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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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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国  罗凳亮 《社会科学家》2007,1(6):160-162
从实证上考察,宪法的裁判规范性是宪法能够适用的基础;从宪法适用的可能性来考量,宪法具有"法"性,即规范性、强制性和制裁性。宪法适用包括宪法立法适用、宪法行政适用和宪法司法适用三种类型,它们分别是宪法适用的前提、重要途径和关键。  相似文献   

2.
税收立法权是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与公民财产权保护的一种重要国家权力。但是我国当前税收立法权在运行中处于不断膨胀之势,对公民财产权构成了潜在威胁。税收立法权的失控与膨胀,需要进一步探讨我国税收立法权制约的法理,重构税收立法权的制约机制。在重释《宪法》第56条的基础上,税收立法权运行归位成为宪法基本要求,而完善税收立法备案审查制度与建立税收立法违宪审查制度,无疑对制约我国税收立法权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3.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提出逐步扩大有立法权较大市的范围,反映现代城市管理中对地方立法权的现实需求。现行较大市立法中的批准制度反映当时法制建设的实际状况,却带有强烈的行政色彩,模糊了各级人大之间法律监督关系,混淆立法权与立法监督权,忽略了较大市立法责任,制约备案审查制度的完善。树立法治思维,完善法规备案审查制度,授予较大市完整的法规制定权。现代宪法理论中,作为根本法的宪法不仅仅是国家权力的依据,更是国家权力运行底线,根据实际需要,全国人大立法授予较大市完整立法权并不存在宪法障碍,因而也无须修改宪法。  相似文献   

4.
我国税收立法的宪法学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宪法原则 ,依法治税是该原则在税收领域的具体体现。当值增值税、所得税改革之际 ,有必要从宪法学的角度检讨我国的税收立法。我国税收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最高权力机关税收立法权不到位、最高行政机关立法权越位、地方权力机关税收立法权缺位、纳税人税收立法参与无位。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必须修宪与维宪“两手抓”  相似文献   

5.
宪法价值是近年来我国宪法学界关注较多的一个重要的宪法学概念,作为一种价值现象,其功能存在特定的价值适用区间,这种价值适用区间决定了宪法价值发挥自身作用和影响的范围。只有从分析宪法价值的功能区间入手,才能为宪法实施提供一套较为科学和有效的评价方法,宪法实施既有宪法实践方面的"事实客观性",同时又有宪法价值方面的"价值主观性",只有在理论上将宪法价值与宪法实施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正确地认识和看待我国现行宪法30年来实施的真实状况,也才能更好地认识宪法作为根本法在调整人们行为中的法律规范作用。  相似文献   

6.
基本权利存在位阶秩序。基本权利位阶秩序对私法立法和司法具有效力。基本权利位阶秩序要求私法立法不得与其相悖,当其变化时,私法须及时调整。实践中,私法立法可能滞后,导致二者间的矛盾,并产生法院依据基本权利位阶秩序衡量私权利冲突的必要性,这是晚近宪法私法适用的根本原因。实质上,宪法间接适用是普通法院对私法原则或不确定概念所作的合宪性解释或控制。权利位阶秩序上,我国宪法与私法不相一致,面临着在宪法和私法上对权利位阶秩序双重调整的任务。在此期间,人民法院可以在私人诉讼中采用宪法间接适用模式,进行个案救济。  相似文献   

7.
美国退伍军人福利权的内涵,不仅需要国会根据宪法赋予的立法权以成文法的方式加以规定和发展,而且还需要法院通过判例加以具体和完善.司法审查权在制约政府权力、纠正不当立法和保证公正判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如何在保证退伍军人事务署效率的同时,适用司法审查原则,仍然是美国退伍军人福利制度改革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8.
《宪法解释程序法》的意义、思路与框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宪法解释是宪法适用的主要方式,经常性的宪法解释可以为宪法实施提供必要的基础与方法.而宪法解释程序则是宪法解释运行的时间与空间规则的集合,制定<宪法解释程序法>有助于规范宪法解释行为与程序,有助于为启动宪法解释、完善我国宪法适用制度提供可能的条件.为此,有必要制定我国的<宪法解释程序法>,以此寻求宪法适用的契机.  相似文献   

9.
反垄断法是规范市场行为、维护竞争秩序的“市场经济宪法”;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是反垄断法中最能体现其特征的制度之一。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具有立法形式多样性、立法内容普遍性和变动性等法律特征。在经济全球化和法律趋同化的进程中,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也会逐渐趋于协调,发生一些重大变化。探讨和研究其发展趋势,对我国构建反垄断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0.
刑罚权适用具有有限性,适用不当会带来严重的社会危害,在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必须对此加以有效的节制.社会正义和高昂成本成为制约刑罚权发动的两个重要元素.在适用刑罚权时必须坚持一定的立场:以宪法为纲、遵循罪刑法定原则、贯彻人权保障理念,接受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刑法谦抑性原则的牵制.  相似文献   

11.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权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笼统地主张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存在“双重立法权”、“自治立法比一般地方立法的自主性大”的观点是不科学的,而导致现有法律文本不规范状况的原因是《宪法》的修订者、以及相关法律的制定者或者修订者在修改宪法、立法时没有很好地协调《宪法》和法律的相关条文。  相似文献   

