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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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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就集资诈骗罪构成要件以及相关争议问题进行探讨,认为本罪客体包括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具体分析非法集资行为以及非法集资数额的计算;探讨本罪中单位犯罪与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自然人犯罪的区别,认为金融机构将来成为本罪主体并没有法律上的障碍;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是本罪成立的关键。  相似文献   

2.
《江西社会科学》2016,(4):170-176
根据455个典型案例样本抽样进行不完全统计分析发现: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推论存在推论结果难以排除合理怀疑的实践困境,主要系缺乏商事思维、忽视商事特性所致,司法实践中又具体表现为现行司法适用的认定方法、认定标准和认定过程均存在不适应商事特性的弊端。科学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有赖于补强与商事思维、商事特性相适应的反证方法以及补缺与正推标准相对应的反证标准(实际是商事例外标准)等具体措施。  相似文献   

3.
李赪 《中州学刊》2015,(2):67-70
使具体法益遭受实际侵害或面临受侵害的危险,是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我国《刑法》中集资诈骗罪的法益包括公私财产权和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在法益保护的位序上,公私财产权应当优于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秩序作为一种超个人法益涉及制度正义,将其纳入集资诈骗罪的法益范围予以保护,与现代刑法理论关于犯罪本质的阐释相契合。将弥补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放在集资诈骗罪法益保护的重要位置,体现了现代社会保障人权的法治精神。在司法实务中,对于集资诈骗行为的处理,要兼顾被害人过错与被害人财产权益保障。  相似文献   

4.
现行司法以推论方法认定集资诈骗罪之“非法占有”目的,这存在难以“排除合理怀疑”之隐忧。推论标准重一般而轻特殊(指商事特性)、推论过程重指控而轻辩护是隐忧生成的基本原因,然而现有研究并未触及根本问题。克服现实隐忧的办法是更新推论的思维与技术:观念上贯彻商事思维,关照商事特性;技术上重视反证,坚持正推与反证有机结合,切实解决辩护意见“采纳难”顽症。而对于“非法占有”目的认定存疑的案件,按照刑法的谦抑精神分别案情处理,而不是勉强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相似文献   

5.
保险诈骗罪中共同犯罪的认定,一般情况下根据刑法的规定,判断是否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即可认定。司法实践中,具有疑难性的情形包括两种情况。对刑法第198条第4款的规定,应区分不同情形具体分析。对保险诈骗罪中内外勾结行为的认定,应采取"特殊身份说为主,职务利用说为辅"的原则作为指导。  相似文献   

6.
杨林 《理论界》2012,(4):78-79
我国刑法规定诈骗罪的犯罪对象为公私财物,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赋予公私财物新的内涵和外延。本文将结合案例对无客观经济价值之物、非法占有之物和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诈骗罪的犯罪对象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7.
李华 《理论界》2014,(1):96-98
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均为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具有极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是司法机关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值得认真思考和急待解决的重要课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3日公布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提供了明确指导。但《解释》对于界定非法集资的关键要素仍然不够明确,本文结合《解释》,拟从法律适用方面,从交易的集资性质的认定和公众性如何界定这两个关键问题入手,对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性质认定,做一些粗浅的探讨,供大家商榷。  相似文献   

8.
无权代理人签章的行为,应不属伪造票据之行为,无权代理人签章后骗取他人财物的,如果成立犯罪,并不构成票据诈骗罪,而有可能成立普通诈骗罪或者其他相关犯罪.无权代行人签章一般情况下应构成票据伪造.如果行为人以此来骗取他人财物的,有可能构成伪造型票据诈骗罪或者冒用型票据诈骗罪.行为人非法补记空白支票非法取得财物后据为己有的,对于非票据权利的代填人而言,要么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要么构成侵占或贪污罪;对于票据权利的代填人而言,代填人应构成盗窃罪.行为人非法补记空白支票骗取他人财物的,对于非票据权利的代填人而言,应区分情况分别构成票据诈骗罪或普通诈骗罪;对于票据权利的代填人而言,其不可能构成票据诈骗罪而可能成立普通诈骗罪.行为人盗窃支票并使用行为的性质,应以直接侵害法益行为性质和行为阻却、中断说为主要基准.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法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四种集资犯罪,并大体上形成了相对完整的犯罪类型体系,以实现对于集资犯罪的规制和打击.但是,立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存在不合理、不完善、不科学的地方,因此,在研究和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我国有必要对现有立法进行进一步的完善修改.  相似文献   

10.
信用卡诈骗罪及其司法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少莹 《学术论坛》2003,5(1):51-54
信用卡作为我国现代经济生活中的一种新型的金融工具 ,它的运用和推广是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客观要求 ,同时也是我国参与国际经济大循环的客观要求 ,本文探讨了信用卡诈骗罪的特征、在司法认定和量刑中的有关问题  相似文献   

