》)一文中,提出了土地级差收益有五种形态的观点。即除《资本论》提出的级差地租第Ⅰ、Ⅱ形态之外,又加上了三种新形态,称之为“第Ⅲ、Ⅳ、Ⅴ形态”。文章的立意,是希望通过这一观点的确立,促进土地经营者对采用新技术和改进经营管理的重视,这自然是无可非议的。但是,文章的观点和论证却是难以成立的。这里有以下几点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   

7.
马克思的级差地租理论主要“考察资本投入农业而产生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然而,抛开资本主义地租所反映的特定社会形式,就土地级差会产生不同劳动生产率这一原理来说,对分析社会主义的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土地的使用都是适用的。我这里就马克思揭示的有关级差地租的一般原理在各社会农业中普遍适应性问题进行探讨,并依据马克思的论述,对我国当前土地利用中的一些问题初步做些分析。  相似文献   

8.
汪旭庄等同志在《学术月刊》1962年第1期和第12期,发表了两篇论述人民公社级差土地收入问题的文章。读后得到不少启发。但是,对于他们提出的“所谓差别问题,实质上是级差土地收入问题”和“凭借较好的生产条件和经营管理的社、队由于对土地的经营垄断所获得的较多收手,是较固定化的,是属于级差土地收入范畴的”论点,我有不同的意见,现在提出几点个人的看法,参加这个问题的讨论。  相似文献   

9.
我国经济学界最近正在讨论级差地租问题。有些同志试图用马克思的地租学说来解释我国当前农村人民公社内部各个生产队之间存在的经济差别。他们认为由于某些生产队耕种着丰度较大或位置较优的土地,或是在同样的土地上投下了更多资金和劳动而使土地生产力提高,从而得到的差额收入,是“级差地租”。因为在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  相似文献   

10.
在处理人民公社各方面的相互关系中,认真贯彻承认差别的原则,对于巩固和发展人民公社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所谓差别问题,实质上是级差土地收入问题,它涉及到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地租理论。级差土地收入不仅是一个分配范畴,首先是一个生产范畴,因为正是生产决定分配,只有当这种收入已经创造形成,然后才有这种收入的分配。关于级差土地收入的形成及其分配问题,我国学术界颇多争论,本文仅就其形成问题,从如下几方面作初步探讨:(一)人民公社客观存在的经济差别;(二)级差土地收入形成的条件、原因与范畴;(三)级差土地收入Ⅰ与Ⅱ的划分及其相互关系与发展规律性。  相似文献   

11.
级差地租的讨论开始联系价格问题展开。主要提出了在价格政策中要不要考虑包括级差地租的问题。余霖提出,在农产品和矿产品的价格中,原则上不应当包括级差地租,它们的价格都应当根据它们的平均劳动消耗来制订。理由是:在社会主义国家虽然还存在着产生级差地租的自然条件,但已经不存在产生级差地租的社会条件(土地私有制度),因而在原则上没有必要保留级差地租。同时,如果  相似文献   

12.
当前城市级差地租的定量测算,已成为城市级差地租理论讨论的一个中心课题。测算级差地租“理论值”这项工作,就象测算“理论价格”一样,必须建立在科学的计算方法和科学的统计资料基础上。马克思对级差地租分析的三点启示第一,马克思认为,级差地租就是等量资本投在等量面积但不同等级的土地上(丰度、位置不同)所带来的级差收益(超额利润),转化为级差地租。这里,可以看到马克  相似文献   

13.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结构和经营管理形式的改革,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的建立,为了制定发展社会主义农业的方针、政策,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社会主义农业级差地租问题日益受到我国经济理论界的重视,陆续发表了一些讨论这个问题的文章。讨论主要是围绕以下问题进行的:  相似文献   

14.
目前,社会主义绝对地租理论已引起了广泛的讨论.但对绝对地租量如何确定?尤其是城市绝对地租量如何形成和确定?却分歧甚大.本文将循着马克思对绝对地租分析的思想,对社会主义绝对地租量的形成和确定,作一尝试性的探索.一、马克思对绝对地租量的分析1、农业绝对地租调节其他形式用地的绝对地租.城市级差地租可以不由农业级差地租来决定,而由自身(城市)土地的位置级差所带来  相似文献   

15.
本文结合对学术界若干不同论点的评述,在分析了社会主义城市级差地租产生的物质条件、社会经济条件及其实质后,揭示了城市级差地租的形式和特点,并对城市级差地租量的计算和城市级差地租的发展趋势作了比较深入的讨论。作者指出,城市级差地租同样存在Ⅰ、Ⅱ两种形式,与农业级差地租相比较,土地位置和土地资本对城市级差地租的形成起决定作用。  相似文献   

16.
级差地租是商品经济中的一个经济范畴,而城市级差地租又有其特殊的表现和作用。长期以来,我们在理论和实践上对城市级差地租没有予以重视,导致滥用城市土地的现象日益严重,影响了城市产业的合理布局,限制了第三产业的发展,使城市的经济功能逐渐衰退。这个问题,在上海尤其突出。为了实现改造和振兴上海的战略目标,研究城市级差地租并掌握这个有力的经济杠杆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17.
农村人民公社的级差地租问题,是对实际工作有重大意义,在理论上颇有争论的。本文拟针对目前学术界的争论,就下列三个理论问题,谈谈个人粗浅的看法:(一)农村人民公社级差地租形成的直接社会原因及其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关系;(二)农村人民公社级差地租(实体)的形成、转化、分配与土地所有权的关系;(三)公社的集体生产单位间分配级差地租时应否以按劳分配为尺度  相似文献   

18.
朱剑农早在30年代就开始致力于农村经济和土地问题的研究.他在1939年至1944年间,先后在《时事类编》、《经济汇报》、《新中华》、《东方杂志》、《财政评论》、《四川经济季刊》和《中国农民》等刊物上发表大量有关土地和地租的论文,揭露国民党土地政策的反动实质及其"土地专家"对农民的欺骗宣传,阐明了我党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一系列正确主张.解放后,尤其在六十年代初以后,朱剑农又着重对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地租进行了富有成果的研究.他先后在《江汉学报》、《学术月刊》上了发表了《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级差地租》、《再论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级差地租》以及《有关农村人民公社级差地租的几个问题》等论文,论证了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因消灭了土地所有权的垄断,绝对地租随  相似文献   

19.
经济学界比较流行的观点认为,土地的有限性以及由此引起的土地经营垄断是级差地租形成的原因。我们认为,级差地租形成的原因应该是土地所有权,土地的有限性以及由此引起的土地经营垄断是级差地租实体形成的条件,而级差地租实体是级差地租形成的条件。  相似文献   

20.
土地级差收益有哪些基本形态?研究这个问题,首先应当了解土地级差收益各种不同的形成途径。土地级差收益,在其确切意义上,是指在以土地为基本生产资料的广义农业之各个分业中,投在土地上面的劳动(包括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由于主客观条件不同而形成的收益对比上的相对差异。显而易见,土地级差收益可由下列五种途径发生: A 由土地肥力的优劣及位置的差别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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