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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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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数字平台的强垄断势力和多重危害严重动摇了芝加哥学派以福利权衡为核心的反垄断消费者福利标准,数字经济反垄断目标成为最具争议的基础性问题。本文在全面分析芝加哥学派消费者福利标准局限性的基础上指出,数字经济反垄断仍应坚持以经济效率为核心的消费者福利标准,但需要扩展消费者福利标准的内涵。数字经济反垄断消费者福利标准,应突出影响消费者福利的非价格因素,特别是消费者选择权、隐私保护、财富转移等社会性目标,强化维护消费者主权并扩展消费者选择空间,突出创新优先,将维护竞争过程作为政策重心。  相似文献   

2.
我国自然垄断行业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包括行业经营者强制搭售、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以不公平高价销售产品、限定交易、拒绝交易等形式。自然垄断行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主要原因有垄断行业自律能力较弱、自然垄断企业立法目标错位、执法机构执法措施软弱、消费者权益行政保护不力、消费者对反垄断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不能有效保障消费者诉权等。治理措施包括完善自然垄断企业合规建设、增强企业自律、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合理界定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范围、构建反垄断法惩罚性赔偿机制、细化自然垄断行业价格等。  相似文献   

3.
我国反垄断法进行温和规制是以效率为优位,以行为理论为基础,以对企业垄断采取停止违法行为和损害赔偿为制裁方式,尽量减少政府对经济干预,维护企业公平竞争,增进消费者福利。在当前经济、社会和法治环境下,我国反垄断法应在价值取向上实行效率优位,对垄断的认定原则采取有限列举与严格概括相结合的行为主义以及严格控制垄断行为范围,促进保护创新三个方面建构温和规制,推动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目标。  相似文献   

4.
福利经济理论研究的中心问题一直都围绕公平与效率的关系而展开论述。品牌对生产者和消费者福利影响的研究是福利经济学理论的一个分支,主要从公平角度进行论证,从品牌影响生产者和消费者收入状况或福利水平角度进行研究。从现实角度出发,本文认为只涉及了商品数量方面的传统的效用论是不够完善的,从而提出了综合考虑了商品数量和商品质量方面的效用论即商品质量数的效用论。为此,本文创新性的提出了"性价比"、"质量"、商品质量数等概念,并塑造了以消费者商品质量需求曲线与生产者商品质量供给曲线为基础的新的供给与需求的均衡模型,运用比较分析法,客观地分析了品牌商品给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剩余水平或福利水平所带来的变化,从而得出品牌商品可以提高生产者及消费者福利水平的结论(相对非品牌商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揭示了品牌商品提高生产者及消费者福利水平的形成机理。  相似文献   

5.
传统理论认为,搭售既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利益,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但随着对搭售问题理论研究的进一步深入,有的学者提出,有些情况下,搭售不仅利于经营者,有时也利于消费者,因此应将有害的搭售与有益的搭售区别对待.美国与欧盟对搭售行为非法性的判定标准是存在差异的.造成两者搭售非法性判断标准差异的重要原因是:首先是美国与欧盟竞争法所面临的市场经济状况不同导致其在反垄断法中的价值目标不同;其次是法学理论的不同影响.我国应借鉴美欧搭售立法的经验,完善我国的搭售立法.  相似文献   

6.
近年来,平台杀熟、价格歧视的行为屡见不鲜。传统经济理论认为,垄断企业的价格歧视降低了消费者剩余和社会福利,那么,作为新型垄断主体,互联网平台借助信息优势影响消费者选择空间的价格歧视是否也会降低消费者福利?从消费者支付意愿下的保留价格视角构建寡头多期动态定价模型,探讨消费者异质性对互联网平台价格歧视行为的影响及程度并进一步分析这种价格歧视对消费者福利的影响。结果发现:1)在给定消费者保留价格情况下,消费者支付意愿的异质性决定了平台价格歧视的程度。平台愿意对支付意愿低的消费者提供更低的价格,提高该群体的福利,而支付意愿高的消费者福利并未因此受损。2)在内生化消费者保留价格情况下,即平台可以控制消费者保留价格时,平台的价格歧视扭曲了消费者选择。这是因为随着平台垄断地位提高和价格歧视能力增强,垄断平台借助“信息茧房”效应控制消费者的选择空间,改变消费者的保留价格,迫使消费者支付意愿提高,尤其是提高低保留价格消费者的支付意愿,从而扭曲消费者选择。因此,降低垄断平台对消费者支付意愿的控制力是限制平台扭曲市场的重要路径。  相似文献   

