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亲权的剥夺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亲子关系立法中保护未成年子女人身、财产权利的一项重要制度,该制度以未成年子女为核心,限制父母亲权的滥用.若父母不履行保护教养义务,法院得依申请或依职权,部分或全部剥夺其亲权.由于我国不区分亲权与监护,该制度在我国立法中被称为父母监护权撤销.随着父母虐待子女、遗弃子女案件的大量曝光,我国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的缺陷进一步显露,构建和完善我国的亲权剥夺制度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2.
文章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律在规范离婚后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关系方面的不足之处,从确保未成年子女仍处于父母共同亲权保护的角度,对夫妻离婚后的亲权行使原则提出三点构想.  相似文献   

3.
试论亲权的义务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亲权是一种基于父母子女身份而发生、专属于父母的一项法律权能.本文试图从亲权产生、发展变化的角度,从亲权法律关系主体的构成,从亲权制度的具体内容等方面阐述亲权的义务属性,目的在于使我国所建立的亲权制度,能够为营造民主、自由、平等的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关系提供制度上的保障,并体现出<婚姻法>社会保障性、社会福利属性、保护弱者的价值取向,引导亲权人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利,将个人意思自治的需求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相结合.  相似文献   

4.
随着离婚率不断上升,现有监护制度已不能有效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本文从立法角度,将亲权与监护加以区分,认为应设立亲权制度,并将监护制度作为补充,以保证未成年子女在其父母离婚后健康成长。  相似文献   

5.
随着司法实践中个案的出现,“隔代探望权”制度给我国的家事立法提出了新的思考.隔代探望权应该属于法定的亲权范畴,并非是单纯的道德权和亲权的衍生品.这种亲权还应受到“子女最大利益原则”的限制.借鉴国外成熟的立法和实践经验,我国的立法宜在独生子女、农村留守儿童等特殊背景下,赋予和孙(外孙)子女建立实质关系的祖(外祖)父母以隔代探望权,并在隔代探望权制度中确立以子女为本位的立法原则,兼顾保护相关人的合法权利.  相似文献   

6.
论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在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表现为不同的法律样态,大陆法系国家以亲权制度来调整这一法律关系,而英美法系国家则以监护制度来调整。虽然两大法系在立法模式上有所不同,但实质内容都是要解决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等问题。本文从不同的角度对两大法系的相关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并提出了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保护的有效方式。   相似文献   

7.
父母具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这一义务属于亲权的内容,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关于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安排应当以子女最佳利益为原则,监护权的设置宜根据父母子女的实际情况采取单方或双方监护的方式,探视权属于亲权的内容,不得随意剥夺,抚养费应当以子女的实际需要来确定相应的给付比例。  相似文献   

8.
亲权法律关系诸要素之争,源于亲权属性之争,认为亲权不是权利义务的结合,是父母的私权利。提出亲权权利主体只能是父母;义务主体分为特定和不特定义务人;客体不是子女的人身和财产,而是父母对后代的自然情感利益;未成年子女不是亲权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受益人;内容是亲权得以依法表现的具体形式;认为抚养义务不是亲权内容,而是特定范围亲属间的财产性债权债务关系。  相似文献   

9.
关于父母子女、祖孙和兄弟姐妹关系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民法典专家建议稿婚姻家庭部分中 ,有关父母子女、祖孙和兄弟姐妹关系一章在 2 0 0 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基础上 ,主要增加了反歧视原则、子女亲生否认、认领子女、强制认领、父母的亲权责任、禁止使用对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有害的惩罚手段 ,以及收养关系的有关规定。将收养法并入婚姻家庭法编 ,单立一章。祖孙和兄弟姐妹作为重要的家庭成员在父母子女关系一章里专立了一节 ,并增加了有关扶养制度的基本原则规定 ,统一“赡养”“抚养”“扶养”为“扶养” ;增加了扶养的程度、方式、争议处理办法的原则规定 ,弥补了我国婚姻法缺少系统的扶养制度的空白。  相似文献   

10.
邢绡红 《延边大学学报》2010,(5):107-110,128
严重的留守未成年子女犯罪问题已经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留守未成年子女犯罪是个体、家庭和社会多方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这就决定了要预防留守未成年子女犯罪,不仅需要完善家庭教育和学校课程设置,还必须加强立法、司法和执法等一系列法律制度的构建,从而建立起适用于留守未成年子女犯罪的社会综合防治体系。  相似文献   

