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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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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的迅猛发展,全方位渗透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并对传统法律制度形成重大挑战,造成了现行法律制度与法治现代化需求之间的紧张关系。以法治现代化为导向推动AIGC的法律治理,制度转型、制度变革刻不容缓。法价值、法秩序、法动力层面的理论定向,为AIGC法律治理现代化提供法理涵养和功能定位依据,需要从人工智能治理与人类价值目标相一致、满足法治现代化的需要和国家现行法治制度对人工智能治理的需求等方面予以探讨。法治现代化价值需求、风险规制需求、新的规则秩序需求勾勒、型塑出AIGC法律治理基本框架,需要实现法治共识向制度的转化、构建有对应性的理论规则,有效拓展科技治理的内涵,以制度转化、制度增容、制度供给、制度耦合来构建生成式人工智能法律治理的现代化体系。  相似文献   

2.
全球治理暨法律多元主义体系下,国际秩序面临功能分化时代的治理规则再书写、国家主义单一视角不足、国际法遵守理论盲点及法律系统与社会系统如何整合等问题。基于国际法规制中客观存在的法律漏洞填补和功能性国际法造法问题,厘清模糊性建构与相关概念的关系,分析因规则滞后导致全球治理失灵的原因,在梳理德国法兰克福规范秩序法学派冲突动力学理论谱系基础上,结合社群世界主义分析理论和团体拟制人格发展路径,镜鉴系统论社会宪法学治理意义的构成性规则与制衡意义的限制性规则,剖析全球化社会法权的内在结构,为国际法遵守机制的合理性创建,提供反身法规制的知识考古学验证,阐释系统论社会法学理论对新兴国家全球化参与中,确立主体性及构造规范秩序的价值与启示,发展全球治理中的平行规制体系对一切义务的法理进阶,从国际法遵守机制角度,针对全球治理中的规制体系与碎片化等突出问题,阐释治理主体共同责任建构的理论与经验,扩展开放结构,采用过程建构主义和实践理论假设,探索提出全球治理多元规范的新秩序及与国家治理体系衔接、全球治理规则与共同演化策略。  相似文献   

3.
结合无人驾驶汽车技术在实践领域引发的一系列问题,聚焦伦理难题在应用领域的法律问题投射,总结无人驾驶汽车领域现存的法律缺位。基于伦理问题和法律问题的关联性与递进性,从伦理和法律两个角度对无人驾驶汽车引发的问题进行诠释。建立机器学习规则框架下合理的伦理规约,提出完善我国相关法律规制的建议,即完善与现行法律的衔接、构建风险防控机制、加强立法与专业技术的结合、保证法律体系的完整性,以期推动无人驾驶汽车领域法律规制的完善。  相似文献   

4.
大数据、算法等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与进步,催生了人工智能传播的范式,改变了当前的新闻传播生态,带来了新闻传播在实践、价值观念和生产关系层面的变革。基于人工智能技术发展所处阶段以及人工智能传播治理能力等因素的制约,人工智能传播引发的传播秩序失范问题正在加速解构和重构社会,改变着当前的社会关系。就目前阶段而言,人工智能自始至终依附于有生命体的人而存在。如果传播秩序由技术而不是由人来主导,就急需反思人类本身存在的意义和新闻传播发展的合理性问题。当前,面临人工智能所引发的秩序失范问题,亟待通过法律规制和伦理道德等手段来实现人工智能传播规范化治理。  相似文献   

5.
人类已进入数字社会,该社会形态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并综合各种工程技术建构而成。对于法律在数字空间中如何与科学技术相结合并进行具体功能层面的研究, 仍缺乏纲领性的法学方法论指引。伴随着区块链、复杂算法、新通信技术的广泛应用,智能合约、智能投顾等大批量自动化合同处理增多,司法机关已尝试引入人工智能裁判与案件管理, 法律规模化应用的频次、速度、范围大幅提升,但传统法律在新科技生态环境下的应用已凸显不足。法律思维是通过规范的设定与执行以解决真正存在的社会问题, 工程思维是在给定的初始条件和约束条件下实现目标状态,两种思维具有高度学科相似性与现实结合的可能性。在新科技生态下, 应充分调动并综合运用多学科、多领域、多维度与多元化的交叉知识与技术手段, 利用工程思维与方法转换为具体法律应用的模式、流程和操作性规则, 利用法律工程思维发挥现实作用。通过法律工程思维的方法建构与思维模式导入, 为解决数字时代法律应用的焦虑提供新的现实选择, 为数字空间的治理提供法律的信任机制。  相似文献   

