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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 毫秒
1.
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取得收益的归属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夫妻一方在婚前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与婚姻无关,仍归个人所有,不应因婚姻的成立而发生所有权的变化。但一方的婚前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主动增值为他方配偶不可弥补的努力所致时,该增值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相似文献   

2.
侵犯配偶权行为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婚姻法中没有对配偶权中的夫妻的相互忠实义务和同居义务及所涉相关法律责任问题作出规定,仅分别对夫妻忠实义务和同居义务作了倡导性和禁止性的规定。文章从比较分析国内外立法经验和现实问题的角度,在深入剖析我国立法方面存在的不足的基础上,就我国婚姻家庭法如何完善对配偶权的法律保护问题提出了具体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3.
配偶人身权权利义务的一体性、配偶身份的相互依存性以及配偶人格与身份的牵连性等赋予配偶自由性人格权不同于一般民事主体自由性人格权的重要特征,即配偶自由性人格权的限制与扩张。夫妻一方基于配偶身份,对另一方自由性人格权的合理限制和对己身自由性人格权的适度扩张,有助于增进婚姻利益,但限制与扩张过度则会导致夫妻权利义务的失衡和婚姻利益的减等。二者的平衡既需要伦理道德规范,又需要法律规制,由此构成人格权立法完善的重要方面。  相似文献   

4.
论配偶权的立法完善及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配偶权是指法律赋予的夫妻互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身份权,其他任何人均不得侵犯.我国现行<婚姻法>对配偶权的规定过于简单、笼统,尤其是漠视夫妻关系的自然属性,并对配偶权缺乏有效的保护机制,因而有待完善.完善配偶权,主要应充实配偶权的具体内容,并设计相应的救济方法.  相似文献   

5.
在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方式上,我国目前呈现出侧重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同时,也对非举债配偶的合法利益进行保护,这使得婚内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呈现出逐渐分离的状态。本文通过对夫妻一方与第三人形成合法债务,将婚内个人债务转变为夫妻共同债务,从而故意损害非举债配偶合法利益的情况展开讨论,进而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建议。  相似文献   

6.
关于配偶权的内容,学术界争议较大,由于配偶权是对基于配偶身份产生的利益所享有的权利,所以配偶权具体内容应包括:同居义务请求权;忠实义务请求权;婚姻住所商定权;相互扶助权;日常事务代理权:配偶生育权。  相似文献   

7.
论我国对配偶权的立法完善及其保护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配偶关系作为一种权利制度是由英、美、法等国家率先规定在法律之中。我国《婚姻法》虽然涉及配偶权的一些具体内容,但对配偶权没有作出明文规定。从配偶权的概念及特征的法理分析入手,阐述了我国法律规范配偶权的概况及立法缺陷。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与之修改前相比,对配偶权的内容和保护性规定有一定突破,但仍然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对配偶权的规定过于简单、笼统;现行民事法律对配偶权的保护机制不完善;《民法通则》保护民事主体人格权与对包括配偶权在内的身份权存在明显不协调。强调我国婚姻家庭法应充实和增加规定配偶权的内容。首先,婚姻家庭法中应增加规定新的配偶权类型:应把夫妻间的同居权作为一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规定在法律条文中;立法应当明确规定夫妻有日常家事代理权。其次,婚姻家庭法中应补充完善已经规定的配偶权的一些派生性的权利:在“家庭关系”一章中明确规定夫妻有相互忠实的法定义务;将“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改为“夫妻有相互协作的权利和义务”;增加对生育权的保护性规定。设立配偶权的保护机制,应当认定侵害配偶权的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以及民事责任的承担。  相似文献   

8.
控股股东相对于其他小股东来讲其优势地位明显,易滥用其控制权损害公司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家逐渐开始将忠实义务的承担主体从董事、经理扩展到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忠实义务的内容主要包括不得为欺诈行为;不得排挤、压榨小股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不得篡夺公司机会;限制关联交易;不得恶意转让控制权等。  相似文献   