11.
利用2015年河南叶县初中生调查数据,分析了父母教养方式与留守儿童心理弹性的特征和关系。结果发现:留守儿童心理弹性处于中等偏上水平,个人力强于支持力,各维度发展水平不一;关爱关怀多于冷漠拒绝,鼓励自主多于过度保护,是父母教养方式的重要特征;高弹性留守儿童父母给予子女更多关爱关怀和鼓励自主,低弹性留守儿童父母更常冷漠拒绝和过度保护子女;父母关爱关怀和鼓励自主与留守儿童心理弹性显著正相关,冷漠拒绝和过度保护与之显著负相关;父母关爱关怀显著正向影响留守儿童心理弹性,是保护因素,而父亲冷漠拒绝和母亲过度保护显著负向影响留守儿童心理弹性,是危险因素;父母教养方式对留守儿童心理弹性的影响程度不同,母亲教养方式的影响大于父亲。  相似文献   

12.
离异家庭越来越多,离异时及离异后对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保障却不充分。抚养费、探望权通常得到充分保障。建议提高设置更高门槛限制高离婚率、规定更人性化的探视规则、增设亲权制度来强化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完善婚姻家庭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等,以更充分切实保护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相似文献   

13.
随着经济发展,人们的生活节奏加快压力加大,"独生子女"父母冲动惩罚甚至虐待子女的事件日益增多,攀升的离婚率带来的离婚后子女监护权分配和照顾问题也日益突出.我国未成年子女监护制度的规定不足和操作程序的缺乏,使该问题难以得到根本遏制.日本在未成年人保护上,沿袭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做出了行之有效的规定,而且进行过多次改进.本文通过日本亲权限制制度及其变革动向的介绍,结合我国现行制度,指出我国相关立法的改进方向.  相似文献   

14.
要解决留守儿童离开父母成长而带来的种种问题,最重要的是提供有利条件让流动人口子女跟随父母迁移。要进一步为留守儿童提供保护和保障措施,就要依据迁移规律首先了解什么因素影响流动人口子女随迁;因此,流动人口子女随迁的选择性及其影响因素研究对于政府决策具有重要意义。利用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度量流动人口安排子女随迁的选择性,发现流动人口自身能否提供子女的物质保障是其决策的最重要因素,另外,流动人口的迁移状况和职业性质也会影响其子女随迁。进一步依据中国人民大学的“北京市1%。流动人口调查”数据,用logistic回归模型阐述儿童自身特征、父母社会经济条件、生活条件和社会身份背景等影响因素的作用,研究发现,母亲是否外出、父母外出时间、儿童就学难易程度、住房条件、生活成本是流动人口子女是否随迁最主要的影响因素。  相似文献   

15.
亲权制度是规范父母子女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韩国《民法》规定的亲权制度在亲权的主体、内容与消灭等方面比较完善,而我国现行法律还没有独立完整的亲权制度。由于中国与韩国都属于东方文化的国家,因此韩国法的规定对我国立法更具有其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6.
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是留守儿童父母与受托人之间就受托人接受留守儿童父母委托代为履行监护职责达成的一致协议。由于受托人监护能力不足、留守儿童父母与受托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不明晰、对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缺乏有效监督等原因导致受托人监护不到位,留守儿童合法权益受损。应当明确受托人资格条件,明晰留守儿童父母与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科学有效的委托监护监督制度,以便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制度。  相似文献   

17.
农村留守儿童权利保护已经成为重大社会问题。亲权、受教育权以及安全权益的保护不足构成留守儿童权利缺失的三种主要类型。农村留守儿童权利保护不力的根源在于两次现代化转型使传统社会保护体系遭到破坏,无法有效隔离社会风险。强化农村留守儿童保护必须走"双轨制"道路:一方面,国家应当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的社会保障制度;另一方面,国家应当构建系统的保护家庭的服务体系,重塑家庭保障在农村留守儿童权利保护体系中的基础性功能。  相似文献   

18.
我国现行立法强调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望权,就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主要采取的是单亲抚养制度。然而,只有母亲或者父亲一方单独抚养的孩子得到的爱是不完整的,有碍孩子身心健康发展,其合理性值得反思。在解决离婚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问题时,应当摒弃父母权利本位思想,用轮流抚养的方式对未成年子女实施保护和教养。  相似文献   

19.
关爱农村“留守儿童”   总被引:26,自引:0,他引:26       下载免费PDF全文
“留守儿童”是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的父母外出经商、务工,把他们留在原住地交给其祖辈或其它亲属照料,这部分儿童由于长期得不到父母面对面的教育、关爱,存在严重的监护缺失、教育滞后、心理病态发展等问题。笔者认为应以学校寄宿制为主导,家庭、政府和社会多方面力量协调作用,营造关爱留守儿童的社会氛围,构筑起面向留守儿童的一套完备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相似文献   

20.
夏天  小鹿  南溪 《新少年》2023,(11):18-19
<正>监护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其中,实施监督和保护的人称为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称为被监护人。我国《民法典》第26条、第27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34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