6.
作为引领和驱动未来世界颠覆性技术发展的人工智能,具有数据霸权、文化软实力和价值形塑等意识形态属性。人工智能广泛应用于人们的生产、生活和学习等实践中,在意识形态领域不可避免产生政治引领力下降、思想凝聚力弱化、道德指向力失落和法律规制力失效等风险问题。警惕技术拜物教以及资本逻辑操控下的意识形态风险,确立主流意识形态在智能技术应用中的话语权,建立智能推送与公共责任动态平衡的调节器、建构人工智能的道德“护城河”、筑牢人工智能的“法律网”,是有效应对人工智能意识形态风险、彰显技术优势的应然举措,也是确保人工智能技术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7.
伴随着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涌现,社会运行最显著的特征就是逐步实现数据化.数据化治理有效提高了地方政府的现代化治理进程,但由此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和法律冲突不容忽视.为促进创新型治理模式的深度发展,国家出台了相应的规章制度对其进行规制,但囿于数据化本身的复杂性与创新性,各地方政府如何应对治理过程中产生的难题仍处于探索式实验阶段.面对这一挑战,我国应在充分借鉴域外关于数据化治理法律规制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在法治思维的引导下,建构符合法律原则、满足各地方化差异的数据化治理法律规制体系,深入探讨规制的深层理据和价值,积极推进改革和创新,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转型.  相似文献   

8.
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的发展,算法合谋也以不可阻挡的趋势融入社会的各个领域,其所带来的问题也逐渐显现。传统的反垄断理念与新型合谋技术之间存在代际鸿沟,实践中反垄断的传统规制手段受到掣肘,算法合谋隐秘、智能的特点给反垄断的协议认定、规则适用等带来巨大困扰。传统的反垄断已无法迎接算法时代日新月异的新挑战,出现了责任定位困难、框架体系失衡、算法合谋协议概念局限等问题,需要以算法合谋的基本范畴为切入点对算法合谋进行解构,通过对协议概念的厘清、干预手段的建构、违法认定理念的实质转向和政府与市场的双重治理手段对算法合谋予以规制。  相似文献   

9.
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遥感遥测等新兴信息技术应用于环境监管实践的程度不断加深,技术赋能已然成为当前及今后开展环境治理的重要途径,也成为环境法法典化的时代背景。然而,技术赋能在提高环境治理效率的同时也挑战了现有环境法范式:一是新兴信息技术介入环境实践引发了新的不公正现象,使实体性环境正义和程序性环境正义都受到了挑战;二是环境法律规则滞后于治理需求,由于在环境法律规制场景中,以技术代码等为主的"算法程序"能够成为实然层面的"环境法律规则",会导致权利义务失衡;三是环境监管过程中大量运用新兴信息技术,可能出现数据失真、算法偏见、规制俘获等风险,影响环境监管部门在决策、监督、管理及执行等过程中的职能履行效果。随着环境法典编纂提上议程,如何权衡技术赋能的风险与收益成为亟待解决之题。由于技术赋能环境治理突破了既有环境法范式,出现环境治理场景去人工化和环境法律规制在线化现象,这意味着技术成为环境治理和环境法律规制场域的介入因素,导致环境治理实践面临社会系统和规制系统双重"脱域"之境遇。可见在大数据时代,不仅要关注环境法典编纂的篇章结构、规范体系等具体问题,也要立足环境法范式转型之时代需求,为研究环境法典的未来样态提供理论支撑。因此,技术赋能背景下的环境法法典化要在祛魅技术风险的同时保障治理效能,并逐渐迈向智慧型环境法典。其一,要塑造新型环境法典理念,重构环境法与新兴信息技术之间的关系,以回应技术赋能对传统环境正义所带来的冲击,进而形成能被环境法共同体所接受的共有价值,实现数字环境正义;其二,要结合新兴信息技术改造环境法律规则,实现环境法律规则与技术代码的沟通,并以此为基础创新环境法律规则形式;其三,智慧型环境法典要关注风险预防,实现风险与收益相平衡,利用新兴信息技术建立智慧型环境风险防治机制,提高事前、事中及事后全流程环境风险防治效能。  相似文献   

