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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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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醉驾入刑是风险社会背景下积极刑法立法观的体现。从醉驾入刑实施的背景以及效果来看,醉驾入刑有其正当性,刑法干预前置化也确实可以延伸对法益的保护,但是醉驾入刑的弊端也日渐显现,其“溢出效应”甚至大于刑罚本身。回顾醉驾入刑十余年来的法律实践,有合理的理由为醉驾保留一定的出罪空间并建立起相应的配套机制。在犯罪圈不断扩张的背景下,完善醉驾等微罪行为的出罪路径,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相似文献   

2.
《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从2011年5月1日"醉驾入刑"实施至今,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由醉驾导致的交通事故在全国范围内呈下降趋势。但是从长期看,现有的规制醉驾行为的法律体系能否实现所预想的效果,多数人并不持乐观态度。仅仅通过追究醉驾者的刑事责任并不能完全根治醉驾问题,还应当不断完善行政和民事管理手段,建立起相互衔接的法律体系。从刑事、行政、民事等多方面入手,以域外惩治醉驾的法律手段为参考,以期能对我国惩治醉酒驾驶行为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帮助。  相似文献   

3.
交通事故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醉酒驾驶、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引起的,尤其以醉酒驾驶最为多发。《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危险驾驶罪这一新的罪名,危险驾驶罪的设立实现了刑法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提前介入,对还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刑法上的规制。然而由于法条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入罪标准规定过于模糊,在司法实践中引起了诸多的争论,应从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相关概念、着手以及罪过形式、共同犯罪等几方面入手,对于危险驾驶罪的入罪标准问题作一研究,以期能适应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对于危险驾驶罪的要求。  相似文献   

4.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畴,有效实现了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和预防犯罪机能的功效。但是,对于该罪的量刑,立法及司法均缺乏足够重视,各地法院在量刑中的问题逐渐浮现。以江苏省法院网公布的三百份裁判文书为蓝本研究发现,该罪在量刑中存在诸如对缓刑、免刑乃至出罪的过度谨慎、对量刑情节考量的过于片面、各地法院量刑标准差异过大等现象,反映该罪量刑的不规范、不均衡。此种量刑现状引发的社会效应也是双重性的,一方面建立了醉酒驾驶行为刑法制约和诱导机制,同时又带来诸多弊端,呈现出优势与困境并存的局面。从罪状设计缺少限制性、法定刑配置不具有阶梯型、统一量刑标准缺失等多个角度解构其成因,并力图围绕着各种量刑困惑和社会成因,从血液酒精浓度标准的法律完善、醉驾行为社会风险的分级处理、从轻处罚情节标准的严格设定三个方面,思考解决该罪量刑问题的方案,可期待促使该罪的量刑步入法制的正轨,真正震慑酒驾行为。  相似文献   

5.
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纳入刑罚体系,引发了社会的轩然大波。醉驾标准的界定,引发舆论热议的"因公醉驾"、"紧急醉驾"、"隔夜醉驾"如何理解?笔者希望能够有一个明晰的阐释。  相似文献   

6.
醉驾入刑以来,在法制效果和社会效果方面显现,但同时存在许多问题,立法存在缺陷。醉驾情形多种多样,应该通过分析对其细化,,对症下药从而完善醉驾入刑的规定。  相似文献   

7.
《刑法修正案(六)》第二十条规定了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的刑事责任,司法解释称本罪为"枉法仲裁罪"。确立"枉法仲裁罪"增强了司法对仲裁的控制,可以有效地预防和惩罚仲裁中出现的枉法行为,但是由于仲裁本身性质的特殊性,该罪的出现也引起了仲裁界人士的非议,加上本罪的规定还存在一定的漏洞和不足,所以对本罪的司法适用及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是非常必要的。  相似文献   

8.
基于刑事一体化的考量,目前刑法理论界认为轻微醉驾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观点,会导致对轻微醉驾行为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上无相应条款予以处罚或者处罚不合理的局面;在诉讼程序上可能因司法机关权力运作无法协调,导致醉驾型危险驾驶罪被虚置;在社会效果上可能使得危险驾驶罪之规范目的及立法预期落空。故此,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原则上应认定为犯罪,但在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上应因案而异,这并不违背《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的精神。  相似文献   

9.
围绕着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理论上一直存有争议。本文以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为基础,结合国外理论探讨和法律规定,区分不同情况论述了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并结合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前对于“醉驾”法律规制的不足和问题,论述了“醉驾”独立成罪的必要,就“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完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10.
赵新彬 《南都学坛》2011,31(4):96-98
2011年2月25日审议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规定了"醉驾入刑"。在肯定和期待"醉驾入刑"能更好地发挥刑法预防和惩治醉驾行为功能的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惩治醉驾行为固然需要刑法规制,需要对"醉驾入刑"与现行犯罪刑罚体系的融合进行科学的设计和安排,但刑法的谦抑性、传统酒文化的影响、法律信仰的缺失等也是整治醉驾行为不容忽视的因素,要在全社会减少或消除醉驾行为,需要社会综合治理,以消除其存在的土壤。  相似文献   

