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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管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劳部发[1995]18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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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劳社办[2008]44号为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管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劳部发[1995]18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3.
一些用人单位因自身生产经营特点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经行政许可实行了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特殊工时制度。在当前跨地区外包逐渐增多的情况下,外包关系中如何适用特殊工时制度、特殊工时制度是否可以在异地适用、如何跨地区进行监管等问题逐步显现。本文试从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案例入手,提出外包公司不能适用发包公司获批的特殊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跨地区适用获批的特殊工时制度等观点,并就如何对异地适用的特殊工时制度实行跨地区监管进行了初步阐述。  相似文献   

4.
工时制度(简称工时制),是指国家规定的有关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制度。我国目前施行的工时制是标准工时制,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经批准可实行特殊工时制。实行特殊工时制,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备案,并经法定程序进行公示,方可对劳动者施行。  相似文献   

5.
各服务外包企业: 成都市已被国务院批准为全国20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之一,为推动该市服务外包企业积极承接国际业务.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关于服务外包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6号)的要求,结合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8]4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成都市服务外包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6.
我国特殊工时制度始于1995年,至今已经运行了近20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条件的发展与变化,特殊工时管理制度中的一些规定已经无法适应当前的实际需求,需要修改完善。实践中,各地在执行国家特殊工时制度的过程中,结合实际情况,都适当放宽了制度适用的行业范围,不同程度地突破了国家政策规定,特殊工时制度在政策上、管理上、执行上都出现了不统一的现象,亟需规范。鉴于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委托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进行专题研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此基础上,完成了《特殊工时管理规定》起草工作,今年5月,在国务院法制办官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本刊将专题报告的主要内容予以刊发,以期与关注这个问题的读者共同探讨。  相似文献   

7.
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174号)。该决定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在全国职工中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新工时制度。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可以适当延期;但是,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两年来,新工时制度实施顺利,增加了就业岗位,推动了企业深化改革,提高了人民生活质量,促进了第三产业的发展,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推动新工时制度的全面贯彻落实,现通知如下:一、加强新工时制度的宣传力度,使各级领导、企业经营者和广大职工都能正确认识到施行新工时制度的意义,明确实施新工时制度的方法和步骤,自觉地贯彻执行新工时制度。  相似文献   

8.
本文从对法定工作时间以及实行不同工时制的适用范围、审批办法和工作时间的计算、在不同工时制条件下加班的界定、计发加班工资基数如何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标准和企业拖欠员工劳动报酬应如何维权等几方面进行粗浅的分析和阐述,期望对解决目前有诸多争议的加班费支付相关问题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9.
问:哪些企业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答: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问,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问和平均周工,作时问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的一种工时制度。主要是指: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亦工亦农或由于受能源、原材料供应等条件限制难以均衡生产的乡镇企业的职工等。另外,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也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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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范围有哪些《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明确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它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同时,《办法》中还规定了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相似文献   

