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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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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西社会科学》2019,(11):172-180
以投资条约为基础的国际投资仲裁是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争端的主要方式,但近年来国际投资仲裁因其高风险、高成本而备受诟病。在这一背景下,调解制度逐渐受到关注。调解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领域一直未被重视,由于传统投资条约中涉及调解的规定抽象、模糊甚至多年缺失,即便新近的投资条约提及调解,调解依旧很少被当事方选择。此外,新一代的部分双边投资协定中关于调解适用于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的规定,也将进一步导致投资条约的双边化风险。现有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规则并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因此,改革当下的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构建有效的调解制度十分必要。统一推行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化改革,促进投资仲裁与投资调解相结合,强调将调解作为前置性程序是可行之道。我国作为签订投资条约的大国,又有着丰富的调解文化,也应积极探索调解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的适用以主动应对革新。  相似文献   

2.
我国双边投资保护协定(BIT)的争端解决条款一般有"缔约国之间争端解决条款"和"缔约国与投资者之间争端解决条款",这两类条款都规定了争端解决方式,主要包括协商、用尽当地救济及国际仲裁。我国早期签订的BIT与近年来签订或修订的BIT相比有所调整,分析其中用尽当地救济及国际仲裁的不同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用尽当地救济规则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灵活务实的态度。  相似文献   

3.
论知识产权争议的仲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玲 《云梦学刊》2005,26(1):74-75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有关知识产权的贸易与日俱增。因此,如何解决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已经成为学者们关注的焦点。作为解决争端的方法之一,仲裁机制由于其独特的优势比其他方式更适合知识产权争端领域。  相似文献   

4.
对大部分发展中国家成员而言,启动WTO争端解决机制是耗资巨大的事情。当今世界早已迈入信息化时代,许多国际争端解决机构也已经开始在仲裁、调解等替代性争端解决方式中尝试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来便利程序的进行。如能构建一套在线争端解决机制,不但可以减少成员参与WTO司法的开支,还能够鼓励更多发展中国家成员以更加积极的态度参加到WTO争端解决司法程序中来,这对WTO法律体系的健康发展非常重要。虽然构建在线争端解决机制会面临网络技术和立法修改上的困难,但仍可通过借鉴众多替代性争端解决机构已获得的关于在线争端解决机制实践的宝贵经验,结合WTO争端解决的自身特点,仿效多边贸易协定文本的规则设计,创制出行之有效的在线争端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5.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是世界上最重要的解决投资争端机构,其法律适用是中心仲裁机制最重要也是争议最多的问题之一.文章以<华盛顿公约>第42条第1款为视角,分析本规定的字面含义和制定的历史,结合中心的仲裁实践来讨论中心仲裁机制在当事人没有合意选择准据法时的法律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   

6.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解决国际民商事争端的仲裁机制被频繁启动,我国仲裁法律制度本身的缺陷也就不断显现。本文从明确仲裁制度应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公正、效率地解决国际民商事争端的价值目标出发,围绕着全面实现仲裁制度国际化,对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建立临时仲裁与专业仲裁机构的必要性、确立仲裁员享有责任豁免与承担民事责任相结合的责任制度等问题做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7.
投资条约仲裁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与国家处于相对平等法律地位的非政治化争端解决平台,然私法裁判程序和商事仲裁理论在解决国际投资争端尤其是管理性国际投资争端时屡屡失灵,引发投资条约仲裁的"合法性"危机.透明度规则的确立标志着投资条约仲裁由保密走向公开、由私法裁判向全球治理工具转型,全球行政法理论的引入能够弥补现有投资条约仲裁机制公共职能的缺失.全球行政法要求投资条约仲裁应当具备问责、透明和公众参与、阐明理由和复审程序,这对于国际投资条约仲裁走出合法性危机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8.
CEPA争端解决规则构建之分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CEPA是我国融入区域经济经济一体化的一项举措,其一大缺陷在于根本不存在一个正式的争端解决机制,这为CEPA在未来的顺畅运行带来了隐患。而世界范围内RTA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趋势是以法律方法解决争端,我国对外已签署的两个RTA—CAFTA及中智FTA基本上建立起了法律导向的争端解决机制,为构建CEPA的争端解决规则提供了范本。CEPA应向CAFTA借鉴,构建仲裁模式的争端解决规则。  相似文献   