10.
法律人工智能面向法律大数据和法律知识,运用机器学习算法与符号逻辑,在遵循法律运行规律的前提下满足法律实践的需求,辅助法律人做出法律决策,提升法律任务的质效。法律人工智能科学内涵之厘清明确了其概念体系,由此确立其交叉学科地位。法律人工智能的理论和技术演化历程展示了法律人工智能的发展逻辑,法律推理与法律论证理论是法律人工智能的理论来源,知识引导和大数据驱动形成了符号主义与联结主义法律人工智能的技术分野。在理论方面,法律人工智能需要探索法律与人工智能深度融合的法学理论,回应伦理和法律关切,制定法律智能系统的运行或使用规则,规制算法偏见和不可解释性问题。在运行模式方面,法律人工智能需要重塑“以人为中心”的智能辅助模式。在技术方面,法律人工智能表现出符号主义与联结主义相融合的趋势,在智慧立法和智慧司法领域中有待深度拓展。  相似文献   

11.
各类媒体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益发展,跨媒介、跨领域的新类媒体服务日益增多,打破了原有的法律规制和政策壁垒,产生新的权利冲突,对现行的以媒介物理特性为前提的市场规制提出新的挑战。本文拟探讨类媒体在公法与私法上的相关法律规制问题,并从权利冲突的视角提出一些设想。宪法与行政法上的规制、知识公域理论、收益纠纷解决制度、著作权纠纷解决制度等方面作了探讨性研究。  相似文献   

12.
人工智能技术给人类生活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蕴含巨大风险。从实践层面观察,人工智能技术的研发、应用以及发展给法律带来了巨大挑战,具体反映在个人信息保护、算法规制、人工智能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人工智能监管及其引发的责任分配等方面;从理论推演分析,由人工智能引发的法律问题包括法律原则、主体制度、权利制度以及责任制度四方面。为应对人工智能产生的法律问题,各国纷纷加快了立法、修法进程,并在算法自动化决策、自动驾驶汽车、生物识别信息技术、深度伪造技术及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等领域取得了积极成果。尽管如此,在迅猛发展的人工智能技术及其应用面前,相关立法仍然存在滞后性,需要从理念、原则与措施三个层面积极寻求应对方略。  相似文献   

13.
智能合约这一新型信任解决机制对作品的利用和传播模式产生了深刻影响。借助智能合约,版权人可以摆脱中心化机构的束缚,自主决定作品交易。但智能合约的定制化、自动化和假名性也给作品利用协议的签订、执行和维护带来诸多障碍,现行法律规则难以对之作出有效回应,因此应对智能合约下的作品交易建构相应规制机制。一方面,改进区块链用户自主设定的去中心化治理机制,将之与现有规制模式相匹配,以提升区块链技术治理的质量和效率;另一方面,在遵循“区块链技术中立”原则的基础上引入监管沙盒模式,以降低智能合约运作的法律风险,并通过肯定智能合约的合同性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4.
伴随着人工智能在国家治理中的应用,产生了人才和技术缺失、算法影子官僚、算法偏见、人机协同困难等问题,迫切需要建构技术向善的制度来促进人工智能在国家治理中的有效应用。激励制度和约束规范并举是技术有效融入治理的客观需要,以激励制度发挥人工智能赋能的正向作用,以约束规范减低或消除人工智能赋能的负面效应。当前,需要建构的激励性制度包括建立和完善人才激励制度,以教育模式变革来培养创新人才;促进和强化产学研合作制度,使创新链、产业链与市场高度连接;重视和加强基础研究支持制度,激励科学家潜心基础研究;建立发展信息收集制度,加强对人工智能发展的预判、协调和协同;建构行业标准体系,减少标准不一带来的浪费行为。需要建构的约束性规范包括加强立法论证,建构法律约束,打击人工智能赋能的侵权行为;强化对违反伦理原则赋能的制约机制,建构伦理约束,树立可信、可责、可知、可用的人工智能伦理原则;建构人工智能赋能的风险防范机制,建立安全测试机制、政治安全审查机制、军事化防范机制、失业预警防范机制、突破国际封锁机制等措施。通过建构激励性制度和约束性规范,有效发挥两者的双向协同作用,以促进人工智能有效赋能国家治理现代化。  相似文献   

15.
从治理生态学的角度来看,政府网络舆情治理方式与治理环境密切关联。人工智能时代泛起的政府网络舆情危机思潮,威胁着主流意识形态在社会公众群体中传导的效能和生态安全,也催生了智能时代政府舆情治理新范式。首先,本文从历史逻辑、现实逻辑和空间逻辑层面阐释人工智能的良性发展与政府舆情治理的共鸣;其次,以问题为导向论证传统政府舆情治理进程中存在着智能化技术观念"失准"、高效化制度建设"失衡"、约束化监管机制"失势"与系统化服务模式"失声"的病灶;最后,在解构问题的基础上探讨了人工智能时代政府舆情治理的发展路径,我们需要革新智能化的舆情治理理念、创设灵敏化的舆情治理制度体系、共建网络化的舆情治理监管体系、构筑共治化的网络舆情治理新范式。  相似文献   

