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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国际多式联运提单上的仲裁条款有别于一般运输提单仲裁条款,它是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和区段承运人签发,具有单方性和区段性。由于国际上没有统一的强制性多式联运法律规则,各国对提单上仲裁条款效力认识不一。通过对提单签发的不同主体与不同对象之间法律关系分析、提单与运输合同仲裁条款的效力冲突分析、提单仲裁管辖条款的效力分析,显示国际多式联运提单仲裁条款效力与国际多式联运业务性质相关,并受提单签发人和提单持有人所处的法律环境制约。当事人只有通过明晰仲裁条款来增加可预见性,减少交易风险。  相似文献   

2.
海上货物运输法所设定的承运人责任体制往往是强制性的,不允许当事人之间通过自由协商予以变通或者背离。提单管辖权条款与仲裁条款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却可能减损承运人强制责任体制。尽管可能减轻承运人责任,但除非有足够证据证明管辖权条款或仲裁条款将导致索赔人丧失充分救济,当事人意思自治应得到尊重。采用承运人强制责任限缩提单管辖权与仲裁条款仅适用在外国判决或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阶段,可以通过否定提单中管辖权条款与仲裁条款效力的方式或者以违背公共政策为理由来进行。  相似文献   

3.
英国的判例一直维护提单管辖权条款效力,并以英国法院获得管辖权为核心.美国关于提单管辖权条款效力的判例出现过反复,但总体上对提单管辖权条款效力设置了大量限制标准,并且美国最新的海上货物运输法草案实际上否认了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效力.英美两国在提单管辖权条款效力上的司法和理论差异,根源是英国出于航运利益立场,美国则出于贸易利益立场.对照英美两国的做法,中国应站在货主或贸易立场上,在海事立法、司法、仲裁审查等方面严格限制提单管辖权条款和提单外国仲裁协议的效力.  相似文献   

4.
在海运实务中,为避免诉讼及管辖的不确定性,亦为了减少谈判成本,承运人将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然而对此种方式之下的仲裁条款的效力在理论及实务界均未有一致看法。尽管英、美、日等国家均有承认其效力的判例,但对具体并入提单的仲裁条款的要求则不无差异。我国也存在同样的困惑。在对提单中一般条款的适用上毫无疑问应当依照CMC的规定,然而对仲裁条款的效力及适用上则应考虑其独立的因素,因提单于仲裁条款之兼容并不能否定仲裁条款本身具备之属性,亦即对仲裁条款效力的考察时应当符合《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条款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方可成立。对提单中并入的仲裁条款的效力的区分应依据提单持有人是缔约托运人、不是托运人、是交货托运人三种情形。  相似文献   

5.
体育运动的全球化、商业化的发展导致产生了越来越多的体育争议,如何探索和构建解决体育争议的争议解决机制便成了当前的一个新课题。体育仲裁因其迅速、保密、花费少以及仲裁的专门性等而受到越来越多的当事人的欢迎,而其进行仲裁的根据则包括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体育组织内部章程或条例中的仲裁条款以及大型运动会报名表中的仲裁条款等。同时利用体育仲裁也可以实现公正、公平和高效的争议解决目标。  相似文献   

6.
李真 《东南学术》2003,(6):92-97
本文着眼于我国涉外民商事合同中仲裁条款效力问题 ,运用民法与国际私法之相关理论知识 ,顺应国际上对仲裁友好、支持的潮流趋势 ,根据仲裁条款独立性原则 ,针对实践中经常出现的合同自始无效、合同不存在等数种情况下的仲裁条款效力问题进行理论分析 ,以期对本领域之理论研究的发展有所推动。  相似文献   

7.
刘俊霞 《理论界》2011,(6):60-61
仲裁条款是仲裁庭可以解决的争议范围的界限。实践中虽然存在不同的仲裁条款表述方式,但实质含义差别并不大,本着有利于仲裁的精神,仲裁条款指向的争议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仲裁第三人要求仲裁、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权利的让与、合同的终止、与主合同相关的另一合同等。  相似文献   

8.
争议可仲裁性问题探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引言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Arbitrability)是指根据一国的法律,哪些争议事项可以交付仲裁,哪些争议事项不能提交仲裁的问题。[1]笔者认为,确定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法律意义在于:第一,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问题决定了有关仲裁协议的效力。如果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事项在有关国家法律中属于不可仲裁的事项,则该国法院将依一方当事人之申请而判定该仲裁协议无效,继而判令终止仲裁程序。相对而言,仲裁地国的法律显得更为重要,因为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范围受到本国法律的支配。若一方当事人依据仲裁协议提交仲裁的事项为当地法律所禁止,其结果或者…  相似文献   

9.
记名提单的相关法律问题在国际海运界以及司法界是个焦点问题,随着近期与之相关的纠纷和争议的日益增多,记名提单再次引起了法律界的关注。本文从国际贸易角度和海商法的相关规定对记名提单作一全新分析,从而得出记名提单无须凭单放货的结论。  相似文献   

10.
李婉嘉 《理论界》2013,(11):71-73
中海货轮公司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由一方当事人指定的独任仲裁员在英国做出的仲裁裁决的案例,不仅涉及仲裁条款的确定和有效性问题,还涉及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中,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仲裁程序的适用法律、仲裁实体法之间的关系和区分问题以及内地与香港之间仲裁裁决的执行依据等有关仲裁的基本理论和实践问题.通过该案例,可以使我们更好了解香港临时仲裁裁决在我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情况,了解内地法院判断仲裁裁决性质和效力的推理过程和方法.  相似文献   

