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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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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在实践中发挥着程序保障、权益保护以及监督制约的功能。目前我国民事诉讼的发回重审制度存在着较多不足。在法律规定中应当严格界定普通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标准,取消审判监督程序中的发回重审,限定同一案件发回重审的次数,明确发回重审与举证期限的关系。  相似文献   

2.
刑事发回重审制度在“79”刑事诉讼法和“96”刑事诉讼法得到了完全一致的规定,但该制度有悖于现代诉讼理念,在法理基础和社会原因上存在诸多缺失。根据我国刑事发回重审制度的司法实践,参照国外相应的成功经验,该制度应当废除,而不能寄希望于单纯外科式的改革。  相似文献   

3.
民事诉讼中发回重审在司法实践中确保初审程序的正当化,明确了上下级法院职能分工,保障诉讼当事人两审终审之利益。发回重审以其独有的功能而区别于其它二审裁决方式。但实务操作中因法律笼统规定等相关因素和制度本身种种弊端使得发回重审滥用现象严重,这也与民事诉讼追求的效率与公正价值取向背道而驰。虽然我国在2012年8月新修的《民事诉讼法》中完善了发回重审制度,但对于发回重审的具体事由以及相关处理程序仍有待规范。因此,适当限制发回重审是由,严格把控重审程序,给予当事人一定的程序选择权,对消解发回重审的滥用和当事人诉讼利益的保护,彰显法治权威和统一有着不可小觑的作用。  相似文献   

4.
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发回重审的实体事由进行区别对待,并进一步限制了发回重审的程序违法事由。对修改后的民事发回重审制度进行审视,不难发现其依然难脱“重实体、轻程序”之窠臼;而且,该制度功能异化之弊端未有改观。《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未能从根本上革除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之痼疾的原因有二:一是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的立法价值有失偏颇;二是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不健全且实现不畅。因此,在立法上重塑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之诉讼公正理念、强化程序违法之重审事由,完善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体系、明确发回重审之诉讼法律责任性质,不失为完善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的有效路径。    相似文献   

5.
改革和完善刑事案件发回重审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案件发回重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曾发挥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制度设计上的不足及实践中的操作不当,使大量本应改判的案件被发回重审,导致审判效率低下和司法成本提高,因此这一制度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备受争议,甚至有人提出了取消该制度。但在现阶段完全取消发回重审制度,不仅不现实而且也不客观。我们要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结合司法实践,改革和完善发回重审制度,使之真正体现出其应有的法律价值。  相似文献   

6.
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上诉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裁判的效力,进而导致实践中频频出现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案件后,仍然做出与上诉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裁判中判断完全相反的判决,当事人对此大多不服,再次上诉.为了根本解决上下级法院在同一案件审理上的冲突问题,以及发回重审制度自身功能的发挥,民诉理论有必要明晰上诉审法院作出的发回重审裁判的效力.  相似文献   

7.
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在发回重审问题上,存在着理念上对发回重审过分依赖,过分强调以审判权为本位;发回重审的理由缺乏可操作性,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审理缺乏相应的制约措施,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缺陷.为了克服这些缺陷,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对发回重审制度进行重构:明确发回重审的理由;限制发回重审的次数;赋予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增加对发回重审案件的审理的制约措施.  相似文献   

8.
审级制度之构建必须以审级独立为基础。在我国,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在多方面与审级独立相背离,尤其体现在案件请示制度及发回重审中的内部函上。为保障当事人的审级利益,应恢复程序性的审判工作监督机制,并对案件请示制度及重审意见函进行适时完善。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发回重审规定过于原则导致了学界和实务部门人员对其内容理解不一,因而有必要理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含义,基于事实、证据理由发回重审和改判的关系,以及因程序违法而导致发回重审的有关问题,以便统一认识、规范操作。  相似文献   