11.
1993年3月1日起,在我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普遍实行每周平均44小时的新工时制度,新工时制度从我国的劳动生产力水平出发,适应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深化改革的要求,体现了社会的文明和进步,符合国际惯例。新工时制度实施后,企业的工资提取与工资支付都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需要调整,现就有关问题谈一些想法。一、新工时制度与企业工资总额劳动部、人事部制定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中已经明确,实行新工时制度的条件是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不增加人员编制和财政支出,不能因实行了新工时制度而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也不能因此而减少职工的收入,所以,职工收入不降低是实行新工时制度的要求。职工收入不降低的前提是企业工资总量不减少,在这里是指企业工资总额基数不因实行了新工时制度而调整。由于我省企业工资总额的决定形式大体上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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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10年,原告张悦与被告北京外企市场营销顾问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外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0年4月2日至2014年4月7日,工作时间为不定时工作制。2009年9月10日,被告北京外企公司实习特殊工时的审批获得通过,期限三年。2013年12月27日,被告再次申请不定时工作制,同年12月30日审批通过,期限三年。原告认为2012年9月10日审批到期后,被告未及时审批,双方应按照标准工时处理。双方发生纠纷,原告申请仲裁,后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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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标准工时制度作为我国现行的主要工作时间制度,在企业中被广泛实行。但不容乐观的是,标准工时制度实行10多年来,对其标准的理解依然众说不一。笔者接触到的主要有以下两种标准:第一种标准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其延伸涵义是"每周休息两日"。第二种标准为"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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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时工作制已成为许多企事业单位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但我国的劳动法规对"不定时工作制"概念缺乏统一定义,相关释义缺少细则,导致不同地区及各企事业单位施行不定时工作制存在"适用岗位、批准程序、劳动定额和工时标准、工作和休息时间安排、加班待遇和工资标准、年休假期待遇"等项事宜法规依据不足,实施标准的合理、合法尺度不易掌握等诸多问题。近年来,伴随申请单位剧增,引发行政诉讼或劳动争议案件亦呈加速增长态势。因此,规范不定时工作制概念和释义,将直接影响和有效保障劳动关系和谐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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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社局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从2013年8月1日起,全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实行申报备案制、个人档案真实性承诺制、网络化管理制、公示制、档案管理制,以切实维护参保群众合法权益. ——申报备案制.由企业特殊工种备案和企业职工申报提前退休备案两项制度构成.《通知》规定设有特殊工种的国有企业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含其改制后的企业),应建立特殊工种管理档案,完整记录本单位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相关情况,经企业内部公示无异议后,每年报参保所在地人社行政部门备案;职工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企业应在职工达到提前退休年龄前一年,对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经历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由企业将相关情况报参保所在地人社行政部门备案.未按要求备案的企业,企业参保所在地人社行政部门将暂停其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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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局:你局《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请示》(穗劳函字[1997]12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一、企业和部分不能实行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否不实行"双休日"而安排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不超过6小时40分钟?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此外,根据一些企业的生产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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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制度是劳动法规的一项重要内容。国外对工作时间的规定其共同点是规定工作时间的"最低标准",即实际工时不得超过法定工时。所以,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中实际工时远远低于这个标准。如德国法定工作日为不超过8小时(每周48小时工作制),而实际上,劳资谈判的结果要比法定工时标准短得多;在印刷和五金行业已实行了40小时工作制,并且还从1995年起缩短为35小时工作制。许多国家对雇主违反工时制度都制定了较为详细的处罚规定。如美国公平劳动标准法规定,如果雇主违反该法规定,任意延长工时,超过法定长度,应判处10000 美元以下的罚款或6个月以下的监禁,或二者并处。日本也规定,雇主违反法定工时制度,处以6个月以下的劳役及5000日元以下的罚款。政府一般都严格限制加班加点。国外对加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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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的现行规定,目前有三种不同的工时制: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是指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而直接确定职工劳动量的工时制度。不定时工时制所涉及的诸多问题在实践中均存在着争议,对此,笔者对不定时工时制所涉及的若干问题加以厘清和解析,希望能对有相关需求的朋友以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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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 你厅《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新劳力字〔1995〕26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关于企业招工时,劳动行政部门是否办理录用手续问题。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国务院令第103号)的规定,企业拥有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自行确定用人形式、条件,灵活调节劳动力数量的自主权。因此,企业在招工时,劳动行政部门不再办理录用审批手续。但企业录用职工后,要按照劳动部《关于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意见》(劳政字〔1993〕3号)要求,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登记备案、办理社会保险等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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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不定时工作制没有固定工作时间的限制,与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一样也是我国目前基本工时制度,也是很多用人单位所广泛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这种工时制在我国实行时间较晚,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随着用工主体的多元化,劳动关系的多样化,以及为了最大限度发挥劳动者工作的效能,提高劳动生产率,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才开始制定有关法律,决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随着经济的发展,这一制度受到了广大用人单位的青睐,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群体逐渐庞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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