11.
继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作出规定以来,1997年《刑法》明确地设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利用刑罚保护商业秘密。同时在经济活动中,我们应当弱化刑法干预度,严格入罪标准,缩小犯罪圈。侵犯商业秘密作为一种经济失范行为,侵犯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秩序,理应受到制裁;但这当中只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比较严重时,才进入刑法的调整领域。  相似文献   

12.
从刑事政策的视角看,醉驾入刑是立法机关所作出的一项正确选择。作为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及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醉驾具有入刑的必要性。此外,面对日益严重的醉驾现状,原有的处罚已不足以抑止此类违法行为以充分保护公共交通安全,故将其入刑亦符合刑法谦抑原则的要求。然而,具有入刑的正当性,并不代表立法规定本身及实施过程中的完美性,入刑后存在的问题同样值得关注。  相似文献   

13.
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法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本文中笔者就污染环境罪在法律适用上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以便在实践中能更好地对此进行把握。  相似文献   

14.
“醉驾一律入罪”是个假命题,其司法适用应当受到限制.限缩醉驾类型危险驾驶罪打击范围的根本路径在于肯定其是抽象危险犯的基础上全面把握本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要素.一是依据“但书”对本罪保护的客体进行实质解释,并允许反证,对有优势证据表明没有法益侵害危险的醉酒驾驶行为予以出罪化;二是实务中应重视本罪主观罪过的认定,本罪的主观罪过是故意,将过失醉酒驾驶的行为排除在本罪打击之外.前述两种路径相辅相成共同决定危险驾驶罪犯罪圈的大小,基于本罪抽象危险犯的立法例,只要醉酒驾驶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一般应认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不允许例外,“但书”对保护客体的实质评价作用不应成为常态,除非有优势证据表明行为人醉酒驾驶不存在风险.  相似文献   

15.
一些学者否定我国司法对民间"放贷型高利贷"①以非法经营入罪的合理性。其哲学价值论否定在强调高利贷的自由时忽视了秩序与公平以及自由的虚假性,在强调高利贷的效率时忽视了其他价值以及效率的多维性,而且其效率只是一种假想,缺乏实证支持,而实证的结果却相反;其刑法解释论否定忽视了高利贷犯罪与高利转贷罪和赌博罪的显著不同以及竞合情形的处理,有误解刑法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之虞。基于中国犯罪观的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考量,对"放贷型高利贷"司法入罪具有合理性。  相似文献   

16.
虚拟财产是计算机网络发展下的新生产物,其现实的社会价值一直存在争议,从虚拟财产自身的特性和价值的认定上来确定虚拟财产的实际价值,以适用传统财产罪的犯罪对象的认定。对侵犯虚拟财产入罪进行合理性论证,有利于更好地应对网络环境下虚拟财产对传统财产罪对象理论的挑战。  相似文献   

17.
2016年两高污染环境罪司法解释的出台,为一直存在争议的污染环境罪的入罪标准提供指导。然而司法解释在实践中却引发新的适用争议,其缘由既有司法解释准立法化的原因,也有立法规范不明确的原因。为实现污染环境罪的正确适用,应结合《刑法修正案(十一)》重新理解环境立法与司法解释之关系,确定环境法益具体危险的入罪标准,并在司法认定中正确把握入罪中的具体危险和因果关系等要素,同时也应在制度上减少“规定” “解释”等准立法形式的司法解释,引入污染环境案例指导制度和相关专家制度,真正实现污染环境罪的正确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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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诉讼欺诈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侵犯的客体包括公私财产权益和正常的司法秩序。诉讼欺诈在我国仍处于立法空白状态,由此所导致的诉讼欺诈"同案不同判"现象比较严重,司法实践中对侵财型诉讼欺诈一般按"三角诈骗"来处理,对非侵财型诉讼欺诈按有关妨害司法秩序罪处理。立足于刑法特有的规范价值和防卫功能,在刑法中增设诉讼欺诈罪是对诉讼欺诈行为进行规制的必然选择。在诉讼欺诈入罪的基本立场下,有必要从刑法视角对诉讼欺诈进行"三元"解构,宏观上探寻诉讼欺诈入罪的必要性,中观上厘清诉讼欺诈应有的内涵和外延,微观上配置诉讼欺诈入罪的罪刑当量。  相似文献   

20.
“吃空饷”是一种在编不在岗、不工作却领取薪水福利的违法行为。从整体看,“吃空饷”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运动式的行政治理已无法有效遏制“吃空饷”现象的泛滥,必须以刑法手段进行惩治。尽管许多“吃空饷”是以合法形式表现出来的,但不能掩盖其实质上的非法性。从犯罪的特征来看,对“吃空饷”行为应区分情况入罪,分别入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诈骗罪、滥用职权罪、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罪等。另外,针对我国实践中存在的非犯罪化处理现象和刑法大网过疏的问题,应通过司法解释明确犯罪化处理原则,解决“吃空饷”所涉及的滥用职权犯罪的追诉问题,并在《刑法》修正案中扩大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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