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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96 毫秒
1.
由于现代科技的发展,立法上完全杜绝代孕几无可能,视而不见也绝非明智。代孕技术立足于生育权的保障,其针对的对象主要是不能生育或生育有缺陷的主体。对于代孕,必须进行必要的限制或规范。从公共秩序的层面,国家立法和公共政策对代孕技术的实施进行了限制,并从合法性的角度对代孕行为提出了质疑。从善良风俗的层面,宪法道德、契约法道德和家庭法道德亦对代孕技术的实施进行了限制,并从合理性的角度对代孕行为提出了质疑。公序良俗原则是代孕技术限制的法理基础。  相似文献   

2.
代孕是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发展的必然结果.在我国现有的语境下,代孕并不为立法允许.表面上看,禁止代孕是出于维护女性利益考虑,但由于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运用存在着性别差异,因而禁止代孕从本质而言是性别偏见的产物,其不仅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反而还使不孕女性和代孕女性的权益裸露在立法的保护范围之外,间接上也造成了地下代孕市场的畸形繁荣.在女性主义运动蓬勃发展和女性地位不断提高的大背景下,禁止代孕无疑与主流发展趋势相违背,其使女性遭受不可预料的伤害.因此,立法者必须立足于实际情况,以女性主义法学为视角,对禁止代孕的规定进行重新审视,并从女性利益立场出发,在性别平等理论的指导下重构代孕的规则体系,具体而言,应在允许妊娠型代孕的同时禁止基因型代孕与捐胚型代孕.  相似文献   

3.
死刑犯是否享有生育权,从2001年罗锋案之后就成为关注的焦点,引起了法学理论界的广泛讨论。生育权是一种自然权利,是人格权的一种。根据法无明文禁止的原则,死刑犯应该享有生育权。男死刑犯的生育权可以通过人工受精技术得以实现,.但由于主体的特殊性,其在实现生育权的时候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女死刑犯的生育权由于法律禁止对怀孕的妇女适用死刑及一切形式的代孕,因而女死刑犯的生育权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无法实现。要充分体现对死刑犯生育权的保障,应该对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4.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立宪国家社会政治文明的体现。生育权作为人权的基本构成,理应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在无损他人利益的前提下,主张代孕生育权,对各方主体利大于弊。  相似文献   

5.
代孕生育从诞生之初就饱受争议,我国通过部门规章禁止代孕生育,但是实践中代孕生育多有发生,并引发诸多矛盾纠纷。承认代孕生育的合法性实质上是赋予代孕母自由选择的权利,代孕生育是否侵犯代孕母的尊严应当由代孕母自己作出判断,代孕生育本身并不会侵犯代孕母的尊严。生育权的存在为代孕生育的合法性提供了可能性,夫妻一方不孕不育,另一方的生育权也可能难以实现。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有必要承认代孕生育的合法性,以便更好地保障公民的生育权,保障失独家庭的合法权益,解决我国面临的人口问题。  相似文献   

6.
权利只有在得到法律认同和许可的情况下才能够发挥其现实意义,就此而言,人们在一般意义上所探讨的权利其实是指法律权利。从权利的视角来看,禁止代孕并不构成对委托代孕者生育权以及代母身体权的侵害,相反,它恰恰是法律为以上两种权利设置的合理边界。支持代孕的权利说具有难以克服的理论缺陷,不足以成为代孕合法化的理由。我国现行立法对代孕采取了完全禁止的规制模式,但在禁止的力度上却比较微弱,这成为代孕在我国禁而不止的最主要原因。为更好地规制代孕,应当提升我国代孕规制的立法效力层次,并在刑法中增设代孕犯罪。  相似文献   

7.
代孕可分为不同的情况,目前学界有许多支持和反对代孕的理由。文章从进化论和基因伦理以及整体性与个体性的关系三个方面分析了代孕的伦理争论,提出在合理的限度内应当满足人的生育需求,实现人的生育权,但是当代孕过程耗费了大量的社会医疗资源的时候,当个人的生育权与人类社会的整体优化发生严重矛盾冲突的时候,个人的生育权应当受到限制,并提出了若干我国防范代孕的社会规制措施。  相似文献   

8.
中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案二审判决由四位老人共同监管冷冻胚胎。然而,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禁止代孕使得他们只能消极等待代孕合法之时.这四位老人赢得了官司但也输给了现实,高龄失独夫妇和因女方生理原因无法自然妊娠的家庭同样面临这样的困境。为应对特殊群众的迫切需求,保障该部分群众生育权的实现,解决屡禁不止的地下代孕,结合代孕合法化的理论基础,我国应确立代孕制度有条件的合法性。  相似文献   

9.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有关人身关系的规定有突破也有局限。有关婚姻登记瑕疵的处理不应驳回了事,而应明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问题。有关生育权纠纷的规定体现了保护妇女生育权的法律精神。亲子关系的确认与否定,应更好地贯彻儿童优先的原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问题的规定有利于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权。  相似文献   

