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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我国共犯制度选择"共同(犯罪)关系"作为参与犯处罚条件的核心范畴,在司法实践当中造成了"逻辑困境"和"刑事政策困境"两方面的难题。这种参与犯处罚条件设定的方法论基础是"事实中心主义",它掩盖了对参与犯自身特点的充分考虑。同时,这种设定方案赖以为基础的经验常识观念忽视了共犯制度规范目的的满足。应然的参与犯处罚条件设定应采取"单方化"思维基础上的分列式模式。  相似文献   

2.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刑事立法对网络犯罪进行了特别的规制。随之而来的便是学界对于网络犯罪参与行为性质的界定。共犯正犯化抑或实质共犯论的观点并不可取,该观点不仅动摇了共犯参与理论的根基,而且有扩张处罚范围之嫌,不利于实现刑法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对于网络共犯的异变,坚持传统共犯身份认定模式,将网络犯罪参与行为认定为狭义的共犯既能正确解读刑法总则与分则中的相关规定,又能对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做出有效回应。坚持共犯从属性是解决网络犯罪参与行为的基本前提。鉴于网络犯罪主体间的特殊性,将最小从属性说作为基本法理更为妥当,即只要正犯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网络帮助行为即可成立,而并不以正犯具备违法性为必需。量刑环节中,应判断网络犯罪各参与人当属主犯或是从犯。通过以最小从属性说为理论基础的身份认定与以共犯双层区分制度为立论前提的合理量刑是解决网络犯罪相关难题的理性之举。  相似文献   

3.
本着遵循“预备犯原则上不处罚”和刑法之谦抑性的价值宗旨,我国刑法总则关于预备犯的处罚应作以下调整:(1)将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改为:对于预备犯,刑法分则有明文规定的才处罚,按照法律明文规定的处罚标准追究刑事责任。(2)在刑法分则中,有选择地对需要处罚的具体犯罪的预备犯的规定区别于基本犯(既遂犯)的刑事责任。(3)继续保留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关于犯罪预备的概念。  相似文献   

4.
关于无身份者是否可以成立身份犯共同正犯的问题,理论界与实务界均存在争议。探讨我国刑法理论中无身份者成立身份犯共同正犯之前提要素,首先应明确我国是否属于区分制共犯体系,其次应探讨在理论上无身份者是否可以分担身份犯的实行行为。在区分制共犯体系下,应对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中的“共犯”进行广义理解。当无身份者在身份犯的共同犯罪中分担部分实行行为并起到重要作用时,其具有与有身份者同等的正犯性与法益侵害性,可以认定无身份者成立身份犯的共同正犯。  相似文献   

5.
信息技术的发展推动网络犯罪参与结构由传统犯罪层级式的金字塔结构向扁平式的链条结构转变,使得立法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应对犯罪参与模式的改变,解决网络犯罪行为不适应传统共同犯罪理论的难题。立法者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规制“不契合共犯理论的帮助行为”,但未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性质加以说明。理论界关于该罪性质的探讨主要着眼于共犯性的视角,但是以共犯性解释该罪的性质又会产生正犯不存在或者难以查证时归责标准阙如、意思联络趋弱而难以认定共犯、共犯与正犯危害性异化致使按照共犯理论归责违背罪刑均衡原则等适用困境。量刑规则说、共犯正犯化等以完全共犯性为着力点的学说,忽视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正犯属性,造成了适用困境并违背了对该罪的立法初衷。故此,跳出传统的对罪名性质解释单一的桎梏,承认部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正犯性,根据“契合共犯理论的帮助行为”与“不契合共犯理论的帮助行为”的不同,在“共犯性”与“正犯性”双重视角下区分认定该罪的性质,使得同一罪名在不同的适用情形下呈现动态的性质解读,以突破现有理论的适用困境。这对于契合司法实务向多元性与不可预测性发展,应对因传统刑法理论相对滞后而导致适用冲突不断的现实难题,对纠偏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适用等,尤为必要。  相似文献   