7.
数字经济时代,反垄断与数据隐私保护交叉重叠,二者并非简单的互补性关系。然而,是否要将数据隐私保护纳入反垄断规制框架之中,是否将其作为竞争考虑因素,目前在学理和反垄断执法实践中尚存争议。同时,对数据隐私保护相关的竞争问题,各国立法也并无明确的法律规范。数据隐私属于消费者福利,是反垄断法的价值追求。同时,数据隐私保护作为衡量数字产品质量的重要标准,是大数据时代市场质量竞争的重要方面。此外,数据隐私保护法的“知情—同意”原则及事后救济模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对于垄断行为中的用户数据隐私侵害难以全面保护。而在监管及立法上,反垄断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数据隐私保护法对用户隐私保护的局限。因此,数据隐私保护纳入反垄断规制实属必要,且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但其在适用上也面临一系列挑战:反垄断法过度干预可能遏制互联网企业的创新,甚至降低用户体验;数据隐私因其主观性和隐蔽性而难以具体量化;传统的价格中心主义及假定的垄断者测试法在平台经济中无法适用;反垄断执法机构在隐私保护上专业性不足。对此,应保持反垄断法的谦抑性,避免过度干预;建立数据隐私损害分析工具,引入数据隐私保护“价格”分析机制;更新传统的理论工具,建立多边市场界定机制;创新监管模式,采用协作监管、激励监管和事前监管相结合的方式。  相似文献   

8.
虚拟经济是现代经济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与实体经济相互依存的一种经济形态。基于实体经济基础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在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共生的时代背景下遭遇重大挑战。强调虚拟经济中消费者的特殊性、重视虚拟经济中消费者权益保障的差异性,应以权利为依据,以减少制度摩擦成本为手段,并基于一种制度自然演进和人为推进相结合的路径来避免社会经济发展的“脱实向虚”。基于虚拟经济中消费者交易目标的实现、规制虚拟经济中强势主体的对策行为、推进虚拟经济中政府对实质公平的把控三个维度来保障虚拟经济中的消费者权益,进而实现统合虚拟经济中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张力的目标。  相似文献   

9.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消费者本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反垄断法体现了经济法的本质特征,是经济法的核心。反垄断法的法律本位应有明确的权利主体,而不是抽象的社会整体利益;从反垄断法的法律价值、反垄断法上的利益,反垄断法的制度设计与实施机制来看,可以说反垄断法是以消费者为本位。  相似文献   

10.
损害赔偿权是反垄断法中保障消费者利益的一项重要规定,反垄断法通过"间接购买原则"赋予消费者损害赔偿权的主体资格.为保障消费者利益,多数国家在损害赔偿中实行无过错责任,三倍损害赔偿或加征判决前利息的实际损害赔偿的惩罚性赔偿,并且在举证责任、诉讼费用等方面建立了有利于消费者权利实现的诉讼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11.
黄勇  刘燕南 《社会科学》2013,(10):82-91
固定转售价格和维持最低转售价格协议具有复杂的竞争效果,这使得学者们对于如何解释和适用我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来分析和判断此类协议存在诸多争论,逐渐形成了两种相冲突的对法律进行解释的主张,并进而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两种不同进路的法律分析方法:"合理分析方法 "和"可抗辩的违法推定方法"。通过对两种不同法律解释和两种不同分析方法及其成因进行分析和比较,采用"合理分析方法"被认为更加妥当。在具体运用这一方法考查RPM时,出于经济和效率的原因,不可能真正实现对每一个此类RPM协议都进行完全、全面的考查。因而一些关键因素被提炼出来,包括市场竞争状况、产品和行业特点、消费者福利状况的变化等,它们对于识别和判断哪些RPM协议具有严重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同时,在原被告间更加合理地分担举证责任也被认为是确保"合理分析方法"得以发挥其应有作用的不可忽视的因素。  相似文献   