9.
分析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性质,指出该条规定的应当是一项公理性原则.并且从配偶权、伦理学、经济学和比较法角度深入地探讨了法律规定该原则的必要性和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10.
在现代社会背景下考察配偶权,应当注意近代以来自由、平等和妇女解放等理念对法律制度改造之力,摆脱配偶权为支配权的传统看法,将配偶权定性为配偶双方平等享有的关于身份利益的请求权,任何一方仅得请求对方作为或不作为,即其内容包括同居请求权和贞操保持请求权,以及对应的同居义务和忠实义务。配偶权同时具有对人效力和对世效力;由于过错侵害配偶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1.
当前,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传统的婚姻价值观观念发生明显变化。一方面是持续走高的离婚率,另一方面是不断增多的夫妻忠诚协议。面对这样一份协议,有的法院判之无效,有的法院判之有效,意见相左,令人困惑。加之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过程中对夫妻忠诚协议所持态度的转变,引发广泛争论。从价值层面来看,夫妻忠诚协议不仅能促进履行婚姻忠实义务、维护婚姻安全,对婚姻有增益作用,也未对婚姻自由造成干涉,且又能满足人性的需要,具有正当性;从法律效力来看,由于我国《婚姻法》并未禁止对除重婚、同居外的不忠事项进行意思自治,推定不出夫妻忠诚之事项须由"法定",故在具有正当性之基础上,夫妻忠诚协议可以对不忠事项及其具体的法律后果进行约定,其性质属于从订立起便生效的广义契约。对侵害无过错方之婚姻预期利益约定赔偿方式及数额是其必要约束手段,而非本来目的,故法律应该对其予以规制。  相似文献   

12.
在婚姻法修订过程中,夫妻间忠实义务议题备受关注,争议颇多,也曾随着新婚姻法的颁布而暂告段落,但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忠实义务的保护不力,又一次将该议题推到前台。从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保护现状以及完善途径等角度综合分析,夫妻要求对方忠实是一种带有人格权性质的身份权,属于请求权范畴,具有对世效力。当前司法实践对其保护相当单薄,应确立损害赔偿制度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3.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约定的主体、形式、内容、效力等一系列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充分肯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中的重要地位,将夫妻约定财产制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但是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约定在司法实践遇到的问题也逐渐增多。文章以夫妻财产制度的类型之一———约定财产制为切入点,具体阐明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内涵和发展进程,在理论上进行充分的探索,以利于该制度在我国今后立法中得以充分的完善。  相似文献   

14.
婚内损害赔偿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冲突和协调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对受害人提出的婚内损害赔偿请求,法律是否应当支持,学者有不同的看法,实务界也出现了不同的判决。我国《婚姻法》虽然只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而未规定婚内损害赔偿,但前者并不排斥后者,受害人可以选择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者婚内损害赔偿请求权。夫妻共同财产制对婚内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实现造成了一定的障碍,但可以通过非常财产制和债权凭证制度加以克服。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和夫妻共同财产制均不构成否定受害人婚内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理由。  相似文献   

15.
中国大陆与香港婚姻法的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婚姻法是适用于全体公民的普通法。中国大陆与香港的婚姻法,在结婚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离婚条件与程序及限制、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分居制度等方面,各有特点和优劣。中国大陆与香港的婚姻立法,应相互取长补短,使我国的婚姻立法更趋完善。  相似文献   

16.
为了解决我国公民日趋复杂化的婚姻财产纠纷,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重新审视和重构当下夫妻财产制,从物权平等保护规则和所有权规则对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夫妻财产制进行探讨,指出司法解释(三)的夫妻财产制在农村离婚妇女的财产权益的保护和夫妻代表权限制方面存在立法不足,在此基础上建议要构筑明确的夫妻代表权限制制度和对宅基地制度进行改革引入法定租赁权,进而全面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17.
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在婚前或者婚姻存续期间对夫妻忠诚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后果进行约定的协议。"夫妻忠诚协议"的签订基于司法领域的"契约自由"原则,是夫妻双方意思自治的表现,协议满足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且不违法律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夫妻"忠诚协议"在性质上不属于不受法律调整的道德行为,它是对弱者权利的保护,体现了契约自由原则,维护了公序良俗,是夫妻双方自愿订立的合同。  相似文献   

18.
侗族传统婚姻选择与社会控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侗族有较为自由的恋爱形式,如“行歌坐月”、“玩山”等,但恋爱的自由并不等于婚姻选择的自由。侗族传统的恋爱文化、婚姻文化均是具有规则的,受自身文化的制约。在传统社会,侗族的婚姻选择具有严格限制,如“同房族不婚”、姑舅表婚与姨表不婚、婚姻圈限制和层级婚亲规约。任何文化均具有功能。需维持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秩序,使之正常运转。侗族传统婚姻选择即是社会各利益集团在资源配置中长期博弈的结果,是维系社会秩序的有效手段,具有重要的社会控制功能。  相似文献   

19.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夫妻应当互相忠实本来属于道德规范,在获得了法律的强制力的同时,该规范丧失了自身固有的道德品格。将"互相忠实"条款纳入法律,期望以此来解决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婚姻不忠实现象,这实际上高估了法律的作用。夫妻互相忠实条款缺乏法律强制力的保障和实施该条款的具体程序。立法者没有对婚姻法中的"互相忠实"条款作出明确的解释,人们无法准确地理解该条款的内容,这使得此条款无法得到真正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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