6.
刑法理论中对正犯概念的理解有限制正犯概念和扩张正反概念的争论。具体到共同犯罪的立法上,形成了两种基本模式:区分制和单一制。区分制由于理论基础的缺陷导致其在认定正犯和共犯上存在混乱;单一制则不区分正犯与共犯,认为只存在一种犯罪参与形态,即正犯,单一制虽然避免了认定正犯和共犯的麻烦,但是其面临着量刑标准不确定的困境,并且可能扩大处罚范围。我国《刑法》并没有对共同犯罪人做区分,采取的是单一制的共犯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7.
我国已经进入风险社会,它要求刑事立法由传统的罪责刑法向安全刑法转型。后者是一种新的刑法观,其注重事先预防和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秩序。我国现行《刑法》坚持结果本位立场,恪守传统的罪责自负原则,过度追求法典化,其归责范围过于狭窄,与安全刑法理念不相适应,难以有效规制实践中出现的大量危险犯。由于许多环境污染行为所造成的实害结果一般不会立即出现而是以危险状态长期存在,其最终造成实害结果是一种必然,所以在《刑法》中增设环境危险犯对于环境犯罪的规制意义明显。我国环境犯罪中的环境危险犯设置,应采具体危险犯的立法模式;在罪过形式上,应评价对“行为认识”的罪过而不是对“危险认识”的罪过;在处罚范围上,应当承认单位作为环境危险犯的犯罪主体;在刑罚适用上,应对环境危险犯与环境实害犯进行区分。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法中“致人死亡”立法的评价和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1997年新刑法分则中规定“致人死亡”的条款有 3 4条 ,涉及的罪名有 44个。这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顺应客观主义的潮流 ,有利于发挥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和自由保护机能 ,反映了刑事立法对刑事司法的制约。但是我国刑法应当明确“致人死亡”的主观罪过和其中“人”的范围 ,应当区别对待“致人死亡”和“致人重伤”,区别对待“故意致人死亡”和“过失致人死亡”,并改革包容犯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9.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取消走私武器、弹药罪和走私核材料罪等9种犯罪的死刑,并将死缓犯执行死刑的门槛由“故意犯罪”提高至“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这将是中国死刑立法改革的又一重大进步。中国当前的死刑立法改革应以非暴力犯罪为重点,成批量废止死刑罪名,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废止非致命性暴力犯罪的死刑,同时严格致命性暴力犯罪死刑的立法;进一步提高死缓犯执行死刑的门槛,明确死缓的地位和适用条件;将联合国公约要求的“最严重的罪行”标准和中国死刑政策立法化,完善死刑适用标准;改进老年人免死制度,创建哺育期母亲、精神障碍人、聋哑人等其他特殊主体免死制度。  相似文献   

10.
抢夺罪与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其危害性较大,历来为我国刑法打击重点。本文着重对抢劫罪即抢夺转化为抢劫罪进行了比较和区分,从前提、主观、客观三个方面探讨了抢夺转化为抢劫罪的构成要件,针对抢夺转化为抢劫罪的立法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和措施,将前提“犯抢夺罪”修改为“实施抢夺行为”,把“毁灭罪证”改为“毁灭证据”并在法条中应明确规定抢夺的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能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立法中应细化共犯的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11.
促进公众健康有效参与已成为国际健康治理发展的新趋势。在健康中国建设背景下,健康乡村存在健康需求整体化、时序重心前移化及治理实践场域化的三重逻辑,迫切需要农村健康治理的创新转变。目前,农民健康治理参与模式存在观念、空间及效果保障三方面的缺陷,并引致多种不利后果。究其原因在于存在健康管理方式“路径依赖”、基层政府健康治理能力不足及立法制度建设缺位等问题。为此,应通过农民健康治理参与模式的观念重建、空间重塑以及制度重设,重构农民健康治理参与模式。  相似文献   

12.
参与式行政:一种新型的行政法制模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莘  金成波 《江淮论坛》2013,(6):105-110
参与式行政,作为一种新型的行政法制模式在宏观层面推动行政法治发展、实现多元共治具有重要意义:微观层面在有效解决争议、增加行政效率、落实政府责任等方面效果显著。行政中的参与呈“阶梯式”分布,为了实现更大范围内更高阶梯的参与、同一阶梯实现更有效的参与,必须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等方面对现有制度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3.
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及其类型化问题是个人信息保护理论研究的原问题,也是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基础性问题。从域外法来看,个人信息界定模式发生了重大改变,即从“识别标准”发展到“识别+关联标准”。我国立法关于个人信息的界定尚未统一,理论上也尚未完全形成对个人信息内涵与标准的共识。在数字经济时代,传统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标准”存在操作难题,难以满足数字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分级分类是有针对性、差别化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进路,但整体而言,我国现有个人信息分类分级制度仍相对粗陋,个人信息收集知情同意规则、敏感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相关主体权利义务规则等仍有优化空间,特别是个人信息识别标准制度仍亟待改进。寻求个人信息范围之理论突破,可以识别标准为突破口,从单一“可识别”标准转向多元场景“可识别”标准,注重个人信息界定的情景化、弹性化、本土化。从制度创新角度,应当进一步创新我国个人信息内涵规则、外延规则、分类规则和分级规则等规则体系,实现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范续造。  相似文献   

14.
《刑法修正案(九)》对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作了重大修改,主要是因为修正前的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存在设罪模式滞后、行政处罚前置失当与刑事责任配置过轻等明显的立法缺陷,难以有效应对当前社会生活中不断涌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很大程度上放纵了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行为的不法分子.为消解这些立法窘境,《刑法修正案(九)》修订了本罪的设罪模式,降低了入罪门槛,修正了行为要件,在立法理念上实现了从结果犯向行为犯的华丽转身,契合了“严而不厉”刑事政策的发展趋向.并且修订后的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需要理清几个问题,即行为方式的正确理解、情节犯的准确把握以及本罪在司法适用时与相关罪名的界分与竞合.  相似文献   