12.
网络经济条件下的垄断市场与《反垄断法》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与工业经济相比,网络经济条件下的垄断市场在形成机理上发生了巨大变化,并由此表现出许多新的市场特征,如竞争性垄断市场特征、合作性垄断市场特征和易变性垄断市场特征等.垄断市场结构的变化,通过垄断企业行为导致市场运行绩效的变化,主要包括提高了规模经济效应,促进了技术进步和创新,相应也提高了消费者的福利水平等.中国<反垄断法>在对信息产业的垄断市场结构与企业垄断行为进行规制的同时,必须充分考虑网络经济条件下垄断的具体特征及其影响,并采取相应措施,既维护市场的有效竞争,促进经济效率和技术创新水平的提高,又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的福利水平,实现尽可能好的市场绩效.  相似文献   

13.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反垄断法是规制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保护公平竞争是反垄断法的重要目标之一.在法律与经济交融的反垄断领域,首先必须理解公平的真正涵义,明确公平与经济效率等相关概念的关系.基于我国的现实经济发展情况,确立保护竞争者,严格适用除外制度以及完善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都有助于公平竞争目标的实现.  相似文献   

14.
《社会科学战线》2007,148(4):267-270
本文在完全竞争市场概念的基础上提出了亚完全竞争市场的概念,并对其内涵和外延做了界定。采用模型等规范分析方法,对上述两种市场在消费者福利和资源配置方面进行了比较分析。结果表明,亚完全竞争市场存在重大缺陷。其政策含义是:应通过政府干预优化农产品市场结构。  相似文献   

15.
朱晓磊  姚佳 《理论界》2009,(5):63-64
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给世界各国以警示.如何从微观着手预防危机爆发,如何以法律规制消费信贷,如何充分地保护个体利益等都成为我们关注的焦点.金融信用消费者在消费信贷领域作为新的消费者群体日益规模化,其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相应权益保护亦存在特殊之处.金融信用消费者保护理念本质上是由公平理念、"以人为本"理念等不同层次构成.  相似文献   

16.
丁国峰 《江淮论坛》2010,(2):124-127,131
阻止行政垄断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福利和公平竞争市场的形成,但我国《反垄断法》在规制行政垄断范围和法律责任方面存在不足。应将行政垄断纳入垄断行为范围,并增强行政垄断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7.
反垄断法的经济学和法理基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规范分析,认为垄断造成损失的实质是机会成本损失,不是现实的、有形的物质财富损失。垄断违背了法律的基本价值———自由、效率和公共利益的要求。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是维护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有效发挥其优化配置资源的功能,提高社会总体福利,保护公共利益。而提高效率和消费者福利是维护市场机制有效运转的手段。  相似文献   

18.
中外反垄断法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各国反垄断法的目的不仅在于维护有效的公平竞争秩序,重要的在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反垄断法若要担当起通过制止垄断行为来维护消费者利益的重任,不仅应该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作为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目的,更应该提供权威有效的解决途径,使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真正落到实处。我国的反垄断立法、执法与诉讼应该将保护消费者权益作为反垄断的终极目的。  相似文献   

19.
我国《反垄断法》实施已十年,然国内关于事后评估研究鲜见,迫切需要对过去的执法情况进行回顾性研究,尤其是占比例最大的无条件通过案例因为缺乏对外公布的详细审查信息引发社会和学界诸多争论。采用事件研究法获得的事后评估结果显示,国情和经济发展的特殊阶段性使然,我国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具有以下特点: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主要采用社会总福利标准,同时也非常注重消费者福利的保护,赋予消费者福利一个很大的权重;会受到产业政策的影响;无条件通过的经营者集中案例总体上不存在显著选择性执法问题。但由于《反垄断法》的实施尚处于初级阶段,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随着经验的逐渐积累,执法水平也在不断提高,并越来越注重对消费者福利和竞争的保护。及时就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进行事后评估,分析执法情况和执法标准,有利于引导企业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对完善反垄断执法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20.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界定及制度架构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反垄断法所体现的价值目标因时代和经济背景的变化而呈现出明显的差异性,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价值目标应界定为追求社会整体效益和实质公平。反垄断法的适用原则应包含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两个层面。反垄断立法的基本要求是既要有利于竞争,又要兼顾某些经济领域的特殊性要求;既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又要为国家适度的宏观管理和经济干预留下必要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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