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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18 毫秒
1.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犯罪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段启俊 《学术界》2008,17(2):211-215
我国刑法第338条规定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然而,学界对本罪罪过形式一直存有争议.通说认为本罪只能出于过失,但这会导致对行为人故意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情形的处罚真空;如果故意和过失均可构成本罪,又与一种犯罪只能出于一种罪过形式相矛盾,且法定刑设置也不合理.这种两难境地的出现是因为现行立法存在缺陷.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最有效方法是修改刑法第338条,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明确规定为过失犯罪,同时增加行为人故意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犯罪的条款.  相似文献   

2.
论转化犯   总被引:23,自引:0,他引:23  
本文对我国刑法中转化犯的概念、特征及其与其他相关罪数形态的区别作了分析研究。作者认为,转化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故意犯罪(本罪)的同时,或者在本罪造成的不法状态持续过程中,由于行为人实施了特定行为,而这一特定行为与其本罪行为的结合足以填充另一故意犯罪(转化罪)的构成,从而使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转化罪的犯罪构成,并根据刑法规定以转化罪定罪处刑的犯罪形态。  相似文献   

3.
<刑法修正案(六)>规定的虚假破产罪,积极回应了对假破产的债务欺诈行为予以刑事救济的立法诉求.基于逃避债务、为自己谋利益的目的,本罪的实行行为是复合行为,包括虚构破产原因的手段行为和虚假的破产申请的目的行为;行为主体仅限于具有破产主体资格的公司、企业;法定结果的发生是入罪的必备要素,也是成立犯罪既遂的标志,但刑法不处罚本罪的未遂形态;行为是否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是本罪与妨害清算罪区别的关键.  相似文献   

4.
通说认为,“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作为犯罪既遂标准具有其优越性:它以刑法分则既遂模式论为依托,因而包容各种不同类型犯罪的既遂情形。但通说却存在不能克服的矛盾:它无力解决危险犯既遂后行为人主动消除危险状态行为的问题;各种具体犯罪标准的争论也表明通说并未解决犯罪既遂标准问题;通说还面临其他质疑,这些都使通说陷入尴尬。将犯罪结果理解为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人或物的存在状态的改变,并将“犯罪结果发生说”作为犯罪既遂标准具有理论和实践上的可行性。“犯罪目的实现说”目前不宜作为我国犯罪既遂标准。  相似文献   

5.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仅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尊严,而且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社会影响甚烈,危害甚大。司法实践中有必要准确解读刑法的有关规定,划清其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以保证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案件的正确定性处理。而判断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否有犯罪的未遂形态,就必须明确该罪是否属于结果犯、行为犯或者危险犯。如果该罪属于上述三种形态之一,则其当然存在犯罪的未遂形态;反之,如果该罪不属于上述三种犯罪形态,则其犯罪未遂形态也就不可能存在。  相似文献   

6.
在我国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对刑法规定的犯罪未遂的理解基本上是一致的,但也有若干问题存在争论,例如犯罪未遂同犯罪预备、犯罪既遂和犯罪中止怎样区别,间接  相似文献   

7.
任何行为都有完成形态,犯罪既遂即犯罪的完成形态,任何犯罪都有既遂形态,而不限于直接故意犯罪.犯罪的社会危害可以划分为物质性危害结果与精神性危害结果,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危害结果是认定犯罪既遂的唯一标准.犯罪既遂包括行为犯和结果犯两种形态.犯罪成立与犯罪既遂是两个概念,犯罪未遂同样可以被规定为犯罪,危险犯就是被刑法规定的一种未完成形态的结果犯.  相似文献   

8.
随着我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高发,对于在犯罪中收取被害人所转款项的取现行为,定性为诈骗罪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司法实务界存在较大分歧。其原因是取现行为构成“两罪”的主观方面使用相同的“明知”表述。准确把握“两罪”“明知”的区别,对每个案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依照罪刑法定原则准确定性。取现行为人与电信网络诈骗犯存在事前通谋,或者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帮助取现,则构成诈骗罪;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既遂之后,取现行为人明知其所取款项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帮助取现,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由此可知,犯罪“未得逞”是构成犯罪未遂的重要条件,是未遂与既遂相区别的唯一标志。因此,探讨如何正确地认定犯罪“未得逞”,对于正确区分犯罪的未遂与既遂具有重要意义。一、根据犯罪“未得逞”的客观特征认定犯罪“未得逞”罪犯着手实行犯罪以后,如果犯罪行为按照犯罪分子自己的意志顺利地发展到犯罪结果的发生,就是犯罪既遂;反之,如果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  相似文献   