15.
文洋 《理论界》2006,(11):45-46
建立法治国家已经成为文明社会的共识,而让广大群众参与到国家的立法过程中或对与自己密切相关的某些政策的执行发表自己的看法,提出自己的意见,是完善法治进程的必经之路。这种由公众或其代表参与政府的有关决策和管理活动的理念就是所谓的“公众参与”,中国政府已经对此“理念”的实施做出了相当程度的努力。目前,体现在环境保护领域中的公众参与,主要是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制度,但该制度在改善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的过程中究竟发挥了多大的作用,则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本文试图从我国公众参与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对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过程进行“量化”,“计算”出建立合理的公众参与制度,我们到底还要走多远!  相似文献   

16.
叶肖华  刘珏 《新疆社会科学》2022,(5):111-122+179-180
公民参与企业刑事合规具有法理上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基础。公民参与企业刑事合规对实现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提升司法能力具有重要的制度价值。我国目前的公民参与企业刑事合规经验模式,可以分为以人民监督员参与为代表的“大众参与”模式,以第三方监管人参与为代表的“专业参与”模式,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的混合型参与模式。我国企业刑事合规中公民参与面临着参与主体单一、参与范围狭小和参与效力不足的实践困境。为了充分实现公民参与企业刑事合规的价值目标,应以人民监督员制度为支点,推动公民参与企业刑事合规主体多元化、范围全面化和效力实质化,促使公民能够有效地参与企业刑事合规。  相似文献   

17.
罗翔  张慧敏 《江淮论坛》2023,(5):118-126
网络暴力行为主要涉及侮辱、诽谤罪,但司法实践中过于强调侮辱与诽谤的区分,以致难以发挥侮辱、诽谤罪应有的规制功能。基于法益保护的同一性、行为构成的同一性,以及网络暴力行为的共同内核,应当将侮辱、诽谤罪视为可统一适用的选择性罪名,同时在社会评价降低的判断中采取社会主流价值标准,使得对名誉权的保护维持在合理限度内。网络暴力根据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分为“事实型”网络暴力和“虚构型”网络暴力,“虚构型”网络暴力直接适用侮辱诽谤罪且量刑更重,而“事实型”网络暴力则适用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限缩刑法保护范围。  相似文献   

18.
从嵌入性视角出发,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可划分为“规制依附嵌入”和“引导自发嵌入”两种类型。“规制依附嵌入”具有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制度嵌入性”特征,展现出政府对社会组织行动策略选择的约束力,但社会组织对政府的依赖性使其创新动力不足、主动作为意愿不强,难以满足日趋多元化、差异化的养老服务需求。“引导自发嵌入”带有基于身份信任发展起来的“关系嵌入性”特征,注重老年人之间的社会交往和互助共享,但非专业化和激励保障措施缺失使其服务提供的水平和质量难以得到保证,发展的持续性面临挑战。这就需要构建“合作共治”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供给模式,建立以服务契约为核心的四元主体合作结构,重构政府与社会组织间的社会契约关系,培育具有植根性的差异化需求满足体系,以提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供给能力。  相似文献   

19.
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刑法自身完善的现实需要,以及全面推进科学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的要求来看,有必要对我国《刑法》进行全面纂修,使之成为一部更加符合时代需要、体现中国特色、科学完备、垂范久远的刑法典。刑法典的全面纂修,应积极回应社会治理需要,增强立法的预见性和能动性,贯彻融会贯通的系统思维,遵循回应性、前瞻性和系统性理念,继续坚持统一刑法典模式,对当前“总则编+分则编”式的框架体系进行优化,同时确立轻罪及其配套的前科消灭制度。  相似文献   

20.
张勇 《学术论坛》2022,(3):13-24
数据安全刑事合规即为预防数据犯罪、保障数据安全,以企业为主体、多方参与的合规治理活动,与行政合规、行业合规含义不同。其正当性根据在于,企业合规是责任伦理的要求,与单位犯罪理论不相冲突,并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相融合。数据犯罪具有法定犯特征,其前置法具有“滤罪”机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以数据安全法益保护为核心,在前置性法律法规中居于基本法地位,前置法的认定须坚持刑事违法性判断的相对独立性。“滤罪”以刑法为底线标准,以行政法规为一般标准,以行业规范为参照标准。从刑事实体法的角度,“滤罪”包括入罪与出罪两个方面,包含刑事立法、定罪量刑、犯罪预防、刑罚执行等阶段。从刑事程序法的角度,“滤罪”即案件过滤,涵盖刑事诉讼中侦查、起诉、审判各个环节。数据安全刑事合规的滤罪模式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滤罪内容,以数据安全立法相关规定为基础,合理设置企业及其他组织、个人在数据处理活动中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企业内外部数据安全监管,国家安全和司法执法协助义务,法律需要协调不同主体数据利益的公平分配;二是滤罪体系,明确数据安全分类分级保护的滤罪层次,将制定与实施企业数据合规计划融入刑事司法过程,并与行政部门监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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