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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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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立法的学术讨论中,农民集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等是焦点问题。对这些问题的应对,需要从宪法的视角研究。基于对中国现行宪法文本的宏观理解,可以发现存在三重宪法秩序,每一重宪法秩序又包含着二元因素。依据对中国现行宪法文本解读所形成的框架,农民可以解释为作为集合性概念的农民和作为公民概念的农民,农民集体可以解释为自治的村民集体和经营的农民集体,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则是经营的农民集体的组织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立法设计需要面对由村民集体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基层党组织、地方政府等主体构成的复杂体制,否则难以保证立法的质量。从宪法角度解释相关概念,就是试图为立法活动提供宪法资源和宪法指引。  相似文献   

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的立法路径在理论界有法定说和自治说两种不同的学说纷争。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方面应当直接通过立法明确,还是交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自治原则明确,要回答这个问题,需首先明确成员确定行为的性质,并在此基础上,明确某一个体被确定为某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能否被剥夺或忽视。如果此种利益是不能被剥夺或忽视的,则必须通过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唯有如此,相关主体的利益才能得到切实保护,才不会因为自治或因"多数人的暴政"而被剥夺。反之,则可以将其交由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自治原则处理。成员身份的确认与成员确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对成员原有身份的核实与认可,只能以事实状态为依据,否则,便可能侵害成员的既得权益;后者是对组织成员的实际构成所作的决定,它既包括对原有成员的确认,也包括对新加入成员的接受。由于行为性质与涉及的利益不同,对两类行为应当区别对待。对前一种行为,只有在具备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才能合法实施;对后一种行为,则主要由双方根据自己的预期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为更好地保护成员权利,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的立法,在路径选择上,应当对成员确定中的成员身份确认和新成员吸收分别作出不同的制度安排。对于成员身份的确认,相关立法应当采用法定路径;对于新成员的吸收,则应当采用自治路径。在法律制度的安排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只能以历史与现实作为基本依据,对此,应当根据法定原则确立以户籍为基本依据的成员身份确认制度,明确依照户籍应当认定的成员范围;在此基础上,根据法律或政策对因户籍恢复、调整而应当获得集体成员资格的人员范围进行界定,对应当丧失成员资格的人员进行排除,由此确定集体经济组织原始成员的范围。对集体经济组织新成员的吸收或接受,应当根据自治原则由集体经济组织与申请加入该组织的人员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进行。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通过章程对接纳外部成员的条件、程序等问题作出规定,并对外部成员的权利范围进行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子女获得成员身份的权利等不应当由外部成员享有。如此,才能更好地体现农村集体经济的性质,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固有成员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4.
我国农民职业分化探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农民职业分化有着深刻的经济社会原因,是农业现代化、城镇化和全面迈向小康社会过程中出现的必然现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民职业分化不断发展,但由于户籍等制度约束、农村劳动力素质低、劳动力市场不完善、乡镇企业和城镇化发展步伐缓慢等因素,近年来速度有所放缓。为此应从严格控制农村人口数量增长与加速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相结合、继续深化各项制度改革、加快农村人力资源培养、创造新的非农就业机会等方面来合理开发农村剩余劳动力,以促进我国农民职业分化。  相似文献   

5.
作为民事主体之特别法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之主要组织载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自身调整和规范之专项法律,显然,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之迫切要求。针对新时代承载多维载体性、多元功能性、多样目标性、多重职责性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具有自身的独特性、复杂性。为促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成为创造良好的主体运行平台、治理创新平台、经济发展平台、农民增收平台、公共富裕平台的一部良法,本文首先从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演变着手,并梳理现行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实存在的七种形式;再重点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主要方向中股份(经济)合作社与经济合作社进行异同分析;最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应该重点关注和考虑的八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相似文献   

6.
明晰集体产权主体、明确集体产权改革对象和主要内容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需解决的三个重点问题。为此,立法需在以下问题上达成共识:一是我国《民法典》第262条中的“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集体”,并非我们通常意义上所理解的代表,而是集体所有权主体的表达在不同语境下的转换。农民集体或本集体成员集体是政治学术语,在民法语境下,为解决农民集体与市场经济接轨的组织体难题,就需要进行概念术语的切换,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解为集体所有权主体。二是本轮集体产权改革的主要对象宜明确为集体经营性资产,农村集体所有权之特殊性决定了其收益的股权配置、流转的法规则设计较为简单,无法与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的股权配置、流转的法规则设计同等而论,无须将其提到本轮集体产权改革层面加以强调。三是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折股量化,其本质是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的股权化设计,这是我国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权配置、管理模式的重大转型。明确农民集体资产股权配置和流转的法规则体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的重点任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应对上述议题作出积极回应。  相似文献   

7.
中国农民职业分化现状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农民职业分化对于促进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及其与工业化、城镇化同步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结合统计数据,对当前中国农民职业分化的现状和特点进行了总结,发现我国农民职业分化发展速度较快、前景乐观,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如分化职业层次低、稳定性差、建业性强等问题,这些问题将会对农民进一步分化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形成一定威胁,需要政府出台相关政策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8.
农民职业分化与农业现代化之间产生不可忽视的关系:农业现代化的主要制约因素为农业剩余劳动力大量存在、劳动力素质低、生产技术落后等,而农民职业分化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途径;随着时代的发展,农业规模化经营与小农户生产的矛盾越来越突出,而农民职业分化为农业规模化经营提供了先机;农民职业分化扩大了劳均耕地面积,提升了农业经营的规模效益,同时提升了农产品的市场空间和附加值,从而促进了农业现代化的实现。建议通过优化各种制度与战略,以多种手段促进职业分化,并进一步促进土地流转,培养农业经营大户和职业农民。  相似文献   