9.
在建设“一带一路”和构建“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背景下,中国涉外商事仲裁立法改革应以建设“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为根本目标,以国际化为基本方向。中国涉外商事仲裁立法改革应当树立支持仲裁的理念,扩大可仲裁事项范围,放宽仲裁协议效力及其法律适用限制,强化司法支持弱化司法监督;应当彰显契约化民间化理念,突出涉外仲裁的契约性和仲裁机构的民间性。中国涉外商事仲裁立法改革应当遵循公正与效率兼顾原则,既保障公正又提高效率;应当坚持自治与干预结合原则,赋予当事人充分意思自治权,仅在维护正当程序和公共政策方面进行司法干预。  相似文献   

10.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应该朝更具司法性的方向发展。司法性的争端解决机制既符合当今国际/区域经济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趋势与潮流,也符合自贸区的核心目标。东盟内部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践及发展使我们看到构建司法性的中国-东盟自贸区争端解决机制有其可行性。要使该机制更具司法性,关键在于进一步完善其仲裁机制。  相似文献   

11.
褚童 《兰州学刊》2012,(11):184-188
国家仲裁制度的产生和演进发展显示国家仲裁是一种介于包括谈判、斡旋、调停等在内的外交手段和严格的司法诉讼手段之间,在一定程度上兼具以上两种解决方式之长处的争端解决机制,有利于促进国际争端有效、稳定地解决。尽管该制度目前的实践情况并不活跃,但依然有潜力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中国在处理现阶段与他国有关领土与海域划界的争端时不必完全排除利用国家仲裁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12.
最惠国待遇条款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程序性事项上的适用问题是极具争议的一个话题.对此不仅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产生了迥异的主张,理论界亦众说纷纭.在考察双边投资条约的演进历史、双边投资条约中争端解决条款与最惠国待遇条款后,本文从分析晚近国际投资仲裁的经典案例切入,挖掘大相径庭的仲裁裁决背后所蕴含的理论根源,最后对于中国在双边投资条约中最惠国待遇条款方面应该如何针对不同种类国家,采取差别性战略予以应对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3.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了当事方自愿选择程序优先与第三方强制程序补充的双层争端解决框架,包括附件七仲裁在内的强制程序要确立其管辖权,必须以《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为属事管辖范围,以优先适用当事方自愿选择程序为前提,并以不存在法定排除、当事方声明排除两类排除强制程序的情况为限。南海仲裁案仲裁庭违反了属事管辖原则,错误地定性和认定菲律宾所提诉求构成中菲两国有关《公约》解释或适用的争端,并对《公约》之外由一般国际法所规范的在本质上属于南海岛礁领土主权问题、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的争端以及南沙群岛作为大陆国家远海群岛的法律地位的争端,错误地行使了管辖权。同时,仲裁庭违反了优先适用当事方自愿选择程序原则,错误解释了《公约》第281条关于协议选择争端解决办法与第283条关于就争端解决办法履行交换意见义务的条款,侵犯了中国依据协议选择通过谈判协商解决争端的权利,错误裁定了菲律宾就仲裁事项所涉争端的解决方式与中国履行了"交换意见"的义务。此外,仲裁庭违反了《公约》第297条法定排除和第298条当事方声明排除强制程序的规则,错误否定中国在南海相关海域的活动属于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行使渔业权利等主权权利的事实,错误解释了关于海域划界的争端和涉及历史性所有权争端的条款,错误地对已被中国排除适用强制程序的事项行使了管辖权。  相似文献   

14.
中国企业“走出去”对国际PPP项目的投资规模持续扩大,由于东道国政府违约或单方面终止合同引发的争端迅速增多,投资者很难通过国内司法或仲裁获得救济,从而更加青睐将争端诉诸ISDS机制予以解决。鉴于ISDS机制的适用需要以国际投资协定和双方合意为基础,加之国际PPP项目合同争端的混合性质,投资者可能面临国际投资仲裁庭不予管辖的困境。理论和实践证明,除纯商业性质的争端外,国际PPP项目合同争端都能以国际投资协定为依据诉诸ISDS机制解决。为了进一步促进和保护我国对外PPP项目投资,应加快修订或签署国际投资协定、适时适用《ICSID附加便利规则》、预先设计国际PPP项目合同争端解决示范条款,进一步探索我国充分利用ISDS机制解决国际PPP项目合同争端的有效路径。  相似文献   