11.
金融犯罪是对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严重破坏,它导致和加剧国家金融秩序的混乱,使金融活动不能正常、安全、有效地运行,进而引发和加大金融风险。贷款诈骗犯罪是全球化背景下金融犯罪问题之一,应加大对此种犯罪的打击力度,以便更加有效地保障我国金融秩序的平稳运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终极目标。  相似文献   

12.
随庆军 《河北学刊》2006,26(4):179-183
金融诈骗犯罪是数额犯,其犯罪数额对本类犯罪的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对本类犯罪“数额较大”的标准各有不同解释,而这些解释并不符合立法精神,且有悖于刑法理论。刑法典所规定的“数额较大”。既可理解为非法所得的实际数额,也可理解为行为人主观上所预期的数额,但两者在定罪量刑中的定义不同。前者是认定犯罪的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的标志,后者是区别罪与非罪的标志。  相似文献   

13.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合法性欠缺的电子数据难以被排除,其根源在于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于非法电子数据的排除采取一种非常保守的态度,电子数据很难构成“非法证据”,一般只构成“瑕疵证据”并适用裁量排除。对电子数据的获取,司法解释未区分任意侦查与强制侦查,且有以技术手段模糊强制措施的不良倾向,这导致了排除的困难。电子数据不应成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应参照实物证据设置两个层次的证据排除。对于严重违反程序以及侵犯基本权利所获取的电子数据,不允许补正和合理解释,应予以绝对排除;对于违反一般程序和技术规范所获取的瑕疵电子数据,应当适用裁量排除,并分别建立文书审查和技术审查这两种不同的裁量方式。  相似文献   

14.
自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以来,司法实务界一直致力于准确理解其规定并加以适用。理论界需要正视信用卡产业自身的迅猛、粗放型发展过程中内含的机制性瑕疵和司法实务界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一种简单化处理的倾向。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些争议性项目需要加以界定、探讨,如“恶意透支与善意透支”、“银行催收要求”、“持卡人认定”等问题,努力达到一种既符合金融信贷业发展规律又与刑法精神相契合的解读,并提出一种民事与刑事法律法规合力互动的“民刑应对机制”的设想。  相似文献   

15.
犯罪形态是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表现形式,任何犯罪现象都呈现出一定的犯罪形态。根据不同的标准和角度,信用卡诈骗罪也呈现出不同的犯罪形态即未完成形态、罪数形态、共犯形态和错误形态。  相似文献   

16.
欺诈为意思表示瑕疵之一种,由欺诈故意、欺诈行为及欺诈行为--错误判断--意思表示之因果链共存构成.欺诈的法律后果,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为无效,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赋予其可撤销的效力,由是可以更加体现意思自治、更好地保障受欺诈人利益的.欺诈行为同时构成侵害受欺诈者精神自由权的侵权行为,侵权行为的赔偿请求权与撤销权之间发生责任聚合.  相似文献   

17.
环境犯罪论     
环境犯罪是违反环境保护法,严重污染或破坏自然环境资源,使生态平衡、人身安全或公私财产受到威胁或实际损害,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环境犯罪形成发展的成因在于:当代人的逐利行为、环境法律的缺陷、环境行政执法机制的缺陷。入世后,环境犯罪会呈现出新的发展态势,因而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控对策。  相似文献   

18.
夏尊文 《云梦学刊》2010,31(6):84-88
重提许霆案似乎有些不合时宜,可是,盗窃罪定性并非本案的法律真相,以致于在许霆被假释出狱之后,对这一定性的质疑还在继续。同时,盗窃罪定性亦不能担当本案作为标本的重任。本案中的ATM并不存在故障,以此为前提将本案定性为盗窃缺乏说服力,即便动用刑法第63条第2款对许霆轻判也难以服众,因为盗窃方式的改变并不改变盗窃罪侵犯财产权利的社会危害性,该条款的动用师出无名。事实上,许霆的行为属于利用计算机实施的合同诈骗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87条的规定,应当以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以此定性为基础,量刑与本案最后的量刑基本一致。所以,只要改变本案的定性,不改变其量刑,便可还许霆一个公道,使本案的标本价值得以彰显。  相似文献   

19.
王延君 《北方论丛》2005,(4):149-152
挪用公物的行为不应按挪用公款罪处罚,但应将该类行为犯罪化,改挪用公款罪为挪用公共财物罪;“挪用行为”本身就包含个人使用的含义,立法中规定“归个人使用”与“挪用公款”存在语义重复的问题,是导致对“归个人使用”看法不一的根源;集体决定下的挪用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不能一概而论,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有身份与无身份共同挪用公款应从身份犯定。  相似文献   

20.
论斡旋受贿犯罪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本文认为,刑法第388条规定可以称间接受贿或者斡旋受贿,不过后者更能体现该种行为的特性。虽然第388条的规定只是受贿罪的形式之一,但有必要将该条规定独立作为斡旋受贿罪。本条中“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当根据特殊关系说进行理解;而刑法规定“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值得研究;本条犯罪的主体应限定在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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