10.
依照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案件在原审法院未获实质审理时,二审法院或再审法院应当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进行重新审理。设置发回重审制度的初衷在于保障当事人的审级利益。现行立法对审级利益的绝对保障实质上是一种法律父爱主义的做法,当事人的程序利益遭到漠视。缺少制约的发回重审有产生异化的风险,反转成为法院拒绝司法、规避审限规定之借口。民事诉讼法修订时,发回重审制度的重构应以审级利益与程序利益相平衡为前导法理,并通过确立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即承认当事人之间以是否发回重审的合意为内容的诉讼契约之效力,以遏制审判权行使的恣意、恶意因素,最终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11.
我国刑事再审制度之检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刑事再审制度是建立在“有错必究”、“实事求是”、“不枉不纵”等观念基础上的,过于偏重追求“实体真实”、“实质正义”,对国家刑事追诉权没有必要的节制,从而以牺牲程序公正和当事人的利益为代价。这不符合当代刑事司法发展的趋势和现代社会发展的规律,存在着一系列缺陷。本文对现行刑事再审制度进行了分析,指出了其中的不足,并在借鉴国外立法体例的基础上,对我国的刑事再审制度的改革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12.
民事再审之诉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取的纠正错误判决、裁定的救济手段。我国目前的民事再审制度存在申请再审难等问题,借鉴这一制度有助于改善我国目前的再审问题,但在引进这一制度时必须考虑我国目前的法制环境、立法现状、传统法律文化等诸多因素可能造成的影响,从而克服“水土不服”的问题,真正为我国所吸收。  相似文献   

13.
对行政诉讼再审程序的启动要严格限制和把关,要以再审事由的有限性、明晰性为标准,以存在错误的严重性为依据,以维护法院生效裁判的既判力为前提,来设计再审事由的内容。我国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对再审事由的规定存在标准不一、表述不一致等形式上的问题,以及再审事由的模糊性、不确定性与错误程度不够严重等内容上的问题。目前,要在保持新行政诉讼法稳定实施的前提下,对其规定的再审事由进行解释性改造,使其成为维护裁判既判力和纠正某些严重错误的有效武器。  相似文献   

14.
鉴于我国民事再审制度中再审程序启动具有随意性,申请再审与申诉关系混乱,以及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严重,结合国外再审立法的经验和措施,在重构我国再审制度时,应当以裁判的稳立性和程序的安定性为根本;对再审作必要的限制;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为此应取消法院主动发动再审程序的方式;对检察机关民事再审监督权作必要的限制,并规定再审法院的级别和审案法官人数,建立一整套规范的再审程序制度,以保证民事再审制度公正性、独立性和权威性目的真正实现。  相似文献   

15.
“申诉难”问题一直困扰着民事审判实践,还可能严重威胁社会和谐稳定。梳理“申诉”在现行民事审判监督制度框架内的地位,明确“申诉难”在制度上的诱因在于“申请再审”渠道未能发挥应有作用。运用实务材料和信息分析“申请再审”渠道的症结所在,同时考虑再审程序的法律属性,立足于“法和社会”的双重视角提出切实可行的“再审之诉”制度方案。  相似文献   

16.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主体问题上,我国学界颇有争议.本文认为,无论是从现实角度.还是从理论层面看,从主体角度界定反不正当竞争适用范围存在着难题,合理的做法是排除主体因素而径直以行为角度确定.  相似文献   

17.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程序在纠正错误判决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该程序实际作用的发挥还远未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仍然存在着一些缺陷。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和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有必要对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进行重构,构建再审之诉的相关制度,以规范再审之诉,建立起符合诉的一般特点的民事再审制度。  相似文献   

18.
现行研究生招考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革探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下载免费PDF全文
我国现行的研究生招生制度存在着计划管理方式滞后、招生周期过长、考试科目设置不合理、复试环节不够重视、第二志愿劳而无功、网上调剂系统不完善等问题.短期的改革办法是计划与市场结合、简化考试程序且缩短招生周期、调整考试科目设置、强化复试环节的作用、取消第二志愿、完善网上调剂系统等;长远的改革办法是实行招考分离的国家主导型模式,完全尊重导师和招生单位的自主权.  相似文献   

19.
许霆案的初审判决,基本上是一个严格规则主义的判决。其之所以演变成为一个公共事件,完全是律师的专业运作、学者的推波助澜、民意的偏执率性对司法裁决共同夹击所致。本案的重审判决,在事实和定性不变的情况下,适用刑法第63条规定的特别减轻制度,将初审的量刑结果进行了大幅度的削减。这一做法虽然满足了民众的隐性期望,却损害了刑事法治的应有权威,更显现不受羁束的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可怕威力。事实上,许霆案的症结,不在司法层面,而在立法层面。因此,求诸于刑法中的特别减刑制度,并不能为解决类似案件提供一个可行的方案。只有建立常规性的违宪审查制度,对刑事立法规范进行合宪性审查,才能彻底解决因"立法不公"而导致的"司法不公"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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