15.
自中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对外经济贸易逐年增长,涉外经济贸易纠纷也随之逐年增多。目前,中国解决涉外经济贸易纠纷的方法有三种:协商和解、仲裁和诉讼。由于仲裁具有当事人可选择仲裁机构及仲裁员,解决问题迅速简便,并且费用低廉。所以,当争议双方通过协商和解不能解决问题时,一般都愿意采取仲裁的方法来解决争端。目前,仲裁已成为中国解决涉外经济贸易纠纷普遍使用的方法。因此,了解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的历史、特点、程序和作用,对于解决涉外经济贸易纠纷,对于保障我  相似文献   

16.
ECT投资仲裁案件的当事方根据条约第26条将案件提交ICSID (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仲裁中心)仲裁和国际商事仲裁时,两种仲裁机构对于“投资”的定义和范围有着不同的解释.总的说来,国际商事仲裁对ECT下的“投资”的解释更为宽泛,再加上其具有快捷性以及费用低廉的特点,因此,对于中小投资者来说,将纯商业性的争端提交国际商事仲裁相比提交ICSID仲裁更为适宜.相比之下,ICSID仲裁为ECT下的投资设定了一个更高的“门槛”,但是当一项ECT下的投资已构成ICSID下合格的投资时,ICSID仲裁所具有的裁决的终局性以及对投资保护的专门性等优势,又使得ICSID仲裁此时成为大型投资者更好的选择.  相似文献   

17.
我国根据有关国际条约承认国外临时仲裁裁决的效力,但国内立法中临时仲裁制度缺位,这不利于在国际交往中贯彻对等、互惠原则,不利于保护我国商事主体在国际商贸活动中的应有权益。自由贸易试验区是我国建设"一带一路"的基础平台和重要节点,其发展需要稳定、可预期、法治化的临时仲裁机制,使企业之间的民商事纠纷以及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端得到高效、及时的解决。《横琴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规则》构建的以临时仲裁为主、仲裁机构和司法机构介入为辅的仲裁体系,对其他自由贸易试验区具有普遍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8.
《江西社会科学》2017,(10):200-208
顺应国际投资格局及规则的演变,《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的投资章节在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SDS)的设计上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在若干细节上体现出对东道国主权权益的适当关切,包括启动投资仲裁的限制、仲裁员选任的要求、赔偿范围和费用承担的规定以及其他章节中的相关例外条款等。尽管如此,ISDS机制向投资者倾斜的主基调并未改变,表现在上诉机制依然缺位、"岔路口"条款设置不够彻底、可供投资者选择的仲裁机构和规则更加多样化,以及ISDS仲裁裁决的执行同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相挂钩等。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发达国家投资者利用国际仲裁挑战发展中国家的东道国规制权,仍将是ISDS机制运行中的"主旋律"。  相似文献   

19.
中菲南海争端的实质是南海部分岛礁的主权归属和海洋划界争议,国际仲裁法庭对此没有管辖权,也不得指示临时措施。不过,如果仲裁法庭将中菲南海争端解释为中菲南海管辖权之争,则其有可能对中菲南海争端行使管辖权,进而指示临时措施。但无论如何,仲裁法庭不得对中菲南海争端所涉岛礁的主权归属问题作出裁决,也不得作出对岛礁主权归属产生实质性影响的裁决,否则就是对中国国家主权的侵犯。从国际法的角度看,在中菲南海争端问题上,中国政府应当尽快形成关于菲律宾提交的国际仲裁申请的研究报告,积极与菲方进行谈判,争取达成和平解决争端的协议,按照国际法和相关国内法进行南海执法维权,完善国际司法机构实践发展年度报告制度,在适当的时候,在有利于维护中国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前提下,考虑接受国际司法机构对海洋争端的管辖。  相似文献   

20.
进入21世纪,美国将双边投资条约和自由贸易协定中的投资规则逐步协调一致,并在NAFTA第11章投资争端仲裁实践的基础上,对投资规则进行了一定修正,防止投资争端仲裁机制造成对国家主权的过度侵蚀。近年来,中国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中几乎都包含了投资争端仲裁条款,在缺乏实践经验的情况下,美式投资条约争端仲裁条款的新发展很值得我们研究,并应在时机成熟时加以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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