16.
数字时代人工智能逐步深入人类生活,在改造和重塑各行业、为社会发展赋能的同时,也引发了不容小觑的法律和伦理风险。尤其是在Chat 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面世后,人工智能立法规制的必要性大大增加。欧盟和美国率先针对人工智能发布立法规制,这为我国人工智能综合立法中基础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先行经验,如解决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和知识产权争议等相关问题。除此之外,分析美欧人工智能相关立法也为中国应对AI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全过程体制监管以及建立人工智能相关治理机构等具体程序性问题提供了参考。目前,我国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出台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深圳、上海等地也相继出台了地方性立法,但还未形成国家层面的人工智能综合立法。综合立法可以解决我国人工智能法律规范数量少、层级低、缺乏顶层设计等问题,更好地进行人工智能管理和促进其发展。此外,树立良性道德伦理规范有利于为后续立法进程打好基础,加快数据、算法等基础立法进程也有助于促进人工智能的综合立法进程。  相似文献   

17.
ChatGPT类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虽在不同领域带来积极影响,但也引发了法律政策、安全技术、社会伦理等层面的监管问题。比较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外典型经济体人工智能监管的治理实践,为完善我国人工智能监管治理体系提供政策参考。我国人工智能监管应坚持发展与安全并重、促进创新与依法治理相结合的监管原则,建立健全法律与政策、技术与安全、社会与伦理等层面的监管路径,同时对人工智能进行进入性监管、技术性全程监管和分级分类监管,完善我国的人工智能监管体系。  相似文献   

18.
全球海洋环境正遭受酸化的威胁但缺乏足够的治理,现行的国际法律规制处于“制度复合体”的困境中。海洋与环境制度碎片化的持续状态将阻碍对海洋酸化形成联合系统的治理力量,采用一种整合性的规制方式十分必要。一种可能的解决方案是,通过开放包容、与时俱进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提供全面应对海洋酸化的特定法律框架来主导规制,由其他多边环境协定提供具体的规则和标准指导国际社会统一行动。这种解决方案能否实现规制目标,有赖于其他多边环境协定是否适用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方,以及是否为海洋酸化提供有针对性的规制措施。然而,现行主要多边环境协定对海洋酸化普遍重视不足且缺乏敏感性,这对形成有效的规制措施构成一定的障碍。当前,各国可从尽量减缓和扭转海洋酸化的趋势、主动干预已出现的海洋酸化现象、增强海洋生态系统的复原力3个维度入手,在主要多边环境协定的发展进程中为应对海洋酸化寻找达成共识和集体行动的机会,尽快推动相关国际法律制度的发展,包括以现有条约为基础增加相关条款或丰富条约解释,并出台有效规制海洋酸化的务实举措,尤其需要考虑在气候协定中设定明确的与海洋pH值直接相关的二氧化碳减排目标。  相似文献   

19.
合法性是政治科学研究中绕不开的重要议题.时间秩序为政策合法性的建构逻辑提供了基础性的参照,也在政策合法性的现实建构过程中产生结构性的约束.随着人工智能时代算法治理图景的拓展,人工智能算法权力作为一种新的技术权力形态,对于突破政策合法性的时间约束和实现政策合法性的优化具备现实的可能性.算法权力带来了时间观念的压缩、解构了时间规则的约束,也在重构时间策略的机制与模式.步入人工智能时代,数据赋能下的算法权力更是凸显其优化政策合法性的实践价值,在充分利用算法权力的技术优势的同时,应当审慎地规避技术越位的风险,推进技术进步、合法性提升与政治文明走向深度融合.  相似文献   

20.
当前我国以损害管理为主的生物安全法律规制范式尚未全面、系统地贯彻风险预防理念,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导致主管部门与地方政府以及部门之间存在信息壁垒,缺乏协调与合作,且生物安全规制机制仍体现出浓重的行政规制色彩,生物安全风险预防制度体系也出现严重缺失,无法适应风险社会中保障生物安全的迫切需要。生态风险的客观性与不确定性,以及从环境管理向环境治理转型的实践需求则为生物安全法律规制范式从损害管理向风险治理的转变奠定了正当性基础。在具体进路上,生物安全法律规制范式从损害管理到风险治理的转变应当从风险预防原则的引领、生物安全风险合作治理、生物安全风险治理的制度建设等方面展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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