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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6):185-192
地处北极的西北航道因其日益凸显的重要战略地位,使得以美国、加拿大为首的众多国家纷纷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主张及诉求。然而,西北航道的法律地位尚未定论,存在加拿大内水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两种主张。并且,西北航道具有其法律特殊性,即在国际法上属于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但其作为被《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承认的北极例外情形可为加拿大进行必要控制。根据地理标准及功能标准,西北航道应当被认定为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我国应当主张西北航道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地位,并更加积极地致力于促进国际社会参考的《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条约》模式缔结有关西北航道的条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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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佳玉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6):6-11
气候变暖导致北冰洋融化,北极通航成为可能。有关北极航道(西北航道及北方海航道)的法律属性尚存争议,加拿大、俄罗斯的"内水论"与美国、欧盟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论"形成鲜明对比。不放弃相应法律主张的前提下,通过与北极航道沿岸国的合作有效利用北极航道成为新的发展趋势。北极航道利用中应充分遵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国际海事组织为维护海洋环境安全、船员安全及航行安全制定的条约及软法性指南。利用北极航道是我国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其他相关海事条约所享有的权利,亦是实现我国北极权益的科学路径。 相似文献
4.
随着北极冰融加剧,北极通航为中国至北欧、西欧、北美洲东岸的航行提供了便利。毗邻俄罗斯的北方海航道和毗邻加拿大的西北航道具有较大的商业通航价值,航道沿岸国对航道的法律规制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和发展趋势。未来二十年北极大规模通航已成为可能,这对我国北半球航运网络将产生一定影响,北极航道沿岸国的国内立法和政策导向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我国北极航线的选择。 相似文献
5.
由于各国对西北航道的权属争议日趋激烈,加拿大北极群岛水域的法律地位也一再成为北极争端中的国际热点。在这样的国际背景之下,美加等国围绕北极群岛水域是否属于加国的历史性内水提出各自的官方主张。根据理论上对历史性水域法律地位和成立标准的界定,综合考虑美加两国立场,通过对历史性水域理论在北极群岛水域的适用分析可知,将北极群岛水域看作是加国的历史性内水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和实际意义。 相似文献
6.
目前,北极仍在不断消融,消融的速度有增无减。2007年夏,北极永冻冰的消融面积超过了100万平方英里,永冻冰的存量锐减至50年前的1/2。回溯历史,无数欧洲探险者试图探寻出一条由北极通往亚洲的航道,但历时数百年的探险却发现“西北航道”(从加拿大的戴维斯海峡至美国阿拉斯加州,该航道在北极圈内)并不适合远洋航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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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和加拿大特殊防务关系构成了对加拿大北极水域的事实干涉,美国曼哈顿号油轮穿行西北航道终于导致两国航道控制冲突。加拿大单边颁布《北极水域污染防治法》,对西北航道实行强力控制。同时通过系列外交活动,推动“北极例外”写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国力有限的情况下,加拿大通过功能主义原则,实现了本国主权权利的扩张。 相似文献
8.
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外国核动力船舶应享有非歧视性的航行权,但因核事故巨大的生态破坏性,许多沿海国对于外国核动力船舶的通过持保守态度,核动力船舶航行权的实现存在着现实困境。随着核动力船舶航行实践不断发展,核动力船舶航行权边界的不确定性问题逐渐凸显,鉴于对航行权的体系化思考,通过分析沿海国管辖权、相关国际协定与标准,有助于弥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缺陷。相比于其他传统国际航道,北极航道有着特殊的航行秩序,《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34条赋予了沿海国额外管辖权以监管冰封区域的航行活动,这加剧了北极沿海国对外国核动力船舶的限制。而特别敏感海域、海洋保护区、无核区等制度的发展使得北极核动力船舶的航行面临着尤为复杂的制度形势,关于外国核动力船舶在北极过境的诸多法律问题尚待厘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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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6,(4)
历时九年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在经历了激烈的争论和最后达到妥协后签订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共第三部分对“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通行制度作了规定。本文拟对海峡通行问题的斗争情况和新的海峡通行制度作一简要回顾与评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