11.
既往的理论研究对倒签、预借提单法律问题的探讨常常着眼于倒签、预借提单行为的性质及效力上,因此倒签、预借提单常常与“欺诈”联系在一起,该种法律分析方法存有偏重概念理论,而忽视行为主体利益状态之嫌,未能切中倒签、预借提单法律问题的本质.本文以法经济学视角,揭示倒签、预借提单一定程度上可以缓和跟单信用证严格相符性减损贸易活动灵活性的消极影响,而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故应将倒签、预借提单视为伦理中性行为,将倒签、预借提单行为与行为损害后果二者区分,倒签、预借提单法律问题的本质应立足于倒签、预借提单损害后果赔偿责任上.论证了倒签、预借提单应定性为共同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2.
商事仲裁规则适用性问题是一个长期被仲裁学界忽视的涉及仲裁规则的重大问题。临时仲裁应选择适用诸如UNCITRAL仲裁规则等成熟而规范的既存仲裁规则;当事人选择仲裁机构应视为原则上同意适用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但当事人对机构仲裁规则具有适当修改权;在仲裁机构没有作相反规定的前提下,临时仲裁规则亦可适用于机构仲裁中;仲裁规则的适用本来与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并无关系,但因我国将对仲裁机构的约定作为仲裁协议生效要件之一,因而当事人选择适用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并不意味着仲裁协议有效,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规则推定当事人同意仲裁机构对案件具有管辖权,从而肯定此类仲裁协议的效力。  相似文献   

13.
论电子仲裁协议的实质有效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在实质要件方面,电子仲裁协议与传统仲裁法的要求出现了一定的错位与脱节,若不予以适当的协调和衔接,必定影响电子仲裁协议的实质有效性。从这一问题出发,就电子仲裁协议当事人的行为能力、电子代理人、电子格式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等问题展开了论述,试图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以支持电子仲裁协议的实质有效性,维护和保障网络环境下仲裁制度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4.
承运人行使提单批注权固然平衡了其凭提单记载交付货物义务的严格性,但一定程度上亦与托运人转卖货物以及信用证下的结汇利益形成冲突,从而酿成提单批注纠纷。既往理论研究对提单批注纠纷解决之道仅着眼于提单批注权行使条件法律标准确定方面。本文通过对提单批注权法律性质及其确定其行使条件的可行性分析,论证了传统理论研究思路是无法破解承、托双方利益冲突的僵局,只有另辟蹊径认可提单批注保函的法律地位及法律效力,才能有效缓解承运人因放弃提单批注而可能对收货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压力与焦虑,对冲承运人的风险。故而,提单批注保函合法性才是制约、平衡承运人行使批注权尺度范围的良策。  相似文献   

15.
提单法律性质是提单法律制度最基本的理论问题之一,对提单法律性质的界定,关乎提单立法的价值取向。而该问题在国内海商法界尚未达成共识,未形成定论,各位论者因其学术视角的选择不同、学术方法的运用有别,关于提单的法律性质可谓见仁见智,众说纷纭,由此所形成的流派、学说之多,蔚为壮观。因此,笔者通过对提单法律性质各种论点的评析,赞同"有价证券说",认为将提单法律性质界定为有价证券,是最能发挥提单经济功能、合乎提单本质的一种定性。  相似文献   

16.
主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这种独立性的理论基础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及仲裁与主合同所承担的不同功能所致;通过分析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原则以及合同的默示援引条款制度两个基本问题,在下列情况下,当事人没有直接在合同中规定仲裁条款,但是却存在着默示援引仲裁条款在当事人没发生改变且后一合同较前一合同没有发生改变或者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的情况下,补充合同在一般情况下存在默示援引仲裁条款。  相似文献   

17.
国际商事交易的发展和仲裁所具有的契约属性使得一些新型仲裁协议不断出现。本文重点关注了上诉仲裁协议和浮动仲裁协议对于传统仲裁裁决终局性和仲裁合意确定性所构成的挑战,分析了国内司法对于新型仲裁协议效力认定所持有的态度,特别是我国法院近年来在新型仲裁协议效力认定上由严格解释向宽松解释的转变,体现了对于仲裁的支持。  相似文献   

18.
集装箱提单项下的“不知条款”有其存在的基础和法律依据,其不会影响托运人在跟单信用证下的结汇,但对提单记载的证据效力产生了重大影响.对待各种类型的“不知条款”滥用行为,应有不同的效力认定方式.国内司法实践已出现较多相关案件,对此,有必要在《海商法》的修订过程中对“不知条款”的予以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相似文献   

19.
刘继勇 《理论界》2006,(3):112-113
提单是一种物权凭证,因此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要求凭单交货。但实务中无单放货却频频发生,导致纠纷不断。本文基于提单的物权效力探讨承运人对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并提出立法建议以完善凭单交货制度。  相似文献   

20.
临时仲裁由于符合社会经济生活的特性,有其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在国际上早已是运作成熟的仲裁方式之一。但我国仲裁法以对仲裁协议生效要件的十分严格的规定间接否认了临时仲裁协议的效力,也即不承认临时仲裁。这会带来诸多方面的消极影响,导致我国在执行《纽约公报》过程中权利义务的不对等,客观上给争议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负担且不利于我国仲裁市场的发展。考虑到完善我国仲裁制度、尊重私权和纠纷解决多元化、履行《纽约公报》义务及我国经济发展等各方面的需要,我国应建立临时仲裁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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