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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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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罪刑法定主义视域下,实行行为作为构成要件之核心的行为是犯罪论体系的主脉。以实行行为为基础的正犯是共同犯罪的纽带,同时也是共同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本进路。间接正犯与身份、亲手犯与身份犯以及共同正犯中的身份等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亟须理论上对其厘清,以指导司法实践,从而实现刑法的社会控制、法益保护以及人权保障的机能,最终实现刑事法治,构建法治国家。  相似文献   

2.
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客观要件既是源于生活事实的类型,也是赋予法益保护价值的类型,是事实与价值的统一。它是刑事违法的具体价值标准。生活行为符合犯罪客观要件且侵害刑法法益就具有刑事违法性。  相似文献   

3.
刑法上,被告人在特定个罪中针对特定事项承担客观证明责任,宏观上体现了国家针对特定法益趋于严厉的刑事政策选择和保护,微观上通过明确特定个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得以实施,这在持有型犯罪的刑事立法中表现尤为明显.从证明角度来看,要真正体现持有犯需要的周延特定法益保护、严密刑事法网和严格刑事责任的刑事政策功能定位,只能由被告人证明持有特定物品行为并不会对特定法益造成可能的侵害结果,这是被告人在该类犯罪中要承担客观证明责任的刑法根据.被告人的客观证明责任是一种提示国家刑事政策风向的技术性装置.  相似文献   

4.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多次犯,是指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因多次实施同种性质的违法行为被行政主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实施该种违法行为构成的犯罪。目前我国的刑法中有十多个罪名设定了多次犯的构罪模式,以司法解释为主,刑法学界对这一现象的认识尚未统一、研究也相对较少。多次犯的出现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刑事司法实践的产物,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197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并无多次犯的明确规定,但此后的若干单行刑法及司法解释中开始出现此类型犯罪规定,1997 年《刑法》吸纳了前述单行刑法与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之后的多次刑法修正案及司法解释使得多次犯逐渐成熟与定型。在我国刑法中,多次犯因其具有严重侵害法益的社会危害性、我国在社会转型期防控犯罪的需要、固有刑法打击此类犯罪难度较大等因素而成为区别于结果犯、危险犯等犯罪类型的新的犯罪类型。  相似文献   

5.
犯罪构成模式是立法者根据不同的危害行为而规定的犯罪成立类型。根据法益侵害的有无、法益侵害的程度、法益侵害的范围和法益侵害的状态,可以把犯罪构成模式分为即成式犯罪构成模式、纵深式犯罪构成模式、多维式犯罪构成模式和企行式犯罪构成模式。犯罪构成模式不仅影响和决定犯罪圈的大小和刑事法网的严密程度,而且彰显着不同的刑事政策价值取向,表明国家对不同行为的刑事政策态度。从犯罪构成模式的刑事政策功能的角度看,中国现行刑事立法中的犯罪构成模式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犯罪构成标准过高导致犯罪圈狭小;法益保护滞后致使刑法的犯罪预防功能减弱;犯罪构成模式设置不当致使刑事法网厉而不严。基于刑事政策的目的性,中国犯罪构成模式改革的方向应当是:对侵害重大法益的犯罪设置即成式或者企行式犯罪构成模式;对常见多发犯罪设置多维式犯罪构成模式;逐渐减少纵深式犯罪构成模式的数量。  相似文献   

6.
论刑法法益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刑法法益是刑法保护的利益和价值。作者在考察了西方刑法学中法益的产生和沿革的基础上,运用马克思主义观点对刑法法益进行分析,指出在对犯罪本质乃至犯罪客体的概括上,用“法益侵害说”取代传统的“社会关系侵害说”等观点,更具有全面性和直接性;认为刑法法益具有决定刑法存立和发展方向的作用,它是刑事立法的指导形象,同时在刑法的解释论上也始终体现着刑法法益的重要意义。有鉴于此,作者提出,我国刑法学界应当重视对刑法法益及其相关问题的深入研究和探讨。  相似文献   

7.
中外刑法理论关于不能犯的界定众说纷纭,主要是主观论与客观论的基本对立。我国通说在不能犯危险性的判断上采取的是抽象危险说,进而肯定了不能犯的犯罪性。其实,认定不能犯的关键在于认定行为是否有侵害法益的危险,因此该文以"质量并重、存在与否、身份有无、时空真假"等标准对不能犯进行具体分类,从手段、对象、主体、时空四个方面更明确地判断相关行为是否具有可罚性。  相似文献   

8.
积极刑法观的理论建设正深陷诸如“刑法适用泛化”“刑法工具化”等多重质疑之中,亟需对其核心主张与现实功能进行修正与重塑。在立法论维度,积极刑法观应当以民权刑法为核心,通过在立法实践中不断夯实刑事立法的事实基础,从而促进刑事立法的科学化发展。此外,还可以利用类型思维法、宪法教义学等理论资源,优化刑事立法的质量与品质。在司法论维度,积极刑法观应当在刑事归责的过程中发展需罚性理论,以求拓宽轻罪裁判的出罪空间。通过修正之后的积极刑法观理论来检视高空抛物罪的刑事立法,可以得出如下结论:(1)该罪立法的增设具有保护公民个人法益的重要价值;(2)该罪的保护法益属于集体法益中的秩序安全法益;(3)对该罪的司法认定可以围绕该罪的法益内涵,从正向筛选与反向排除两个视角来展开。  相似文献   

9.
传统刑法法益由国家法益、社会法益和个人法益组成,并且刑法以保护国家法益为其最重要的任务。在这种法益结构影响下,人们往往将刑法的法律特性归结为刑法是公法,虽然有学者很早就提出了刑法是保障法的论断,但至今仍未超出刑法是公法的羁绊,这与刑法的发展趋势是不相符合的。在刑事法治视域中,刑法法益除了国家法益、社会法益和个人法益之外,还应当包括生态法益,而且其中个人法益具有优先性,社会法益和生态法益具有基础性,国家法益具有保障性。在这种刑法法益结构的影响下,刑法的法律特性应当归结为刑法只能是保障法,这一论断,不仅表明了刑法的法律特性,还意味着对刑法法律品格的重新塑造。  相似文献   

10.
法定性是考察和界分目的犯的基本视角和标准,直接关系到目的犯范围划定,最终影响司法认定。解读法定目的犯的法定方式,不应囿于"目的"、"意图"等主观性描述,仅仅作形式界定,而应该探求刑法规定的实践价值,作实质性解释。非法定目的犯表面上与罪刑法定原则冲突,实际上却有内在的一致性,因而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法益侵害则是划定非法定目的犯的基本标准。检视目的犯在立法上的不足,作出相应的调整,将有利于对目的犯的正确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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