10.
一直以来,结果加重犯是否存在未遂是刑法学理论界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但无论怎样争论,都是围绕着基本犯罪未遂与加重结果未发生对结果加重犯未遂是否存在影响方面展开的.因此,笔者以研究基本犯罪与加重结果这两个方面为基础逐步分析,认为结果加重犯存在未遂形态,但仅存在于以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有故意的前提下,基本犯罪既遂而未发生加重结果的场合以及基本犯罪未遂而加重结果发生的场合.  相似文献   

11.
对于能否承认继承的共同正犯概念,后行行为者是否应当对先行行为者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承担责任,刑法理论界存在着肯定说、否定说和限定的肯定说。应当承认继承的共同正犯概念,限定的肯定说能够准确界定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2.
侵占罪是指将已然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这种已然持有行为在刑法条文中表述为行为人通过代为保管他人财物和拾得遗忘物、发现埋藏物而持有他人财物。从代为保管具有的广泛含义来讲,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概念应予以摒弃,当以外延更广的持有概念取而代之。同时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也将由原来的代为保管他人财物、遗忘物、埋藏物转变为他人财物。侵占罪的这一内容上的变更是由侵占罪的易占有为不法所有的实质决定的,因而不会扩大侵占罪的处罚范围;而且也不会违反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以及罪刑法定原则,反而有利于司法者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由此也将有利于推动中国刑事法治的发展。  相似文献   

13.
网络犯罪是一种新型的高科技犯罪,对我国刑事法律中关于刑事管辖权、虚拟财产、网络共同犯罪的认定等诸多问题都带来了冲击。为此,应当对刑事立法进行完善:确立网络犯罪"长臂管辖权"原则,增加多边合作;加强网络犯罪的司法解释;承认片面共犯和继承的共犯;增设单位作为网络犯罪的主体;完善刑罚种类,增设资格刑。  相似文献   

14.
网络犯罪的理论与立法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犯罪在刑法上属于特殊类型的犯罪。随着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进一步发展,在理论上对网络犯罪问题的研究也日益受到关注。在理论和立法上,概括了网络犯罪概念的各种学说并进行了分析,提出了界定网络犯罪的见解;在犯罪构成上,论述了网络犯罪客体的复杂性、行为方式的独特性、犯罪主体的智能型和主观罪过的预见性,提出了完善立法的意见;在刑事处罚上,提出了我国刑法对网络犯罪的处罚规定存在的缺陷以及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5.
学界对于醉酒驾驶的主观方面认定争论不休,其根源在于我国《刑法》对于醉酒者的刑事责任承担规定过于粗陋。原因自由行为归责理论之间接正犯说认为,判断原因自由行为的罪过只需认定原因行为的主观状态。醉酒驾驶行为的主观方面应当统一是过失,即一般醉酒驾驶行为者在饮酒时对于危害后果的意志因素都是持反对态度,而不是不希望也不反对的态度,故而属于过失。因而对醉驾应当继续保持二元化惩罚,未达犯罪标准的行为无须入罪,可采用行政处罚;已达犯罪标准者则以交通肇事罪处罚。  相似文献   

16.
刘宇宙 《兰州学刊》2009,(3):164-168
证券犯罪属于行政犯罪的范畴,具有“前提法定性,刑事法定量”和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双重责任的特征。其认定有赖于证券行政执法权力的有效实现。文章以完善证券行政执法为切入点,通过保障调查权力、建立健全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等一系列法律治理举措,实现遏制证券犯罪的有效路径。  相似文献   

17.
霍布斯是资产阶级著名的思想家,他的刑法思想十分丰富。他认为,犯罪的概念为以言行犯法律之所禁或不为法律之命令;一切犯罪源于无知、谬误和激情;罪与非罪应以法律为依据;刑罚可分为人罚和神罚,人罚包括体刑、财产刑、名誉刑、监禁、放逐等;刑罚权的依据在于人民的放弃而非授予。  相似文献   

18.
有关伪证罪的处罚规定,中外刑法理论界一般认为,由于被告人本人在现行刑事诉讼制度下不能成为证人,因此,不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同样,有关窝藏、包庇罪的处罚规定,中外刑法理论界一般也认为,犯罪人本人不能成为该罚的犯罪主体。但是,犯罪人本人教唆他人为自己作伪证或要求帮助窝藏、包庇时,作为教唆犯能否成为处罚的对象,在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界则有激烈的争论。另外,由于大陆法系部分国家的刑法有近亲属藏匿、包庇犯罪人不构成窝藏、包庇罪的特别规定,因此,这一问题变得更加复杂。  相似文献   

19.
刑法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应重视立法决策及科学化,保障立法结果的合法正当。重视隐形刑法及其司法环境的权力规训这一治理议题,以刑法学体系即罪责刑关系与罪责刑均衡重构刑法解释的对象和目标。倡导通过互助与合作达致刑法信任,维护刑法学通说的地位,兼顾刑法哲理与刑法诠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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