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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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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和解制度在西方国家已经趋于成熟。“平衡理论”、“叙说理论”和“恢复正义理论”是其理论基石。该制度对于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建立刑事和解制度既有传统文化基础,又有现实的社会基础,还有刑事政策基础及司法实践基础。因此,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的不起诉制度构建刑事和解制度是可行的。  相似文献   

2.
西方现代刑事和解制度将犯罪行为看作是对个人权益的侵害,以个人本位为出发点,体现对被害人、犯罪人和社会利益的人文关照。中国传统刑事调解制度源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礼学"思想,追求的是社会秩序的稳定,维系的是国家本位的社会结构。对二者进行比较分析,有利于我们顺应传统,兼学西人,探寻中国刑事法律制度的改革之道。  相似文献   

3.
恢复正义与报应正义、个人本位与国家本位、刑事纠纷的传统公力解决与刑事和解私力解决之间的矛盾,在刑事和解制度和传统的刑事诉讼之间有所体现.但是,我国深厚的"和舍"文化根基、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以及有效解决刑事纠纷的司法实践,都是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生根发芽的法理基础.在构建上对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进行限定,并规定严密的程序,目的都在于防范刑事和解制度可能发生的道德风险.  相似文献   

4.
刑事和解在审判阶段的制度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和解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诉讼中的具体体现,基于其特殊的价值,我国检察机关开始进行试点与探索,而对于具有普遍意义的刑事和解在审判阶段的应用并没有推开.自诉案件和刑附民案件程序的启动本身就决定于被害人,这类案件的和解并非普遍意义上的刑事和解.就刑事和解在审判阶段应用的价值、程序设置的主要问题进行评析,并在此基础上对程序设置的完善提出建议,以适用于审判实践.认为审判阶段进行刑事和解不仅提升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刑事审判的功能发生变化,与过去靠"打"来稳定社会治安的作用完全不一样,能使司法活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实现从有害正义到无害正义的进步,有利于社会和谐的构建.  相似文献   

5.
在部分交通肇事案件中,传统刑事司法制度显得颇为尴尬,刑事和解制度为我们打开了一扇正义之窗。本文通过对在交通肇事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的原因及风险进行分析和辩驳,寻求检察机关如何在交通肇事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进行制度构建等方面的最佳途径。  相似文献   

6.
刑事和解的核心价值与和谐社会理念的一致性决定了其作为一种制度建构的可能。在设计刑事和解制度时不应该人为地限制和解案件的范围,对于达成和解的案件应有不同的处理。  相似文献   

7.
刑事解纷方式的历史轮回——以“刑事和解”为观察脉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前国家时期,和解构成了刑事纠纷解决的权威机制;而在国家公共权威巩固之后,诉讼机制取代了和解,成为主流的刑事解纷机制,和解只能潜藏和活动于诉讼体制的边缘.到了当代,在"恢复性正义"的呼唤下,和解又经历了强劲的复兴,重新回到了刑事解纷的中心舞台.和解与诉讼的此种交错沉浮,很可能源于三组力量的复杂互动:公力与私力、国家与被害人、惩罚与赔偿.它们分别代表的乃是刑事解纷模式的三大构成要素:推动力量、核心主体和基本目标.这三个要素的定位,将会从整体上决定解纷模式的基本面貌.  相似文献   

8.
刑事和解制度有助于减少羁押、节省诉讼资源、实现恢复性正义.但在实际运行中,刑事和解也引发了人们对和解滥用和暗箱操作的担心.在司法实践中,刑事和解存在的功能性缺陷和配套措施的缺失成为突出的问题.从困境中突围的思路是树立刑事契约观念并引入诚信原则,同时从立法层面规范和解程序,并建立司法转处等配套措施.  相似文献   

9.
吴林生 《理论界》2010,(1):101-102
作为一种新型的刑事司法理念和刑事司法制度,刑事和解要想被现行制度接受并贯彻执行,必须具备相应的政治基础。我国构建刑事和解制度有着坚实的政治基础,主要体现为刑事和解与我国政府和执政党的政治目标、政治理念和我国的政治体制的契合性。  相似文献   

10.
构建刑事和解制度若干问题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宇宙 《理论界》2009,(3):116-117
刑事和解作为一种刑事案件的解决方式,为我国刑事司法改革和整个刑事法领域的一体化进程提供了一种崭新的思路.以恢复性司法为诉求的刑事和解,兼具程序与实体的特性,应贯穿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并在不同阶段有不同表现形式.  相似文献   

11.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中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是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建设起步较晚,且很不完善,我们仍有必要进行创新和探索。刑事和解程序因强调保护、恢复和教育刑罚观念,与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确立的特殊保护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相一致,为增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功能和效用,增加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处理程序和刑事处遏的多样化,以四川省检察系统在刑事检察工作中引入刑事和解处理未成年犯罪问题为例证,探析刑事和解程序引入适用于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相似文献   