9.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终止制度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不可或缺的制度设计。学界围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终止、特别是破产问题争论激烈。地方立法已经围绕合并、分立等终止情形进行了实践探索。构建完善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终止制度对巩固和完善农村集体所有制、完善和优化市场经济体制、激活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颇具实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终止的“特别性”集中体现为终止制度目标的多元性、终止事由的严苛性和终止规则的强制兼自治性。应当在充分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终止“特别性”法理的基础上,围绕终止事由和类型设计、登记机构和程序选择、集体财产处置的程序规则等展开立法表达。  相似文献   

10.
农地制度在安排上存在许多问题,其症结主要表现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清,这是在中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影响农地制度改革与实践的一个问题。农村人口并非天然都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新加入成员应承担合理的“入门费”;界定成员身份以当前人口为准,是比较适宜的时机。同时提出了村民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不完全相同的新观点,认为农村居民在进一步分化,所谓的“泥饭碗”也将被打破,对此新现象,管理层应予以高度重视,加强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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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式发展趋势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基于各种原因,农村集体经济尤其是一些新型的集体经济组织在我国尚未得到全面普及和广泛运用。通过对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形式发展现状的分析,对改革开放以来农村集体经济形式发展和演变特点进行规律性总结,结合近年来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形式发展的新形势和新特点,探讨未来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形式的发展趋势:那些超越了村级范围、具有较大包容性与开放性的集体经济形式或发展模式,最有可能成为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主要实现形式。  相似文献   

12.
农村改革后,在实行土地家庭承包制、推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由于集体所有权主体的成员构成和集体产权结构存在差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归属和表现形式也不同。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充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财产权,为其成员提供与农村产业结构变化和城乡融合发展相适应的多样化服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应主要着眼于如下方面:制定能体现公平和正义的成员权规则,赋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加入和退出的自由选择权;建立具有科学法理基础的集体资产所有权行使机制;区分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的职能;以明晰权利能力和责任能力为前提,实现集体经济组织形式的多元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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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广东省268个镇乡辖下的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财务监督机制调查结果为样本,运用LOGIT和OLS回归方法,实证检验财务监督机制是否发挥作用及其对组织经济绩效的影响,发现相对于中介机构代理监督模式而言,“三资”中心监管、镇政府委派人员监督模式均能更好地发挥财务监督作用,其中镇政府委派人员监督模式对组织经济绩效有显著正向影响;村务监督委员会开会次数越多、财务公开程度越高越能较好发挥民主监督作用,且显著影响组织经济绩效;村务监督委员会组长具备会计知识时有利于提高组织经济绩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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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背景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主体地位是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格分化基础上通过法律赋能取得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应存在公共职能与经济功能的区分, 应将经营性风险锁定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之中, 防止风险外溢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共职能的发挥, 在保民生的基础上促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设立采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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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提出通过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中集体层面的统一经营,发展以合作经营为基础的土地股份合作社,深化农村集体企业的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发展合作经济和农民合作组织等,合力推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发展集体经济,深化基层民主政治改革,提升农民组织化程度三者是同步发展,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有机统一体,统一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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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调整以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为基础、以集体所有资产的股份或份额的持有人为成员、以股份合作为主要组织形式而设立的经济组织的行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与成员对集体所有资产的利用和对集体资产股份或份额的持有的产权结构、个体成员和成员家庭相结合的成员结构、以平等为价值取向和以集体为本位的治理机制以及设立目的的多元化,体现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法律人格。集体资产所有权的属性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立目的影响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和责任财产范围。立法须应对集体经济组织产权结构和组织形态的变化以及制度实践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为保障农民集体成员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立法须进一步落实集体成员撤销权,将因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发生的争议纳入民事诉讼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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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之制度, 在历史演进和法规范中, 经历了从明确到模糊的变化。明晰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能够保障集体经济有效运行, 但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阻碍了集体经济的发展, 表现为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行使土地所有权的规则运行之漏洞、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集体关系表达逻辑的不周延等问题。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 是历史理性和规范理性的回归。一方面, 集体经济组织需要以集体土地作为资产构成以符合法人的成立条件, 并能够通过法人的特别责任规避集体土地资产的流失; 另一方面, 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其成员权益的主体依托, 才能最终实现成员土地用益、收益分配、权利救济和意思表达等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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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南乡镇企业发展,不仅在经济层面上,有力地促进了苏南农村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发展,而且在政治层面上,也构成了苏南农村社区组织建构过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变量因素。上个世纪90年代中后期普遍进行的以产权制度变革为核心的改制、经济基础的转变也必然带来农村社区组织关系的重构和制度的创新。以村党政组织为主导,以功能互补、利益互动为基础,村级党政组织、企业组织、非正式组织之间和谐的组织关系正在形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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