10.
随着社会的发展,生育权实现了从身份权到人格权的转变.作为一项人格权,人人享有生育权,在押罪犯也不例外.我国法律对在押罪犯的生育权规定一片空白,实践中在押罪犯的生育权基本上无法得到实现.人权保障已经成为当前中国社会的主流价值,在全国上下关注在押罪犯人权保障的潮流背景之下,探究罪犯生育权的法理、立法和技术层面的支撑,以及实现罪犯生育权的制度设计,以期能够对立法、司法改革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1.
把荣誉权与人格权、人身权、名誉权进行对比分析可以看出,荣誉权既不能简单地归类为人身权或人格权,也不能笼统地说荣誉权是名誉权的特殊情形。因为"特殊"一词有多种含义:"一般"和"超出一般常态的例外"间的并列关系中的特殊;"整体"和"特殊的局部"间的包容关系中的特殊;哲学意义上的"一般"和"特殊"关系中的特殊等。名誉权和荣誉权之间的关系应视为哲学意义上的一般和特殊的关系。因此,在民法中荣誉权应是名誉权下位阶的概念。  相似文献   

12.
在当代权利伦理学和人权伦理学的价值谱系中,食品安全权因其与生命权、发展权以及健康权、怯弱权等的密切关系而有其既基础、本源又核心、根本的价值意义。作为一种集法律权利和道德权利于一体的基本人权,食品安全权既是一种源自人最内在、最常见和最基本的人权,也是人之为人最基本的价值诉求和社会所需要的最基本最核心的价值关怀。生而为人必然具有对生命的珍重、对健康的珍惜,此则构成人最为内在亦最为强烈的生命权和健康权,而生命本身和健康的脆弱性又使人产生了与生命权和健康权相契合的怯弱权。生命权、健康权、怯弱权内在地要求食品安全权。尊重和保护公民的食品安全权既是生命权的价值诉求,也是怯弱权和健康权的集中表现。食品安全权因其特有的基础性、本原性权利诉求和价值追求必然成为当代权利伦理学和人权伦理学以及人本主义伦理学、人道主义伦理学和生命伦理学价值大厦的“拱心石”和“顶梁柱”。  相似文献   

13.
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丁关良$浙江大学管理学院!浙江杭州310027~~~~~~~~  相似文献   

14.
署名权是指著作权人有权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决定署名与否,以及选择以何种方式署名,并有权拒绝其他任何未参与该创作的人要求署名的权利。署名权具有人身权中的人格权和身份权属性,也具有财产权属性,是一种对世权。  相似文献   

15.
澄清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新近的债权论者提出了系统的论述,试图说明农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债权.然而,农地承包经营权并不因为其受发包人的限制,或者不具有可自主转让性,或者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而失其物权性质,因为它本质上是一种支配权而非请求权.  相似文献   

16.
物权请求权是否应成为诉讼时效客体的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诉权保护是主体权利的重要内容,对诉权的保护不能是无限的。当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诉权的情况下,即丧失要求国家对该权利进行强制保护的权利。依据法律,只有债权请求权才能成为诉讼时效的客体,将物权请求权完全排斥于诉讼时效的客体之外。围绕物权请求权是否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问题展开探讨。依据诉讼时效的一般原理,大部分物权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但从实现诉讼时效制度社会目的的角度出发,认为物权请求权中的恢复原状请求权和返还原物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类似,应该成为诉讼时效的客体,如果将其排斥在外将危及社会稳定。  相似文献   

17.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休息权的权利主体是劳动者.但劳动者的外延小于公民.休息权是每个人都应享有的一项自然权利和应然权利.《世界宪法全书》中共有30部宪法将休息权确认为宪法权利,相关规定可以分为公民模式、劳动者模式和复合模式,其中公民模式和复合模式优于劳动者模式.《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将休息权主要规定为劳动者的权利,而《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儿童享有休息权.建议我国在修改宪法时,休息权的权利主体的规定采取“公民+劳动者+儿童”的复合模式.  相似文献   

18.
把担保权作为物权是一种有逻辑缺陷的思维,是学者抄袭德国、台湾地区物权理论而并未对物权本质做深入思考而做出的错误理解。通过对物权本质特别是物权必须对物进行直接支配的性质的透彻分析可以得出担保权不是物权的论断,通过对形成权及担保权特征的对比,可以认为担保权是一种积极的形成权。  相似文献   

19.
认为著作人身权是身份权的观点,只看到现象而忽视了著作人身权本质;认为著作人身权是财产权的观点,是对人格权的本质属性存在误解,没有看到社会人格权能够转让的属性。著作人身权是特殊的人格权,取缔或者合并到民法中的人格权中都是不可取的,而应该在现有基础上对著作人身权的内容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20.
中国宪法第41条中的“控告权”不等同于、但包含了“行政诉权”的内涵。宪法中的行政诉权具有两种属性:一是作为公权利的“监督权”,二是作为私权利的侵权后的“救济权”。前者是政治性权利,也是实体性权利,后者是非政治性权利,是典型的程序性权利。这意味着人们长期把行政诉权仅仅作为一种救济权或程序性权利有失偏颇。为了规范行政诉权行使的秩序,行政诉讼法对宪法中的行政诉权在内容上进行了缩限,并在权利的外在形式上体现出程序性特征,但这不意味着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诉权所继受的权力属性有所改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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