12.
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姚建涛 《学术界》2007,(3):180-184
随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产生于西方的刑事和解制度作为解决刑事纠纷的一种特殊机制被引入了我国的刑事诉讼领域。作为一种全新的舶来制度,其价值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只有客观、全面、辨证地认识这一制度,才能趋利弊害,构建我国本土色彩的刑事和解制度。  相似文献   

13.
论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和解制度是一种新型刑事司法模式,有着超越传统刑事司法的价值蕴含.公正是刑事和解制度的首要价值,并区别于传统刑事司法的同质价值.刑事和解制度对于提高刑事司法效率作出了富有成效的积极回应,效率是这一制度的显著价值.刑事和解着眼于通过会商共同寻求解决刑事纠纷的方案,民主成为这一制度的独特价值.刑事和解致力于社会关系的恢复和重建,和谐是其所追求的最高价值.刑事和解制度的生动实践,使其内在价值得到了初步实现.刑事和解制度有助于从实质上达至公平正义,有助于从整体上节约司法资源,有助于强化民众的权利意识,有助于终局性地解决刑事纠纷.  相似文献   

14.
任何一项制度的出台都会体现它应有的价值取向。近几年提倡的刑事和解制度当然也不例外。通认为,刑事和解理论基础是由恢复正义理论、平衡理论和叙说理论组成,其中恢复正义理论是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核心。刑事和解制度顺应了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要求,然而,这项制度也是存在价值冲突的。本文试对交通肇事案件中刑事和解面临的现实困境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有针对性的应对策略。  相似文献   

15.
宋昭 《理论界》2010,(1):99-100
从理论价值而言,刑事和解既与政治哲学中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理论"、"主体性理论"等遥相呼应,又和经济学中的"经济人"假设、心理学中的宽恕理论、叙事心理治疗以及不同的文化背景等有着理论上的密切渊源;既直接涉及刑事诉讼中的具体制度的设计,又昭示着刑事法今后的发展趋势,因此,是一个极具有理论研究价值的课题。司法实践中,各式各样不规范的刑事和解比比皆是,期待理论的界定、梳理和规制方案。因此,刑事和解研究对于司法制度的实践价值是显而易见的。  相似文献   

16.
金钟 《南京社会科学》2012,(4):97-101,109
我国刑事一审程序存在的多样性不足、难以满足实践需要的问题,影响着公正与效率两大诉讼价值的实现.为此,应当增设刑事和解从轻处罚程序,以确保刑事一审程序的功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实现公正和效率两大诉讼价值.相关制度的建构应该包括对和解案件的范围、和解的主体与主持人、相关参与人、和解的内容与效力、和解的监督和制约等内容予以规范;此外,对重刑案件也不宜一概禁止适用刑事和解从轻处罚程序,关键在于正确把握适用限度合理;至于对老年人犯罪案件如何适用刑事和解从轻处罚程序的问题,除极少数案件之外,可以适当放宽适用刑事和解从轻处罚程序的限制.  相似文献   

17.
目前,很多学者对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刑事和解制度大加探讨,然而,大多数学者都是从刑法角度来研究,很少有学者从民法角度探讨。从民法视觉全新探析刑事和解制度及其价值理念,挖掘刑事和解背后援引移植民法原则和理念的实质,对于构建我国未来刑事和解制度以及未来司法实践刑事和解的执行,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8.
刑事和解制度自20世纪70年代在美、英等西方国家产生以来,已经形成了平衡、叙说和恢复正义等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并在实践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在我国建立刑事和解制度有着传统文化、刑事政策、人本主义和现代法治等基础。在分析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隐忧的基础上.全面考虑刑事和解制度适用的对象与范围、适用条件、专门的机构、特别程序以及法律监督等模式的构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9.
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刑事司法中存在不少问题,如刑事司法面临很大压力、刑罚适用存在弊端、附带民事诉讼不能妥善解决损害赔偿问题等。刑事和解制度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一种新的模式,有利于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双重价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同时也具有现实可行性。故应当从实体性规则、程序性规则及配套保障制度等方面进行相应制度的构建。  相似文献   

20.
当代侗族社会刑事纠纷解决机制以一种既有别于传统侗族社会的刑事纠纷解决机制,又有别于汉族地区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方式存在着、作用着,这一机制使得人们的普通纠纷有了解决方式的选择,其不利的一面在于多种解决机制的滥用及机制间的冲突.当冲突发生时需要在多种规范中选择与放弃,并应本着恢复最大化的原则,避免原先的侵害人经处罚后变成受害人,进而导致社会和个人状态再次遭到破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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