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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立法化问题三论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存在三种立法化倾向:解释内容抽象化,形式与效力的准法律化,以及起草方法的民主化.这种立法化的司法解释虽然发挥过填补法律漏洞、指导审判实践等积极作用,但也引发了解释权限合法性和解释结果公正性的质疑,并诱致了下级法院的审判路径依赖和法律体系中的人为混乱.唯有从抽象解释转向具体的案例指导,才能克服现有司法解释的弊病,让最高人民法院复位到"解释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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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刑事立法的完善,刑事司法解释所具有的准立法的属性功能并没有完全退隐,刑事司法解释规范化依然受到了刑法学界的关注,特别是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问题关系到司法解释制定和适用。明确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对刑事审判中如何依照法律规定准确适用有着重要意义。我国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最为基础的问题是其属性的认定,无论是否定说还是肯定说,对涉及司法解释时间效力的评判都有失偏颇,应将该解释置于刑法典语境之下作出阐释,同时结合我国刑事法律审判实务,得出司法解释时间效力与刑法具有一致性,并以此推定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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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超越经营范围所订立合同的效力——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是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我国立法及司法解释对于公司超越经营范围合同效力的认定在经历演变后倾向于承认此类合同的效力.<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条的规定虽然有其很大的合理性,但该解释也存在着缺陷应当把公司超越经营范围所订立的合同归为可撤销合同一类,即给善意相对人一个撤销权;对于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合同,司法解释不妨作具体、区别而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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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立足于登记对抗理论及诚实信用原则,对特殊动产的实际履行顺序进行了规定。但该规定实际会与登记的对抗效力、诚实信用的衡平价值及债权平等等产生冲突。通过对登记对抗制度、单纯登记的效力及善意第三人范围的再解释,可以理顺三者之间的逻辑关系,缓和制度之间的冲突,平衡各方当事人的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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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理论界与实务界围绕现行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检验期间和通知期间的概念界定莫衷一是,相关规则与实践做法存在冲突。出于对买卖双方利益平衡的考量,检验期间和通知期间必须从概念内涵与外延上被完全地剥离和界清。严格按照《合同法》第1 58条的立法表述来确定通知期间的种类。出台司法解释对《合同法》第1 58条第1款进行扩张解释,并区别对待通知期间和买受人瑕疵权利请求权行使期间,解决约定检验期将与通知期间重叠的问题,避免在实务中产生错误的适用指导。同时,有必要明确买卖双方同时约定检验期间和质量保证期时的效力顺序及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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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把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与法理上同属大陆法系的法国、德国、日本民法不同,导致《合同法》相关法条间的矛盾和冲突。在未作立法修改前,权宜之计是通过司法解释规定无权处分合同中买卖人是善意时合同有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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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司法解释模式的特点,是解释主体弱体化、解释过程行政化、解释内容抽象化、解释体系自体化。我国司法解释模式改革应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改革规范性司法解释,具有“准立法性”的规范性司法解释回归立法机构,通过立法活动或立法解释解决。二是改革个案解释制度,完成司法解释主体、载体和程序的转换,由“法院解释”转换为“法官解释”;由“批复解释”转换为“判例解释”;由颇具行政色彩的“内部请示报告制度”转换为“司法判例发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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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实践中,约定保证期间因受控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而变得名存实亡,保证的功效自然难以发挥.而现行<担保法>与其司法解释对保证期间的规定的冲突使约定保证期间制度趋于混乱.本文以相关理论为基础,分析立法规定冲突的根源,针对保证期间的适用关键,引入"保证保全权"以解决约定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冲突,以期理清约定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关系,重构完善、独立的约定保证期间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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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自1997年刑法制定以来,由于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法官个案解释的扩张,已经严重背离了刑法的基本原则,而且其旨趣与我国发展市场经济,反垄断的时代背景相违背,导致刑法理论的混乱,阻碍市场经济发展,甚至会撼动我国法治建设的基石,因此,必须废除非法经营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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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探讨了我国《合同法》中存在的几个缺陷: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效力不明确的问题;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在适用上的冲突问题;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的效力不明确的问题以及撤销权制度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虽然合同法的理论探索热潮已过,但合同法存在的上述问题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是不能忽视的,应在立法中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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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应规范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人民法院适法依据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宪法和法律所作的解释,其效力源于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执行法律的需要而制定的。在我国法的效力等级中,行政法规的效力等级低于宪法和法律。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解释的效力却常常低于行政法规。理论和实践中的这种错位不但违背了法治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效力等级原则,也不利于依法行政,应予规范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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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权利客体的特殊性,著作权法的立法价值一直摇摆于激励经济收益与促进表达自由之间,针对信息产权化的弊端,著作权法被认为应该包含更高位阶的法律价值。然而,这种立法价值混搭,导致了著作权权利体系的混乱。因此,著作权法应回归到激励机制的模型下,而多元化的立法价值,应由针对不同调整对象,处于不同效力位阶的法律分别承担,只在著作权法追求的经济价值与主张表达自由的法律出现冲突时,再按照权利的位阶考虑对著作权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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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是进行刑事诉讼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相比,刑事诉讼更具有复杂性.刑事管辖不仅涉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受理刑事案件的分工,还涉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职能管辖问题.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中主要存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之间的职能管辖冲突,以及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之间的职能管辖冲突.解决刑事诉讼职能管辖冲突可以通过立法的途径,以检察机关行使立案监督权、机动管辖权或者被害人行使刑事自诉权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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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共体竞争法与其成员国竞争法往往发生冲突,一般说来,根据共同体法效力优先原则,成员国竞争法与其相抵触时,应适用共同体法。但对一些特殊问题,其具体适用又比较复杂。本文就一些经常发生冲突的问题,对其协调机制进行了较细致的讨论。这主要包括以下情形:管辖权冲突及共同体豁免的效力问题;国内法院执行欧共体竞争法时冲突的协调;共同体竞争法与成员国立法、行政措施的协调;共同体竞争法与成员国关于公用企业的立法的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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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在实践中存在三大弊端:监外执行的错用滥用、对监外执行犯的监管不力和期限的恣意延长.这些弊端的存在严重损害了监外执行制度的严肃性,也背离了这一制度的宗旨,其危害很巨大.而加强检察监督是克服上述弊端的有效措施,但现行立法中对监外执行如何予以检察监督尚有许多不足之处.故应当针对存在的立法缺陷,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对监外执行工作的检察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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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6条不仅从《民法通则》第126条的立法本意出发对该条作出了明确的解释,使该条具有了更强的操作性和适用的统一性;而且还根据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创造性地规定了因设计或施工缺陷造成损害时设计者或施工者应承担连带责任。第16条司法解释无论在细密还是在新颖方面都见长处,是司法解释中的一条成功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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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的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了弥合有限破产主义的立法漏洞,解决自然人和非法人组织不能清偿所有到期债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了民事执行分配中的参与分配制度。本文在深刻反思参与分配制度的弊端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破产立法的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