12.
论中央与地方税权的划分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税权是国家权力在税收领域的体现,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行政权和税收司法权三个方面的内容。税权具有可以进行纵向划分的性质,是中央与地方税权划分的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划分的核心,是地方是否拥有地方税的立法权。宪法和法律的限制、司法权和民主制度的制约,可以有效防止地方税收立法权的滥用。按照不同税种的归属确定税收行政权的归属,是划分中央与地方税收行政权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13.
一、中国立法体制的重大变革 在改革开放以前,中国立法体制的演变大致可以概括为两种模式.一是多级分权模式,即中国县级以上的各级政府都享有一定的立法权限;二是中央集权模式,在此种模式下,立法权集中在中央,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唯一行使立法权的机关,并由1954年宪法加以确认.  相似文献   

14.
论国际条约的国内适用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罗国强 《兰州学刊》2010,(6):123-125
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有一元论、二元论、协调论三种理论,有转化、并入和准并入三种实践做法。一元论与二元论并非真的格格不入,各国在国际条约的国内适用问题上的差异也并非想象的那么大。我国在宪法上没有对条约在国内适用的规定,条约在我国的直接效力取决于具体国内法的规制。总的来说,我国在立法上是兼采"一元论"与"二元论",但更加倾向于"二元论"的。就实践做法来看,我国与世界各国具有相似之处,即某些具有"自动执行性"的条约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得到直接适用。如果中国在宪法上确立条约适用的准则的话,建议直接明确:有且只有具备"自动执行性"的条约才能在国内得到直接适用,其他条约应当被立法机关转化为国内法后适用,法院应当尽量协调国际条约与国际法的关系。  相似文献   

15.
金黎钢  张丹丹 《江淮论坛》2015,(2):96-99,104
地方性法规中,普遍存在着创制性条款。创制性条款的出现来源于地方重大而急迫的治理需求,在中央立法无法就前沿问题和地域特殊需求及时提供支撑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履行宪法、组织法上的立法职责,这也构成了其立法权的组织法根据。为了消解由此带来的形式上的"法制冲突",在修订《立法法》过程中,需要合理确定地方立法权范围或事项,需要准确理解和适用"地方性事务"、准确理解和执行"不抵触原则"。  相似文献   

16.
试论我国的授权立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我国授权立法的概念与范围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国家,实行的是一元性立法体制,即国家立法权集中在中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据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行使制定和修改宪法和其他基本法律的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行使制定和修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的职权。可见,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制定权只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但是,我国一元性立法体制又并不妨碍其他国家机关(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为了实施宪法、法律和行使自己的职权限法制定和发布各种形式的、具有法的效力的规范性文  相似文献   

17.
马洪伦 《齐鲁学刊》2023,(3):102-116
通过综合分析立法解释制度功能的规范历程与实践变迁可以发现,其历史演进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补充法律规定功能的确立、废止与长存。规范上的废止源自于学界关于法律解释有别于立法的理论批判,实践中的长存植根于哲学诠释学关于解释本质上是一种创造性行为的理性判断。二是明确界限功能与统一法律适用功能的角色转换。在规范层面,明确界限是立法解释制度的主要功能;在实践层面,明确界限转变为统一法律适用的主要方法。在我国宪法迈向合宪性审查的新时代背景下以及区分独立型立法解释与辅助型立法解释的理论前提下,立法解释制度可以发挥增强合宪(法)性审查说理性以及法律合宪性事后控制的新功能。为促进立法解释制度功能的全面与有效发挥,应建立健全立法解释制度与合宪性审查、法律修改等相关制度的衔接联动机制。  相似文献   

18.
地方变通立法是我国立法体系中最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地方立法制度。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地方变通立法符合宪法“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和精神,是国家立法权行使的特殊形式。地方变通法在法律位阶上应当被界定为地方性法规,但其在立法权限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对上位国家法律予以有限度的突破。地方变通立法应当恪守原则性法律界限,即不得变通宪法规定,不得突破改革创新实践需要,不得涉及法律绝对保留事项,不得突破必要限度的法制统一原则,不得超越授权的特定地域范围。在变通法与被变通上位法的法律适用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效力优先原则居于第一性,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优先原则居于第二性,即变通法只有在不与被变通上位法原则性内容相抵触的情况下,才可以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优先适用。在变通法与被变通近位法的法律适用上,被变通近位法即部门规章被优先适用的理由难以证立,应当优先适用地方变通法。  相似文献   

19.
朱战芳  韩永周 《兰州学刊》2004,(1):119-120,118
宪法的审判适用是事关宪法功能能否发挥、地位能否显现的问题 ,也涉及保护人权的价值取向能否实现的问题。宪法审判适用具有的应然性 ,对于宪法审判适用面临的困难 ,可以从建立健全违宪审查制度和确定宪法适用机制来解决。  相似文献   

20.
所谓行政立法的多层次性,是指:一、行政立法所依据法律地位、效力等级有差别;二、行政立法权的行使与刑法,民法等法律的立法权不同,不是集中统一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则由多层行政机关行使;三、行政立法的监督权亦不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所独有,则分别由多层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根据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有关国家权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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